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管理规定》》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6-15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安鲁〔2022〕45号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有关煤矿企业:

    为保证煤矿遇老空老巷时的采掘作业安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山东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该文件转发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煤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6月10日

    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的安全防范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老巷,特指已经报废的立(斜)井、巷道、硐室,按与工作面相对应的空间位置,分为本层老巷、上层老巷、下层老巷、立(斜)井老巷四种不同层位的老巷。

    遇老空,是指受老空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接近、揭露、通过老巷或接近采空区、老窑。

    接近老空,是指采掘工作面形成的超前支承应力及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波及区域内有老空或老空应力集中、积水、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等影响到本采掘工作面。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一般不得穿过采空区、老窑;确需穿过的,应报请煤矿上级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矿长审批。

    采掘工作面揭露未预报的采空区、老窑的,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报告调度室、启动防水或防有毒有害气体应急预案,由专业人员探明致灾因素封闭揭露区域,由上级企业(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矿长负责)按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应调整采掘部署。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应坚持“预先分析、超前探查、强化治理、事后总结”的原则,严格落实老空老巷探查治理管理责任,坚决做到不研判、不探明、不治理,不得采掘施工。

    第二章 老空老巷情况探查和探查安全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在制定作业规程之前,应对影响采掘安全的所有老空老巷进行调查、排查、分析,受老空老巷影响的,应分析老空老巷的长(深)度、倾角、断面尺寸、积水、有害气体、支护、顶板冒落、围岩条件和应力集中区的范围、强度等情况;施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安监、通防、调度、防冲、机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形成勘察会诊意见。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前方老巷有积水或受采空区、老窑积水影响的,巷道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采之前,应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出具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评价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八条 老空老巷超前探查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预测的水压和气体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物探或钻探方法查明老空老巷情况。采煤工作面的开采巷道系统形成后,应首先查清工作面范围内的老巷和周边老空情况。

    第三章 接近老空老巷时的施工安全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老巷前,应根据采掘工作面老空老巷调查探查资料、采掘时空关系、现场勘察会诊意见等,制定遇老空老巷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风险研判、超前治理及防冒顶片帮、突水、冲击地压、瓦斯、火灾、窒息危害因素等内容,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煤矿应用数值模拟或工程类比等方法,研究确定采掘工作面与老巷间煤(岩)柱临界安全距离、合理可靠的支护方式及注浆加固、充填体强度等重要参数,指导过老巷施工设计。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松软或围岩较破碎的老巷时,围岩破碎区外延至少10m范围内应进行注浆加固,提高支护强度,并采用撞楔法等超前控制顶帮。

    第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风险的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在采掘作业前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充分分析采动超前支承应力和老空老巷应力集中的叠加影响,优先采用充填法处理老空老巷,加强冲击危险性监测,采取加密钻孔等预防性卸压措施,降低应力集中程度。

    第十三条 老空老巷有积水的,在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老巷之前的安全距离外,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和探放水设计疏放积水,探放水严格执行“三专”规定。

    老空老巷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允许采用钻孔放水法。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孔放水前,必须预估积水量,根据施工区域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期间应设专人监测水量、水压、水质,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放水、撤出作业人员、并报告调度室;疏放水完成后,必须进行放水效果检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四条 疏放老空老巷积水后应及时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漏风。老空老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疏放老空老巷积水时应加强监测和管控,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第四章 揭露老巷时的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在揭露老巷时,必须将无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井下矿级带班负责人、矿井专业技术人员、安监员、瓦检员现场检查,确定老巷无水、火、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揭露老巷后,应对老巷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与此前的调查、探查结论进行比对,如与预报情况明显有差异的,需重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可靠性进行研判。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揭露未预报的老巷,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封闭揭露区域、撤出人员;由上级企业(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矿长负责)按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过老巷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八条 老巷有瓦斯积聚的,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排放。

    第十九条 老巷有高浓度氮气、二氧化碳或氧气浓度低于10%的,在采掘工作面揭露老巷时,应采用控制风流的方法进行排除;排除前应报告矿调度室,撤出排除气体流经区域内的人员,并按指令进行排除、加强气体检测。

    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揭露老巷时,应小循环掘进、从一侧小断面逐步揭露,综掘揭露宽度不大于机械装载宽度的1.2倍(原则上不大于4m),采用其它方式揭露老巷时,揭露最大宽度不大于3m。当顶板破碎、压力显现等顶板不易控制时,要采用边揭露边支护的方式进行施工。

    大断面掘进工作面过老巷围岩破碎区的,应采用台阶式或交错施工组织方式,先掘上平台断面或先导硐后刷宽,完成顶帮支护后,再进行其余断面的施工和支护。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与老巷贯通后,应及时采用锚杆(索)和单体支柱或金属棚等联合支护方式加强三岔门区域的支护。当顶板岩性不稳定,容易冒落时,锚杆(索)和单体支柱或金属棚要紧跟迎头施工。支护密度由煤矿上级企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揭露老巷前,应对采煤、运输等系统的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修,避免过老巷期间因故障影响工作面连续作业,造成冒漏及发火隐患等。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在揭露老巷前,应对工作面前方老巷塑性破坏区的顶帮,采用注浆、锚杆(索)梁、超前撞楔等方法进行加固,保证其完整性,防止片帮、冒漏。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揭露老巷时,应采用斜交或正交的方式,减少一次性揭露老巷的面积。工作面调斜角度,根据老巷的位置及宽度、长度确定。

    第二十五条 注浆时应优先选用无机材料,慎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选用适用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并经矿长批准。禁止使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进行充填施工。

    第五章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施工安全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期间,必须加强支护,严格落实支护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在过顶板淋水和岩性松软、破碎的老巷时,应对围岩裂隙进行注浆封堵、加固,控制巷道顶板淋水,设置导水孔引流泄水,并采取架棚方式加强顶板支护。

    第二十八条 超前注浆加固待掘煤岩体时,注浆孔应呈放射状布置,钻孔终点应覆盖锚固圈2m以上。注浆施工时,先注顶板,再注两帮,最后注底板。采用多圈布孔时,先注内圈,后注外圈。

    掘进工序滞后注浆工序时间必须满足浆液充填、凝固时间要求。掘进时应缩小循环进度,除正常支护外,还应采用单体支柱或金属棚和金属网等进行联合支护。

    第二十九条 采用撞楔法时,应缩小循环进度,并快速及时进行支护。应利用长钢管、长锚杆或与钢管同效果的其它材质材料等沿巷道外轮廓线楔入前方破碎煤岩体中,确保超前支护材料与眼孔接触密实。撞楔钢管等长度不低于3个循环步距,间距不大于0.5m,一端在支护棚(梁)体上、一端在煤岩体中,且保持深入煤岩体不小于0.5m,中间至少为一个掘进循环步距。

    撞楔法应与安全护网配合使用,施工锚杆前或施工棚梁、挖柱窝前要使用安全护网,安全护网与帮网连接可靠,实现迎头全覆盖。使用护网时严禁在空顶下作业,必须缩短临时支护下作业的时间,并制定临时支护下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掘进巷道过老巷段,应及时在巷道两侧加强支护,施工密闭,墙体厚度不低于0.5m。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时,未加强支护的老巷以里不得有人;发生局部冒顶时,应立即撤出掘进工作面冒落区以里的所有人员,并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对冒落区进行封堵、充填、加固,不得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出现顶板明显下沉、离层超限和锚杆(索)破断、支架变形严重等情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设置警标,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巷道过老巷期间,应进行围岩控制效果检验。应采用钻孔钻探等方法,对注浆加固效果和顶板离层进行检验和研判;过本层老巷区域应布置监测站,采用十字布点法进行巷道表面位移监测,采用顶板离层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过老巷30天内,每天对监测站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定期进行数据整理分析。

    第六章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可采用恢复老巷区支护强度法或全部充填法。

    采用恢复老巷支护强度法的,应在采煤工作面揭露老巷、排放水和有害气体(或超前启封)后,对老巷原有支护进行补强加固,补强支护应能满足采面超前支承应力的要求。

    采用充填法的,可采用粉煤灰基、高水基等充填材料。充填工作应在工作面接近老巷前按照充填设计方案完成,充填体应符合设计强度,要充满填实。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过未充填的老巷期间应保持老巷内连续供风。不能采用全负压通风的,要分析老巷内瓦斯情况,设点检查瓦斯等气体浓度,保证老巷内距工作面揭露处5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大于1.0%,其他气体浓度符合规定要求。制定专项措施防止老巷内自然发火和煤尘堆积。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应采取合理控制采高、减小循环进度、超前移架、超前固顶护帮等措施,应加大顺槽超前支护范围、提高超前支护强度。

    放顶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需进行放煤作业的,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液压支架应带压擦顶移架,用前梁及时控制架前端面顶板,加强液压支架工作阻力监测,保证液压支架接顶有效、工作阻力符合规定。

    老巷与液压支架支护高度存在错茬时,应及时进行填充背顶,保持支架有效接顶。多个液压支架共同揭露老巷时,应采取措施提高支架稳定性,避免空顶。

    第三十八条 蹬空开采的近距离煤层采煤工作面,因底板破碎影响液压支架稳定性或工作阻力不足的,应对下覆采空区进行充填和底板加固。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区队跟班人员、安监员、瓦检员必须在作业地点进行巡查,禁止人员擅自进入老巷;确需对老巷加强支护的,需矿级带班负责人批准后,采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照遇老空老巷专项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煤矿应高度重视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的安全防范,严格按规定探查老空老巷,认真开展风险研判和方案措施编制审查。要加强过老巷评价分析,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安监、防冲等部门进行过老巷治理情况总结、通报。

    第四十一条 煤矿上级企业应将煤矿老空老巷探查及遇老空老巷治理方案落实情况,纳入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重要内容,规范管控流程,加强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及其上级企业严格落实遇老空老巷安全防治主体责任。对于遇老空老巷预先分析、超前探查、强化治理、事后总结责任不落实的,严肃查处;对于治理不到位冒险作业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原文来源:https://coal.in-en.com/html/coal-2615527.shtml
相关报告
  • 《山东省能源局印发《2019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3-19
    • 近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2019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称,山东地区未来核电发展以AP1000、CAP1400、华龙1号等三代核电技术商业化为核心,有序推进沿海核电规划建设,稳妥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推广。 主要着力于以下工作:在保障海阳核电一期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力争大型先进压水堆CAP1400示范工程、海阳核电二期获得国家核准并开工建设,海阳核电三期、荣成压水堆扩建及招远核电一期获准开展前期工作。启动海阳核电一期核能供热工程,解决周边70万平方米居民区清洁供热;推进海上核能综合利用平台示范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泳池堆等小型堆供热研究论证。力争在运核电装机250万千瓦,在建装机570万千瓦,全年发电量不低于170亿千瓦时。详情如下: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落实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对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发展质量和效率,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思想,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战略方针,围绕“发展绿色能源,助力动能转换”这一目标,实施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能源深度开发利用“双轮驱动”,着力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着力培育能源生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全省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工作目标:把清洁绿色能源作为主攻方向,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核电、天然气,以能源转型助力产业转型,以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努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增量主要由绿色能源提供,电力生产和消费增量主要由绿色电力提供。2019年,力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同比增长13%、发电量增长35%,接纳省外来电最高负荷增长17%、电量增长28%,天然气消费量增长10%;煤炭产量控制在1.3亿吨以内,原油、天然气产量分别稳定在2300万吨、4亿立方米左右;全社会用电量6330亿千瓦时,增长4%;发电量5430亿千瓦时,增长2%。 一、加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 (一)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落实“双招双引”战略决策,加强与有实力有资质的大型企业合作,聚焦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波浪能、潮汐能融合发展等领域,启动150万千瓦左右海上风电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打造经略海洋典型标杆。巩固济宁、新泰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基地经验成果,推进黄河三角洲盐碱滩涂光伏基地规划建设;本着自我平衡、就近消纳原则,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展。在农林生物质富集地区和城市周边,合理布局生物质能、垃圾热电联产机组。力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310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22%;发电量540亿千瓦时,约占总发电量的10%。(责任处室单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二)安全高效发展核能。以AP1000、CAP1400、华龙1号等三代核电技术商业化为核心,有序推进沿海核电规划建设,稳妥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推广。在保障海阳核电一期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力争大型先进压水堆CAP1400示范工程、海阳核电二期获得国家核准并开工建设,海阳核电三期、荣成压水堆扩建及招远核电一期获准开展前期工作。启动海阳核电一期核能供热工程,解决周边70万平方米居民区清洁供热;推进海上核能综合利用平台示范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泳池堆等小型堆供热研究论证。力争在运核电装机250万千瓦,在建装机570万千瓦,全年发电量不低于170亿千瓦时。(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电力处配合) (三)扩大天然气开发利用。加快沿海LNG接收站规划建设,推动青岛董家口接收站扩建工程,力争中海油烟台龙口、中石化烟台龙口、保利协鑫烟台西港区接收站开工建设,新建接卸能力2500万吨,日气化外输能力1.8亿立方米。积极配合、稳妥推进清洁取暖“煤改气”,稳步实施天然气车船发展和加气站建设。重点在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新旧动能转换核心城市,有序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责任处室单位:石油天然气处、电力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二、补齐补强能源基础设施短板 (四)加强调峰能力建设。推进沂蒙、文登、潍坊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利用效率,力争泰安二期工程获得核准;推动火电机组开展灵活性改造,力争纯凝机组、热电联产机组最低出力分别降至额定容量的30%~40%和40%~50%;落实《2019年山东省应急调峰电源建设方案》,健全完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运行管理机制。按照2019年山东省储气设施建设计划和达标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力争烟台西港区省级储气库、济南南曹范储气站二期、日照储气库开工建设,济南南曹范储气站一期、淄博中心储气站、滨州城区储气站建成投用。(责任处室单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 (五)加强主干输送网络建设。推进菏泽特高压送出、大唐东营电厂送出等21项工程建设,力争枣庄特高压送出、德州贝州等10项工程建成投运,新增500千伏线路788.7公里,变电容量700万千伏安。推进日照-濮阳-洛阳、董家口-东营原油和日照港-京博油品管道建设,力争山东管网环线、西港区-济南等天然气管道开工建设,董家口-潍坊三期原油管道建成投用,新增长输油气管道里程1100公里,总里程达到1.3万公里。(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六)加强普遍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城区电网着力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农村电网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小城镇、中心村、小康电示范县电网改造,力争配电网户均停电时间5.9小时,较上年缩短1.6小时。启动实施第二批边防部队电网建设,在不具备通大网电的地区探索构建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和微电网。积极推进天然气利用向农村延伸,在管道尚未通达区域,鼓励建设CNG、LNG供气站。坚持压煤搬迁与扶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相结合,协调推动煤炭企业与地方政府实现和谐搬迁,力争年内搬迁村庄10个。(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石油天然气处、煤炭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三、强化煤电油气供应保障 (七)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继续实施“退出东部、压缩中部、稳定西部、稳妥开发北部”煤炭开发战略,释放先进高效产能,稳妥推进黄河北矿区阳谷-茌平煤田开发前期准备,年内投产煤矿1处、产能45万吨。(责任处室单位:煤炭处、煤矿工程质量检验中心) (八)加强电力运行管理。建立完善优先发、购电制度,编制全省电力电量平衡方案,下达各类机组发电调控目标。加强直调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安排煤电机组生产运行。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电网调峰积极性。积极向国家争取煤电机组投产规模。扩大电力需求响应试点范围,完善补贴标准及评估机制,将需求侧机动削峰、填谷能力分别提高到200万千瓦、100万千瓦。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保障居民生活等重要用户电力稳定供应;完善有序用电奖惩考核机制,提高强停机组地市限额用电比例,引导地方支持直调公用机组多发保供。(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 (九)增加油气供应能力。配合中石化等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力争原油、天然气产量稳定在2300万吨、4亿立方米左右。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沟通对接,力争全年向我省供气180亿立方米,同比增加10%。完善天然气运行监测和预警预测机制,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责任处室单位: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四、提升节能和科技创新水平 (十)坚持节能优先。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的理念。加大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力度,力争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同比减少1克/千瓦时。做好群众燃煤取暖工作,对暂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条件的区域,实施散煤清洁化治理,推广“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模式,力争推广清洁型煤350万吨。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遴选能效“领跑者”,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耗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利用世亚行等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责任处室单位: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电力处、煤炭处、执法监察局) (十一)实施“绿动力计划”。清洁高效利用传统能源,深度开发利用新能源。推广高效环保锅炉,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推广“太阳能+”多能互补应用模式,举办2019年第十四届中国(济南)国际太阳能利用大会暨多能互补应用展览会;推广阳信、泗水等县生物质能源应用做法,打造县域清洁供热“山东模式”。实施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可再生能源集中供热等重大工程。(责任处室单位: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十二)坚持创新驱动。实施“四个一工程”,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作用,搭建一批产学研用平台,推进国家级核电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大型核电站余热回收利用等课题科研力度,力争尽早形成科研成果,稳步推进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围绕培育大容量储能、生物质液体燃料、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微电网等新业态,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广太阳能中高温利用、生物质分布式锅炉等先进适用装备,建设一批产业化项目;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处室单位: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发展规划处) 五、拓展能源对外开发合作 (十三)推进“外电入鲁”。围绕发挥“两交两直”既有特高压通道作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及宁、蒙、陕、东三省等省区沟通衔接,加快上海庙通道配套电源建设,全力提高省外来电送入电力电量;加快山东-河北特高压交流环网建设,力争年内建成投运;开展“陇电入鲁”等通道前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向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等汇报争取工作。力争全年接纳省外来电最高负荷2000万千瓦以上,接纳电量900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00亿千瓦时。(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电力处配合) (十四)提升省外能源开发供应。支持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等骨干能源企业走出去,参与煤电联营、新能源开发等领域投资建设。加大宁蒙、晋陕、云贵、新疆、澳大利亚五大能源基地开发,力争省外基地煤炭年产量提升到1.8亿吨。力争山东能源集团上海庙基地2×100万千瓦煤电机组建成投产并向我省送电;支持国家电投集团联合省内骨干能源企业,在扎鲁特通道送端布局大型新能源基地。(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煤炭处、电力处配合) 六、防范化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风险 (十五)成立四个工作专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部署要求,聚焦能源领域重大风险点,立足职责职能,成立煤矿重大风险管控与治理、采煤塌陷地治理、防范化解油气管道重大风险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电力稳定运行防范化解大面积停电风险四个工作专班,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确保风险隐患发现得早、防范得准、化解得好,守牢守住重大风险底线。(责任处室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处、煤炭处、石油天然气处、电力处、煤矿工程质量检验中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十六)狠抓煤矿安全生产。逐矿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落实。研究制定千米以下冲击地压风险较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意见,超前落实63处高风险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42处冲击地压煤矿,严格落实“三限三强”措施;到年底,冲击地压矿井原则上采煤工作面实现智能化无人或少人开采,掘进工作面实现远距离操控。围绕“5+2”危险因素,开展“1+4”风险辨识评估,扎实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动煤矿“四化建设”,加快实现减人、增效、保安。强化标准化动态管理,做到动态达标、不达标不生产。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快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查保促”和群众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构建群防群控群治工作体系。严格落实“调度员10项授权”、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等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到位。(责任处室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处、人事处、煤矿工会) (十七)狠抓油气管道保护。宣传贯彻落实《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深化管道外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日常巡护和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监管,开展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加快全省油气管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地方政府、管道企业协同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形成省、市、县三级应急救援体系。(责任处室单位:石油天然气处、安全监督管理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十八)狠抓电力安全生产指导。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设备设施运维管理,健全大面积停电应急联动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提高电网稳定运行水平和电力供应保障能力。(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安全监督管理处) 七、深化能源领域各项改革 (十九)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巩固煤炭、煤电行业去产能成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清理整顿违规产能。全年计划关闭煤矿4处,退出产能162万吨。指导发电企业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科学把握煤电规划建设节奏;关停一批能耗高、污染重、服役时间长的小煤电机组,完成国家下达的去产能任务。(责任处室单位:煤炭处、电力处) (二十)深化电力、油气体制改革。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电量规模,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全年交易电量不低于1600亿千瓦时,市场开放度达到70%以上。加快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牵头编制建设方案,配合制定交易规则,确保6月底前具备模拟试运行条件。完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搭建多方参股、功能完善的交易平台,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输送和销售业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推动建立省级天然气管理运营平台,增强运行调节能力。(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配合) (二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推进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总结“一链办理”试点经验,省域全面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让群众“零跑腿”或“最多跑一次”;实现低压电力接入“零投资”,年底前将中心城区及农村地区的小微企业低压接入容量标准分别提高到160千伏安、100千伏安。(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电力处) 八、加强能源行业管理 (二十二)突出规划引领。启动全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修编,编制出台核能中长期发展、海上风电、抽水蓄能电站选址、地热能开发利用等规划,加快构建导向明确、政策配套、协同推进的绿色能源发展规划体系,完善规划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规划指引和刚性约束,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十三)推进依法治理。制定和修订《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制定海上风电竞争性配置办法、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实施方案、优先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煤电机组运行在线监测管理办法、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煤炭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电力处、安全监督管理处、执法监察局配合) (二十四)加强调查研究。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制约能源行业改革发展的难点问题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课题调研,形成一批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为能源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基础支撑,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九、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十五)以党建统领能源各项工作。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常态。驰而不息纠治“四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作风建设往深里抓、往实里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要求,大胆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李云龙式”干部。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讲好山东能源故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主旋律高昂、正能量充沛,为全省能源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云南省发布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7-21
    • 近日,云南省发布《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瓦斯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要按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层的瓦斯防治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地质测量、生产、通防等技术管理部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防、地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加强煤矿防突管理,引导和鼓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负责瓦斯防治措施实施。防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2年以上煤矿瓦斯防治相关工作经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队伍。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防突工不少于12名;90万吨/年以下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防突工不少于6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上级公司通防部门至少配备2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满足瓦斯灾害治理需要的钻机、防喷孔装置等设备和钻机开孔定向仪、定点取样装置、瓦斯含量快速测定仪、地质构造探测仪、钻孔轨迹测定仪、单孔瓦斯抽采参数测定仪等仪器仪表,并积极推广应用定向钻机等先进装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瓦斯参数测定实验室。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实施分源抽采。泵站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鼓励煤矿将单台瓦斯抽采泵的额定流量提升至350m3/min以上。 第六条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遵循按需投入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资金投入到位、治理措施实施到位,确保有真实可查的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台账。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瓦斯发电站,用足用好国家瓦斯抽采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瓦斯抽采利用,形成以用促抽良性循环。 第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在编制生产规划基础上,按照“精排3年、细排5年、规划10年”的原则,同步编制瓦斯超前治理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瓦斯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方式、治理途径、治理措施。 煤矿要制定年度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钻孔量、抽采量、抽采率、利用率等“六项指标”计划及验收考核办法,压实瓦斯治理责任。 第三章 瓦斯防治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地质保障制度,采取物探、钻探等措施超前探明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情况,为瓦斯防治提供地质保障。 煤矿总工程师必须将各采掘作业地点的瓦斯地质情况纳入通风瓦斯日分析会会议内容,研究剖析地质构造、煤层瓦斯赋存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保障瓦斯地质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编制巷道剖面图。所有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探后掘,防止误揭突出煤层。突出煤层采掘作业遇地质构造或者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补充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以实测参数作为制定矿井瓦斯防治措施的依据。参数测定、区域预抽钻孔施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必须实现视频监控,所录制视频应清晰反映现场操作情况,并保存至该区域回采结束。 第十一条 非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在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 (一)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0.74MPa的; (四)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不得在鉴定区域施工煤巷、半煤岩巷作为鉴定措施巷。 第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瓦斯抽采、防突专项设计。地方煤矿的瓦斯抽采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单位进行监管审查;省属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的瓦斯抽采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其省级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将审批意见报其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备案。央企所属煤矿参照省属煤矿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必须开采保护层,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并按规定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保护范围进行考察和效果检验。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报煤矿企业负责人批准后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优先采取地面井或者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措施,不得单纯以顺层钻孔抽采本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四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对预测结果负技术责任;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并采用实测指标值结合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打钻过程中出现的瓦斯动力现象综合分析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十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必须使用矿用钻机开孔定向仪精准定向,并按有关规定测定轨迹参数,绘制钻孔竣工平面图和剖面图。穿层预抽钻孔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顺层预抽钻孔时而见煤、时而见岩或者见岩长度超过孔深1/5的,由总工程师组织核查分析,并及时补孔,消除预抽“空白带”。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必须全程下筛管,筛管至少选用中型壁厚管材,保证足够的抗压强度。抽采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等先进工艺封孔,封孔深度不小于20m(穿层钻孔见煤孔深小于20m的,以封进煤岩结合面以里0.5m为准),封孔段长度不小于15m,封孔注浆压力不小于1.5MPa。 第十七条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必须编制揭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各煤层石门揭煤必须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揭煤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至揭穿煤层进入距突出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的范围,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松软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揭煤期间必须采取措施超前控制顶板,防止漏顶垮顶诱导突出;揭煤前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揭煤过程必须由矿级领导全程跟班监督指挥。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采掘工作面分段评判时,评判单元内钻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评判单元长度不小于300m,不足300m的一次评判。高瓦斯矿井的抽采达标评判参照执行。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中,若检验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或者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必须以检验测试点或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为中心,将半径100m范围内的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区,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重新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至消除突出危险。严禁在未消突或者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九条 对已评判达标的采掘工作面,采掘过程中若出现非停风造成瓦斯高值超限重大安全风险或者喷孔、顶钻、响煤炮等明显突出预兆,必须按规定采取补充措施,并按照以下有关指标重新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一)抽采达标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6MPa;(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值(干煤样)小于0.4、△h?值小于160Pa。 第二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进行石门揭煤、巷道贯通、密闭启封、主要通风系统调整、井下动火等危险作业前,地方煤矿必须将相关措施报其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审查;省属煤矿企业和央企所属煤矿必须将相关措施报其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 突出煤层倾斜巷道掘进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从上往下施工,消除煤的自重应力的影响;坡度大于25°的煤层巷道掘进若难于从上往下施工,施工前必须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防止煤壁片帮、漏顶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实施;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 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被贯通巷道必须停止作业,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戒。突出煤层掘进巷道贯通前,在相距60m以上时施工5个以上钻孔一次打透,且只允许从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和构造复杂区施工应超前卸压钻孔。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矿井还应建立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突出预兆报告制度,发现通风瓦斯等异常信息必须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井下作业场所同一工序条件下瓦斯浓度波动幅度超过0.2%或者持续增加时,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异常波动幅度达0.4%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煤矿总工程师或者防突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综合分析瓦斯涌出量、地质构造、应力分布、施工进度、通风等情况,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确认无发生瓦斯事故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人力和资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服务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开展技术会诊、设计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引导督促支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做好瓦斯抽采利用工作,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年度目标任务,对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依法依规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风险预警和异常信息收集分析处置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煤矿瓦斯异常信息进行有效处置。 对1个月内出现3起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重大安全风险、瓦斯涉险事故的煤矿,由属地监管部门组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各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