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1-11
  • 2023年是疫情管控放开后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2023开年以来,国内天然气市场逐渐复苏,消费规模止跌回升,供应总量保持增长,供需形势趋于宽松,市场重回增长轨道。这一年,在天然气领域出台了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天然气企业如何把握行业发展机遇、顺应监管趋势?公号精选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您一起回顾这充满挑战的一年。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油气事业部)
    一、国家行业领域
    2023年,油气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国家层面政策重点关注管输价格核定和矿业权管理改革。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取代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成为下一阶段矿业权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12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首次分区域核定了国家管网公司经营的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2023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烧烤店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燃气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国家层面接连出台多部燃气安全监管政策文件,保障行业的安全平稳发展。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12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简称《通知》),首次分区域核定了国家管网公司经营的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通知》分别明确了西北、东北、中东部及西南价区的跨省天然气管道运价率,并要求国家管网公司根据各价区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向社会公开。
    此次核价是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以来的首次定价,也是国家首次按“一区一价”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价格核定后,国家管网公司经营的跨省天然气管道运价率由20个大幅减少至4个,构建了相对统一的运价结构,打破了运价率过多对管网运行的条线分割,有利于实现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加快形成“全国一张网”,促进天然气资源自由流动和市场竞争,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9月21日,为指导各地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住建部印发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简称《标准》)。在此之前,燃气行业一直缺少国家层面相关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本次文件出台对于燃气企业自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标准》中主要的重大隐患情形来源于《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不是本次新设定的燃气安全生产要求,如《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均纳入其中,属于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会被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由于判定标准中列举情形较为有限,第十条兜底条款明确,“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该条款能够为实务中其他重大隐患的识别与判断提供指导。
    (三)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6·21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发生后,燃气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燃气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8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消除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方案明确在以下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是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如对无证经营燃气,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燃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是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如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三是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如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是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如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和私接“三通”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五是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如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取代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简称7号文)成为下一阶段矿业权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其中天然气勘探开采企业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是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引导竞买人理性出价,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
    三是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的基础上,将探矿权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进一步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
    四是进一步优化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采合一是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符合油气等流体矿产勘查开采一体化、探采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实际。《意见》结合3年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自报告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
    二、国家相关领域
    除了需要关注与天然气行业直接相关的国家政策,2023年,国家在相关领域发布的法律政策,比如PPP新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反垄断配套规章等,对天然气行业也具有重大影响,需要密切关注。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以转发形式公布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从两个维度对PPP项目类型作出限制:一方面,明确要求PPP模式聚焦于使用者付费项目,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政府的付费限定于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另一方面,《新机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PPP模式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并对重点项目领域和项目类型作了列举。
    二是合作运营模式具体化,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三是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就市政领域城镇供气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以及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的项目,划定为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
    四是延长特许经营期限。《指导意见》对特许经营期限作了突破,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但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更加合理地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提供了条件。
    五是明确争议解决程序。对于因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各类争议,《指导意见》规定可根据争议性质,依法依规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但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指导意见》如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现协调,还有待检验。
    根据《指导意见》,发改委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中在很多方面有所创新,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二)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增加行政协议、行政垄断、行政赔偿等案件类型,其中对天然气企业影响较大的是将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在内的行政协议纠纷明确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此外新法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案件属于复议前置范围,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相比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整体审理期限短,在审理结果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即“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另外,行政复议本身可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对行业企业而言,从快速解决行政争议与优化政企关系角度,行政复议或可作为一种路径选择。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六部反垄断相关配套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在内的四部规章已正式发布,并于2023年4月15日起生效施行。
    此次修订,针对反垄断监管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如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与扩充:
    一是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比如细化行政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控制权”、“实施集中”等判断因素等。
    二是优化监管执法程序,包括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简易案件程序;规范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查处中的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和案件报告备案程序等。
    三是强化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比如针对垄断协议中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申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幅度等。
    前述配套规章在提升反垄断执法可操作性的同时,也为包括天然气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日常经营中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了有效指引。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部署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此后,包括广西、天津、山西、江西、上海、重庆、海南、陕西、河北、宁夏、湖北、黑龙江、内蒙古、福建、安徽、浙江、云南、湖南、吉林、广东等二十余个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陆续发布相关公告。
    通知要求深化民生重点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聚焦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等自然垄断领域,重点整治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明确强化民生重点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天然气下游供气端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关系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垄断行为高发频发,在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天然气下游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将持续增强。
    三、地方重点政策
    2023年,除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外,地方层面规定直接影响天然气行业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纵观2023年各省市发布的政策情况,各省市主要在城燃监管、价格机制改革、中期评估、管网运行调度等领域出台相应政策。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仅精选部分地方政策分享。
    (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在燃气管理制度、推动燃气事业发展与建设、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强化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在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要求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推动气源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二是结合最新监管要求修订条例。如根据《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室内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燃气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又如根据国家政策精神,明确燃气企业与建设单位的燃气设施的投资界面。
    三是明确要求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并规定相应的罚则。还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是规定对具备条件的用户,燃气企业应当自完成管道安装并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三日内供气,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
    (二)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8月28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了《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就天然气供应的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体系及原则、调度指令管理、供需平衡调度管理、预警管理、应急抢险调度管理等内容作出安排,值得关注的内容有:
    一是在运行调度体系方面,明确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以构建多渠道、多元化气源为基础,以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以储气调峰设施为主、用户调节为补充的调控手段,实施科学精细调度。
    二是明确运行调度的保供原则,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要求,确保民生用气、重大活动、经济发展和效益“三个优先”,在坚守民生保障底线同时,着重保障重点行业及企业,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三是强调调度指令的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接令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接令执行过程中,未经发令单位确认可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执行指令。
    四是关注信息数据报送要求。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真实准确的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及月度履约情况、年度计划性停气作业安排、管网设施现状情况、储气设施基本情况等日常运营信息。
    五是加强应急储备建设。明确了上游供气企业季(月)调峰、天然气经营企业年用气量5%天然气储备及小时调峰责任,鼓励用气保障要求高的企业建立完善应急能源及设施。
    (三)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
    6月30日,贵州省发改委印发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进一步提升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方面完善和创新制度机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优化准许收益率设置、积极稳定市场预期。结合燃气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的差异化情况,改进了准许收益率设置方式,区分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分别设置准许收益率,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引导燃气企业合理、适当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是完善分类配气价格核定方法、更好促进公平负担。根据燃气管网不同压力等级和用户的用气特性和成本结构,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作进一步细分,制定了各类用气的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归集、分摊方法,为科学合理分类制定配气价格,优化价格结构。
    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提质降本增效。建立了标准成本和气源标杆采购价格制度,通过将贷款利率、供销差率、气源采购价格等方面节约成本形成的收益实行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共享。
    四是健全直供气价格机制、促进城镇燃气与直供气协同发展。规定了直供气价格构成和定价形式,建立直供模式下燃气企业提供代输服务价格机制,明确直供气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网输送,原则上不再另行建设管道,避免造成重复投资,促进现有管网提升规模效益、降低配气成本。
    《办法》在健全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了较多亮点安排,对各地均具有借鉴意义。
    (四)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4月20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了《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强化地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评估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与企业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协议条款的完整性等内容。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包括协议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受理等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75分及以上为合格)。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均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将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若特许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仍然不合格的,将由政府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作为特许经营领域一项配套制度,有助于推动燃气市场一体化、规模化经营,统一主管部门监管口径,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逐渐成为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规模化整合、强化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
    四、总结
    除上述政策法规之外,2023年度还发布了不少其他值得关注的政策法规,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赘述。
    在国家层面,出台了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此外,还有部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虽然在2023年未发布但已经在修订或制定中(部分已发布征求意见稿),需要关注具体出台的进度,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利用政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等。
    在地方层面,如《湖南发改委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江西省《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工作的通知》、宁夏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均值得关注。
    近年来,油气体制改革深入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多气源多路径供气格局逐步形成、气源价格频繁波动成为常态化,天然气行业发展环境正处于深刻调整中。同时,国家部署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配气环节价格监管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持续清理规范燃气行业收费,我国天然气行业正经历从高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行业变革。行业企业如何在变局中保持利润增长、寻找发展机遇?在政府强力监管下如何行稳致远?需要行业共同思考与努力。
    相信在2024年,天然气行业发展将更加稳健,在国家低碳转型、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坚守初心,求变新局!
    文 陈新松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负责人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合伙人
    文 严微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律师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师
    文 包坤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律师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师.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104/1354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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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0-03-23
    •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其中在促进能源清洁发展方面《意见》指出,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并计划于2021年完成研究制定氢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   《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内容如下:   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绿色生产、消费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大力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要看到,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规政策仍不健全,还存在激励约束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系统协同、适用可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相关的法规、标准、政策体系,促进源头减量、清洁生产、资源循环、末端治理,扩大绿色产品消费,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   (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绿色生产和消费相关的法规、标准、政策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到位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全面推行,我国绿色发展水平实现总体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三)推行绿色设计。健全推行绿色设计的政策机制。建立再生资源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推广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完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和环境友好型原料。强化标准制定统筹规划,加强绿色标准体系建设,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加快重点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提高标准和设计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业清洁生产。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出台在重点行业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措施。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基于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制定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装备研发、制造的鼓励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健全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现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新建园区循环化建设。完善共伴生矿、尾矿、工业“三废”、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的支持政策。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将实施范围拓展至轮胎等品种,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建立发动机、变速箱等汽车旧件回收、再制造加工体系,完善机动车报废更新政策。建立完善绿色勘查、绿色矿山标准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政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法定责任。加快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按照稳定连贯、可控可达的原则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鼓励达标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作为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责任清晰、程序合理、科学规范的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机制。健全工业污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促进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处罚信息和监测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职能作用,形成工业污染治理多元化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能源清洁发展。建立完善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政策,按照简化、普惠、稳定、渐变的原则,在规划统筹、并网消纳、价格机制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和政策调整,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氢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机制,从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加快推进煤炭清洁开发利用。建立对能源开发生产、贸易运输、设备制造、转化利用等环节能耗、排放、成本全生命周期评价机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创新技术体系、健全标准体系、延伸产业体系、强化经营体系、完善政策体系,为农业绿色发展提供保障。大力推进科学施肥,建立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政策机制。实施化学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建立生物防治替代化学防治推广政策机制,支持研发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产品。制定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建立全程监管体系,支持推广使用生物可降解农膜。加快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度,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完善落实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政策,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建立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规范,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稳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健全农业循环经济推广制度,建立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推广机制。落实农业绿色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农业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加快清理、废止与农业绿色发展不适应的标准和行业规范。(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服务业绿色发展。在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城乡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标准和规范制修订中,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升绿色化水平。完善绿色物流建设支持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等领域绿色包装的法律、标准、政策体系,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使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物流器具。健全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和技术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绿色产品消费。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落实好支持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结合实施产品品目清单管理,加大绿色产品相关标准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器具、绿色建材等绿色产品和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型家电产品、节能新能源汽车、节水器具等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政策。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加快推行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制定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法规。推广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逐步建立健全使用绿色建材、建设绿色农房的农村住房建设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改革需要,统筹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制修订工作。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本地区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标准、政策,鼓励先行先试,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各级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要持续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的支持政策。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推广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
  • 《数据观察:2023-2024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4-02-01
    • 1月30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中电联新闻发言人、秘书长郝英杰发布《2023-2024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 报告指出,2023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22万亿千瓦时,人均用电量6539千瓦时;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7%,增速比2022年提高3.1个百分点,国民经济回升向好拉动电力消费增速同比提高。电力生产供应方面,截至2023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9.2亿千瓦,同比增长13.9%;人均发电装机容量自2014年底历史性突破1千瓦/人后,在2023年首次历史性突破2千瓦/人,达到2.1千瓦/人。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在2023年首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占总装机容量比重在2023年首次超过50%,煤电装机占比首次降至40%以下。报告预测,到2024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预计达到32.5亿千瓦,同比增长12%左右,2024年新增发电装机将再次突破3亿千瓦,其中,新能源发电装机将再次超过2亿千瓦。在新能源发电持续快速发展的带动下,预计到2024年底,我国新能源发电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13亿千瓦左右,占总装机容量比重上升至40%左右,首次超过煤电装机规模。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用能电气化等因素,预计2024年全年全社会用电量9.8万亿千瓦时,比2023年增长6%左右。预计2024年全国统调最高用电负荷14.5亿千瓦,比2023年增加1亿千瓦左右。报告全文如下:2023-2024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23年,电力行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电力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电力精神,经受住了上半年来水持续偏枯、夏季多轮高温、冬季大范围极端严寒等考验,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坚强电力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电力消费稳中向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力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 一、2023年全国电力供需情况 (一)电力消费需求情况2023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22万亿千瓦时,人均用电量6539千瓦时;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7%,增速比2022年提高3.1个百分点,国民经济回升向好拉动电力消费增速同比提高。各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3.6%、6.4%、6.6%和10.0%,同比增速逐季上升;受2022年同期低基数以及经济回升等因素影响,四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速明显提高,四季度的两年平均增速为6.8%,与三季度的两年平均增速接近。一是第一产业用电量延续快速增长势头。2023年,第一产业用电量127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5%;各季度同比分别增长9.7%、14.2%、10.2%和12.2%。近年来电力企业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大力实施农网巩固提升工程,完善乡村电力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生产、乡村产业电气化改造,拉动第一产业用电保持快速增长。分行业看,农业、渔业、畜牧业全年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7.8%、9.2%、18.3%。二是第二产业用电量增速逐季上升。2023年,第二产业用电量6.0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5%;各季度同比分别增长4.2%、4.7%、7.3%和9.4%。2023年制造业用电量同比增长7.4%,分大类看,四大高载能行业全年用电量同比增长5.3%,各季度同比分别增长4.2%、0.9%、7.2%和8.7%,三、四季度的同比增速以及两年平均增速均有较为明显的回升。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全年用电量同比增长11.3%,超过制造业整体增长水平3.9个百分点,增速领先;各季度同比分别增长4.0%、11.7%、13.3%和14.8%。其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用电量增速领先,各季度的同比增速及两年平均增速均超过20%。消费品制造业全年用电量同比增长7.0%,季度用电量同比增速从一季度的下降1.7%转为二季度增长7.1%,三、四季度增速分别进一步上升至8.4%、13.1%,各季度的两年平均增速也呈逐季上升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2023年我国终端消费品市场呈逐步回暖态势。其他制造业行业全年用电量同比增长10.4%,各季度同比分别增长5.2%、10.7%、12.7%和12.2%;其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用电量增速领先,该行业各季度的同比增速及两年平均增速均超过10%。三是第三产业用电量恢复快速增长势头。2023年,第三产业用电量1.6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2%。各季度同比分别增长4.1%、15.9%、10.5%和19.1%;各季度的两年平均增速分别为5.3%、7.9%、9.3%和11.1%,逐季上升,反映出随着新冠疫情防控转段,服务业经济运行呈稳步恢复态势。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全年用电量同比增速处于14%~18%,这四个行业在2022年部分时段受疫情冲击大,疫情后恢复态势明显。电动汽车高速发展拉动充换电服务业2023年用电量同比增长78.1%。四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低速增长。2023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3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9%,上年高基数是2023年居民生活用电量低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各季度的同比增速分别为0.2%、2.6%、-0.5%、2.3%,各季度的两年平均增速分别为5.9%、5.0%、9.4%和8.7%。五是全国31个省份用电量均为正增长,西部地区用电量增速领先。2023年,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6.9%、4.3%、8.1%和5.1%。分省份看,2023年全国31个省份全社会用电量均为正增长,其中,海南、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青海6个省份同比增速超过10%。 (二)电力生产供应情况截至2023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9.2亿千瓦,同比增长13.9%;人均发电装机容量自2014年底历史性突破1千瓦/人后,在2023年首次历史性突破2千瓦/人,达到2.1千瓦/人。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在2023年首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占总装机容量比重在2023年首次超过50%,煤电装机占比首次降至40%以下。从分类型投资、发电装机增速及结构变化等情况看,电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趋势持续推进。一是电力投资快速增长,非化石能源发电投资占电源投资比重达到九成。2023年,重点调查企业电力完成投资同比增长20.2%。分类型看,电源完成投资同比增长30.1%,其中非化石能源发电投资同比增长31.5%,占电源投资的比重达到89.2%。太阳能发电、风电、核电、火电、水电投资同比分别增长38.7%、27.5%、20.8%、15.0%和13.7%。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同比增长5.4%。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强农网巩固提升及配网投资建设,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网投资占电网工程完成投资总额的比重达到55.0%。二是新增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超过2亿千瓦,并网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规模突破10亿千瓦。2023年,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3.7亿千瓦,同比多投产1.7亿千瓦;其中,新增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2.2亿千瓦,同比多投产1.3亿千瓦,占新增发电装机总容量的比重达到58.5%。截至2023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9.2亿千瓦,其中,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5.7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比重在2023年首次突破50%,达到53.9%。分类型看,水电4.2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5094万千瓦;核电5691万千瓦;并网风电4.4亿千瓦,其中,陆上风电4.0亿千瓦、海上风电3729万千瓦;并网太阳能发电6.1亿千瓦。全国并网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合计装机规模从2022年底的7.6亿千瓦,连续突破8亿千瓦、9亿千瓦、10亿千瓦大关,2023年底达到10.5亿千瓦,同比增长38.6%,占总装机容量比重为36.0%,同比提高6.4个百分点。火电13.9亿千瓦,其中,煤电11.6亿千瓦,同比增长3.4%,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为39.9%,首次降至40%以下,同比降低4.0个百分点。三是水电发电量同比下降,煤电发电量占比仍接近六成,充分发挥兜底保供作用。2023年,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8.9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2%。全国规模以上电厂中的水电发电量全年同比下降5.6%。年初主要水库蓄水不足以及上半年降水持续偏少,导致上半年规模以上电厂水电发电量同比下降22.9%;下半年降水形势好转以及上年同期基数低,8-12月水电发电量转为同比正增长。2023年,全国规模以上电厂中的火电、核电发电量同比分别增长6.1%和3.7%。2023年煤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重接近六成,煤电仍是当前我国电力供应的主力电源,有效弥补了水电出力的下降。四是火电、核电、风电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均同比提高。2023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利用小时3592小时,同比降低101小时。分类型看,水电3133小时,同比降低285小时,其中,常规水电3423小时,同比降低278小时;抽水蓄能1175小时,同比降低6小时。火电4466小时,同比提高76小时;其中,煤电4685小时,同比提高92小时。核电7670小时,同比提高54小时。并网风电2225小时,同比提高7小时。并网太阳能发电1286小时,同比降低54小时。五是跨区、跨省输送电量较快增长。2023年,全国新增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长度3.81万千米,同比少投产557千米;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容量(交流)2.57亿千伏安,同比少投产354万千伏安;新增直流换流容量1600万千瓦。2023年,全国完成跨区输送电量84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7%;其中,西北区域外送电量3097亿千瓦时,占跨区输送电量的36.5%。2023年,全国跨省输送电量1.8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2%。六是市场交易电量较快增长。2023年,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5.6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4%,同比提高0.6个百分点。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4.4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 (三)全国电力供需情况2023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力保供取得好成效。年初,受来水偏枯、电煤供应紧张、用电负荷增长等因素叠加影响,云南、贵州、蒙西等少数省级电网在部分时段电力供需形势较为紧张,通过源网荷储协同发力,守牢了民生用电安全底线。夏季,各相关政府部门及电力企业提前做好了充分准备,迎峰度夏期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平衡,各省级电网均未采取有序用电措施,创造了近年来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最好成效。冬季,12月多地出现大范围强寒潮、强雨雪天气,电力行业企业全力应对雨雪冰冻,全国近十个省级电网电力供需形势偏紧,部分省级电网通过需求侧响应等措施,保障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2024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预测 (一)电力消费预测预计2024年全国电力消费平稳增长。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终端用能电气化等因素,根据不同预测方法对全社会用电量的预测结果,预计2024年全年全社会用电量9.8万亿千瓦时,比2023年增长6%左右。预计2024年全国统调最高用电负荷14.5亿千瓦,比2023年增加1亿千瓦左右。 (二)电力供应预测预计2024年新投产发电装机规模将再超3亿千瓦,新能源发电累计装机规模将首次超过煤电装机规模。在新能源发电持续快速发展的带动下,预计2024年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将再次突破3亿千瓦,新增规模与2023年基本相当。2024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预计达到32.5亿千瓦,同比增长12%左右。火电14.6亿千瓦,其中煤电12亿千瓦左右,占总装机比重降至37%。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合计18.6亿千瓦,占总装机的比重上升至57%左右;其中,并网风电5.3亿千瓦、并网太阳能发电7.8亿千瓦,并网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合计装机规模将超过煤电装机,占总装机比重上升至40%左右,部分地区新能源消纳压力凸显。 (三)电力供需形势预测预计2024年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紧平衡。电力供应和需求,以及气候的不确定性等多方面因素交织叠加,给电力供需形势带来不确定性。综合考虑电力消费需求增长、电源投产等情况,预计2024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紧平衡。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间,在充分考虑跨省跨区电力互济的前提下,华北、华东、华中、西南、南方等区域中有部分省级电网电力供应偏紧,部分时段需要实施需求侧响应等措施。 三、有关建议 2024年,我国宏观经济及电力消费保持平稳增长,电力保供压力上升。为切实做好今春及后续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大电网安全稳定,守好民生用电底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扎实做好电力安全供应工作一是做好一次能源跟踪监测、负荷预警和灾害应急机制建设。加强来水、风、光跟踪监测,提升预报准确性;加强煤炭、油气等能源供耗存监测;滚动开展用电负荷预测及预警。建立健全电力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完善微气象、覆冰等在线监测装置部署,加强极端天气对电网影响灾害研判预警。进一步强化民生保供应急机制,提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加大重点地区应急装备配置力度,确保系统安全运行,提升极端条件下民生保障供电能力。二是统筹做好源网规划建设。分析电力送受端不同地区的网源投资合理比例,统筹推进电网电源建设,避免由于网源建设不协同引起大规模弃能。补强电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薄弱环节,提升电网设备防灾能力。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开展城市配电网扩容和改造升级,大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支撑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三是提升电源供应能力。做好一次燃料供应保障,继续执行煤炭保供政策,加大煤炭先进产能释放力度,巩固电力保供基础;保持进口煤政策稳定,给予用煤企业平稳长久的政策预期;引导电煤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推动纳入规划的电源按时投产,同时做好并网服务,确保常规电源应并尽并,强化机组运行维护,严格非计划停运和出力受阻管理,挖掘机组顶峰潜力。四是挖掘输电通道能力。加强跨省跨区电力余缺互济,优化跨省区电力调配机制,做好中长期、现货、应急调度的衔接。用足用好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做到资源互补、时空互济、市场互惠。充分发挥配套电源的调节能力,允许配套电源富余能力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市场化配置。五是拓宽需求侧响应覆盖范围。按照“谁承担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资金渠道,优化调整市场分担费用和运行费用等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理的需求响应市场化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电价体系,细化峰期、谷期电价时段,增加较小时间尺度的分时电价,引导和激发用户错峰用电的积极性。适当降低负荷聚合商的准入门槛。 (二)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电价体系一是落实好煤电“两部制”电价政策。建议各省份尽快出台煤电容量电价实施细则,稳定煤电企业固定成本回收预期,推动煤电机组进行必要的投资和改造。加强对各地落实煤电电价政策监管,及时纠正以降价为目的专场交易,避免不合理干预。建立健全跨省跨区容量电价分摊机制,推动跨省跨区中长期交易的签约履约,保障电力供应基本盘。加强国家层面对热价调整的指导,考虑优化供热机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研究热工况下供热机组灵活性调节能力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合理衔接。研究并推动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尽快出台。二是加快完善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电价机制。增加新能源发电调整合同的机会,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率。允许不同电源品种之间自由转让市场合同,增加市场合同的流通性。新能源优先发电计划应转为政府授权合约机制,保障新能源企业合理收益。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用户峰谷电价的时段调整,挖掘午间用电需求。三是加快推进绿色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绿证交易方法及实施细则出台,丰富绿证应用场景。逐步将分布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纳入绿电供应体系,进一步扩大绿电供应规模。加快培育绿电消费市场,体现新能源绿色环境价值,提升新能源参与市场的经济性。完善绿证交易机制,畅通购买绿电和绿证的渠道,落实全社会共同推动能源转型的责任。 (三)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一是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源网荷储统筹规划和建设。统筹优化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加强电力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与衔接作用。完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配套政策,从市场机制建设、技术创新、示范推广等多方面统筹推进。二是统筹推进新能源大基地建设。强化新能源基地、支撑性电源和输送通道同步规划设计和同步运行,保障大基地按期投产,积极推动绿色清洁电力消纳。加强指导地方政府解决非技术成本不断攀升问题,加大对土地价格、配套产业等限制性政策的监督,保障大基地开发企业合理权益和收益。在大基地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用水等手续办理上开设绿色通道,以满足大基地的建设进度要求。综合考虑各地资源禀赋、调节能力、电网建设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差异化的新能源利用率目标。三是统筹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推进煤电“三改联动”及支撑性调节性煤电的建设,提升电力系统应急保障和调峰能力。完善峰谷电价,积极推动完善新型储能参与市场机制,发挥储能调节作用。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及改造,推动已开工的项目尽快投产运行,尽早发挥作用;因地制宜建设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加快确立抽水蓄能电站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推动电站平等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发挥流域水电集群效益,实现水电与新能源多能互补运行。推进多元化储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优化储能布局场景,推动独立储能发挥调节作用。四是推动电力领域科技创新。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基础理论研究,推动能源电力技术研发与应用向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深入研究适应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友好并网的先进电网和储能等新型电力系统支撑技术,开展高比例新能源和高比例电力电子装备接入电网稳定运行控制技术研究。鼓励电力企业围绕技术创新链开展强强联合和产学研深度协作,集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大新技术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氢能、CCUS等标准体系研究,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注释:1.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2.两年平均增速是以2021年同期值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方法计算。3.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厂发电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4.四大高载能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个行业。5.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包括:医药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9个行业。6.消费品制造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12个行业。7.其他制造行业为制造业用电分类的31个行业中,除四大高载能行业、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消费品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6个行业。8.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