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0-09
  • 鲁政发〔201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3.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4.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5.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实施)

    6.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省口岸办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实施)

    7.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8.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实施细则分别由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

    10.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11.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省财政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对进出口银行开展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奖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分别制定)

    12.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制定)

    二、创新创业

    13.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4.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5.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有科研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产业升级

    16.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负责实施)

    1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18.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9.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分别制定)

    20.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制定)

    21.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实施)

    22.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4.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5.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7.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各级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28.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9.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2018年10月1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30.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完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对现有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岗位设置、选聘、考核、薪酬、监督等进行规范完善,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灵活机制。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31.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省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3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3.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金融办会同省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实施)

    34.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5.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

    3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37.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相关人才计划”“相关人才计划”专家、相关人才计划、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七、用地供应

    38.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9.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0.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1.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3.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各项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实施)

    44.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45.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印发

  • 原文来源:http://www.sdetn.gov.cn/articles/ch00214/201809/ea127099-f3ef-4623-8819-80de7c49652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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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数字技术创新 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有效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资源,围绕重大共性需求和重点行业需要,开展工业互联网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各市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用地、办公场所、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财政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质监等部门) 二、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安徽证监局) 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三、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 推动“皖企登云”。鼓励企业突破数据集成、平台管理、开发工具、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建设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建立动态管理的工业互联网(云)服务资源库目录,对优秀服务商予以重点宣传推荐。(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支持各类企业和创业者以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 完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运用云资源、智能化改造等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监理培训类服务。定期对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能力测试和可信度评估,推动平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四、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鼓励高端智能装备、信息网络通信设备等高技术产业,以及大数据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应用型产业向园区集聚。支持现有优势产业集聚区探索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政策措施,打造数字经济生态体系。鼓励骨干企业以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引入产业配套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链。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的,当地可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构建数字技术应用生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平台型企业通过开放平台功能与数据、提供开发环境与工具等方式,广泛汇聚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构建开发与应用良性互动生态。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培育信息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推广工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应用解决方案。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质监、商务、教育等部门) 五、大力发展“数字+”社会服务 推广智慧学校、智慧医疗、智慧养老。各级统筹教育项目资金,支持智慧学校(校园)建设,鼓励利用优质数字资源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教育理念与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创新。加快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辅助诊疗系统试点,打造省级基层智慧医疗和家庭医生服务示范区。推进智慧养老云平台建设,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探索推行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发挥各类养老产业基金作用。(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 发展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指导建设一批智慧旅游试点景区、试点单位,省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对全省智慧旅游大数据体系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倾斜。建设无车承运人信用管理平台、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交通安全监测平台、交通一卡通、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服务平台等。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支持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发展。(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旅游发展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发展。统筹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产品上行、品牌培育、示范创建等,并对贫困地区电子商务发展予以倾斜。培育跨境电商生态链和产业链。推动智慧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建设一批智慧物流园区。(牵头责任单位:省商务、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 推进智慧社区建设。融合社区服务资源,推广社区网格化数字管理模式,构建开放的社区服务综合体,推进智慧社区试点。(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其他社会领域开展“数字+”建设。 六、加快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利、更快捷、更高效率的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 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扩大证照整合覆盖面。动态调整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扩大小微企业名录宣传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工商等部门) 七、完善信息基础设施 支持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加快部署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统筹推进“一中心两基地多园区”的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布局,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物联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北斗系统建设、产业、应用等各层面发展。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护处置、态势感知等系统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电力公司等) 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八、加强人才智力保障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基地或孵化器。(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才办,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等部门) 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信体系,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 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专业。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养数字经济应用型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数字经济实训基地。支持各云计算、大数据、网络安全等数字产业基地和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活动。(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九、加强财税支持和要素保障 强化资金支持。统筹“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资金,对数字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作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金融工作、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数字技术企业信贷审批流程,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开展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创新“税融通”业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建立省数字经济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省财政按规定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部门、安徽银监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省金融工作部门、安徽证监局、省担保集团等)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等部门)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支持通信、广电运营企业及相关IT企业参加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用电的临时性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统筹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数字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保障政策落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政策享受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省、市和部门会商,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政策。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推进政策落地。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数字经济平台,加强数字经济支持政策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领军企业、领军人物等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 《浙江温州印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3-06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3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制定市级相应奖补政策,力争乡村地区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5200个以上,其中年度新建600个以上。政策明确,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峰谷时段优化等电价政策,2024年累计建成充电桩21万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2万个以上。 还提到,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确保2024年新增市场化用户5800户以上,市场化用户占比达到4%以上,推动工商业电价在原有基础上稳中有降。 同时,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的70%执行。 原文如下: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推动温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百项千亿”工程,2024年,集全市之力抓好576个引领性、支撑性重大项目,确保完成投资1300亿元左右,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 1.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带动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温州市扩大有效投资“百项千亿”工程2024年重大项目实施计划》,迭代市重大项目库,聚焦先进制造业基地、交通强市、民生设施等九大领域,支持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能快则快、资源要素应保尽保。迭代升级全市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对成效较好的县(市、区)予以一定激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32.11亿元。其中,重大交通设施领域资金19.49亿元,重大教育设施领域资金5.47亿元,重大医疗卫生设施领域资金2.22亿元,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领域资金1.45亿元,其他重大投资资金3.48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开展专项债项目常态化储备,2024年力争专项债券项目储备规模不低于700亿元。争取全市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200亿元左右。注重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推动项目加快审批、加快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分行) 4.加强用地用林用海要素保障。2024年,全市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力争1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争取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完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00亩,允许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争取符合条件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申报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实行重大项目容缺受理机制,对符合分期、分段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分期分段报批。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占出让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70%。对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边占边补”,2024年全市保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4000亩以上。加快处置历史围填海遗留问题,保障历史围填海区域项目用海5000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4年,保障新上重大项目用能200万吨标准煤以上,确保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加快推动传统产业集聚提升,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全年腾出存量用能空间30万吨标准煤以上。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确保2024年新增市场化用户5800户以上,市场化用户占比达到4%以上,推动工商业电价在原有基础上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温州电力局) 6.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全国“民营经济31条”、全省“民营经济32条”和全市“民营经济195条”,严格执行“3个不低于”“七个不准”等政策措施。围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3类项目清单,常态化梳理储备一批推介给民间资本的重大项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有关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细落实我市民间投资“20条”,不断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大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等5个领域补短板。支持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教育服务高质量供给、农民转移人口市民化、优质医疗服务供给、养老服务供给等5个领域补短板,加大相关领域项目梳理排摸和储备力度,全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度的督促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推进高等教育发展、开展有组织科研、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2024年,全市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8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7.6%。 8.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22.77亿元。其中,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领域资金16.84亿元,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等科技发展领域资金4.27亿元,引进培育高水平人才领域资金1.66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支持温州医科大学、温州大学争创省“双一流196工程”院校,推动温州肯恩大学建设国际化高水平大学、温州理工学院建设理工类应用型大学,立项建设10个左右市级一流学科。指导市属高校制定基础设施提质工程“一校一策”方案,进一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争取立项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20项以上。省和市、县(市、区)联动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其中市、县(市、区)出资比例按照现有财政分担体制执行。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限额。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以创新联合体形式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1.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的3%和增量部分的8%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重大科技创新投入,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加回比例可逐步提高至20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12.提升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质效。2024年,争取新增3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6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体系和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与省实验室、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等研究平台。统筹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副总”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推进研究型医院和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上,按照规定享受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温州海关、市税务局) 13.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温州市校(院)地成果转化联合办公室,推动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每年遴选一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项目和示范应用场景给予经费支持。打造“科技轻骑队”,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支持专利获权提速,建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打通专利转化关键堵点,推动专利产业化。深化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建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后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保险产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鼓励县(市、区)对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14.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实施“人才新政40条”4.0版,2024年新引育顶尖人才5名,国家、省级人才40人以上,适当放宽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年龄限制,做大市域人才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对于省培养计划领军人才从事工程相关工作的,可按照程序认定为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支持企业面向创新大国和制造业强国引进海外工程师,争取省级资金补助。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流动机制试点,深化科技特派团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走进企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5.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推进市科创基金子基金实际运作,争取新增2个子基金,新增投资项目10个。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深化推广“科创指数”融资模式,开展金融支持科技企业高质量专项行动,对科技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2024年,力争“科创指数贷”授信金额超1000亿元,科技服务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税务局、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16.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对企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要求。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制造精品”等创新产品优先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降低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比例。国有企业在符合有关采购规定情况下,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17.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电力局) 三、两大万亿产业集群培育政策(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围绕“5+5”产业迭代形成“产业链链长制”2.0版,加快培育两大万亿产业集群,积极争创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2024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以上;传统支柱产业总产值突破95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7.5%。 18.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聚焦新型工业化和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1.29亿元。其中,企业智能化改造、企业提档领域资金1.03亿元,数字经济提质发展领域资金0.13亿元,先进制造业平台、专精特新、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与应用等领域资金0.13亿元。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上一年度土地出让结算收入的1%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优先保障“415X”先进制造业培育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提高提取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争取我市企业和项目纳入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落实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减免、新购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引导大中型企业创建省级未来工厂,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温州海关) 20.强化产业基金撬动作用。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探索温州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落地,着力提升产业基金管理运作水平,带动社会资本支持“5+5+N”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基金加快项目投资,确保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21.持续加强制造业金融支持。2024年,力争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400亿元左右,新增上市过会、报会企业各8家。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创新“亩均信用贷”“碳均信用贷”等金融产品,加大对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升级、制造业中长期项目等支持力度。实施“数据得贷”改革,建立企业便捷获得信贷的评价标准和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一键获贷”“无感获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22.强化工业用地供应服务保障。2024年,全市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争取更多项目入选省“415X”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预支用地奖励指标500亩。打造“数据得地”改革2.0版,迭代“数据得地365”预评审机制。继续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6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加快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2024年完成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5000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000亩。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提高至3.0以上。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23.支持推进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积极争取省级未来产业(人工智能)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组织先导区实施一批未来产业(人工智能)相关创新应用项目,争取省级政策支持。加快推进中国眼谷眼健康产业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完善产业化研发服务平台。围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重点方向,做好中国(温州)智能谷、中国眼谷、中国基因药谷和瓯海生命健康小镇等产业平台建设,争创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和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4.支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发展。2024年,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8.5%。加快推进“一核心多区块”数字经济集聚区建设,提质建设龙湾、乐清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新增招引亿元以上数字经济项目30个,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和数字楼宇。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力争围绕智能制造、新型消费、高水平科研活动、智慧城市等领域打造数字化应用场景10个。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三个全覆盖”工作,高质量推进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建设,2024年新增工业互联网平台10个、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0家、未来工厂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覆盖率达到85%以上。积极争取数据知识产权国家试点,大力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等级、保护、运用,2024年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200件以上,实现数据价值1亿元以上。积极争取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化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争创省级数字贸易示范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25.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强化“链主”企业引领,做大做强“雄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群体,努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世界一流企业。完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原则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不列入D类企业。鼓励各县(市、区)优化完善对制造业行业A类、B类企业的财政奖补政策。强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项目和优质企业向园区集中。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个转企”直接变更便利化登记、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等支持政策,2024―2027年,新增“个转企”1.5万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6.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深入实施“瓯越英才计划”,加速制造业领域全球英才集聚,精心培育产业领军人才,根据新产品研发、标准制定、发明专利等贡献情况,分批次遴选产生一批“首席专家”列入“瓯越英才计划”,授予“产业首席专家”称号,享受D类人才待遇。鼓励支持制造业领域重点企业高薪引育紧缺急需工程师人才,每年可自主评价推荐1―2名工程师,经择优评定授予“温州市卓越工程师”“温州市首席技师”称号。推动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在“瓯越英才计划”评审中,“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人才入选比例不低于60%。加快建设温州市公共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百千”工程,重点在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培育领军企业、发展信息服务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6.5%左右。 27.落实财政资金保障。聚焦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1.47亿元。其中,人才培育领域资金0.47亿元,文化产业领域资金0.38亿元,文旅融合发展领域资金0.19亿元,养老服务体系领域资金0.1亿元,工业设计产业提升等其他领域资金0.33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深入推进10家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梯度培育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10家左右。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9.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建立30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库,并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推进规上服务业攻坚行动,对首次“小升规”服务业企业及其中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库全市前100名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速梯度给予10万到30万元奖励,2024年力争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150家。根据《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温政办〔2023〕88号),对三星级以上总部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 30.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可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基于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开展信息技术服务,落实好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工作要求,开展我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积极推荐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支持平台企业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未来场景创新、标准体系创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1.推动工业设计产业提升发展。着力推动工业设计中心梯队培育体系建设,2024年争取培育建设5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动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时尚智造设计中心和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优化提升,集聚优质设计资源,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2.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好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开遴选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申报省级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和旅游梯度培育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入选项目、企业资金奖励。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支持建设浙江文化数字化协同实验室。支持大视听产业发展,培育引领区域发展的视听产业基地。支持民营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路子,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有序参与对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新闻传媒中心) 33.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打造文化旅游消费品牌,全力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加快培育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千万级核心大景区。对省级以上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不超过5%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创新旅游项目用地管制方式,确有需要的允许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4.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省级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单位(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区域、浙江省运动休闲乡镇或列入浙江省运动休闲乡镇培育名单的乡镇(街道)、在温州注册且全赛季主场设在浙江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足球项目放宽至次级联赛)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投资的符合我市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省级以上体育赛事等按政策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五、世界一流强港金南翼和交通强市建设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 围绕世界一流强港金南翼建设,推进温州“四港”联动发展,纵深推进金丽温开放大通道建设,打好综合交通三年大会战收官战,加快推进交通强市重大项目建设,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2024年,力争完成交通投资500亿元以上,温州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标箱。 35.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20.54亿元,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世界一流强港金南翼、国际航空枢纽等建设。其中,铁路及轨道交通建设领域资金12.9亿元,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资金2.9亿元,交通惠民领域资金0.8亿元,世界一流强港金南翼建设领域资金1亿元,民航发展领域资金2.85亿元,其他领域资金0.085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6.加快世界一流强港金南翼建设。对我市纳入省级规划的沿海公共航道锚地项目建设,争取建设资金15%的省级资金补助。研究制定2024年温州港物流奖补、集装箱海铁联运奖补等政策,加大资金申报和向上对接力度,争取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温州港集团) 37.强化港地协同要素保障。支持强港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优先支持向上争取省重大产业奖励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38.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积极申报第三批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制定2024年民航航线奖补政策,新增国际(地区)客货运航线5条。推进温州“四港”联动发展,指导推荐县(市、区)、企业申报全省“四港”联动示范县(市、区)和示范项目,提速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温州港集团、温州机场集团、市交运集团) 39.降低交通运输成本。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六五折优惠、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政策,持续实施温州市高速公路差异化政策,减免通行费6亿元以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0.稳步推进交通惠民。推进“四好农村路”2.0版,2024年建设提升“四好农村路”800公里,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比例达到95%以上。深化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指导相关县(市、区)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星级样板县创建,开通城乡“客货邮”融合线路8条,2024年新增综合性服务站点20个,畅通“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双向通道。关心关爱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新建“司机之家”1个,改造提升“司机之家”或瓯江红?城市驿站5个。(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市商务局牵头实施) 把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打好外贸“稳拓调”组合拳,大力引进高质量外资,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2024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外贸出口增长5.5%、稳定全国1%的份额,实际使用外资6亿美元。 41.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聚焦促进消费提质扩容以及稳外贸扩外资,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1.23亿元。其中,扩大开放领域资金1亿元,消费提质扩容领域资金0.16亿元,外贸新业态领域资金0.07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2.改善传统消费。落实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等政策。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峰谷时段优化等电价政策,2024年累计建成充电桩21万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2万个以上。以“温州新消费”为主线,组织促消费活动200场以上,争取落地1―2场省级以上的重大促消费活动。深化“味美浙江?瓯菜天下鲜”餐饮品牌建设,举办重点餐饮消费欢乐系列活动20场以上。培育壮大商贸业市场主体,累计培育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66家、产业基地11个以上。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累计创成中华老字号10家以上,浙江老字号43家。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创建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4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43.打造消费新场景。2024年,力争培育省级高品质集聚区项目2个,推进首店首发经济和消费地标创建。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夜经济”发展,争取新认定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1个。深入实施“十园十圈”创建计划,改造提升商圈、商街等高品质消费集聚区10个以上。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累计培育国家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17个以上。支持直播电商提质升级,争取创成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10个。持续放大“后亚运”效应,举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100项以上,发展露营等休闲体育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 44.打好外贸“稳拓调”组合拳。持续开展“百团千企出海拓市场增订单”专项行动,2024年力争组织2000家次外贸企业,开展境内外拓市场活动200场以上,收获意向订单超20亿美元。做强市场主体,全年净增外贸实绩企业超500家,招引大型货代企业在温州口岸组货出运。制定发布2024年市级重点展会目录,谋划在南非、俄罗斯、印尼等地举办市级自办展。强化工贸联动支持,组织开展“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组织举办两大万亿产业集群系列对接活动100场以上。加强市级中小微出口企业统保平台建设,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70%的补助经费。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争取政策性银行安排80亿元以上稳外贸专项融资额度,带动商业银行持续加大外贸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汇率避险“增信+奖补”双激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外贸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8%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45.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在跨境电子商务自主品牌、独立站培育及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2024年,新增各类海外仓10个以上。积极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实施“一县一园”“一带一园”,力争建成跨境电商产业园区20个以上。支持引进有国际化办会经验的中介机构、世界展会头部企业、国际行业协会组织。认定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绿色贸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贸易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市侨联) 46.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积极宣传省市外资招引激励政策,深化全球大招商活动,进一步拓展外资招引新渠道,2024年争取落地1亿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5个左右,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达到20%左右。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产业布局规划,制定个性化外资优惠政策,形成省市县三级叠加效应。支持引导外资企业加大在温投资研发力度,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其研发投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市域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至1.86左右,力争实现所有村社集体经济总收入35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15万元以上。 4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城镇集聚辐射功能,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2.99亿元,包含建设美丽乡村、农业“双强”、稳产保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综合性扶持政策和政府性融资担保等领域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8.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深入实施“金融富瓯”“红绿添金”“金融强村”等三大行动。落实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推进规模养殖场资产整场抵押融资试点扩面,持续创新推广活体禽畜质押融资模式。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性项目申报省产业基金。开办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按照保费比例依法依规给予财政补贴。2024年,推动“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表融资模式”建档覆盖面超过65%、授信户数稳步提高,山区海岛县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推动担保助力“一县一业”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缓解新型农业主体融资难题,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49.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政策,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全年实施耕地垦造和功能恢复6000亩。支持各地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完成“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4.2万亩。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6个,重点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优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新增“多田套合”面积3万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0.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2024年,各级财政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7万亩,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储备区1.86万亩。落实省级粮食生产补贴,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等常态化补贴政策,对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依法依规给予财政补贴。落实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机制。保持稻谷最低收购价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实施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51.建设美丽乡村。支持创建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争取入选省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2条。支持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争取2025年前实现全市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全覆盖。加快推进未来乡村建设,2024年创建省级未来乡村20个。支持实施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程,用好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山区5县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完工率达到70%;推进山区5县乡村振兴水利示范项目建设。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制定市级相应奖补政策,力争乡村地区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5200个以上,其中年度新建600个以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利用25度以上的可恢复地类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52.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加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支持力度,实施农业科技重大项目10项以上。省市县三级联动派遣科技特派员415人次以上,对省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一定补助,统筹科技专项经费,适当提高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支持在温高校院所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助力山区海岛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山区海岛县科技赋能产业专项”项目经费150万元左右。积极支持建设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向上争取省级财政补助。指导农事服务中心创建,2024年争取创建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2个,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8个,持续申报农业双强项目,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3.壮大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实施特色农产品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农业“双强”行动,持续建设农产品优势区、特色农业强镇、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等产业平台,2024年争取省级乡村土特产精品培育试点项目2个以上,建设年产值超10亿元的土特产全产业链10条以上,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容积增长15%以上。支持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建设,落实省农业设施投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行温州市分行) 54.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实施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24年全市村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180亿元。推动农村产权交易云平台与服务机构全覆盖,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深化农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加快“六个一”特色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采购。支持实施乡村振兴综合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5.促进县城承载能力全面提升。2024年,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70个左右,完成投资200亿元以上。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推动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投放80亿元,重点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和产业加快向县城集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56.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持续实施特色小镇提升创标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继续实行财政支持政策。2024年,力争年度考核优良小镇10个以上。特色小镇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通过省重大产业项目政策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命名特色小镇,按规定予以调整规划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57.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入实施《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在全市推行居住证和居住时间跨区互认转换改革,落实“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58.大力推进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代山海协作工程,推动山区海岛县与经济强县、国资国企、社会力量建立“1+1+1”结对合作关系。加快推进山海协作产业、科创、消薄三类“飞地”建设。指导山区5县落实落细“一县一策”并研究制定“一县一方案”。深化新时代新型帮工体建设,优化帮扶联系机制,推进人才、资源、政策向山区海岛县倾斜下沉,推动山区5县GDP平均增速快于全市平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2024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三分之二用于民生领域。 59.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24.71亿元。其中,“劳有所得”领域资金0.46亿元,“幼有善育”领域资金0.05亿元,“学有优教”领域资金20.03亿元,“病有良医”领域资金1.37亿元,“老有康养”领域资金1.08亿元,“弱有众扶”领域资金0.54亿元,“住有宜居”领域资金1.18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0.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多渠道支持稳岗扩岗,力争为企业减负7亿元。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增强用工单位及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保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1.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持续完善生育支持政策,落实全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工作,完善发放口径。推动温州市人口均衡发展服务系统建设,实现生育支持政策的跟踪评估。将脑瘫等出生缺陷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62.支持推进“学有优教”。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指导鹿城、瑞安、平阳、文成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省级评估,永嘉、泰顺、苍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省级评估,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申报并接受教育部评估认定。2024年,全市乡村学校和公办义务教育“教共体”覆盖率均达到100%,共享学校占比达到100%,融合共建型教共体占比达到98%;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省级评估通过率达到80%,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省级评估通过率达到50%。持有居住证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3.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持续推进医学高峰建设,加强“永嘉医派”传承发展,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加强我市各医疗机构专科能力建设,争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10个。持续深化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4家省市医院帮扶7家山区海岛县医院,重点帮扶临床专科28个以上。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制定我市千医进修三年行动计划,完成进修390人。积极发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落实全省医保参保人员一地签约、全省共享基层门诊签约报销比例。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4年累计完成健康体检150万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64.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房住不炒”,持续优化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全面落实落细“温25条”“温10条”,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计划启动实施8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新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万套(间)以上,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达到24%以上。持续推进老旧小区连片式改造,2024年新开工改造省级城镇老旧小区不少于22个、194栋,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5.支持推进“老有康养”。落实落细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研究制定温州市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引导餐饮企业、慈善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2024年新增老年食堂(助餐点)200个,助餐服务人次1346万以上。推动银发经济健康发展,支持旅居养老新业态发展,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70%以上。深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长期护理保险投保人数达到350万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66.支持推进“弱有众扶”。深化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推进实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县、乡、村三级“助联体”规范运行,稳步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持续开展“1619”接续奋斗计划,2024年新增帮扶中职(技师)教育对象500名以上。实施“善居工程”项目,为300户以上困难群众提供居住环境提升改造服务。培育壮大慈善主体力量,新增慈善组织30家,慈善信托规模扩大3000万元。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新增残疾人就业1300人,康复救助孤独症儿童1605人。擦亮“医保纾困”品牌,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上述8个领域政策市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剔除交叉重叠部分,支持总额为90.38亿元。各领域政策市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制定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强化政策协同,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4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和省级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