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7-25
  • 7月8日,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旨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瓦斯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防治问题,用好明查暗访和异地执法,加大对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瓦斯防治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开展瓦斯利用的煤矿企业的项目建设。持续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高矿井瓦斯防治智能化建设水平,持续加大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能力。

    鼓励煤矿企业集成科研机构及煤炭院校相关资源,将煤矿开采过程当中的难题作为科研课题进行联合攻关,积极探索瓦斯治理管理、技术、装备创新,努力在煤矿瓦斯治理和

    利用、动力灾害监控预警、大数据在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煤瓦斯防办〔2022〕1号

    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产煤市(州)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为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2〕297号)要求,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2022年6月和11月底前报送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2022 年工作要点

    2022 年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

    策部署,以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指引,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注重统筹协调,强化底线思维,大力推进煤矿瓦斯应抽尽抽、可用尽用,不断夯实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基础。

    一、强化组织协调,增强联动合力

    一是切实发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二是把煤矿瓦斯防治放到首要位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煤矿瓦斯管理,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投入保障,发挥资金效力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瓦斯防治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开展瓦斯利用的煤矿企业的项目建设。

    二是持续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高矿井瓦斯防治智能化建设水平,持续加大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能力。

    三、强化科技创新,提升瓦斯防治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集成科研机构及煤炭院校相关资源,将煤矿开采过程当中的难题作为科研课题进行联合攻关,积极探索瓦斯治理管理、技术、装备创新,努力在煤矿瓦斯治理和

    利用、动力灾害监控预警、大数据在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管监察,夯实瓦斯防治基础

    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瓦斯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防治问题,用好明查暗访和异地执法,加大对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

    的监管监察力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进一步推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 号)部署的相关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超前预判瓦斯聚集风险,对经常出现瓦斯超限的认真分析原因,对瓦斯超限仍冒险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防范化解瓦斯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深化 30 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将已开工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纳入日常监管监察执法计划,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安全风险特点,开展针对性瓦斯防治监管监察;严格开工备案、复工程序,对已开工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不按项目核准、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及有关部门批复要求施工的,施以严惩重罚;聚焦长期停产、扩界扩储的改扩建煤矿及突出矿井相邻矿井履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相关规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五、强化鉴定管理,推进瓦斯抽采利用

    一是严格落实瓦斯等级鉴定相关规定,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 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 2022 年度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工作的通知》(吉能煤炭〔2022〕4 号)要求,按时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及时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二是深入开展复工复产煤矿鉴定工作,因停产停工等原因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必须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 6 个月内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瓦斯涌出量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上报鉴定结果;改扩建和停工停产的突出矿井相邻矿井,在进入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圈定的无突出危险性区域以外的煤层作业前,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为突出危险性鉴定掘送的井巷工程施工时,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改扩建矿井应当在改扩建工程投产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三是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22 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28 号)要求,结合 2021 年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情况,确定吉林省 2022 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分解情况:吉能集团,1800 万 m³瓦斯抽采量、100 万 m³利用量。吉能集团要切实抓好“十四五”煤炭规划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贯彻落实,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细化到各煤矿企业,强化落实措施,加强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坚持应抽尽抽、可用尽用,着力提升瓦斯抽采量、瓦斯抽采浓度及稳定性;完善矿区瓦斯输送利用设施,拓展瓦斯利用途径,提高瓦斯利用率。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175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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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1日,吉林省能源局印发《推进能源重点项目施工进度和投资进度工作方案》,要求全力以赴加快推进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证已确定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抢抓进度,已完工项目早日投产增效。 《方案》提出,督促有关单位抓紧组织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的风能、太阳能资源详查,尽快完成初步设计规划。加快项目各项核准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尽快推动电网建设项目和新下达的92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的前期工作。推动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氢能综合利用、蛟河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早日开工。 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对接在吉林省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企业,鼓励使用本地生产的装备设备,扩大已投产企业订单,提高新能源装备本地化率。抓好已确定的92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强电网和电源企业沟通对接,及时掌握对方建设进度,实现合理布局、科学调控、分步建设、同步运行,满足新能源企业并网需求,积极协调调度,助力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力争所有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原文如下: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推进能源重点项目施工进度和投资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能规划〔2022〕74号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改局、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能源企业: 《推进能源重点项目施工进度和投资进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2022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推进能源重点项目施工进度和投资进度工作方案 吉林省能源局 2022年4月29日 推进能源重点项目施工进度和投资进度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2022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精神,为降低疫情对能源项目的影响,全力推进重点能源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助力全省经济稳步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严格落实孙春兰副总理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加快推进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证已确定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抢抓进度,已完工项目早日投产增效。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指导,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的规范要件 加强政策引导,遵循项目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开工准备四个步骤,实施精细化前期管理,分阶段指导项目业主或筹建机构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尽早开展项目地勘及前期设计论证工作,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编制、论证和申报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推动氢能综合利用可研外审、新纳规的7个抽水蓄能项目预可研报告编制评审及勘察外业等工作,及早达到“能核尽核、能开尽开”。督促有关单位抓紧组织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的风能、太阳能资源详查,尽快完成初步设计规划。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任务事项、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能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或筹建机构,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争取相关支持。 (二)主动协调,缩短前期手续办理周期 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视频会议、线上评审复核等形式,实行特殊时期特事特办,允许部分事项依法依规容缺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各项核准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尽快推动电网建设项目和新下达的92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目标引领,紧盯任务倒排工期 努力克服疫情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对能源重点项目实行挂图作战、分级负责、精准调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确立总体目标基础上,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时间表,规划路线图,紧扣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推动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氢能综合利用、蛟河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早日开工。 (四)有效衔接,力争实现同步投运 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对接在吉林省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企业,鼓励使用本地生产的装备设备,扩大已投产企业订单,提高新能源装备本地化率。抓好已确定的92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强电网和电源企业沟通对接,及时掌握对方建设进度,实现合理布局、科学调控、分步建设、同步运行,满足新能源企业并网需求,积极协调调度,助力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力争所有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五)调度督导,抢抓项目建设进度 对全省重大能源项目从储备、审批、开工、竣工、达产全周期进行调度督导,研究分析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全力推进项目抢抓进度。督项目落地促开工建设,依托全省“十个围绕”、“新基建761工程”等项目平台,实施常态化目标管理,督促确定建设的项目尽快落地,推动新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督续建项目促建设进度,对照2022年5000万元以上续建项目年度计划目标,督促项目进展,努力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尽快将疫情延误的施工进度迎头赶上。督项目竣工促达产达效,将当年计划竣工、竣工后未达产或达产不足的能源重点项目纳入调度督导清单,帮助业主协调解决梗阻问题,推动项目及时投产增效。 (六)营造氛围,发挥引领示范效应 不断总结项目建设方面好的做法经验,做好能源重大项目集中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能源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山水蓄能三峡”全面开工启动仪式为引领,通过组织集中开工、现场办公、进度晾晒等方式,形成项目开工建设接续有力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机制 (一)专班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重点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加强对全省能源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地区之间协同联动,及时跟进省内外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五化”工作机制 按照“五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机制化的落实措施,逐个项目制定施工图和路线图。明确计划目标、方法路径、完成时限、责任区分,从组织、政策、资金、机制、考核等多方面加强保障,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三)调度监测机制 建立省、市、县(区)三级能源主管部门工作协同联络机制,实施扁平化管理,采取清单化调控、台账化推进的模式,加强重点项目动态监测调度,督促能源企业倒排工期,细化项目实施计划,加快推动项目建设进度。 (四)包保帮建机制 在专班推进的基础上,能源主管部门和机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同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帮建关系,明确项目包保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巩固服务企业大调研成果,深入一线了解掌握影响和制约项目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及时向项目专班汇报,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奖惩激励机制 最大限度调动积极因素,对提前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企业和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相应的鼓励。对项目实施和投资进度慢见效缓的地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开工建设的,依法依规取消其项目开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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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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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7日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获悉,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办法》规定,井工煤矿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人以上)的、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分钟的,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参加,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测评,内容包括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制度、装备、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办法》明确了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的,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80分或者有“不合格”项的,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申请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办法》指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要适时对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开展“回头看”和现场检查;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要依法依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