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新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3-28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同时,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据了解,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设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急预案》提出,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应急预案》要求,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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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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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5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文如下: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府办函〔202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4 区域合作 3.5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4.2 储备保障 4.3 运输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7 附件 7.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2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成品油供应应急调控机制,提高保障成品油供应安全和应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正常有序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政企协同,密切配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与有关成品油销售企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2强化监测,快速反应。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1.4.3统筹兼顾,科学应对。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成品油供应和需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2 组织体系 2.1 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设立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阳江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阳江海关、阳江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阳江海事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处置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监测我市成品油供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处置预案;了解、掌握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指挥部请示报告;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应急协调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指导。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成品油供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成品油监测预警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市成品油供应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市内成品油生产、供需运行和储备相关信息,构建联接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按照职责监控、收集并定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 3.1.2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监测到将出现或已经存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风险时,应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可能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按规定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发展态势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3.1.3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要加强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监测力度,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联动准备,并加强相关舆情检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按照应急机制处置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经研判将不会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已结束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响应启动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根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2.2.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3.2.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3.2.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专家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资源、调整生产、动用储备、统筹供应等。 3.2.3.1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调运市外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重要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供应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2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3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4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部署,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4响应终止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过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3.2征用补偿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重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 区域合作 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市际间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区域性成品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能力。 3.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对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保障。 4.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成品油储备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 4.3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要优先保证成品油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成品油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成品油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6.1.2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部分县(市、区)成品油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 6.1.3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为应对成品油供应紧张,防止或减少对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6.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5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是指中直驻粤成品油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 6.2 预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件 7.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1.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报道工作。 7.1.2市委网信办:协同成品油主管部门监测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出现的有关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配合做好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7.1.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成品油价格监测预警,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成品油价格管理;负责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督促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正常生产、成品油销售企业做好库存管理,组织协调成品油调运;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调运等工作。 7.1.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执行生产计划,保障成品油安全有序生产。 7.1.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成品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7.1.6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处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经费予以必要的保障。 7.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预防和应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突发环境事件。 7.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9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指导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7.1.10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内成品油价格、计量、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7.1.1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成品油消费及成品油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7.1.12阳江海关:负责统计监测成品油进出口情况,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成品油进出口相关事宜。 7.1.13阳江市税务局:负责执行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市内成品油税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偷逃税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 7.1.14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扑救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环节发生的火灾,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7.1.15阳江海事局:负责维护所辖区域海上交通秩序,优先安排运输成品油船舶进出港;按职责组织或参与涉及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职责参与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1.16阳江军分区:负责与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实现军地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资源共享。 7.1.17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所辖管道的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18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调拨原油进厂,加大生产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生产、调拨、供应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生产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1.19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增加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快调运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调拨、供应、销售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储存、运输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2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1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2天;市内20%以上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2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4天;市内15%以上、2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3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6天;市内10%以上、15%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4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V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8天;市内5%以上、1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并持续48小时以上。
  • 《?江苏发布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9-08
    • 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大体检、大整治、大改造、大宣传”,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突出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瓶装液化气全链条安全管理,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细化任务分工,明晰职责边界,城乡一体化推进,精准实施十大专项行动集中攻坚,“起底式”“全覆盖”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建立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科技赋能、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利用三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实施十大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集中攻坚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集中攻坚阶段,各地各部门全面对照国家方案整治要点,围绕“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开展排查整治,做到整治工作全覆盖、不遗漏,并同步开展全省燃气安全整治十大专项行动。 (一)打击瓶装液化气“黑气”市场专项行动 1.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排查、发动群众举报、信息监测等方式,摸清源头和底数,依照法定职责打击非法贩售、运输、储存、配送瓶装液化气。强化联合惩戒、行刑衔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推动“黑气”市场整治常态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充装站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问题瓶”,充装时掺混二甲醚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瓶灶管阀”等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全面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严格落实“阳光充装”管理,推动充装视频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按照“一瓶一码、一扫一充”要求,严格落实气瓶扫码充装登记,加强充装数据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属地政府发布公告,通过上门走访、信息通知等方式,告知状况不明、超期气瓶的风险隐患,引导用户将问题气瓶交由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企业回收处置。在属地政府指导下,瓶装液化气企业明确公司气瓶回收处置政策,提供电话预约和上门回收等服务。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在提供新气瓶时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信息登记管理。督促充装单位对回收气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或去功能化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生产企业和实体店、电商平台销售单位,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问题瓶”、“问题灶”、“问题软管”、“问题阀”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行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扣押、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防止流入市场。依法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两相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瓶灶管阀”等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用户严格落实随瓶安检制度,集中攻坚期间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将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录入本地区瓶装液化气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下达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闭环管理。对燃气企业未定期开展餐饮等用户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督促使用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加强对购买使用合格“灶管阀”,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宣贯;督促每月对照检查要点自查并公示。督促餐饮企业要求从业人员每日对“灶管阀”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落实“人走阀关”要求。(省商务厅负责) 3.属地街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内餐饮等重点用气单位(人)的上门巡查,对燃气企业入户安检、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但未及时整改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加大上门巡查频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属地街镇负责) 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气液两相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阀和橡胶软管,以及使用中压供气的燃烧器具(含猛火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灶管阀”及配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应立即依法查封问题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更换使用合格产品;逾期不整改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燃气企业,由其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餐饮企业完成整改的,恢复供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餐饮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有关产品质量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卫健、民政、民宗、文旅、机关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别督促学校、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用气单位(人)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四)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畅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全面排查堵塞上述生命通道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清除,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要持续开展小区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的排查整治,实现动态清零。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引导用户及时更换橡胶软管、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灶具和可调节调压阀,主动置换问题气瓶,鼓励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装置。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假冒伪劣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且有明确案件线索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依法调查处理。对拒不更换不合格“灶管阀”产品,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企业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更换不合格产品的,地方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或救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燃气许可审批管理整治专项行动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充装许可、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审批管理存在问题,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未按许可规定开展经营、充装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灶管阀”等产品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审批管理,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灶管阀”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与老旧管道改造专项行动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供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督促燃气企业按照标准对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调压室(柜、箱)、车用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设施,以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开展全面自查,加快推进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持续加大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推动闭环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穿越密闭空间、巡查维护不到位、第三方施工未落实保护方案等问题,严查擅自开工和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第三方破坏造成重大事故的,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道改造,建立动态排查整治机制。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摸清燃气管网运行状况,开展管道运行风险评估,强化动态监测和预警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燃气输配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严查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车辆从事燃气运输,不按指定路线运输、以车代站、以车代储存和跨省市可能存在运输“黑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工和配送车辆管理,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与送气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按要求统一配送服务车辆,严格落实配送车辆依规注册登记。发现送气工存在违法销售、违规配送和存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送气工黑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实施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瓶装液化气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石油化工原料(燃料)生产经营整治专项行动 1.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以及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等企业或个人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实施处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流通环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查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加强对瓶装液化气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瓶装液化气企业非法提供“黑气源”、未购买合格加臭气源、未落实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反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省商务厅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指导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聚焦较高风险以上等级企业,加强问题跟踪督办,严格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小散乱”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燃气企业通过资产并购或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优化调整现有瓶装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布局,构建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按照《2022-2025年江苏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压茬推进。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和项目融资作用,确保老化管道和设施存量提前清零。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用地支持政策,统筹考虑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完善燃气价费政策 1.制定印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指导各地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施联动,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对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有关情况开展调研基础上,完善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地方可推进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燃气安全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全省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健全气瓶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探索建立配送—充装追溯联动执法机制。推行配送人车对应、范围固定,实现对人、车、瓶的定位监管和送气工配送服务行为的监控。属地政府要构建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预警监控平台,实现“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一体化功能。要加强各部门在建在用系统之间的功能衔接和资源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划定市场准入红线,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条件,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等经营许可审批;修订完善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划定市场退出、责任追溯红线,全面开展燃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及时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清出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完善燃气安全标准规范体系,尽快编制印发居民、餐饮(含食堂)、工业等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要点,规范燃气企业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和用户自查自检,以及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和属地网格员、消防安全员日常巡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制度,修订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加强燃气安全社会宣传,突出宣传公益性,增强宣传覆盖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公用安全进万家”安全宣传活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推动燃气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常识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小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燃气安全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燃气企业场站、燃气管道周边风险区域、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等问题,集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拿出严、实、细的举措,开展风险隐患整治集中攻坚。 1.起底排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优化完善基层管理网格,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隐患动态发现处置机制。排查整治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查实奖励机制。加强媒体曝光,发挥监督作用,针对燃气安全问题线索,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闭环销号。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交办、限期整改、狠抓督办。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明确专人盯防,确定有效管控措施,跟踪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完成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整治,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问题短板,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打击“黑气”联动查处惩戒、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闭环管理等工作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燃气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监测预警,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安委会领导下,依托省城市地下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成立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省教育厅、民宗委、公安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省级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各抽调精干力量1人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成员集中办公。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狠抓落实,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务求实效;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22〕33号)《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等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规范行业秩序。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向下再向下”,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强化问效问责。省工作专班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提醒、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专项整治实施过程监督,将推进落实情况纳入省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和考核内容。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工作专班将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 各地要成立本地区工作专班和办公室,立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各设区市工作专班于2023年9月6日前将市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部署开展情况报告报省安委办,抄送省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3年9月起,每月2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