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呼唤更多政策支持》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0-05-29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何满潮

    加强千米矿井冲击地压源头防治刻不容缓

    我国浅部煤炭资源越来越少,1000米到2000米之间的深部煤炭资源将是今后我国的主体能源。近年来,千米矿井冲击地压灾害日趋严重,安全形势严峻。2018年山东龙郓“10·20”(21人死亡、4人受伤)、吉林龙家堡矿“6·9”(9人死亡,12人受伤),2019年河北唐山矿“8·2”(7人死亡,5人受伤),2020年山东新巨龙“2·22”(4人死亡)等千米深井冲击地压事故相继发生,损失惨重、影响巨大、教训深刻。

    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成专家调研组,于2019年6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千米冲击地压典型矿井专项调研。

    调研表明,所有千米冲击地压矿井均为1706年起源于英国的“121”开采体系,即开采1个工作面配套2条巷道,留设1个煤柱。其主要问题表现在:

    因需留设煤柱,导致资源浪费严重、采出率不足50%,开采垮落、沉降波及地表,造成地面生态环境损伤。开采工艺是先掘进巷道,再进行工作面开采,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矿山压力又损毁巷道。而冲击地压就是在掘采工程的过程力学相互作用、打破原有平衡中发生的,使得在此地点进行采掘作业的井下人员处于危险环境之中。千米矿井冲击地压主要发生在采掘巷道,占比90%以上。同时,目前普遍采用的121开采体系易形成孤岛、半孤岛煤柱,应力集中现象十分严重,也容易导致冲击地压。

    综合上述三大问题可以得出,现有长壁开采121技术体系是一种“基因带缺陷”的开采方法。调研我国煤炭资源开采方法发现,其先后经历了121工法(英国,1706年)、111工法(俄罗斯,1937年)、无煤柱自成巷110工法(中国,2009年)和无煤柱自成巷N00工法(中国,2016年)四个发展阶段。121工法与111工法属于非平衡开采方法体系,因此存在上述三大问题。而我国近年来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110工法和N00工法,属于平衡开采方法体系,可有效解决高应力环境造成的安全威胁,大幅度提高煤炭采出率。

    为有效挽救生命、抢救资源,尽快促进我国煤炭行业利用原创先进技术进行转型升级,建议:

    用新材料和新技术改进“121”采煤体系,科学核定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能力,严控开采速度,强化责任落实和加强监督管理,从而降低安全风险。

    改造“121”采煤体系为“110”采煤体系,利用切顶卸压和碎胀充填技术,取消区段煤柱,多回收煤炭资源的同时,减小应力集中,从而大幅度降低安全风险。

    建立全新的“N00”采煤体系,取消巷道掘进,大力研究N00采煤装备的智能化以及全矿井的无人化开采,从根本上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副校长 姜耀东

    促进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转型升级

    “十一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较大进展,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土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取得新的进展,矿区整体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

    但是,在吉林省、江西省、四川省、辽宁阜新、贵州林东等一些老矿区,随着煤炭资源的逐步枯竭和煤矿的加快退出,矿区发展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煤矿产能退出比重大、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企业债务负担加重,区域经济发展滞缓。如,2016年以来,吉煤集团退出产能是退出前总产能的57%,企业原煤产量、营业收入大幅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到84.99%,同时,每年需支付关闭矿井贷款利息4.2亿元、内养、待岗及留守人员费用3亿元,并面临去产能遗留下来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欠账。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矿区综合服务能力和品质欠缺,对高素质人才吸引力降低,人才流失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

    三是老矿区产业多数围绕煤矿周边布局,空间分布零散,矿区发展受矿权等因素影响布局混杂,矿城发展失衡。

    四是转型发展思路不清晰,地方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煤矿工人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单一,后续发展面临设备、技术、资金等制约。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推进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建议: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资源城市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老煤炭矿区振兴发展基金,支持老矿区煤炭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煤炭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新能源产业。

    研究化解老矿区、老煤炭企业金融债务、政策性破产、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等政策措施,通过多渠道解决企业转型发展和职工安置的资金缺口;研究政策免除或减免关闭煤矿银行贷款本息,帮助老国企卸下包袱,走出困境,轻装前进。

    对老矿区、老煤炭企业,在资源供给、企业兼并重组、股权转让、贷款、市场交易、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支持老矿区、老企业振兴发展。

    深入研究减税降费政策。对于煤炭资源枯竭矿区,给予特殊的税费优惠和支持措施,允许矿区转型发展项目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利用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工业广场、已征用或租用的土地上建设的转型发展项目,给予免交土地税费等政策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朔石矿业西部井机电科高级技师 杨杰

    应将煤炭行业调整出“产能过剩”名单

    2016年以来,在国家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和系列配套措施的指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主要产煤省区政府和煤炭企业的不懈努力下,煤炭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实现了基本平衡,企业经营形势整体好转,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同时,“三去一降一补”任务扎实推进,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由2015年底的68.7%降至2019年11月底的64.3%。

    但是,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仍将煤炭行业定位为“产能过剩”行业,银保监会对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指引尚未取消,煤炭企业享受不到银行优惠贷款利率,企业融资难度不断增加。

    以同煤集团为例,2012年以来,各商业银行综合授信额度难以增加,部分银行业甚至核减授信额度,企业带息负债总额占比由2012年的77%下降到目前的41.27%,银行贷款下降了35.73个百分点。当前,煤炭企业担负着艰巨的转型发展任务,但受银行业贷款政策影响,项目贷款无法到位,一些转型发展项目投入资金只能依靠发债资金等非标资金解决,据测算,银行借款利率比债权融资成本平均低1个百分点左右,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利息费用负担。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我国能源结构、布局与煤炭工业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地位作用出发,调整银行信贷政策,持续加大对煤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大型现代化煤矿和煤炭产运储销体系建设,维护煤矿正常生产供应秩序,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金融机构应坚持“有过剩的行业,但没有过剩的企业”的理念,科学建立银行信贷风险评估体系和相关机制,从煤炭企业的经营实际出发,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煤炭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防止“一刀切”,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煤炭企业续贷需求,合理增加信用贷款和融资规模,进一步降低煤炭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能源集团包头化工公司总经理 贾润安

    统筹规划煤基混合戊烯产品销售税收标准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已列入我国科技创新2030重大工程,国家能源集团致力于煤炭绿色开发、煤炭高效发电、煤炭清洁转化、煤炭污染控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燃煤发电及超低排放技术实现整体领先,现代煤化工和多联产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国家能源集团包头化工公司建设运营世界首套、国家级煤制烯烃示范项目,该项目是以煤为原料,通过煤气化制甲醇、甲醇转化制烯烃、烯烃聚合工艺路线生产聚烯烃的特大型煤化工项目,是集高新技术、密集资金和高端人才为一体的现代新型煤化工工程,更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要组成部分。

    煤基混合戊烯作为煤制烯烃工艺过程中的副产品,富含碳五烯烃,同时含有部分碳六烯烃,碳五及以上馏分含量大于97.5%。混合戊烯含量大于50.0%,并以正戊烯、异戊烯和环戊烯为主要组分。煤基混合戊烯与石油碳五从原料、生产工艺、化学结构和用途都不同。经过产品销售和下游市场的产品开发,煤基混合戊烯所含若干烯烃组分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可作为精细化工原料,增加化工类产品的经济效益。

    此前,由于煤基混合戊烯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国家参照石油工业SH/T1789-2015《工业用裂解碳五》标准,对煤基混合戊烯征收较高额度的消费税,增大了煤化工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下游以煤基混合戊烯为原料的精细化工的生产和发展。煤基混合戊烯与石油碳五从原料、生产工艺、化学结构和用途都不同,如今《煤基混合戊烯》国家标准也已经发布,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及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的角度,建议:

    有关部门参照《煤基混合戊烯》国家标准,统筹规划煤基混合戊烯产品销售税收标准。在征收环节上,对煤基混合戊烯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对用于油品添加剂等用途的煤基混合戊烯按照其销售价格,以合理比例征收消费税,对用于下游化工原料的煤基混合戊烯免于征收消费税。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能源集团党委常委 满慎刚

    健全煤矿智能化开采可持续发展机制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的可靠性、价格的低廉性、利用的可洁净性,决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内,煤炭主体能源的地位和作用不会改变。煤炭开采业比较艰苦,煤矿工人常年工作在数百米、甚至上千米的地层深处,劳动强度大、体力消耗大、生产环境艰苦。近年来,随着我国煤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智能开采推动了煤炭生产的“技术革命”,这是煤炭开采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煤炭行业安全高效生产的迫切需要,是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促进矿工体面劳动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更是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一些煤炭企业智能化开采也还存在思想理念认识不到位、研发投入相对不足、高端研发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智能化水平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诸多问题。为加快煤炭企业智能化开采、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议:

    将智能化开采纳入国家能源技术创新战略、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和国家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安排部署,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智能开采技术创新有力有序推进。

    有关部委对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开采给予政策支持,完善保障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开采。研究制定相关金融、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煤矿企业推广使用智能开采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有效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效率。

    围绕煤炭绿色智能无人化开采需求,搭建开放合作的研发平台,促进产学研用的深度合作。

    树立“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大力推广山东能源集团等先进经验做法,持续推进取消夜班作业、五天工作制等生产组织方式变革。严格执行国家《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借鉴山东省关于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限员规定等,建设一批单班百人矿井。

    从行业层面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人工智能与煤矿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传感网等先进技术,对煤机装备进行智能化改造,促进煤矿生产调度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企业管理系统等的有机衔接和集成协同,促进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生产力水平的整体跃升,助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永煤集团车集煤矿机电一队主副井电工班班长 游弋

    在国家层面推进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发展迅速,先后建成了以安太堡、霍林河、伊敏、哈尔乌素、宝日希勒为代表的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露天煤矿产量由2000年的4000万吨左右提高到2018年的5.76亿吨,产量比重由4%左右提至2018年的16%左右。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的生产建设为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生产建设仍面临诸多问题。一是露天开采比重仅为16%左右,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二是我国露天煤矿仍存在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工艺与装备相对落后、信息化数字化程度低,大型成套装备国产化程度低,建设项目手续复杂、审批慢等问题。三是受相关法规和环保政策影响,部分露天煤矿征地难、复垦治理滞后、土地置换难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区域能源稳定供给和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具有生产规模大、建设周期短、开采成本低、机械装备先进、生产效率高,以及资源回收率高、安全保障程度高、产能储备释放快等优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煤矿建设的首选方向。建议:

    科学编制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发展规划。深入开展我国煤炭资源开发潜力评价研究,摸清适宜大型现代化露天开采的煤炭资源储量,提出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的建设规模、开发时序,有序推进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生产。

    将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列入国家能源“十四五”发展相关规划,从国家层面统筹推进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合理调整当前矿区总体规划,完善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进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提高我国露天开采产量比重。

    支持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科技攻关。将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能源重点创新领域和重点创新方向,鼓励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体系,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先进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

    建立国家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阻碍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深层次、制度性问题,推动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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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发〔201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3.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4.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5.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实施) 6.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省口岸办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实施) 7.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8.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实施细则分别由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 10.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11.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省财政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对进出口银行开展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奖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分别制定) 12.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制定) 二、创新创业 13.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4.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5.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有科研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产业升级 16.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负责实施) 1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18.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9.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分别制定) 20.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制定) 21.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实施) 22.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4.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5.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7.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各级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28.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9.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2018年10月1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30.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完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对现有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岗位设置、选聘、考核、薪酬、监督等进行规范完善,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灵活机制。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31.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省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3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3.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金融办会同省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实施) 34.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5.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 3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37.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相关人才计划”“相关人才计划”专家、相关人才计划、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七、用地供应 38.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9.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0.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1.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3.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各项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实施) 44.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45.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印发
  • 《煤矿智能化支撑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2-24
    • 在日前召开的国家能源局一季度网上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两年探索和实践,煤矿智能化已成为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截至目前,全国有近400座煤矿正在开展智能化建设,已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687个,“少人巡视,无人操作”智能采煤工作面迈向常态化应用。 一直以来,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产业形象“傻大黑粗”,在此背景下,亟需通过技术进步、智能转型等方式降低煤炭开采风险,助推行业进步。智能化建设不仅可以重塑煤炭产业形象,还能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助推煤炭低碳转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智能化建设进程加快 2020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到2035年,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 政策鼓励下,煤炭企业全面启动煤矿智能化升级改造。据国家能源局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全国有近400座煤矿正在开展智能化建设,总投资规模超过1000亿元。国家能源局遴选的71处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总产能近6亿吨。 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同步取得积极进展。“2021年,行业持续完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在智能化综采工作面、煤矿5G通信、煤矿机器人、露天煤矿无人驾驶等多方面启动了标准制定工作,全年发布能源行业标准5项,立项能源行业标准14项,立项相关团体标准近百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教授级高工张建明说。 此外,煤矿智能化建设政策体系持续完善。据张建明介绍,2021年,全国25个产煤省(区)共制定发布了55项煤矿智能化政策文件,包括实施意见、实施方案、验收办法等,为煤矿智能化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与此同时,智能化建设也为煤炭生产带来很多新变化。“煤矿开采技术和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将工人从直接面对高风险的环境和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既保障了员工安全,也提高了生产效率。”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国家首批批煤矿采掘智能化专家高明仕说,“更为重要的是,煤矿智能化建设可以储备安全可靠的产能区间,为能源保供提供柔性生产能力,煤矿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灵活释放或收紧产能,增加供给质量和供给弹性,真正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开采技术、煤机装备持续升级 政策大力支持,企业积极响应,煤矿智能化建设方兴未艾。受访人士均表示,在智能化建设过程中,我国煤矿开采技术水平、煤机装备制造能力也得以提升。 以巷道掘进技术为例,张建明指出,近年来,部分煤炭企业成功开发了针对不同地质条件的多种新型快掘装备,使得巷道掘进向安全、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如陕煤集团先后建设应用了全断面掘锚一体机、护盾式智能掘进机器人、悬臂式掘锚护一体机、综掘机+钻锚平台等4大类快掘系统50套,渭北矿区月进尺最高实现541米,灾害重、条件复杂的彬黄矿区最高实现681米,陕北矿区最高突破2800米,掘进装备水平和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以煤矿智能化为契机,煤炭企业也在不断寻求突破,全面推广煤矿智能化技术。据介绍,国家能源集团已突破并掌握5类21种煤矿机器人关键技术,包括3种掘进类机器人、4种采煤类机器人、2种运输类机器人、10种安控类机器人、2种救援类机器人。陕煤集团柠条塔煤矿设立了智能化煤矿机器人集群研发项目,已初步完成智能化综合管控与机器人集群协同调度平台检车,构建了5类38种机器人的应用框架。现有及在研地面、井下机器人近20种,形成了地面、井下全方位服务格局。 “不过严格来说,目前我国智能化建设刚刚起步,还处在机械化完成、自动化开采的阶段。”中国矿业大学智能化开采研究中心主任方新秋表示,“相关智能开采的关键技术,如煤岩识别、工作面找直、采煤机掘进机等设备导航定位精度、传感器感知可靠性、生产设备群协同作用等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在设备、传感器可靠性保证的基础上,还需要深入研究智能开采的理论和方法,相关的智能开采算法也需要落实。” 需推进全产业链融合共进 受访专家表示,虽然煤矿的智能化建设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煤矿开采安全风险,但智能化并非可以同时解决煤矿安全、效益、人员、责任等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煤矿事故。 “受地质探测理论、技术与装备发展水平的限制,‘透明地质’技术保障支撑能力还相对滞后。”张建明坦言。 “煤炭智能开采不能只热衷于单一的智能化技术,而淡化煤矿安全开采的基础理论,如矿压特征、灾害隐患发生规律等。”高明仕直言,煤矿智能化不是简单的上智能装备,而应沉下心继续钻研煤矿安全开采基础理论,研究清楚灾害指标、检测数据门槛值设定等,将煤炭安全生产基础理论与智能化技术深度结合。 在方新秋看来,智能化建设不是“一阵风”,现在煤矿投入了不少资金,也建成了不少智能化工作面,但关键技术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要彻底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仅靠装备不行,还需要既懂智能化又懂煤矿的专家参与研究。” 张建明进一步建议,在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绿色低碳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加快释放先进优质产能,发挥煤炭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还应以煤矿智能化为纽带,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煤炭勘查、设计、建设、开采、洗选、运输、利用等全产业链融合共进,助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