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 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等安全风险防控》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11-15
  • 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安全、运维安全、涉网安全、应急管理和监督管理。

    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许可等相关手续;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 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 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海上风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2〕97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东北、华东、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浙江、江苏、福建能源监管办,全国电力安委会有关企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海上风电安全可持续发展,现就电力行业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1. 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许可等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

    3. 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

    4. 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海上风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四)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取得施工所在地海事机构的许可,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障。

    (五)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或相应等效的培训合格证,参加内部安全教育及培训,确保出海前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六)海上风电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业主单位应当建立总台账,对出海作业各类人员(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七)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海上风电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加强地质勘测工作,重点防范因地质勘测不准确造成溜桩、穿刺等导致作业船舶或海上设施失稳。

    (九)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根据作业需要应开展船舶稳性、系泊、强度、压载作业、插拔桩、船舶载荷工况、风浪载荷等相关计算。

    (十)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加强重点作业管理,沉桩作业应落实防溜桩工作措施,吊装作业应明确吊装系数,确保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合格,海缆敷设作业应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锚措施。

    (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明确船机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船机设备的适用性。

    (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过程中船机抛锚期间,应当安排船员值守瞭望,避免船机走锚发生安全事故。

    (十三)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天气和海浪预报管理,根据气象、海浪预报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业窗口期,保障施工安全风险可控。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海上气象预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确定项目合理工期并严格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十五)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控,按规定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相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运维安全管理

    (十六)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根据场站规模、海洋水文气象特点,编制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十七)海上风电运维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明,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

    (十八)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海上运维交通工具的管理,严格船舶调度,明确允许出海和必须返航的气象、水文条件。

    (十九)海上风电机组、海缆、升压站等相关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停产整顿。

    (二十)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风机基础、升压站、海缆等设备、区域处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安全监测仪器,监测不均匀沉降、倾斜、应力应变、腐蚀老化等参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机舱和塔架等海上设备设施内配备消防设备、设施。

    (二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船舶内配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逃生与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依法依规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必要时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监视监测。

    (二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以及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海上风电场区渔船、运输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涉网安全管理

    (二十五)海上风电场设备的参数选择、涉网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等,应与所接入电网相协调,性能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十六)海上风电场应具备一次调频能力、快速调压能力,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十七)海上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原则上应与同步发电机组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一致。

    (二十八)新能源并网发电比重较高地区的海上风电场应根据接入电网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

    (二十九)海上风电场应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并网测试与仿真模型准确性评价工作,确保模型参数准确性。当海上风电场发生容量变更、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并网测试和仿真建模结果的,应重新测试和评价。

    (三十)海上风电场应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三十一)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

    五、加强应急管理

    (三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建立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施工、运维单位针对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施工、运维单位宜与相邻施工、运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维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三十五)发生突发事件时,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应急、能源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六)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1月4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06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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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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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1-12
    •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其中提到,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加强重点作业管理,沉桩作业应落实防溜桩工作措施,吊装作业应明确吊装系数,确保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合格,海缆敷设作业应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锚措施。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过程中船机抛锚期间,应当安排船员值守瞭望,避免船机走锚发生安全事故。 加强运维安全管理。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以及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海上风电场区渔船、运输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加强涉网安全管理。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2〕9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海上风电安全可持续发展,现就电力行业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1. 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许可等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 3. 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 4. 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海上风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四)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取得施工所在地海事机构的许可,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障。 (五)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或相应等效的培训合格证,参加内部安全教育及培训,确保出海前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六)海上风电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业主单位应当建立总台账,对出海作业各类人员(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七)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海上风电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加强地质勘测工作,重点防范因地质勘测不准确造成溜桩、穿刺等导致作业船舶或海上设施失稳。 (九)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根据作业需要应开展船舶稳性、系泊、强度、压载作业、插拔桩、船舶载荷工况、风浪载荷等相关计算。 (十)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加强重点作业管理,沉桩作业应落实防溜桩工作措施,吊装作业应明确吊装系数,确保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合格,海缆敷设作业应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锚措施。 (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明确船机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船机设备的适用性。 (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过程中船机抛锚期间,应当安排船员值守瞭望,避免船机走锚发生安全事故。 (十三)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天气和海浪预报管理,根据气象、海浪预报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业窗口期,保障施工安全风险可控。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海上气象预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确定项目合理工期并严格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十五)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控,按规定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相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运维安全管理 (十六)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根据场站规模、海洋水文气象特点,编制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十七)海上风电运维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明,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 (十八)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海上运维交通工具的管理,严格船舶调度,明确允许出海和必须返航的气象、水文条件。 (十九)海上风电机组、海缆、升压站等相关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停产整顿。 (二十)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风机基础、升压站、海缆等设备、区域处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安全监测仪器,监测不均匀沉降、倾斜、应力应变、腐蚀老化等参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机舱和塔架等海上设备设施内配备消防设备、设施。 (二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船舶内配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逃生与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依法依规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必要时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监视监测。 (二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以及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海上风电场区渔船、运输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涉网安全管理 (二十五)海上风电场设备的参数选择、涉网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等,应与所接入电网相协调,性能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十六)海上风电场应具备一次调频能力、快速调压能力,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十七)海上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原则上应与同步发电机组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一致。 (二十八)新能源并网发电比重较高地区的海上风电场应根据接入电网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 (二十九)海上风电场应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并网测试与仿真模型准确性评价工作,确保模型参数准确性。当海上风电场发生容量变更、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并网测试和仿真建模结果的,应重新测试和评价。 (三十)海上风电场应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三十一)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 五、加强应急管理 (三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建立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施工、运维单位针对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施工、运维单位宜与相邻施工、运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维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三十五)发生突发事件时,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应急、能源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六)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1月4日
  • 《筑牢海上风电安全防线》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8-05
    • 7月2日凌晨,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浮吊船“福景001”轮在广东阳江附近海域走锚遇险。近年来,风电行业安全事故呈上升态势,尤其今年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电抢装使得原本就很紧迫的施工周期不断压缩,一些深层次的安全隐患逐渐暴露出来,例如,低价竞争、施工质量不稳定、运维脱节、管理严重缺位等。安全是生命之本,总结海上风电安全事故的过往教训,防微杜渐,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才能让海上风电乘政策之风远航。 我国海上风电装机规模 高居世界第一 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市场规模高速增长。风电产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领域,利好政策不断,行业发展前景被广泛看好,海上风电装机规模远超其他国家,高居世界第一。2021年,我国海上风电新增并网容量1690万千瓦,同比增长4.5%。据国际能源署预测,我国2040年海上风电装机容量或将超过整个欧盟地区,减排能力也将随之进一步提升。 海上风电具备受限小、发电量高等多项优势。一方面,我国海上风电资源量充足。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海上风电能量密度大于陆上风电,年发电量较陆上风电可多出20%—40%。同时,海上风电的波动性相对较小,不会因为昼夜问题造成发电量“清零”。另一方面,海上风电更少涉及占用土地、噪声污染等制约因素,能够连片开发。同时,就资源禀赋来看,我国经济重心在东南沿海,耗电量最大的往往是沿海发达城市,而传统能源主要分布在西北内陆,发展海上风电有利于缓解能源供应与经济重心逆向分布的问题。 但同时,海上风电工程技术还存在资源测量的全面性和精确度欠缺、岩土和结构技术成熟度不足等阻碍。一是近海风资源普查和详查不够细致全面,不能支撑高分辨率的近海风能资源图谱,使得风电场的选址、机位布局、风电机组选型等系列工作精准度不足。二是岩土工程技术缺少具有针对性的原位测试手段,极有可能因为测试过程执行不到位造成相关土体参数缺失。三是对大功率风电工程的风电机组叶片和耐久性、防冰冻、抗腐蚀、耐火性海洋材料的研发投入不足,研发不到位。 三重隐患威胁风电产业安全 随着我国风电产业的迅猛发展,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自2020年以来,我国风电产业共发生超35起相关事故,主要表现为火灾和倒塔,其次集中于吊装和运输环节。海上风电产业链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安全隐患点位较多,包括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整机组装、投产运营、检验认证、电场退役,以及配套服务等环节,需要保持各环节连接畅通,否则极易埋下安全隐患。 风电产业的特殊性对人员技术提出较高要求。风电机组体积、重量庞大,有些部件重量达数吨,甚至数十吨,靠人力无法移动,只能由相关机械设备或工装解决。同时,风电机组的桨叶、轮毂、主轴、齿轮箱轴系、联轴器、发电机转子等部件的转速高达1800转/分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而固定部件和转动部件的连接处更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高危区。这些都对机械设备的质量、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给施工增加了难度。 目前,造成风电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自然灾害。恶劣的自然环境、自然条件是造成风电事故的首要因素。为吸收更多质高量大的风能,风机的高度随着轮毂高度和叶轮直径的加大不断增高。雷击是自然界对风电机组安全运行的最大危害之一。雷电释放出的巨大能量,极可能造成风电机组叶片损坏或发电机绝缘击穿、控制元器件烧毁等毁灭性灾害。所处区域不同,风电项目受到的自然灾害程度也有所差异。北方地区主要是陆上风电场,常会遭受风沙、洪水等自然灾害侵袭;东部沿海地区主要是海上风电场,场址往往远离陆地或处在潮间带地区,面临更险恶的自然环境或不够完善的自然条件,极易受到台风、海啸或盐雾等自然灾害的侵袭,承担的风险系数更高。 二是设备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开发商一味追赶工期,无法保证海上风电建设的技术含量、品质要求及施工人员的水准,致使早期投产的部分老旧机组破损严重,大大降低了安全可靠性,甚至引发倒塔事故。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风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在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中,低价中标、原材料管理不善、使用劣质设备保市场占有率等行径尚未根绝,其结果就是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特别是在 “抢装”潮期间,为了赶工期、控成本,一些风电企业对于供应商提供的存在质量的零部件,甚至部分不符合出厂条件的零部件,都是“抢”字当头,“先装上了再修”,这无疑加大了风电建设和运营的风险,埋下了安全隐患。 此外,有些在役多年或延迟退役的风机,其关键部件的性能处于老化边缘,导致运行故障频出。有些风电机组由于早期工艺水平不够先进,发电机、齿轮箱、控制系统、电气系统等部件存在故障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机组接近或超过质保期。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超出质保期的风电机组有近10万台,规模达1.2亿千瓦。 三是部分从业人员技能不足,易导致操作失误。当前,风电行业部分从业人员无上岗资质,缺乏足够的相关技能水平,安全操作意识薄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遇到风电机组运行发生错误或偏差时,不能按规章程序要求操作,仅凭主观意识盲目处理,措施失当,易造成“二次犯错”。 风电“抢装潮”埋下诸多安全隐患。2020年起,风电业主为获得高补贴电价,短期内仓促上马了大量工程,致使近两年项目施工需求大增。部分开发商一味追求建设进度,忽视了风电场建设的质量与本质安全。特别是部分位于边远地区的电场,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对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现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防护措施缺乏针对性,不乏违规操作、上岗人员培训流于形式等漏洞。 四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从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海上风电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海上风电场重大事故上报、分析评价及共性故障预警制度,定期发布海上风电机组运行质量负面清单。合理规划,统筹开发。重视对海域风资源的精准评估,提炼汇成高精度数据集,整合海洋相关态势重点要素,搭建汇总风能观测与捕捉、海洋气候变化规律、自然灾害预警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智能平台。 其次,建立适应海上风电行业特点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当前,风电场项目施工一般通过转包或外委的形式操作。探究安全事故发生的源头,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外委合作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风电机组大部件运输车辆及吊装工序的审查,风电场吊装车辆、操作人员的日常记录检查和审核等,确保工序合规合理,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再次,加大力度研发本质安全型海上风电设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高海上风电机组的本质安全设计水平,重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风电机组、零部件、海装船、运维一体化,加快主轴承和控制系统、大型化和轻质化叶片、高压直流海底电缆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应用进程,在确保安全性、可靠性、时效性的基础上,提高关键核心部件国产化率。加大力度推进10兆瓦等级机组的性能提升与规模化应用,继续深入开展抗台、抗冰以及更大容量机组技术的论证探讨,增强抗击外部恶劣环境的能力,为开发深海项目做好储备。推动科技创新和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预警技术,从源头降低事故风险。 最后,加强员工培训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专业技能水平,增加应急演练频次,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一要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尤其是塔吊司机必须经过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风机关键岗位,特别是高处安装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证和低压电工证。二要严格规范检查制度,施工作业前,严格把关吊装车辆的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吊装作业工具是否完好无损,作业现场环境是否合乎要求,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