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36号文配套细则:机制电量≤90%,机制电价最长执行14年》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13
  • 5月12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两个规则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件要求,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编制了《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广东电网公司研究编制了《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竞价原则方面包括:


    市场导向定价。鼓励新能源项目积极参与竞价,在合理范围内自主报价,促使机制电价精准反映新能源项目的真实价值、市场供需状况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引导电力资源朝着高效、优质的项目流动,优化新能源产业的资源配置。


    合理制定规模。紧密结合广东省新能源发展目标,全面衔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与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要求,合理制定竞价电量规模。


    政策协同保障。构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协同发力保障增量项目竞价机制的有效运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全方位推动新能源增量项目在市场化竞价机制下健康有序发展。


    竞价组织时间为每年底组织已投产及次年投产的新能源项目竞价交易,2025年中期组织开展首次竞价交易。


    主体范围方面包括:


    (1)2025年6月1日(含)后投产、完成政府核准或备案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投产时间认定: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项目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日期、项目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出具时间,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确认;对于6MW以下等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和豁免开展质量监督的项目,以项目业主出具的正式投产时间文件进行认定,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10千伏以下新能源项目由属地电网企业提供,以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作为投产时间。对于计划实施分期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总备案容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为分期备案。


    (2)尚未投产、但项目方承诺于次年12月31日及之前投产、完成政府核准或备案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其中,参与2025年中期组织的首次竞价交易的新能源项目为承诺202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


    文件表示,机制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与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衔接,且不高于90%;对于竞价周期内已成交的中长期交易电量、绿电电量,相应调减竞价申报比例上限。机制电价申报上下限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竞价机制方面,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开展竞价交易。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比例,按照近三年同类型历史小时数、项目容量计算新能源项目申报比例对应的电量绝对值。将电量绝对值按新能源项目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方式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竞价总规模内的新能源项目全部成交。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本次竞价交易的所有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的最高报价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为申报的机制电量比例。未入选新能源项目可继续参与后续竞价交易。


    执行期限方面,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为海上风电项目14年、其他新能源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竞价时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已投产项目按照入选时间确定。


    在保障措施考核机制方面,文件提出,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较竞价时申报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实际投产日期之前合同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延迟6个月及以上,则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三年内该项目的竞价资格。投产时未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的光伏、风电项目,在满足“四可”要求前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若新能源项目已执行机制电价仍登记参与竞价交易,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


    此外,在《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结算电价。执行机制电量差价结算机制的新能源项目需在合同中明确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及机制电价水平来源。其中,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和机制电量比例按照《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执行。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按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竞价结果并结合执行期限执行。机制电量比例按方案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竞价结果、以及新能源项目申请调整的结果取小执行。


    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电源加权平均价格分为海上风电、其他风电和光伏三类,分别根据该类型所有新能源项目(包括报量报价参与交易、通过虚拟电厂聚合参与交易以及接受市场价格新能源项目)所在节点的实时市场价格及其分时上网电量加权计算得到,由电力交易机构每月8日向电网企业提供。

  • 原文来源:https://power.in-en.com/html/power-2459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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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2-25
    • 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向与趋势。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为新能源项目投资和绿电交易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此背景下,深刻理解电力市场与新能源投资的经营主体,有望在政策变革中抢占发展先机。 为进一步探讨政策影响与市场建设路径,2月14日下午,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邀请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举办“风光加速度: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与企业参与”专题研讨会,并发布合作研究报告《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现状与展望》(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通过重点梳理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相关规则,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理论逻辑与运作机制,为未来市场建设与企业参与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借鉴,也帮助经营主体理解政策变迁背后不变的逻辑,并据此制定合理的长期投资和采购策略。     会议由绿色和平东亚气候与能源项目经理唐大旻主持,绿色和平中国总负责人袁瑛、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立、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刘毅致辞。 绿色和平中国总负责人袁瑛在致辞中提到,中国正在不断拓宽新能源消费的场景与边界,而省级电力市场将在未来发展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立教授在致辞中期待本次研讨会在绿电市场发展逻辑和跨区交易、价格机制等核心议题上开展有科学性与前瞻性的讨论。 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刘毅在致辞中强调,报告与国家政策高度契合并提出了未来发展机遇与方向。 绿色和平东亚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吕歆和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研究所副所长蔡元纪对报告的主要发现进行了解读。      吕歆在发言中分享了报告的设计思路。她提到,新能源的大规模部署和入市需要考量三个现实问题,首先是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新能源本身的发电特性对其长期稳定的收益预期产生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而后聚焦于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在因地制宜发挥地方优势与符合全国电力市场统一规范中找准平衡;最后对于多区域参与市场的经营主体来说,理解各省级市场机制与规则,并灵活的制定多元化的绿电采购策略尤为重要。      在此基础上,吕歆介绍了报告的研究脉络。报告从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历程出发,梳理了关键共性问题和典型市场机制设计。同时,选取了中国八个典型省(市、地区)电力市场,围绕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和绿电交易四个方面的关键市场机制进行了总结。 蔡元纪在分享报告研究思路时指出,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是手段而非目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他强调,以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的模式,既未体现市场的供需关系,也未明确相关经营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结合海外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案例,蔡元纪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应对电力电量失衡的市场及配套机制、提升超短期灵活性需求的辅助服务市场、应对多重市场营收风险的保障机制,以及支持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体现的绿证制度。     他提到,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历了从产业探索到产业发展再到产业成熟的转变。报告梳理了中国对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选取了广东、山西、甘肃、蒙西、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八个典型省(市、地区)的绿色电力市场,对其建设经验、理论逻辑和运作机制进行展开。     通过对比八个省(市、地区)各具特色的市场机制,报告提炼出创新且有效的机制设计,为更广泛的市场提供参考。例如,分布式聚合交易、绿电事后交易、绿证偏差交易、消费侧绿电补贴等探索,为企业多样化的绿电采购策略提供了借鉴与激励。     最后,蔡元纪总结了报告指出的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广政府授权合约和长期购电协议、强化绿色电力消费场景、推广先进试点经验等政策建议,以及设立100%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定多元化绿电采购策略、推动新型绿电消费商业模式等企业建议。 本次嘉宾讨论的环节由两个圆桌组成,其中圆桌1“企业绿电交易经验分享”由《财 经》杂 志高级记者韩舒淋主持,巴斯夫亚太区电力及可再生能源高级经理查琳、腾讯数据中心能源电力专家牛凯、法电新能源企业售电业务高级经理谷雨、绿色和平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研究员谢雯雯参与讨论。 圆桌2“绿色电力市场建设中的关切问题”由《能 源》杂 志副主编武魏楠主持,华北电力大学专职研究员赵云灏、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研究所副所长蔡元纪等嘉宾参与讨论。    靴子落地:136号文将如何影响中国新能源的发展? 136号文的出台,将从多个维度深刻影响未来中国新能源的发展,其中创新地引入机制电价对未来新能源价格、发用双方的精细化管理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省一级的市场政策也将进一步明确各地区绿色电力市场发展方向。      机制电价:新能源价格新逻辑     136号文不仅明确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还引入了机制电价这一重要变革。这一机制与海外电力市场中的差价合约(Contract-for-Difference,CfD)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以英国的CfD为例,参会专家指出,中国的机制电价与英国的CFD在设计和执行上有所不同。针对“价差”的计算方式,英国的CfD基于实时交易价格计算,而中国采用月度平均交易价,这一设计更激励项目参与市场并提高竞争力。她强调,这一政策有助于优化风电和光伏的布局,推动开发者选择高价区域等。 此外,关于机制电价与绿证收益的核算问题也是各方关注的重点。对此,赵云灏表示,绿证与绿电交易将趋向于独立并行,而非市场耦合。他提出,绿电绿证市场可长期独立存在,但未来可在价格机制上进行协同。     此外,对于新能源波动性对系统调节能力带来的挑战这一问题,他表示,随着新能源逐渐成为主力电源,应认可新能源在绿色转型中的积极作用,电力行业需进一步研究新能源出力特性,以电力市场保障新能源的合理收益,多维度细化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并在电力市场运营过程中科学地发现灵活性资源的价值,以市场和电价机制引导灵活性资源有效发展。 在讨论PPA中定价格策略的经验时,查琳总结了三个关键点:首先,买卖双方应对未来能源价格有一个一致或稳定的预期;其次,光伏和风电项目在电力市场中的价值差异,合约曲线等因素都将影响定价策略;最后,她认为136号文中的机制电价或将成为未来签署长期PPA的价格锚点,最终将取决于供需关系。她强调,尽管长期PPA的价值在近年来有所体现,但仍需更多政策激励和信贷支持,以体现长期PPA对更多新能源项目开发的推动。     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已来     对发电企业而言,新能源全面入市是必然的趋势,其对发电企业带来的挑战也是显著的,如何增强市场能力成为关键。谷雨指出,投资前发电企业可通过包括长期购电协议(下称“PPA”)在内的形式与电力用户紧密合作,提前明确消纳方式和机制,以提升市场确定性。此外,投资前的技术准备亦至关重要,未来需细化投前评估环节,尤其是节点级的供需情况。 谷雨指出,在运营期间,由于此后机制电价对标全市场交易均价而非单个场站收入,新能源电站的收入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市场表现。因此,发电企业需提升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能力,包括系统、算法、数据等基础设施及用户粘性、交易策略等能力。     牛凯指出,新文件打破了传统的绿电定价模式,设定了竞价的上下限,这一变化更强调公平竞争,而非依赖补贴电价。他强调,发电和用电双方都需精细化操作,特别是在短期波动和分时电价管理上。传统上对这些因素的忽视可能导致用电成本上升,市场化要求双方在操作上更加细致。     未来省级政策值得关注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136号文后续对应各省级相关部门的细化政策展开了深入讨论。谷雨在发言中指出该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建议与绿电、绿证、PPA等市场机制形成耦合而非互斥,以保证各方应用市场工具的灵活性。他表示,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投资急需确定性,尤其是在电量和电价方面的确定性。因此,该文件为行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但具体量价及期限尚待各地政策落地。他针对期限方面特别指出,尽管当前文件对存量项目的执行期限尚未明确,但适当延长固定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将有助于增强投资信心。此外,新项目将参考同类项目回收投资的期限,其具体定义也建议考虑实际投资的视角,采纳折现回收期等口径。     谢雯雯指出,136号文作为全国顶层设计,赋予了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各省市根据顶层设计出台的地方细则将直接影响政策未来的执行效果,除了量、价和执行期限等核心问题外,她举例说明,文件中提出“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在实际操作中将如何落地仍未有明确答案,这类问题为省级市场留下了较大的思考空间,后续地方如何因地制宜设计细则、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值得关注。     查琳则特别提到,未来机制电价的设定将对电能量价格产生深远影响。在当前现货价差较小的情况下,大部分纳入机制的电量,在开展差价结算时可能以补为主。用户分摊系统费用如果太高,可能导致企业总成本上升,这都需要政策制定者进一步权衡。      在场的业内专家也表示,顶层设计对未来供给侧投资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区域情况。整体上,136号文有助于稳定新能源发展预期,而新能源发展速度将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电网消纳能力、新能源竞争能力和用户侧电价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影响。在新能源超规模发展的地区,新政策推动新能源理性发展,可能导致发展速度放缓。此外,是否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项目进行区分也至关重要。业内专家表示,文件中纳入的分布式光伏、集中式光伏和陆上风电三类项目是否采用统一机制电价竞价,依托成本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让市场自主选择,还是区分机制电价竞价场景,仍需各省政策进一步明确。      从“开盲盒”到稳定供应:企业绿电采购的现实难题       查琳分享了巴斯夫在中国绿电采购的经验,她表示,巴斯夫在江苏和广东等省内新能源资源禀赋较好的地区,都通过签订长期PPA做到了较大比例或100%的绿电覆盖。 查琳表示,尽管企业努力挖掘绿电资源,地方也积极推动交易,但仍然存在缺乏稳定供应,通道问题,难以制定可持续的采购计划等挑战,每年只能“开盲盒”期待可用的电量,这使得长期且可持续的采购变得艰难。其次,她强调仅靠自愿驱动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需求。企业虽然有碳中和目标,但绿色价值变现不足,因此需要更明确的绿电和绿证消费场景。       牛凯分享了腾讯通过绿电采购为主、分布式自发自用和购买绿证为补充的方式,推动实现2030年100%绿电目标的经验。他强调了几个关键点:首先,企业在实现碳中和目标时,不仅要关注价格,更重要的是用电量的保障。他以广东省的事后交易模式为例,认为在新能源波动、用户计划用电与实际用电存在偏差的客观条件下,这种允许以事后交易来实现100%绿电供应的模式值得推广。 其次,牛凯提到跨省跨区绿电通道中的现实问题,例如部分时段可能面临供应不足的情况。最后他预见,随着AI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将持续增长,这将为数据中心企业带来更大的挑战。
  • 《15年过去,为何再次提出改革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11-01
    • 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 此次改革为尚未进入市场的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将大幅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 ● 今年上半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平均降价幅度3.4分/千瓦时,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约300亿元 煤电上网电价迎来新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明年1月1日起,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燃煤发电是保障我国电力供应的主力电源,平稳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现行机制难以反映市场供求变化 2004年以来,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及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发电侧价格体系合理形成曾发挥重要作用。 15年过去,为何再次提出改革?“‘标杆价’毕竟是一种固定价格制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娟介绍,近几年电煤价格高位运行、但电力供求相对宽松,二者走势背离等导致的电价影响因素趋于复杂,缺乏弹性执行机制的“标杆价”很难适时适度地做出反应,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此外,因价格缺乏弹性且形成机制不完善,煤电上网电价“定价之锚”作用明显减弱,客观上不利于水电、核电、燃气发电等上网电价以及跨省跨区送电价格的合理形成。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利条件也在不断积累。近年来,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约2.17万亿千瓦时,比2017年增长30.7%。各类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意愿不断增强。 据了解,当前约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电价已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数据显示,2018年度全国煤电参与市场化交易部分电量的电价,较燃煤标杆电价的平均下浮率为11.24%。 “此次改革所涉及的即为尚未进入市场的这部分燃煤发电电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吕世森介绍,初步估算,除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居民、农业用户电量外,此次改革为剩下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 改革后,市场化交易具体如何进行?根据《指导意见》,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资源优化配置,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 不少人关心,此次改革对于煤电市场各主体将会有什么影响。 “新机制进一步兼顾上下游波动,结合了煤炭价格和电力市场状况,下游的需求也可以影响电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副主任叶春告诉记者,长期来看,煤电价格放开最终将真实反映市场需求和发电成本,理顺上下游产业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新业认为,改革后,技术进步带来的效率提升将会反映在电价中,低效率机组逐渐退出市场,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电效率的整体提升。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用户用电成本将呈现“三不变,一降低”: —— 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销售电价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保持价格水平稳定,不会增加居民、农业用电负担。 —— 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继续按现行市场规则形成价格。 —— 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 —— 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方式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价水平有所降低。“改革明确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在电力供求相对宽松的情况下,多数地方用户电价将稳中有降。”该负责人分析说。 据悉,今年上半年,全国完成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达1.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3%。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平均降价幅度3.4分/千瓦时,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约300亿元。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改革后,原来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相关联的其他电源电价政策要怎么衔接?根据《指导意见》,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改革强调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最大程度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如何保障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此次改革强调平稳有序、分步实施,逐步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范简单放开引发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各地煤电发展情况差异较大,为体现合理性及公平性,《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的省份,可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要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