《出口农药登记在我国的政策回顾和国外制度观察》

  • 来源专题:农业立体污染防治
  • 编译者: 季雪婧
  • 发布时间:2020-05-11
  • 2020年2月27日,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语农药”上同时发布了“农业农村部采取措施优化农药出口管理服务”的通知,提及“农业农村部正酝酿出台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管理相关政策”。作为一个农药国际贸易的从业者,笔者感到历经波折的出口农药登记政策又迎来了重新出台的窗口期。在全球新冠肺炎肆虐,经济面临衰退的背景下,农药的出口也面临很大的困难,如果能尽早出台出口农药登记政策,将有利于稳定农药出口。回顾我国出口农药管理的历程,考察国外出口农药管理的做法,可以发现制定出口农药登记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1、 “农农发[1999]9号”文在我国农药进出口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根据笔者可以查询到的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农药出口管理可以追溯到1999年6月9日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农农发[1999]9号”文。该文件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鹿特丹公约履约国的职责,同时也开启了农药出口需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以下简称 登记证明)的时代。

    文件明确了哪些产品需要办理“登记证明”。“农农发[1999]9号”文在附件中同时发布了第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界定了需要办理“登记证明”的产品范围。此后名录经历了很多次的修订,也一直是我国农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文件指定了办理“登记证明”的机构。“农农发[1999]9号”文第一条要求: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文件的第五条还规定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其签发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结合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来看:1)“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的条件由农业部制定;2)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向进出口企业签发“登记证明”。

    文件赋予了“登记证明”在农药进出口业务中的重要性。“农农发[1999]9号”文第三条规定:海关凭农业部鉴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未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这表明凡是列入“名录”的产品,企业必须先办理“证明”,凭证明才能办理进出口的通关手续。

    2010年9月19日为保障农药进出口管理电子联网核销系统顺利实施,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1452号公告,“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被“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出口通知单”)替代,但笔者认为“农农发[1999]9号”文迄今仍是农药进出口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 出口农药备案登记(CHD登记)阶段(2000-2007)

    紧随“农农发[1999]9号”文其后,农业部出台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办理证明的要求和程序。同时,对于尚未在我国登记使用,但是具有出口需求的农药产品,开始实施“出口农药备案登记”(CHD登记)制度,启动时间估计在2000年左右。这解决了仅供出口产品办理“登记证明”的问题。已经获得国内登记的产品,可以凭国内的登记证办理;如果尚未在国内登记的产品,可以先办理CHD登记,然再办理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s,CFS)是国外官方机构用来确定产品在原产国已经获得登记的证明文件,在我国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英文简称 ICAMA)负责签发,被各国官方和进口商俗称为“ICAMA证明”。随着农药自由销售证明被越来越多的国外登记主管部门采用,CHD遇到了出口产品在海外登记的难题。由于CHD登记是一种出口备案登记,没有在我国进行过系统评价,不算正式登记,不能办理自由销售证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2007年出台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开始实施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CHD登记政策逐步被专供出口登记制度取代,一直持续到2010年12月31日不再续办。

    3、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阶段(2007-2014)

    2007年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的实施,比较好地解决了自由销售证明办理需要有国内登记的问题,也解决了2001年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的要求。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笔者认为也是合理的。我国主管机构主要是评估产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药效、环境和残留方面主要由产品的使用国主管机构进行评价,申请者提供国外这方面的综述资料即可。

    在专供出口登记政策运行了几年之后,也带来了很多的争议。主要有:

    1)专供出口登记产品转入内销的问题。按照规定专供出口农药获得登记后,是不得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但是一些不法企业的专供出口产品流入国内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风险,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重视。“农办农函〔2014〕1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中解释: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2)公平性的问题。由于专供出口登记的资料要求简单,程序简便和快速,对于国内通过正式登记程序获得登记的企业有失公平。

    3)国际农化巨头的压力。很多尚未在国内正式登记的新成分,得以通过专供出口登记的形式出口到国际市场。这种情况影响了原创型跨国公司的利益,国际农化巨头将这些情况不间断的反馈给中国的农药管理部门,要求对专供出口农药进行严格管理。

    4)生产的合规性问题。由于在我国合法生产农药,需要既获得农药登记证,又要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证书(老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当时也存在一些企业,仅办理了专供出口登记,没有办理生产相关证书就生产和出口的现象,严格来说生产是不合规的。

    2013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讨论了“仅供出口”农药登记问题,委员们建议:不再办理“仅供出口”农药登记,立即停止受理登记申请,妥善处理登记管理和出口服务的关系。在这以后,农业部就不再受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1年之后则不再批准该类登记。这个突然的变化给不少农药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产品上市时间大大延后、登记成本大幅增加、出口业务因登记断档而搁置等问题。

    4、 出口登记制度缺失阶段(2014-2020)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取消后,之前的登记陆续到期,并不予续展。农药行业一直企盼新的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而主管部门也表示相关的政策一直在讨论和制定中,每年的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专供出口农药管理方面的问答都是热点之一。2017年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之际,曾经一度非常接近出台仅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制度。《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1.4条规定:境外已有登记使用,但未取得境内登记的新农药,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不能批准在境内使用的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可申请仅供境外使用登记;1.9条规定: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令人遗憾的是最终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涉及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内容全部被拿掉了,且至今仍未出台相关制度。根据笔者观察,由于出口登记制度的缺失,主要给农药出口企业造成了下述问题:

    1)出口产品是针对国外的特定作物开发的,在国内无市场需求,确需要先登记为国内使用。例如有些除草剂是针对国外的耐草甘膦大豆、玉米田的抗性杂草开发的,有些杀菌剂是针对可可树上的病害,中国根本就没有这种靶标和作物。如果要出口,必须要先在中国登记为国内使用的产品是不合理的。

    2)出口产品的含量跟中国登记的含量不同。在中国制剂产品有含量梯度的限制,但是国外则没有这类限制,经常会碰到因为出口产品含量和国内登记证不符,造成出口困难问题。

    3)有些品种在国内属于新有效成分,为了生产并出口,企业需要开发全套的数据并完成国内使用的风险评估。按照新的登记要求,这样做的时间成本至少也要4-5年,费用投入则在1000万以上。对于需求量小和利润空间低的产品,很多企业只能放弃。

    4)为国际市场开发新制剂产品的时间和投入会大大提高。如果出口的新制剂产品在国内登记,需要至少2年的田间试验和1年的登记审批,费用投入也要上百万。很多产品在国外登记反而更快,非常不利于中国制剂产品的出口。

    5)以前有专供出口登记的产品,到期后无法续展,也无法出口。这些产品都是已经在正常出口的产品,由于出口登记证到期无法续展,造成了后续无法出口的问题,有的甚至因为中国没有登记,造成了在国际市场的登记无法续展的问题。

    5、 国外的出口农药登记制度观察

    笔者也调查了一些代表性国家的农药进出口管理政策,发现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出口的农药不要求登记,除公约产品外也无需特别的出口许可管制;发展中国家大都有专门的出口登记类别,也会要求企业办理出口许可。

    欧美国家法规只授权主管部门对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管理(要进行登记)。例如:美国规定“The Administrator may by regulation limit the distribution, sale, or use in any State of any pesticide that is not registered under this Act”[FIFRA Sec. 3.a.]。这意味着只有在美国各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农药需要进行登记,销往国外的农药可以不登记。欧盟规定“This Regulation lays down rules for the authorization of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in commercial form and for their placing on the market, use and control within the community.”[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 Article 1.1]。说明欧盟农药管理法规用来授权欧盟内出售、使用和防控的商品化包装的植物保护产品,销往国外的农药不在其法规的管辖范围内。综上,法律没有授权欧美登记主管机构对出口农药进行管理的权利,因此无需出台专门的出口农药登记制度。而我国不同,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因此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对于申请在境内生产,但是全部出口到境外的农药产品,视其评价需要制定专门的登记要求和登记类别,是必要的。

    表1中列及的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国家跟我国类似,农药出口都需要先申办出口许可/出口通知等通关文件。企业出口农药须要凭登记办理农药出口许可/出口通知。设立专门的出口农药登记制度,能跟出口农药通关制度相衔接,便利农药产品出口。可以说,我国出台专门的出口农药登记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也是利于出口的。

    6、 出台出口登记制度能够促进农药出口

    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出口农药登记制度为国际农药生产向中国转移创造了便利条件,为中国农药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助力。2000年,在出口登记制度实施的初期,我国农药出口额4.6亿美元,实物出口量16.2万吨。此后农药出口一路高歌猛进,到2014年出口农药登记制度退出的时候,农药出口额87.6亿美元,实物出口量164.2万吨,双双达到历史峰值。但在专供出口登记取消后,出口量和出口额也同时开始下滑,中间虽有一定恢复,但至今没有回到2014年的水平。造成这种下滑现象,应该说出口登记制度缺失也是一方面的因素。

    如今新冠肺炎席卷全球,中美贸易战仍在持续,农药行业的出口也遭遇到很大的困难。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月份发布的农药进出口信息月度统计,2020年1月我国农药出口同比数量金额双降。出口数量为12. 43万吨,同比下降3. 91%;出口金额为6. 53亿美元,同比下降13. 95%。据笔者的观察,2020年2月、3月的下滑情况比1月更加糟糕,预计整个1季度农药行业出口金额和数量的下降可能高达30%-40%。如果此时重新恢复出口农药登记制度,将会对我国农药出口起到刺激和提振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农药行业的外贸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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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部署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此后,包括广西、天津、山西、江西、上海、重庆、海南、陕西、河北、宁夏、湖北、黑龙江、内蒙古、福建、安徽、浙江、云南、湖南、吉林、广东等二十余个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陆续发布相关公告。 通知要求深化民生重点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聚焦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等自然垄断领域,重点整治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明确强化民生重点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天然气下游供气端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关系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垄断行为高发频发,在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天然气下游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将持续增强。 三、地方重点政策 2023年,除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外,地方层面规定直接影响天然气行业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纵观2023年各省市发布的政策情况,各省市主要在城燃监管、价格机制改革、中期评估、管网运行调度等领域出台相应政策。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仅精选部分地方政策分享。 (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在燃气管理制度、推动燃气事业发展与建设、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强化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在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要求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推动气源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二是结合最新监管要求修订条例。如根据《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室内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燃气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又如根据国家政策精神,明确燃气企业与建设单位的燃气设施的投资界面。 三是明确要求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并规定相应的罚则。还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是规定对具备条件的用户,燃气企业应当自完成管道安装并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三日内供气,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 (二)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8月28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了《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就天然气供应的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体系及原则、调度指令管理、供需平衡调度管理、预警管理、应急抢险调度管理等内容作出安排,值得关注的内容有: 一是在运行调度体系方面,明确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以构建多渠道、多元化气源为基础,以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以储气调峰设施为主、用户调节为补充的调控手段,实施科学精细调度。 二是明确运行调度的保供原则,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要求,确保民生用气、重大活动、经济发展和效益“三个优先”,在坚守民生保障底线同时,着重保障重点行业及企业,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三是强调调度指令的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接令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接令执行过程中,未经发令单位确认可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执行指令。 四是关注信息数据报送要求。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真实准确的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及月度履约情况、年度计划性停气作业安排、管网设施现状情况、储气设施基本情况等日常运营信息。 五是加强应急储备建设。明确了上游供气企业季(月)调峰、天然气经营企业年用气量5%天然气储备及小时调峰责任,鼓励用气保障要求高的企业建立完善应急能源及设施。 (三)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 6月30日,贵州省发改委印发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进一步提升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方面完善和创新制度机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优化准许收益率设置、积极稳定市场预期。结合燃气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的差异化情况,改进了准许收益率设置方式,区分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分别设置准许收益率,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引导燃气企业合理、适当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是完善分类配气价格核定方法、更好促进公平负担。根据燃气管网不同压力等级和用户的用气特性和成本结构,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作进一步细分,制定了各类用气的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归集、分摊方法,为科学合理分类制定配气价格,优化价格结构。 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提质降本增效。建立了标准成本和气源标杆采购价格制度,通过将贷款利率、供销差率、气源采购价格等方面节约成本形成的收益实行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共享。 四是健全直供气价格机制、促进城镇燃气与直供气协同发展。规定了直供气价格构成和定价形式,建立直供模式下燃气企业提供代输服务价格机制,明确直供气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网输送,原则上不再另行建设管道,避免造成重复投资,促进现有管网提升规模效益、降低配气成本。 《办法》在健全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了较多亮点安排,对各地均具有借鉴意义。 (四)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4月20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了《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强化地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评估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与企业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协议条款的完整性等内容。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包括协议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受理等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75分及以上为合格)。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均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将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若特许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仍然不合格的,将由政府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作为特许经营领域一项配套制度,有助于推动燃气市场一体化、规模化经营,统一主管部门监管口径,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逐渐成为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规模化整合、强化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 四、总结 除上述政策法规之外,2023年度还发布了不少其他值得关注的政策法规,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赘述。 在国家层面,出台了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此外,还有部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虽然在2023年未发布但已经在修订或制定中(部分已发布征求意见稿),需要关注具体出台的进度,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利用政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等。 在地方层面,如《湖南发改委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江西省《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工作的通知》、宁夏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均值得关注。 近年来,油气体制改革深入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多气源多路径供气格局逐步形成、气源价格频繁波动成为常态化,天然气行业发展环境正处于深刻调整中。同时,国家部署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配气环节价格监管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持续清理规范燃气行业收费,我国天然气行业正经历从高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行业变革。行业企业如何在变局中保持利润增长、寻找发展机遇?在政府强力监管下如何行稳致远?需要行业共同思考与努力。 相信在2024年,天然气行业发展将更加稳健,在国家低碳转型、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坚守初心,求变新局! 文 陈新松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负责人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合伙人 文 严微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律师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师 文 包坤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律师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师.
  • 《2024年我国农药工业运行回顾:四大类原药产量均实现两位数不同程度增加》

    • 来源专题:绿色化工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5-07
    • 来源:《世界农药》2025年4月 作者:邵姗姗; 王灿; 于迟 2024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我国农药行业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总基调,克服下游市场需求不足、产品价格低位徘徊、企业效益下行等诸多不利因素,行业运行总体平稳。 01 我国农药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1.1  行业效益筑底回升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883家,创历史新高;规模以上企业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2%,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4%,行业利润率5.7%,利润率处于历史低位。两大板块中,化学农药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利润总额同比下降6.9%;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0.1%,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0.6%。从全年走势看,行业效益呈现逐渐恢复态势,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指标累计降幅快速收窄,9月份起全年累计营业收入出现恢复性增长,利润总额持续下行,但降幅收窄,从两位数收窄到个位数(见图1)。 从企业亏损程度来看,2024年我国农药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逐步缩减。截至12月底,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为24.5%,累计亏损企业数同比减少9.2%,企业累计亏损额同比缩小21.1%,扭转了上半年亏损额扩大的局面(见图2)。 1.2  行业产量稳健增长 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统计,2024年我国农药原药总产量(折百)同比增加24.02%。分类别看,各类别产量均实现两位数不同程度增加,其中,除草剂产量同比增加23.95%,杀虫剂产量同比增加28.45%,杀菌剂产量同比增加19.09%,植物生长调节剂产量同比增加27.65%。分品种看,大宗品种原药产量保持较快增长,2024 年原药产量(折百)万吨级以上品种39个,包含除草剂19个、杀虫剂10个(含1个卫生杀虫剂)、杀菌剂9个和植物生长调节剂1个,占全国原药总产量的77.54%,同比增加23.85%。其中敌敌畏、丙硫菌唑、异丙甲草胺、西玛津等30个品种原药产量同比实现增加;二甲戊灵、敌草快、吡虫啉、三乙膦酸铝等9个品种原药产量不同程度减少。分地区看,主要生产大省原药产量均实现大幅增长,江苏、四川、山东、河北、内蒙古、浙江、湖北、安徽等8个省(自治区)产量在10万t以上,且实现两位数增幅。近3年,江苏省原药产量占比逐年降低,四川、内蒙古、河南、辽宁产量占比逐年提升,尤其以内蒙古较为典型,占比从4.42%扩大到8.86%;此外,随着近年新建产能逐渐释放,甘肃省原药产量较前几年也有所增加(见图3)。 整体而言,在供需矛盾压力逐步加大、价格低迷的情况下,2024年农药行业产量保持了稳健增加,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反映了我国农药行业在生产规模上的持续增长。 1.3  国际贸易持续扩张 全球农药市场渠道库存消化触底,市场需求逐步回暖,国际市场出现复苏迹象。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全行业进出口贸易总额同比增长8.3%;贸易顺差同比扩大15.1%,二季度起累计进出口贸易总额恢复正增长。从近5年的国际贸易情况来看,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总额及贸易顺差呈现波浪式前进态势,除去2022年特殊年份外,贸易顺差额度逐年扩大,2024年达到近5年来除2022年外的最高值。农药出口量自2021年起逐年增加。农药出口金额受价格波动影响较大,2022年达到近5年最高值,2023—2024年由于价格持续下跌,虽然出口量明显增加,但出口金额增幅明显低于出口量增幅。随着我国农药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增强,同时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近5年我国农药进口量持续回落。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农药出口量同比增加28.8%,出口金额同比增长11.3%;进口量同比减少6.1%,进口金额同比下降16.4%。价格下滑趋势向出口蔓延,农药出口表现出″量增价跌″,值得关注。 1.4  产品价格下行趋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发布的农药价格指数(CAPI)显示,2022年以来,我国农药原药产品价格持续下行,由2022年1月的174.07跌至2024年12月的80.14。整体来看,2024年农药价格指数运行呈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整体均低于2023年同期水平,但较2023年同期的差值迅速缩小。二是持续回落,由年初的86.87跌至年底的80.14,下跌6.73。三是波动运行,受部分产品价格提升带动和短期内供需关系调整影响,个别月份短期回涨,如2月为国内传统春节假期,企业开工、物流运输、原材料供应等在一定程度上受限,部分产品短期内供应紧缺,价格上涨,带动价格指数上涨,达全年最高88.84。四是价格指数上半年波动较大,下半年低位稳定运行,上半年价格指数经历″2涨2跌″且幅度较大,最高与最低值相差6.24,下半年基本小幅震荡,平稳运行。整体来看,农药原药价格指数已逐步触底,短期内或将底部震荡运行。从农药三大类指数表现来看,农药整体价格指数和除草剂价格指数均呈下跌态势运行,杀虫剂和杀菌剂先降后升。以草甘膦等为代表的除草剂,2月上涨至全年最高值88.12,随后波动下行至年末最低值76.29。杀虫剂价格指数年初最高,为89.01,1~8月为整体下跌态势,其中5月受部分产品临时调价影响,价格指数短期升高;四季度起部分农药企业调整市场战略,提高产品价格,带动杀虫剂价格指数回涨。相对于除草剂和杀虫剂,杀菌剂价格指数整体波动范围和幅度均较小,2月达最高值88.38,6月、7月市场需求疲软价格回落,为全年最低,在80点水平(图5)。 重点监测的100个农药品种当中,约50%原药品种价格同比环比双降,80%以上品种价格同比下降,69个品种价格低于2023年12月水平,跌幅较2023年明显缩小。 1.5  上市公司业绩 截至2025年3月31日,国内6家农药上市公司发布2024年年报,两家发布业绩快报,22家发布业绩预告。2024年,受宏观经济及市场变化的影响,多数农药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低位,农药上市企业面对市场震荡下行等不利因素,积极开拓新市场,推广新产品,稳定核心渠道资源,完善产业链优势,降本增效,降低能耗。 通过30家企业发布的业绩情况来看,2024年上市企业运行情况不容乐观,多数企业出现业绩下滑或者亏损情况,以农药为主业的上市企业导致公司业绩下降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国光股份、丰乐种业、绿亨科技业绩同比增长,诺普信、辉隆股份2家业绩预增。国光股份持续提升在植物生长调节剂领域中的竞争力、扩大在渠道和终端用户中的品牌影响力,营业收入和利润再创新高。而上述后4家企业的主要增长曲线均不在农药板块。诺普信第二增长曲线的蓝莓业务量产,带动业绩同比大幅增长;辉隆股份农资主业和精细化工板块积极扩展新客户,出口大幅增加,业绩大增;丰乐种业业绩提升得益于种业收入持续增加、新品种毛利增加以及管理效率的提升;绿亨科技一方面通过积极拓展市场,收入实现稳定增长,另一方面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带动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30家企业中,14家企业出现亏损。其中,长青股份、苏利股份、颖泰生物、贝斯美等4家企业出现首次亏损;安道麦A、雅本化学、绿康生化预计增亏。联化科技、新农股份、红太阳等3家企业扭亏。联化科技主要是战略布局原因,2023年度对英国子公司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38亿元,2024年度不存在此事项;新农股份通过制剂业务持续推进渠道和品牌建设的深化和优化,以及工业品业务的深入聚焦,扭转亏损局面,实现两大板块的营收和盈利双增长;红太阳业绩扭亏系公司资产重组,解决了资金占用和业绩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 1.6  行业投资热情未减 在安监环保政策不断趋严、化工园区管理门槛提高、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竞争加剧、极端天气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农药行业面临的压力持续增加,但农药作为精细化工和支农产业,也持续吸引着外部资本继续投入,助力农药产业持续发展。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根据环评、项目备案等情况汇总,因部分项目多次环评等原因,可能与上年度存在重复),2024年,国内有163家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项目323个。其中,原药(含原药生产搬迁和配套中间体)生产项目124个。全部投产预计新增原药产能109万t,新增制剂加工产能约56万t,新增中间体产能150万t。2024年行业投资的主要变化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投资地域更加理性,发达地区的企业尽可能在本地园区内建设新的生产基地,除个别地区之外,中西部地区投资建设的趋势减缓;二是部分企业注意到国内原药产能释放风险较大,将投资转向延伸产业链,主要是向上游扩张,保障基础原材料的供应;三是外部资本投资建厂仍在增加;四是海外市场开拓、投资建厂、收购企业等继续进行。 02 我国农药行业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农药产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2.1  科技创新取得新成果 我国农药行业正在经历从仿创结合向自主研发创制的深刻变革,逐步涌现出一批具有新农药研发创制能力的企业,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农药产品及技术。这些创新农药产品的推出,提升了我国农药创制的国际影响力。2020—2024年9月,全球有63个创制品种获得ISO英文通用名,其中我国本土有29个,占比高达46%,还有大量在安监环保政策不断趋严、化工园区管理门槛的新型生物农药完成登记,推向市场。此外,新工艺、新剂型、新技术的应用,农药产业与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数字科技、智能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开启跨界融合,为农药研发、生产、应用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2.2  农药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从近几年农药登记情况来看,高毒农药逐批淘汰,低毒、生物农药的登记稳步增加。微毒/低毒农药数量占比平稳上升,中等毒、高毒/剧毒农药数量占比逐渐下降。此外,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短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从农药新上项目来看,新型高效低风险农药产品产能逐渐释放,抗性高、药效差、风险高的老旧农药品种产能扩张得到有效控制。 2.3  绿色发展取得新进展 ″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农业现代化对农药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随着″双碳″战略的推进,合理削减农药生产和使用中的碳排放是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从政策来看,更加支持生物农药等绿色农药研发登记,加速推进高毒农药淘汰进程,鼓励绿色生产技术;从生产端看,倡导绿色工厂建设,清洁生产工艺,加大节能降碳技术的推广应用,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大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从使用端看,更多绿色环保的农药产品和精准施药技术应用到田间地头。一系列举措在减施增效、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转型方面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03 我国农药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行业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可能对我国农药产业运行造成更大冲击。 3.1  产能结构有待优化 我国农药产业″低端过剩、高端短缺″的发展不均衡现象依然存在,现有政策对产能整体布局规划约束力有限。尤其近些年,受产能西迁、国际市场需求旺盛、专利产品和工艺保护到期等因素影响,在资本加持下,农药原药产能扩张加剧,但大量投资主要倾向规模的扩张和数量的增加,而投向新产品创制、工艺路线改进和差异化产品开发的占比较少,不乏一些企业利用搬迁、新建生产基地等方式扩增产能的情况。从生产端看,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扩大,以及渠道库存的消化,对农药的需求也随之增加,2024年我国农药产量实现大幅增长,但综合来看,产能利用率依然相对偏低;从市场端看,由于农药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价格持续下行,利润空间受到极大挤压,企业盈利能力走弱。长期来看,这种″内卷″现象影响的是企业再生产与研发投入,以及产业结构的健康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3.2  国际市场竞争加剧 我国是农药出口大国,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农药出口量占到总产量的85%以上。受到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我国农药出口面临较大挑战。一是国际贸易壁垒持续加码。如2024年我国农药及中间体产业多次遭遇″双反″调查,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税收加码,欧盟的CBAM以及美国的清洁竞争法案等国外发达经济体提出的碳贸易壁垒等;二是国际产能格局变化加剧了国际市场竞争。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激烈竞争和并购重组,全球农药工业格局已经固化,国际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短期内不会发生改变。另一方面,疫情之后,整个国际市场被其他经济体企业占领的更多,使我国整个产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如印度以及东南亚本土企业的崛起,部分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以及巨大的环保和生产成本压力下也在向这些地区投建工厂。根据WTO发布的数据,2022年印度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农化品出口国。 3.3  创新能力有待提升 我国农药行业普遍存在企业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资金实力较弱、研发投入不足等现状。一方面,受限于高昂的研发成本和薄弱的技术积累,我国农药源头创新、核心工艺、关键中间体合成技术等与跨国公司仍存在较大差距,国内大部分农药企业以仿制专利过期产品为主要生存模式,同质化产品比例大,缺乏自主创新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产品。据调研,近2年,由于行业运行困难,企业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在缩小,更多专注于创新成果转化速度快,容易产生效益的下游应用研发。另一方面,具备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等更多注重理论研究和小规模创制,一定程度上存在与市场需求脱节、研发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等问题。同时,由于当前还存在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维护意识不强、创新成果容易被模仿和抄袭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创新的积极性。 04 我国农药行业发展建议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面对当前的复杂形势,农药全行业依然要把握大势,着眼大局,坚定信心,凝聚力量,走好行业高质量发展之路。 4.1  加强技术创新 面对当前的复杂形势,全行业要从″规模扩张″向″价值提升″转变,要坚持科技创新与绿色转型的双向赋能,推动智能制造和产业链协同,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农药产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加强科技创新驱动作用,既要纵向加快推进农药产业的转型升级,又要横向推进农药产业与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数字科技、智能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的融合,还要推动与研产学用端组建创新联合体的协同,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鼓励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落地,促进行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持续提升,推动农药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4.2  关注盈利能力建设 盈利能力不仅关乎农药企业的生存,还直接影响到其成长速度、市场份额、品牌价值以及长期竞争力。行业中不乏重规模轻效益的现象,当前量增价跌的情况下,很多企业运行遇到困难,盈利能力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通过优化生产流程、技术升级、优化供应链管理等措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二是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从而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四是认准市场定位,精耕细分市场,避免产品同质化发展以及产能过剩带来的恶性竞争。 4.3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绿色低碳转型成为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生产端,推行绿色工厂建设,清洁生产工艺优化,加大节能降碳技术和产品研发与推广应用,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大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使用端,研发出更多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产品,通过绿色环保的农药产品和精准施药技术的应用,助力农业生产绿色高质量发展。 05 总 结 2024年,我国农药行业表现出效益筑底回升态势,是盘整企稳的一年,全行业苦练内功,深蹲蓄力,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和不确定因素还在持续,市场需求不足、产品价格低位徘徊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以及市场环境的波动中,行业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但我国农药行业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全行业仍要加强战略布局、坚定发展信心、积极担当作为,在推动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优化成本控制与效率提升、加强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等多个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我国农药行业在高质量发展之路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