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避免事故发生》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11-12
  •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其中提到,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加强重点作业管理,沉桩作业应落实防溜桩工作措施,吊装作业应明确吊装系数,确保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合格,海缆敷设作业应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锚措施。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过程中船机抛锚期间,应当安排船员值守瞭望,避免船机走锚发生安全事故。

    加强运维安全管理。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以及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海上风电场区渔船、运输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加强涉网安全管理。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2〕9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海上风电安全可持续发展,现就电力行业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1. 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许可等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

    3. 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

    4. 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海上风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四)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取得施工所在地海事机构的许可,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障。

    (五)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或相应等效的培训合格证,参加内部安全教育及培训,确保出海前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六)海上风电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业主单位应当建立总台账,对出海作业各类人员(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七)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海上风电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加强地质勘测工作,重点防范因地质勘测不准确造成溜桩、穿刺等导致作业船舶或海上设施失稳。

    (九)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根据作业需要应开展船舶稳性、系泊、强度、压载作业、插拔桩、船舶载荷工况、风浪载荷等相关计算。

    (十)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加强重点作业管理,沉桩作业应落实防溜桩工作措施,吊装作业应明确吊装系数,确保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合格,海缆敷设作业应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锚措施。

    (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明确船机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船机设备的适用性。

    (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过程中船机抛锚期间,应当安排船员值守瞭望,避免船机走锚发生安全事故。

    (十三)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天气和海浪预报管理,根据气象、海浪预报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业窗口期,保障施工安全风险可控。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海上气象预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确定项目合理工期并严格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十五)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控,按规定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相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运维安全管理

    (十六)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根据场站规模、海洋水文气象特点,编制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十七)海上风电运维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明,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

    (十八)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海上运维交通工具的管理,严格船舶调度,明确允许出海和必须返航的气象、水文条件。

    (十九)海上风电机组、海缆、升压站等相关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停产整顿。

    (二十)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风机基础、升压站、海缆等设备、区域处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安全监测仪器,监测不均匀沉降、倾斜、应力应变、腐蚀老化等参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机舱和塔架等海上设备设施内配备消防设备、设施。

    (二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船舶内配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逃生与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依法依规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必要时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监视监测。

    (二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以及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海上风电场区渔船、运输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涉网安全管理

    (二十五)海上风电场设备的参数选择、涉网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等,应与所接入电网相协调,性能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十六)海上风电场应具备一次调频能力、快速调压能力,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十七)海上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原则上应与同步发电机组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一致。

    (二十八)新能源并网发电比重较高地区的海上风电场应根据接入电网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

    (二十九)海上风电场应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并网测试与仿真模型准确性评价工作,确保模型参数准确性。当海上风电场发生容量变更、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并网测试和仿真建模结果的,应重新测试和评价。

    (三十)海上风电场应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三十一)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

    五、加强应急管理

    (三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建立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施工、运维单位针对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施工、运维单位宜与相邻施工、运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维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三十五)发生突发事件时,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应急、能源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六)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1月4日

  • 原文来源:https://wind.in-en.com/html/wind-2424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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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8-13
    • 8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大规模新能源接入电网,系统结构日益复杂,调控难度逐步加大;发电机组更多更频繁参与深度调峰,设备磨损折旧加剧;电力保供需要设备长期在线运行,检修时间窗口缩窄;电力企业效益下滑,“新冠疫情”迟滞生产要素流动,电力设备隐患治理、技术改造、更新升级等“欠账”较多,近两年电力设备、特别是发电设备可能进入故障高发期。诸多因素交织叠加,导致系统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风险累积放大,电力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今年6月份以来,部分电力企业相继发生事故,例如,6月8日华润电力广东西江电厂1号机组在基建调试期间发生汽轮机爆燃,造成部分设备损毁;7月12日中国华电山东莱州电厂1号汽轮机组超速断轴、发电机起火,造成设备损坏。当前,全国电力行业正处于迎峰度夏和电力保供重要时期,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和设备稳定可靠运行极为重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清当前形势,全面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 近年来,我国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大规模新能源接入电网,系统结构日益复杂,调控难度逐步加大;发电机组更多更频繁参与深度调峰,设备磨损折旧加剧;电力保供需要设备长期在线运行,检修时间窗口缩窄;电力企业效益下滑,“新冠疫情”迟滞生产要素流动,电力设备隐患治理、技术改造、更新升级等“欠账”较多,近两年电力设备、特别是发电设备可能进入故障高发期。诸多因素交织叠加,导致系统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风险累积放大,电力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今年6月份以来,部分电力企业相继发生事故,例如,6月8日华润电力广东西江电厂1号机组在基建调试期间发生汽轮机爆燃,造成部分设备损毁;7月12日中国华电山东莱州电厂1号汽轮机组超速断轴、发电机起火,造成设备损坏。当前,全国电力行业正处于迎峰度夏和电力保供重要时期,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和设备稳定可靠运行极为重要。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醒认识保障电力安全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电力安全严峻复杂形势,深刻汲取事故事件教训,举一反三查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作风态度不严不实、管理方法与生产实际不适应、工作成效不明显等典型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到位,并在更深层次上系统研究,不断改进电力安全管理思路模式,堵塞体制机制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弱项,大力提升电力安全总体水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以优异的安全发展成绩检验主题教育活动成效。 二、坚持以点带面,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多发,暴露出部分电力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还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不到位。各单位要眼睛向下、狠抓基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督促指导所辖企业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电网企业要加强系统运行风险研判,科学安排运行方式,强化重要输配电设备安全检查,重点排查输变电主设备、枢纽变电站、换流站等的事故隐患;加强重要输电通道安全巡查,重点排查远距离、大容量、跨省跨区输电通道,以及集中落点直流输电系统、同塔多回、同一走廊双回多回线路的安全风险;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检查,重点排查主网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缺陷故障,防范误动拒动问题发生;加强受端电网安全检查,重点排查负荷密集、外受电比例高的受端电网安全风险,提高通道中断事故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煤电企业要克服效益下滑亏损等困难,加大安全投入,保障运维保养、技术监督、更新改造等费用;全面分析深度调峰、频繁启停、实际电煤偏离设计煤种对机组设备的影响,相应完善制度规程,为运行操作提供遵循;加强技术监督,重点评估管控锅炉“四管”、汽机油系统、调速系统、主再蒸汽系统、抽气系统、重要阀门、氢气系统、风机、配电母线室、空预器、流化床、保护和自动控制系统等的安全风险,及时消除裂纹、磨损、泄漏、松动、变形、卡涩、短路、振动、结焦、冲蚀等缺陷隐患。水电企业要扎实开展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对照专项行动方案8个方面、38项具体任务要求,排查整治管理漏洞、设备隐患和灾害风险。核电企业要针对近年来非计划停堆停机事件,认真做好经验反馈工作,防范人因事故;加强冷源安全管理,完善异物入侵预警和拦截清理措施;强化核电站保安电源运维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确保电源有效可用,坚决守住核电安全防线。 三、紧盯新兴领域,切实加强生产运行安全管理 近年来,能源利用形态多样化发展,电力生产供应新业态、新模式逐渐增多,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新兴领域发展形势,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不断加强生产运行管理。海上风电企业要发挥牵头管总作用,压实施工、运维、运输、吊装等相关企业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法规文件和标准规程,加强海上吊装、登高作业、火灾防救、船舶抛锚起锚等安全管理;要深入研究海浪、海雾、台风、风暴潮、地震海啸等灾害特点规律,制定落实防范应对措施,保障海上风电建设运维安全。有关电力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工况,评估电池系统健康状态,规范检查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的可靠性,排查电站与周边设施、人员的安全距离,完善应急消防措施。燃气发电企业要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问题“大起底”,认真排查输气管网老化、锈蚀等问题,定期校验检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泄露监测报警装置等设备,严禁设备“带病”运行;辨识评估液化天然气运输、接卸环节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防静电、防火花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整治,按规定配备充足、合规的消防器材;汛期和雷雨季节前,要做好防雷检测,确保接地电阻值合规;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要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四、坚持“硬软”兼治,不断提升人员综合能力水平 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电力事故事件暴露出相关企业人员不了解规定要求、不掌握工艺特点、不熟悉设备性能、不清楚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充分表明安全生产既要治理设备缺陷故障等“硬伤”,也要补齐漠视安全、不懂安全等人为因素的“软肋”。 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对政策文件和规程规范的宣贯,督促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工作要领,提高操作能力,真正将安全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抵制“三违”行为;要加强生产技术培训,学习掌握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三代核电机组、大型水电站、千瓦级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新型储能、熔盐储热、光热发电、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等的运行机理,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制度,总结共享管理经验;要加强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指导设备制造、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等相关单位人员无缝衔接,认真做好交底工作,严防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发生;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力度,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正面榜样,公开通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积极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懂安全”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兜底保障,持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各电力企业要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场景预想,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措施,提升预案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按计划开展实战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响应和管控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值守,在迎峰度夏、主汛期、发布灾害预警后等重要时段,安排精干力量在岗值班和带班,及时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快速传达指令命令,切实发挥运转中枢作用;要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六、发扬斗争精神,时刻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及我局有关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动真碰硬,切实解决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现象,要拉下脸来追责问责,时刻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要及时发现管辖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小防大,采取风险警示、提醒谈话等方式,督促指导帮助电力企业及早整改,管控事态发展,坚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四不两直”安全检查,对于屡教不改、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约谈通报、行政处罚、推送信用记录平台、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