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印发》

  • 来源专题:数智化图书情报
  • 编译者: 于彰淇
  • 发布时间:2024-01-10
  •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组织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大领域,持续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强化标准应用实施,力争到2027年,制修订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00项,配套地方标准更加完善有效,创建80个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35年,标准化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保障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列出的9大领域、22类服务事项,重点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服务流程与质量要求、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标准,形成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见附件),更好支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各服务事项有效落实,以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治理效能。

      (二)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效供给。重点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基础通用标准,以及9大领域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府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

      ——基础通用领域。重点开展统计指标、均等化评价、满意度测评、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共用共享等国家标准研制。

      ——幼有所育领域。健全优孕优生、儿童健康管理等标准,加强儿童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加强针对妇女、儿童的医疗、康复等服务标准制定。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学有所教领域。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校设置与管理标准,加强教学装备、教育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劳有所得领域。制定实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服务规范、服务平台等指导性标准,推进劳动用工指导、劳动调解、就业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适应业务经办、服务供给、风险防控的经办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病有所医领域。围绕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全要素、全周期健康管理、健康素养提升、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知识培训,以及慢性病、地方病等特殊疾病的全流程服务制定相应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医保重点领域标准化,制定并完善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完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认定、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老有所养领域。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培训、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等标准。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鼓励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分批出台适老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引领适老化产品推广和服务改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精算数据指标体系、经办流程等国家标准制定。推动制定老年人健康评估、医疗护理、健康监测、中医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标准。

      ——住有所居领域。深化推动公租房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适用住宅、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

      ——弱有所扶领域。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殡葬、医疗救助相关设施设备配置、服务管理标准。制修订受灾损毁识别、人员集中安置、生活救助等标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救助管理站建设与服务、托养机构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救助管理信息共享等标准。健全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领域的标准。积极推动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残疾人抚养照护服务、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文体服务等服务标准及康复辅助器具标准、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优军服务保障领域。加快制定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等设施设备配置、服务管理标准。

      ——文体服务保障领域。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应急广播等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标准,提升面向少儿、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便捷性。健全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设施等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完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标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体系。

      (三)细化基本公共服务实施配套地方标准。各地区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本地区细化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配套地方标准,加快补齐软硬件短板弱项。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

      (四)推进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服务机构推进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监测、服务记录追溯等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标准,有效执行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等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持续选取部分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做深做精专项试点,鼓励专项试点在体制机制、长效措施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扩大综合性试点覆盖范围,打造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较高的典型城市。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区域协调联动试点,支持三地持续开展试点建设,提高试点层级、扩大试点区域和领域;鼓励长三角、成渝、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协调联动试点,带动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政策有序衔接。开展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测预警、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标准动态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协调。推动各地依据标准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促进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七)深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公开共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主动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咨询和解释工作。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反馈机制,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实施监督。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社会满意度相关标准,支撑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机制,加强各领域标准的衔接。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持续提升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强化能力保障。围绕基础通用、儿童福利等领域,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人员队伍。

      (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解读,支持采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标准直达、服务直享。通过现场会、案例集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成果,探索推进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增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合作交流,推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典型经验。

  • 原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RVl6RHMcN_zlc3LybpkgqQ
相关报告
  • 《《浙江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印发》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3-12-18
    • 《浙江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印发 . 2023-12-18 11:14:07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2月16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建立健全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聚焦我省完善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的任务要求,顺应充(换)电行业中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趋势,围绕充换电设备、充换电服务、充换电配套网络等重点,构建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并抓好落实、持续迭代,高标准引领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领域重点标准研制。围绕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聚焦亟须统一的技术要求,加快研制一批符合发展方向、保安全、兜底线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坚持创新引领,紧扣充换电产品与服务高质量高效益,研制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通用性、可替换性要求的重点标准。开展建设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系统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攻关,破解阻碍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大规模高速发展的技术难题。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建委、湖州市经信委: 现将《浙江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浙江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 标准化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部署,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我省实施意见,构建内容科学、结构合理、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浙江省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化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突出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强化标准有效供给、注重标准实施效益,同步推进技术创新发展和基本安全保障,高标准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围绕电动汽车发展新阶段、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发展新需求,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制(修)订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定实施一批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的传导充电、无线充电等充电基础设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基本建成具有共同富裕特征的高质量高效益充(换)电基础设施先进标准体系;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作用,积极推广实施一批实用标准。到2025年,制修订不少于10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包括外文标准),积极推动省内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科技创新与标准融合,大力培育省内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聚焦我省完善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的任务要求,顺应充(换)电行业中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趋势,围绕充换电设备、充换电服务、充换电配套网络等重点,构建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并抓好落实、持续迭代,高标准引领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领域重点标准研制。围绕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聚焦亟须统一的技术要求,加快研制一批符合发展方向、保安全、兜底线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坚持创新引领,紧扣充换电产品与服务高质量高效益,研制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通用性、可替换性要求的重点标准。开展建设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系统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攻关,破解阻碍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大规模高速发展的技术难题。 (三)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领域标准实施应用。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适用的对象领域,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提升标准实施应用的效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协调作用,加大标准宣贯的范围与力度,营造积极推广应用标准的良好氛围。加强标准执行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市场主体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促进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整体质量提升。探索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领域标准化发展评价。 (四)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创新发展。强化标准建设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协同,重视科技创新与标准研究的相互衔接,推动包括专利在内的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化成果。培育充(换)电基础设施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龙头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参与研制标准,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构建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生态。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根据浙江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新技术示范应用需求,统筹专业领域标准与基础通用标准、新制定标准与已发布标准的有效衔接,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并根据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二)发挥各方作用。各地方、社会团体等加强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充分发挥能源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商等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鼓励基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研制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及时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并产业化应用。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指导,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研制实施。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拟参与制修订的标准清单,并明确时间进度,及时报送省能源局。 附件:1.浙江省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 2.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重点标准清单(2023年版) 3.2023—2025年浙江省拟制修订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清单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官方微信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阅读体验更佳 .
  • 《强化绿证应用!《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印发》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2-05
    • 1月2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明确,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建成四川省级基础能源碳足迹因子库、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并与国家有关数据库形成有效衔接,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文件提出,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我省动力电池、晶硅光伏、电子电器等特色优势产品,先行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规则标准。鼓励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在碳足迹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制定碳足迹核算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及能源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夯实碳排放双控基础制度,推动构建完善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1月15日 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为推动破解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的短板制约,提升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统一的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年报、快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探索建立市(州)级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评价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碳足迹因子核算取得重要突破,探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碳排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建成四川省级基础能源碳足迹因子库、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并与国家有关数据库形成有效衔接,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1.全面实施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制定市(州)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开展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积极推进建立市(州)级碳排放核算年报、快报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和质量。(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2.修订完善城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推动常态化编制省、市(州)两级温室气体清单,完善数据收集机制,提升编制成果质量,强化清单成果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3.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市(州)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编制能源平衡表。(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 4.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推进各行业碳排放核算数据交换共享。(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6.落实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有序推动开展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以特色领域、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白酒制造、农村沼气、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重要工序或设施探索制定地方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明确有关行业企业规模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落实国家对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8.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先行先试。按照国家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开展与核算数据对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评价,落实数据采集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 9.探索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核算、评价和准入水平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碳排放评价与区域碳排放双控工作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0.落实国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1.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研制和申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加强自愿减排项目数据质量监管。(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12.落实国家《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参与制定国家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我省动力电池、晶硅光伏、电子电器等特色优势产品,先行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规则标准。鼓励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在碳足迹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制定碳足迹核算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积极参与国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聚焦光伏产品、电子电器、动力电池、纺织品、草甘膦等重点产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海关等部门参与) 14.聚焦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能源领域开展碳足迹因子研究,及时发布更新四川电力碳足迹因子。探索推进省级产品碳足迹基础数据库建设,强化本地化碳足迹因子管理和应用,为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基准数据。(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成都海关等部门参与) 15.积极推动将我省基础能源、大宗原材料等有关碳足迹因子及实景数据纳入国内权威数据库,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探索建设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六)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16.分阶段推动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省级温室气体因子数据库(集),着眼碳排放双控中长期需要,推动开展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废弃物处理、土地利用与变化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测算和更新研究,加强排放因子数据归集,加强数据质量分析和控制。(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七)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型方法学研究。 17.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立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碳排放核算机制,完善“电—碳分析模型”,组建专业团队开展碳排放数据测算、分析、应用研究,持续提升模型测算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电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8.研究建立碳排放预测预警模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分析展望全省及各市(州)控排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碳排放总量增长较快、碳排放强度下降进展缓慢的市(州)进行形势预警,为制定政策和推动工作提供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9.积极参与国家温室气体高精度观测站网和立体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卫星遥感高精度连续碳排放测量技术应用。(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八)加强区域合作。 20.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排放核算规则上的沟通衔接,充分发挥海关总署标法中心低碳评议基地作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磋商渠道,争取我省动力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背景数据库等获得国际认可。在保证数据安全前提下,积极推动龙头企业、行业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权威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开展合作,使四川背景数据库得到广泛认可。(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重要政策、强化数据管理、加强数据应用、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各地区碳排放数据按照“谁核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应用与共享。各市(州)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完善本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相关工作,为碳排放形势分析预警、评价考核工作等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