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峰、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下浮动60%》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19
  • 5月16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划分峰、平、谷时段:

    (一)冬季(1-2月、12月)

    峰时段:9:00-11:00、17:00-23:00;

    平时段:8:00-9:00、11:00-17:00、23:00-0:00;

    谷时段:0:00-8:00。

    (二)非冬季(3-11月)

    峰时段:8:00-9:00、17:00-0:00;

    平时段:7:00-8:00、9:00-13:00、14:00-17:00;

    谷时段:0:00-7:00、13:00-14:00。

    工商业用户参与浮动的平段电价为上网电价(交易电价或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不参与浮动。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至5月29日。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现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至5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gw.guizhou.gov.cn/),进入“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件:jiageguanlichu@163.com。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我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独立储能电站充电。

    (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公共交通、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医院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

    (三)污水处理厂(站)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按规定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根据我省现行电力系统负荷、新能源消纳以及季节变化等情况,划分峰、平、谷时段,具体如下:

    (一)冬季(1-2月、12月)

    峰时段:9:00-11:00、17:00-23:00;

    平时段:8:00-9:00、11:00-17:00、23:00-0:00;

    谷时段:0:00-8:00。

    (二)非冬季(3-11月)

    峰时段:8:00-9:00、17:00-0:00;

    平时段:7:00-8:00、9:00-13:00、14:00-17:00;

    谷时段:0:00-7:00、13:00-14:00。

    三、浮动比例和基数

    工商业用户参与浮动的平段电价为上网电价(交易电价或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不参与浮动。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

    四、其他事项

    (一)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发、用电企业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申报分时段电量、电价,原则上分时电价的浮动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售电公司与用户按分时电价政策签订电力销售合同。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曲线以及市场交易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电力用户参与浮动的上网电价按交易合同明确的平段电价和全省统一浮动幅度执行。

    (二)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无法在发、用两侧直接传导的,由电网企业单独归集,按月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滚动清算。

    (三)现货连续结算试运行后,参与现货交易的批发侧终端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段、谷段、平段的用电量。

    (五)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确保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增量配电网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

    (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级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快用户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服务。

    (三)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做好交易合同签订等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服务。

    (四)本通知自2025年 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8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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