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绿证应用!《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印发》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2-05
  • 1月2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明确,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建成四川省级基础能源碳足迹因子库、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并与国家有关数据库形成有效衔接,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文件提出,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我省动力电池、晶硅光伏、电子电器等特色优势产品,先行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规则标准。鼓励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在碳足迹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制定碳足迹核算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及能源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夯实碳排放双控基础制度,推动构建完善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1月15日

    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为推动破解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的短板制约,提升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统一的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年报、快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探索建立市(州)级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评价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碳足迹因子核算取得重要突破,探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碳排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建成四川省级基础能源碳足迹因子库、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并与国家有关数据库形成有效衔接,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1.全面实施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制定市(州)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开展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积极推进建立市(州)级碳排放核算年报、快报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和质量。(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2.修订完善城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推动常态化编制省、市(州)两级温室气体清单,完善数据收集机制,提升编制成果质量,强化清单成果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3.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市(州)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编制能源平衡表。(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

    4.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推进各行业碳排放核算数据交换共享。(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6.落实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有序推动开展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以特色领域、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白酒制造、农村沼气、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重要工序或设施探索制定地方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明确有关行业企业规模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落实国家对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8.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先行先试。按照国家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开展与核算数据对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评价,落实数据采集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

    9.探索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核算、评价和准入水平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碳排放评价与区域碳排放双控工作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0.落实国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1.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研制和申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加强自愿减排项目数据质量监管。(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12.落实国家《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参与制定国家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我省动力电池、晶硅光伏、电子电器等特色优势产品,先行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规则标准。鼓励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在碳足迹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制定碳足迹核算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积极参与国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聚焦光伏产品、电子电器、动力电池、纺织品、草甘膦等重点产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海关等部门参与)

    14.聚焦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能源领域开展碳足迹因子研究,及时发布更新四川电力碳足迹因子。探索推进省级产品碳足迹基础数据库建设,强化本地化碳足迹因子管理和应用,为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基准数据。(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成都海关等部门参与)

    15.积极推动将我省基础能源、大宗原材料等有关碳足迹因子及实景数据纳入国内权威数据库,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探索建设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六)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16.分阶段推动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省级温室气体因子数据库(集),着眼碳排放双控中长期需要,推动开展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废弃物处理、土地利用与变化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测算和更新研究,加强排放因子数据归集,加强数据质量分析和控制。(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七)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型方法学研究。

    17.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立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碳排放核算机制,完善“电—碳分析模型”,组建专业团队开展碳排放数据测算、分析、应用研究,持续提升模型测算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电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8.研究建立碳排放预测预警模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分析展望全省及各市(州)控排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碳排放总量增长较快、碳排放强度下降进展缓慢的市(州)进行形势预警,为制定政策和推动工作提供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9.积极参与国家温室气体高精度观测站网和立体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卫星遥感高精度连续碳排放测量技术应用。(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八)加强区域合作。

    20.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排放核算规则上的沟通衔接,充分发挥海关总署标法中心低碳评议基地作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磋商渠道,争取我省动力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背景数据库等获得国际认可。在保证数据安全前提下,积极推动龙头企业、行业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权威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开展合作,使四川背景数据库得到广泛认可。(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重要政策、强化数据管理、加强数据应用、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各地区碳排放数据按照“谁核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应用与共享。各市(州)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完善本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相关工作,为碳排放形势分析预警、评价考核工作等夯实基础。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50126/1425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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