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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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2-28
  • 近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电价比重,促进发用电价格顺畅传导。

    守住民生用能底线。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保持民生用电价格稳定。

    规范市场价格合理运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市场化电价与煤炭价格有效衔接,促进电力市场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

    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适应煤炭价格波动与市场化电价联动的需要。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通过市场化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行业无序发展。

    推动燃煤发电交易电价合理形成。鼓励市场主体在中长期合同签订中明确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行交易电价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

    (二)调整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

    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

    支持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纺织服装生产和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电,继续执行特殊电价政策。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采购机制

    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快电力市场培育和发展,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合理确定代理购电规模。电网企业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综合居民和农业用户预测电量及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的规模。

    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构成。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与用户进行电费结算,并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

    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

    (四)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明确执行范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

    优化时段划分。将每日用电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具体为: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时(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时段8小时(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明确分时电价标准。工商业用电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6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所有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时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和峰谷价差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市场交易合同中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电力用户,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适应工商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着力打造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

    (二)完善新能源电价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完善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价格机制,严格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考核,推动新能源电价与煤电价格合理衔接,引导企业投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绿色电力价值。

    (三)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四)强化市场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能源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围绕发用电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规行为,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hangye/2022/02/26/detail_20220226118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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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25日,新疆发改委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且最高可上下浮动65%。 根据文件,《方案》明确了四项改革措施,即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浮动范围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其次是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工商业用电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6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再次是建立电网代理采购机制,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优化峰平谷时段划分,明确分时电价标准,建立尖峰电价,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鼓励用户主动参与电网调峰。 文件要求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要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完善新能源电价机制,严格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考核,更好体现绿色电力价值;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变化,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强化市场运行监管,围绕发用电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强对电力企业和交易机构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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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11-01
    • 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 此次改革为尚未进入市场的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将大幅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 ● 今年上半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平均降价幅度3.4分/千瓦时,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约300亿元 煤电上网电价迎来新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明年1月1日起,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燃煤发电是保障我国电力供应的主力电源,平稳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现行机制难以反映市场供求变化 2004年以来,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及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发电侧价格体系合理形成曾发挥重要作用。 15年过去,为何再次提出改革?“‘标杆价’毕竟是一种固定价格制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娟介绍,近几年电煤价格高位运行、但电力供求相对宽松,二者走势背离等导致的电价影响因素趋于复杂,缺乏弹性执行机制的“标杆价”很难适时适度地做出反应,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此外,因价格缺乏弹性且形成机制不完善,煤电上网电价“定价之锚”作用明显减弱,客观上不利于水电、核电、燃气发电等上网电价以及跨省跨区送电价格的合理形成。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利条件也在不断积累。近年来,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约2.17万亿千瓦时,比2017年增长30.7%。各类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意愿不断增强。 据了解,当前约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电价已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数据显示,2018年度全国煤电参与市场化交易部分电量的电价,较燃煤标杆电价的平均下浮率为11.24%。 “此次改革所涉及的即为尚未进入市场的这部分燃煤发电电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吕世森介绍,初步估算,除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居民、农业用户电量外,此次改革为剩下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 改革后,市场化交易具体如何进行?根据《指导意见》,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资源优化配置,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 不少人关心,此次改革对于煤电市场各主体将会有什么影响。 “新机制进一步兼顾上下游波动,结合了煤炭价格和电力市场状况,下游的需求也可以影响电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副主任叶春告诉记者,长期来看,煤电价格放开最终将真实反映市场需求和发电成本,理顺上下游产业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新业认为,改革后,技术进步带来的效率提升将会反映在电价中,低效率机组逐渐退出市场,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电效率的整体提升。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用户用电成本将呈现“三不变,一降低”: —— 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销售电价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保持价格水平稳定,不会增加居民、农业用电负担。 —— 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继续按现行市场规则形成价格。 —— 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 —— 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方式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价水平有所降低。“改革明确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在电力供求相对宽松的情况下,多数地方用户电价将稳中有降。”该负责人分析说。 据悉,今年上半年,全国完成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达1.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3%。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平均降价幅度3.4分/千瓦时,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约300亿元。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改革后,原来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相关联的其他电源电价政策要怎么衔接?根据《指导意见》,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改革强调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最大程度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如何保障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此次改革强调平稳有序、分步实施,逐步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范简单放开引发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各地煤电发展情况差异较大,为体现合理性及公平性,《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的省份,可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要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