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湿地资讯 发布:湿地资讯2017/8/16 17:45:52
现将青海省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起草过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印发后,王建军省长批示“可在适当时候启动我省湿地的再普查、调查和监测评价”。马顺清常委批示“请林业厅牵头研究提出我省实施方案”。严金海副省长也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转办〔2016〕135号)要求我厅会同省相关单位研究编制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规划。2017年1月5日,省林业厅组织召开贯彻落实会议。2月15日编制完成了《青海实施意见》(初稿)。根据2月23日召开的“全国湿地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对《青海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修改。3月10日,将《青海实施意见》分送省发展改革委等15个委办厅局征求意见。3月16日,专程到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就《青海实施意见》进行了汇报。4月17日,林业厅召开厅办公会,对《青海实施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4月25日,向省人民政府呈送了《青海实施意见》(送审稿)。6月2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89号)(以下简称《青海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青海实施意见》共分7个部分23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结合省情湿情,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第二部分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从建立湿地分级监管体系、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完善保护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对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作了安排。第三部分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了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第四部分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提出了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从禁止性、限制性和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方面对湿地保护提出了意见。第五部分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就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合理利用湿地生态水资源等提出了意见。第六部分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就明确监测评价主体、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提出了要求。第七部分建立协调保障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三、主要特点
《青海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色。一是严格遵循。《青海实施意见》严格遵循和贯彻国办发〔2016〕89号文件主要精神和要求,确保实施意见不走样。二是突出青海特色。在规范湿地用途管理中提出,“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三江源、祁连山国家主体功能区及其它生态脆弱地区的冰川旅游”;在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各级财政承担”;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提出“积极探索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优先、管经分离、特许经营、共享发展’机制。三是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充分考虑到我省湿地资源权属不清、多部门管理、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除将地方人民政府及农牧厅、水利厅等纳入外,还将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赋予相应职责,以体现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四是有序推进配套制度。根据《青海实施意见》,于6月启动了青海省湿地资源普查工作。编制完成的《青海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正在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并计划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由林业牵头,联合发改、环保、国土四厅局印发的《关于划定青海省“十三五”湿地保有量的通知》正在会签。《青海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青海省重要湿地征占用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也在有序推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