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实施在即 我国首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提档升级》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hujm
  • 发布时间:2019-11-28
  • 12月1日,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即将正式实施。新规聚焦公众普遍关注的疫苗冷链运输、全程追溯等环节,明确将施行最严格监管。而在疫苗生命周期的源头,研发试制阶段的关键部位——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新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其中要求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疫苗的研究,必须在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也就是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

      生物安全高等级实验室如何迎接新规实施?科技日报记者日前探访了我国首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武汉大学ABEL-Ⅲ实验室(以下简称A3实验室),见证新规为生物安全研究前沿领域带来的变化。

      SARS病毒疫苗从这里迈向临床

      走进武汉大学A3实验室,第一道程序就是换装安全防护服。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记者戴上口罩、目镜,穿上制服然后在密闭的风淋室消毒数十秒。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进入实验室的人(或物)把细菌带入造成污染。而整个500平方米的实验室在实验期间也一直处于负压状态,室内空气必须经过安全处理才能流通,从而把研究对象——病毒“困住”。

      武汉大学A3实验室建成于2003年8月,而我国直到一年以后的2004年才开始施行实验室认可制度。在经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1年多严格评审后,2005年武汉大学“生物安全三级动物实验室”成为我国首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这里至今仍保留着当时颁发的编号为“001”的认可证书。时任实验室主任的武汉大学医学院孙理华教授回忆,生物安全等级三、四级的实验室研究的是高度危险的病毒,传染性强且没有疫苗。为了保证病毒研究人员的安全,也为了保证病毒被“困住”,连空气里的微生物都不能随便跑出去,十多年前的武汉大学A3实验室,其防护设备和措施就已经达到四级实验室的级别。

      研究人员对安全制度的执行也严格到近乎苛刻,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也是绝不允许的。孙理华至今仍记忆犹新,2003年11月18日下午4点,一只已经携带SARS病毒的实验猴子试图打开笼子外面的有机玻璃窗,监控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异动并迅速通知实验室内工作人员现场处理,在短短数十秒内阻止了动物逃脱。事后,管理人员又重新调阅24小时内的监控录像,对应排查消除所有风险隐患。基于此,一批SARS灭活疫苗顺利、安全通过18只实验猴体内实验,保障了相关疫苗从实验研发走向临床应用。

      打造生物医学实验的“安全堡垒”

      此次提档升级,武汉大学A3实验室重点建设了生命支持系统,将原来直接把外部空气送入实验人员面罩内的方式,升级为将外部空气的温湿度调整到合适程度,并过滤掉粉尘颗粒和异味后送入,并且送气管路更合理、轻便,方便佩戴,便于研究人员长时间在实验室内开展活动。

      此外,将原有的房间净化围护结构升级为不锈钢焊接的气密性围护结构,进一步加强了房间的安全性,有效控制污染物外泄,特别是以气溶胶(即空气)传播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此举将有助于今后开展以非人灵长类为主的感染性动物实验,而非人灵长类动物是开展疫苗研究必不可少的实验动物。

      除了灵敏、在线、实时的控制系统,整个实验室还配套有特别的“逆逃逸”设备。例如负压维持设备,实验室里的气压低于外部气压,空气不会溢出,而且负压是梯度的,在最危险的地方气压最低,比如关实验动物的笼子,确保那里的空气绝对出不去。人员进入试验区要经过多道风淋、缓冲系统等。

      为了能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仍旧保证安全,武汉大学A3实验室楼高16米,地基却深入地下12米,能抗六级地震;实验室的墙壁两面夹有彩钢板,让灰尘难以“落脚”。

      服务生命科学发展,续写零事故历史

      除了硬件设施上的不断提档升级,武汉大学A3实验室在设施工况、运行记录、体系文件、人员专业性等“软件”上也持续探索,走在前列。

      近二十年来,在这里进行的每一项科学研究,大到国家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小到实验室进出交接记录,每一笔都清楚明白记录在册,当事人签字归档后存放。一本本精心装订的纸质台账,一帧帧数据可视化的原始记录,“软硬兼修”,保障了武汉大学A3实验室实现连续多年零事故运行,为我国后续建设的多家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提供了宝贵经验。

      2018年,武汉大学A3实验室第四次通过国际最高资质的AAALAC完全认证(实验动物领域国际最高、最全面的认证资质)。负责人李红良教授介绍,武汉大学A3实验室已累计完成1300多只非人灵长类猴的艾滋病、结核等实验,是我国近十年来最为繁忙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也是全球开展感染性猴动物实验最多的地方;被国家卫计委指定作为我国履行国际生物安全公约《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与病毒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实验室报备联合国,被科学技术部列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2003年SARS期间开展了疫苗研发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被指定为奥运“百日”生物安全应急检测实验室,2012年被国家卫计委指定为国家防控MERS应急储备实验室;为国家传染病重大专项、科技部支撑计划、国家基础研究重点项目973项目等国家和省部级137个传染病相关项目的完成提供了坚强保障。

      “我们既面临着新发传染病的威胁,还面临着老传染病‘死灰复燃’的威胁,对病原微生物的研究丝毫不能松懈,作为基础保障设施,我们有义务为更重大的研究任务和感染性事件提供‘零风险’服务。”李红良说。武汉大学A3实验室已经经过近三年时间的维修,对设备设施和管理的要求更高,将持续为国家高致病性病原的防治、疫苗的研发提供支撑,在进行常规化、规范化、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技术服务的同时,积极进行科技创新,为生命科学的研究提供创新性技术服务。

  • 原文来源:http://digitalpaper.stdaily.com/http_www.kjrb.com/kjrb/html/2019-11/27/content_43555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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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开始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有关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疫苗管理法在疫苗研制、注册、生产、批签发和流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疫苗管理法坚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四个最严”为立法宗旨,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进一步提高,如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最高罚款从相应货值金额的30倍增加至50倍;属于劣药的,最高罚款从20倍增加至30倍。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也增加了行政拘留等惩罚。   “严”字当头,实施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管理   “疫苗管理法应该说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四个最严’的要求,对疫苗实施了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严管,这将有利于规范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疫苗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说。   “严”字贯穿疫苗研制管理、流通和配送管控等各个环节。   比如,在研制管理方面,疫苗管理法强调研制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控制和菌毒株、细胞株管理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也作出了特别的管理规定,要求审慎地选择受试者,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是省级以上的疾控机构来组织实施。   从事疫苗的生产活动,除了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要求外,还应该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既要具备适度规模和产能储备,还要具备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疫苗管理法提出了严格的生产准入管理。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疫苗管理法同时要求疫苗生产过程符合核定的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的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和检验。产品上市后,也要制定并且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地开展上市后的研究,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对于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验证。对疫苗还要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该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和检验。   疫苗管理法同时规定,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向疾控机构供应,疾控机构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配送疫苗也应该遵循疫苗储存、运输的管理规范,全过程要符合规定的温度、冷链储存等相关要求,而且能够实时监测、记录温度,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   安排必要资金,对创新疫苗予以优先审批   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生产60种以上疫苗,预防34种传染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国产疫苗占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近几年,我国疫苗产业整体水平持续提升,甲肝灭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三价流感疫苗和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4个品种通过WHO预认证,列入联合国机构采购目录。   但研发创新能力不强,仍制约着我国疫苗产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国内企业创新型疫苗研发能力不足,研发投入低。   为此,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对于创新疫苗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目前我国45家疫苗生产企业争夺近300亿元以上的市场份额,一种疫苗产品最多有十几家企业同时生产,也存在多家企业只能生产一种疫苗的现象。   为此,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此外,疫苗管理法还提出一系列鼓励疫苗创新和发展的措施,包括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地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等。   统一追溯编码,有望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目前,国内疫苗生产企业均在使用原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但使用的追溯系统不同,不能互联互通,不能形成完整的信息链,存在多追溯系统并存、数据共享协同难,跨地区追溯难度大等问题。   作为强化疫苗全程质量监管的一个最有效措施,疫苗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还有相应的规范。建立全国疫苗信息化追溯的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相关信息,最终实现疫苗全程电子的可追溯。这意味着有望实现疫苗产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统一的标准规范是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药品追溯数据汇聚和分析的重要前提。今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所需的5项标准。   据了解,早在2018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药品(含疫苗)追溯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明确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统一追溯码编码规则,提出追溯过程中需要企业记录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数据交换要求等,指导相关方在统一标准规范下共建药品(含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   实行目录管理,鼓励商业保险对异常反应进行补偿   疫苗接种产生的异常反应,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在异常反应处置方面,疫苗管理法的一大突破,就是建立目录,一是便于调查诊断和鉴定,使整个过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据;二是使补偿更加合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今年早些时候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录的建立一定经过大量现场实践,包括疫苗临床试验,大量文献研究等,列出某一种疫苗可能出现什么样的情形,什么样的情形可以作为异常反应。   11月20日,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办的疫苗管理法宣传贯彻座谈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王建军表示,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制度,研究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目录,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的制定工作。   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原来各省都有类似规定,但是不够统一,容易互相攀比。为此,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统一制定补偿原则、程序,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制定补偿的具体办法。另外,疫苗管理法还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目的是使补偿、调查、诊断更快捷、更规范,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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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建设的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成,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在哈尔滨授予认可证书,实验室相关研究随之展开。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实验室是我国第一个完全自主设计、建设和管理运行的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其建成运行,使我国具备开展所有已知重要传染病病原动物试验的能力,将有力提升我国烈性传染病的防控和研究能力。   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是生物安全防护等级最高的实验室。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于2004年立项,2015年12月建成并通过工程验收,2018年7月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   实验室依托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成立于1948年,建所70年来,为我国消灭牛瘟、牛肺疫,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SARS、马传贫、猪瘟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介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将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积极联合有关研究机构,针对烈性传染病防控开展合作研究,为保障养殖业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关键平台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