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02
  • 11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升发电侧风险管控能力。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深化火电超低排放和“三改联动”机组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延寿运行、应急转备用等新场景以及深度调峰、频繁启停、快速爬坡、绿色低碳燃料掺烧等新工况下安全风险管控,补强风险监测手段,细化检修运维策略,优化机组调度运行方式,持续降低机组非停受阻水平。

    加强发电厂全停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供煤、供水、供气、核电冷源等环节隐患排查及防范机制,避免非电因素引发全厂停电事故。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提升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配电网方面,主要明确了四大任务: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深化有源配电网运行风险管控;完善配电网调度运行机制,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配电网资源调配、故障处理和用户供电快速恢复能力;强化薄弱区段风险管控。

    发电侧方面,强调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优化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用电侧方面:加强用户侧涉网风险管控,电网企业严格开展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调度机构加强用户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及参数的技术监督,指导用户合理制定相关运行方式及参数;引导用户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系统安全调节能力;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用户侧涉网风险治理机制。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电力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完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推进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共治,统筹推进电力安全各要素全面治理,构建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型电力系统结构特性深刻变化、民生保障要求提升等新问题新挑战,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坚持改革赋能,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以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电力安全治理系列措施增强安全治理效能。坚持依法监管,不断提升安全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大局,将电力安全治理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各方面各环节,实现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足动能。

    二、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体系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电力安全治理各方面全过程。严格落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将电力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通过提升议事协调层级等方式,更好发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委会)作用,研究解决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治理相关重大问题。各级各类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部署、通报督办和评价考核等工作机制,构建上下联动、互相支撑的电力安全治理组织体系。

    (二)健全主体责任体系

    坚持团结治网,电网调度机构要严格履行并网管理、运行控制、风险管理、技术监督等安全职责。电力企业和各类并网主体依法承担电力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保障自身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各责任主体应通过夯实物理基础、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科技创新等方式,按照技术规定提升系统友好能力,承担涉网安全义务,协同打造共同而有区别的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

    (三)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完善电力安全监管权责清单,健全跨部门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安全监管格局。进一步落实跨区输电、跨省大坝、点对网送电等建设运行模式下对调度管理、运行维护、信息报送、事故调查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开展政策法规适应性评估,以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形成“立改废释”清单并推动落实。加快《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599号)修订,健全完善特高压输电、配电网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等制度规范,针对性补强系统安全评估、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等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加强安全治理跨行业协同,推动在自然资源、森林消防、交通运输、市政建设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的制修订中充分考虑电力行业重大风险防范要求。

    (五)优化标准规范体系

    强化对标准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推动成立电力安全治理标准委员会,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国行企团地各级标准协调发展的电力安全治理标准体系。重点梳理涉网管理、运行控制、设备运维、网络安全等与电力安全强相关的标准规范清单,在规划设计阶段针对重点地区、特殊场景合理提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灾害防控标准的既有设施进行改造或迁移,尽可能规避电力安全事故风险。建立反事故措施整改评估机制,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推动行业反事故措施重点条款向标准转化。

    三、增强电力安全治理能力

    (一)提升大电网风险管控能力

    进一步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特性研究,推进新能源涉网模型库统一管理与参数开放,掌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力系统、特高压交直流混联运行的稳定机理和运行特征。强化规划阶段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通过优化电源布局、完善电网结构、强化电网合理分区运行及黑启动能力等措施提升电网安全韧性,支持服务大型新能源基地规划建设,从源头消减大面积停电安全风险和隐患。

    充分发挥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在风险评估和控制中的牵头抓总作用,提升大电网风险态势感知能力,科学安排运行方式,保持合理网架强度与安全裕度。动态开展稳控策略和控制限额核算,持续巩固和完善电力系统安全防御“三道防线”。健全大电网稳定破坏风险专项管控机制,围绕多回直流同时故障、重要输电通道全停、关键枢纽变电站(换流站)全停、负荷中心电压失稳、安控系统不正确动作等系统性重大风险,“一案一策”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强化配电网风险管控能力

    健全配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机制,推动大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监视、控制体系向配电网延伸。深化有源配电网运行风险管控,加强并网管理,规范新能源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完善配电网调度运行机制,推动各电压等级分布式新能源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配电网资源调配、故障处理和用户供电快速恢复能力。加强设备双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等风险智能监视与预警,做好分布式电源出力及电压管控。建立基于运行风险的网架动态完善机制,针对性补强薄弱环节。

    强化城中村、偏远农村地区薄弱区段及县域大范围停电风险管控,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电力安全治理需求,强化农村电力供应新要素接入风险管控,健全新要素并网调度、安全施工、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要求,全力保障民生用电安全可靠和惠民工程安全落地。

    (三)提升发电侧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深化火电超低排放和“三改联动”机组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延寿运行、应急转备用等新场景以及深度调峰、频繁启停、快速爬坡、绿色低碳燃料掺烧等新工况下安全风险管控,补强风险监测手段,细化检修运维策略,优化机组调度运行方式,持续降低机组非停受阻水平。加强发电厂全停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供煤、供水、供气、核电冷源等环节隐患排查及防范机制,避免非电因素引发全厂停电事故。加强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通过提升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服务、强化并网运行管理等措施,提升调度机构并网安全管理水平。

    完善水电站大坝防汛调度、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登记、信息化建设等制度,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风险分析和隐患治理,强化高坝大库、抽蓄电站安全性评估能力。

    (四)强化用电侧涉网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用户侧涉网风险管控,电网企业严格开展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督促用户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落实电网低频低压减负荷等稳定控制要求,按规定开展接入谐波评估和谐波治理,深入评估用户侧站内设备故障等威胁电网安全的风险,对用户提出管控要求。调度机构加强用户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及参数的技术监督,指导用户合理制定相关运行方式及参数,督促用户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要求,引导用户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系统安全调节能力。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用户侧涉网风险治理机制,组织用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能力

    加强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电力设备质量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转,加强联合执法。将设备可靠性指标、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纳入电力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平台、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合监测。探索建立设备质量安全“黑名单”和重大缺陷电力设备“召回”制度,落实设备质量安全风险闭环管控。围绕设备可靠性提升、防灾减灾建设等方向,推进电力设备大规模更新改造。

    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分类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督职责、方式、范围等要求。实施高标准、最严格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严防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导致电力安全事故发生。

    (六)深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法规要求,严格管控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分区部署,重点加强新并网主体、新业务形态的分区管控,根据发展规模和新技术应用,及时优化调整分区防护策略、落实整改措施,杜绝违规分区。强化电力监控系统供应链安全与内生安全,优先采用安全可信产品,推广供应链全环节可信管理措施,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电力网信基础设施供应链,加强漏洞隐患闭环管控;落实系统本体安全加固要求,通过开发设计与配置等手段构建系统内生安全属性,逐步建立系统本体安全免疫能力。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丰富监测采集手段,扩展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电力应急能力

    健全电力行业应急指挥协调机制,优化中央与地方分级响应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响应程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国家及各级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应急组织体系。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分布式电源对配电网的支撑作用,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气象信息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提高临灾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能力。建立应急处置后评估及反馈机制,指导电力企业与重要用户科学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增强跨区域联合处置能力,依托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加快开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规模、布局、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跨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提升重点区域突发事件的协同应对实战能力。

    四、完善电力安全治理措施

    (一)坚持统一调度

    严肃调度纪律,各类并网主体应依法依规履行涉网安全责任,服从调度管理。调度机构严格落实标准规程要求,科学安排运行方式、强化定值及涉网参数管理、实施调控运行,杜绝违章作业,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细化对水风光储多能互补、流域水电综合开发等新业态调度管理要求,厘清调管界面。提升主配网一体化安全高效协同管理能力,增强海量新型并网主体调控能力,推动新型并网主体纳入调度管理范畴。深化电网调度运行与电力市场交易组织的衔接,严格开展安全校核,保障市场环境下电力系统的安全可控。

    (二)深化双重预防机制

    深化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健全适用于新型电力系统的风险识别、定级、监视和控制等全过程管控机制,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风险管控范畴,明确各方风险管控责任。充分认识新技术应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从新技术研发阶段开始建立安全风险全过程评估管控机制,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新技术安全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有效管控新技术研发应用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的风险。

    强化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研究出台新型电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行业的电力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设备运维等各环节开展隐患整治,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三)加强技术监督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体系,积极培育电力行业技术服务市场,有效发挥市场化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的支撑作用。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制度标准,配备满足技术监督要求的人员、装备及相关资源,规范开展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夯实涉网技术监督机制,电网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落实涉网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检查与指导,加强调管范围内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监控系统技术监督工作。

    (四)健全协同和联动机制

    持续深化源网协同,完善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和网络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电网调度机构与电力企业、各并网主体的风险协同管控。深化跨部门联动,将关键枢纽变电站、换流站等重大基础设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纳入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公安、住建、应急、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部门的协同,定期会商研判,有效管控并消除外力破坏、山火、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重大风险隐患。

    (五)坚持科技兴安

    推动电力安全相关基础理论、重大技术和装备攻关,加快先进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撑。主动融入安全科技产业创新生态,推动电力安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加快电力安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积极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推动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力系统应用进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责任划分及监管原则,全面提升电力安全快速感知、实时监测、超前预警和安全评估能力,通过强化技术手段从源头消除安全风险与隐患。

    (六)推进文化育安

    树立“和谐守规、安全共治”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文化理念,搭建电力安全文化宣教平台,创新工作理念和传播形式,构建电力安全文化新形态。强化面向基层的宣传引导,电力企业应加强对新型并网主体投资者、运营者电力安全文化的宣教培训,将电力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融入日常供电服务工作,延伸到基层、拓展到各个单位、覆盖到广大群众,提升全社会人员的电力安全意识。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坚持集中性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建立全社会联合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机制,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方式加强预控,严厉打击破坏行为,营造群众监督、社会支持的保护格局。

    五、提升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效能

    (一)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加强电力安全执法检查,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通报、约谈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电力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健全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电力安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探索创新非现场等监管模式。

    (二)加强安全信息管理

    严格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针对新形势、新业态持续完善信息报送要求,建立电力安全信息快报、续报、核报、详报机制,分层分级规范开展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健全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等基础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电力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统一数据采集存储和统计分析标准,分级分类开放共享电力安全基础数据与信息,提升全行业风险预防预控能力。

    (三)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严格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电力安全事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电力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明确的事故调查权限开展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开展调查,或者随意降低事故调查组织的等级。建立电力安全执法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执法的规范性。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后评估和责任倒查机制,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消极应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建立电力安全监管干部专业知识定期培训机制,创新学习方式方法,提升监管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车辆,建立电力安全专家库,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支撑体系。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牵头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电力安全治理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和重大风险,确保安全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监管和专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闭环。电力企业要加强任务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0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能发安全〔2024〕9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这份《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专门就全方位加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治理出台的政策文件。《意见》以贯彻落实习近平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目标,提出了推进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系列举措,为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一、《意见》的总体考虑

    近年来,在“双碳”目标驱动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占比不断提升,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正发生深刻变化,其安全稳定运行成为能源保供的重要任务。国家能源局主动应变,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发展和治理,积极推动形成源网荷储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意见》在加强电力安全治理方面凸出了需要坚持的4个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共治、系统管控。统筹推进电力安全各要素全面治理,完善源网荷储治理力量布局,打造隐患联治、风险联控、安全联创的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理,构建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牵头、源网荷储各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电力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是坚持聚焦重点、助力转型。针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围绕新型电力系统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运行机理深刻调整、并网主体海理增多、民生保障要求持续提升等新形势带来的安全治理新挑战,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坚持改革引领、创新赋能。基于我国电力改革发展和安全治理实践经验,在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多方面制度上的探索和工作机制创新,在科技兴安、文化育安等方面也创新提出了系列举措,以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电力安全治理一揽子措施增强安全治理效能。

    四是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大局。注重电力安全治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协同,做到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将电力安全治理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各方面各环节,加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落实的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足动能。

    二、《意见》的重点内容

    《意见》从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完善治理措施、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做出多项制度安排,提出系列改革举措,推进各方责任落地。

    在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出通过提升议事协调层级等方式,更好发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委会)作用,构建上下联动、互相支撑的电力安全治理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了团结治网原则,厘清电网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和各类并网主体安全责任,提出协同打造共同而有区别的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多层级电力监管职责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提出了加快新形势下电力安全政策“立改废释”,健全完善配电网、新型并网主体相关制度政策。提出了推动成立电力安全治理标准委员会,强化对标准体系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以及建立反事故措施整改评估机制等要求。

    在增强电力安全治理能力方面。《意见》针对大电网,提出了从风险辨识控制、风险源头治理、风险闭环管控等方面提升大电网风险管控能力。针对配电网,提出了推动大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监视、控制体系向配电网延伸的思路,对加强县域大范围停电风险管控能力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发电侧,在加强新工况下发电机组安全风险管控、强化新能源机组涉网性能管理等方面做出系列部署。针对用电侧,提出了加强用户接入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审查、涉网设备技术监督等要求。《意见》还在设备和工程安全治理、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提升方面提出多项举措,主要包括,加强设备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电力监控系统结构安全、本体安全,健全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应急组织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健全跨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等。

    在完善电力安全治理措施方面。《意见》提出,要坚持统一调度,新能源、新业态与新型并网主体要严格纳入调度管理,深化调度运行与交易安全协同。深化双重预防机制,推动新型并网主体纳入风险管控范畴,明确风险分级管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加强技术监督,组织建立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体系,积极培育电力行业技术服务市场,强化电力企业和调度机构技术监督职责。健全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电力规划与运行协同、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力企业、各并网主体的协同以及跨部门协同。坚持科技兴安,推动电力安全基础理论、重大技术和装备攻关,以及数智化技术融合创新应用。推进文化育安,树立电力安全文化理念,加强电力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全社会人员的电力安全意识。

    在提升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效能方面。《意见》围绕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安全信息共享、严格事故调查、优化监督管理方式等提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效能提升举措。主要包括,完善安全监管程序,进一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完善安全信息报送机制,健全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等基础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建立电力安全基础数据平台。建立电力安全执法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后评估和责任倒查机制。以及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支撑体系。

    另外,《意见》提出,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牵头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电力安全治理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和重大风险,确保安全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监管和专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闭环。电力企业要加强任务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来源:国家能源局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5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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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06
    • 4月30日,江苏能监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到,强化并网接入过程管控。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并网要求。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做好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设备的配置、参数、性能、调控能力等并网条件确认工作,条件不满足的不得并网。并网后,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完成全部涉网试验,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的试验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备。其中,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接入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27年6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其他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造工作,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30年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和相关宣贯会议要求,我办起草了《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0日。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s_anquan@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 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走深走实,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江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强化现有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的刚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涉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并网主体一旦发生并网安全事故,既损害当前利益,更给行业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各单位要紧扣新形势下能源转型和电力保供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并网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各方涉网安全管理责任。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统一调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涉网二次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为并网主体安全并网提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 二、切实提升涉网安全性能 (三)优化涉网管理服务。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并网主体的专业培训,帮助并网主体提升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前置参与并网主体的设计、建设过程,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指导并网主体解决遇到的涉网技术问题。并网前,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审核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提供的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中国计量认证)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同意后方可并网;接入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逆变器等重要设备的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并网后,电力调度机构要强化运行过程中的涉网性能评估,及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涉网性能稳定。 (四)推动并网主体友好并网。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要对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2019)、《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以及风电、光伏、储能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保证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配置符合要求,避免“带病入网”。其中,远端汇集(大基地等)的集中式新能源应具备快速调压、抑制宽频振荡等支撑能力,必要时配置调相机等装置,防止大规模脱网。 (五)推进技术创新与涉网技术标准制修订。积极开展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技术的研究验证及推广应用,提升其安全替代能力。推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并网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的涉网安全性能。 三、加强涉网参数管理 (六)规范涉网参数管理流程。电力调度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参数的统一管理,涉网安全相关设备的控制逻辑和参数、涉网保护定值等不得擅自调整,关键技术参数的升级或改造相关方案应经充分论证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控制逻辑或参数发生变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涉网性能复核测试,确保满足涉网性能要求。 (七)强化建模及参数实测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要基于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实测建模,对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网开展电磁暂态仿真或机电-电磁混合仿真校核。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要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建模及参数实测,并网前并网主体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并网发电设备相应型号的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模型。其他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可由设备厂家代为提供。 (八)落实涉网参数复测要求。电力调度机构要完善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参数全周期、精细化管理机制,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分析结论科学准确。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场站和新型并网主体AGC、AVC、SVG、一次调频等涉网参数应定期开展复测,复测周期不应超过5年,检测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四、优化并网接入服务 (九)加强接入电网安全风险评估。电网企业要深入研究分析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安全风险,配合做好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引导分布式新能源科学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纳。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开展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 (十)强化并网接入过程管控。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并网要求。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做好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设备的配置、参数、性能、调控能力等并网条件确认工作,条件不满足的不得并网。并网后,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完成全部涉网试验,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的试验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五、强化并网运行管理 (十一)加强调控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建设。电网企业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与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加强工作协同,推动并网主体具备接收和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控制和调节指令的能力,满足电网运行“可调可控”要求。并网主体应按照电网运行“可观可测”要求,实时上传主要设备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等遥测量和主要设备位置、重要保护信号等遥信量,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信息上传应满足分钟级采集要求,相关运行信息和调度控制功能应接入调度系统,通信方式、通信协议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要求。 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备。其中,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接入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27年6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其他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造工作,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30年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 (十二)强化网络安全管理。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优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供应链安全管控,禁止擅自设置或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采用云平台等互联网技术进行监测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当按照法规、标准,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并向相应调度机构备案。虚拟电厂的技术支撑系统(或平台)的涉控功能的网络安全防护应当严格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要求。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备案及等保测评工作,相关问题隐患要及时闭环整改,切实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强化通信运行管理。接入电力通信网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通信设备的运行条件应符合电力通信网运行要求,并由专人维护,通信设备应纳入电力通信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通信调度运行检修管理要求。上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应完整、齐全、准确,通讯链路应可靠稳定。 六、营造安全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对于为规避电力调度机构调控而采取破坏通信设备设施等的行为,要严肃调度纪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必要时按照规定履行电网解列程序,并将情况报告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电力调控中心应每月将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性能形式试验报告及参数复测审核情况汇总报送至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部分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将对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政策文件宣传和解读,强化安全共治意识,凝聚安全发展共识,营造有利于并网主体发展的安全环境。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 《浙江:推动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友好并网》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16
    • 4月15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指出,推动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友好并网。110kV及以上风电场、10(6)kV及以上光伏和10(6)kV及以上电化学储能应具备紧急控制、一次调频、有功控制、无功控制、高电压穿越、低电压穿越功能且满足相应的电压适应性、频率适应性要求,110kV及以上风电场、35kV 及以上且交流侧装机 10MW 及以上光伏、10(6)kV及以上电网侧储能应具备 AGC、AVC 功能,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化学储能应同时具备惯量响应功能。通过380/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执行有功控制、无功控制指令,具备低电压穿越、高电压穿越功能且满足相应的电压适应性、频率适应性要求。 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保证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配置符合要求。远端汇集(大基地等)的集中式新能源应具备快速调压、抑制宽频振荡等支撑能力,防止大规模脱网。 推进技术创新与涉网技术标准制修订。积极开展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技术的研究验证及推广应用,提升其安全替代能力。推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并网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的涉网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