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全面入市:136号文将如何影响中国绿电市场?》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2-25
  • 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向与趋势。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为新能源项目投资和绿电交易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此背景下,深刻理解电力市场与新能源投资的经营主体,有望在政策变革中抢占发展先机。

    为进一步探讨政策影响与市场建设路径,2月14日下午,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邀请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举办“风光加速度: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与企业参与”专题研讨会,并发布合作研究报告《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现状与展望》(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通过重点梳理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相关规则,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理论逻辑与运作机制,为未来市场建设与企业参与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借鉴,也帮助经营主体理解政策变迁背后不变的逻辑,并据此制定合理的长期投资和采购策略。     会议由绿色和平东亚气候与能源项目经理唐大旻主持,绿色和平中国总负责人袁瑛、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立、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刘毅致辞。

    绿色和平中国总负责人袁瑛在致辞中提到,中国正在不断拓宽新能源消费的场景与边界,而省级电力市场将在未来发展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碳中和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立教授在致辞中期待本次研讨会在绿电市场发展逻辑和跨区交易、价格机制等核心议题上开展有科学性与前瞻性的讨论。

    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刘毅在致辞中强调,报告与国家政策高度契合并提出了未来发展机遇与方向。

    绿色和平东亚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吕歆和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研究所副所长蔡元纪对报告的主要发现进行了解读。


         吕歆在发言中分享了报告的设计思路。她提到,新能源的大规模部署和入市需要考量三个现实问题,首先是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新能源本身的发电特性对其长期稳定的收益预期产生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而后聚焦于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在因地制宜发挥地方优势与符合全国电力市场统一规范中找准平衡;最后对于多区域参与市场的经营主体来说,理解各省级市场机制与规则,并灵活的制定多元化的绿电采购策略尤为重要。


         在此基础上,吕歆介绍了报告的研究脉络。报告从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历程出发,梳理了关键共性问题和典型市场机制设计。同时,选取了中国八个典型省(市、地区)电力市场,围绕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和绿电交易四个方面的关键市场机制进行了总结。

    蔡元纪在分享报告研究思路时指出,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是手段而非目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他强调,以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的模式,既未体现市场的供需关系,也未明确相关经营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结合海外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案例,蔡元纪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应对电力电量失衡的市场及配套机制、提升超短期灵活性需求的辅助服务市场、应对多重市场营收风险的保障机制,以及支持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体现的绿证制度。


        他提到,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历了从产业探索到产业发展再到产业成熟的转变。报告梳理了中国对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选取了广东、山西、甘肃、蒙西、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八个典型省(市、地区)的绿色电力市场,对其建设经验、理论逻辑和运作机制进行展开。


        通过对比八个省(市、地区)各具特色的市场机制,报告提炼出创新且有效的机制设计,为更广泛的市场提供参考。例如,分布式聚合交易、绿电事后交易、绿证偏差交易、消费侧绿电补贴等探索,为企业多样化的绿电采购策略提供了借鉴与激励。


        最后,蔡元纪总结了报告指出的中国省级绿色电力市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广政府授权合约和长期购电协议、强化绿色电力消费场景、推广先进试点经验等政策建议,以及设立100%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定多元化绿电采购策略、推动新型绿电消费商业模式等企业建议。

    本次嘉宾讨论的环节由两个圆桌组成,其中圆桌1“企业绿电交易经验分享”由《财 经》杂 志高级记者韩舒淋主持,巴斯夫亚太区电力及可再生能源高级经理查琳、腾讯数据中心能源电力专家牛凯、法电新能源企业售电业务高级经理谷雨、绿色和平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研究员谢雯雯参与讨论。

    圆桌2“绿色电力市场建设中的关切问题”由《能 源》杂 志副主编武魏楠主持,华北电力大学专职研究员赵云灏、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研究所副所长蔡元纪等嘉宾参与讨论。    靴子落地:136号文将如何影响中国新能源的发展?

    136号文的出台,将从多个维度深刻影响未来中国新能源的发展,其中创新地引入机制电价对未来新能源价格、发用双方的精细化管理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省一级的市场政策也将进一步明确各地区绿色电力市场发展方向。

         机制电价:新能源价格新逻辑     136号文不仅明确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还引入了机制电价这一重要变革。这一机制与海外电力市场中的差价合约(Contract-for-Difference,CfD)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以英国的CfD为例,参会专家指出,中国的机制电价与英国的CFD在设计和执行上有所不同。针对“价差”的计算方式,英国的CfD基于实时交易价格计算,而中国采用月度平均交易价,这一设计更激励项目参与市场并提高竞争力。她强调,这一政策有助于优化风电和光伏的布局,推动开发者选择高价区域等。

    此外,关于机制电价与绿证收益的核算问题也是各方关注的重点。对此,赵云灏表示,绿证与绿电交易将趋向于独立并行,而非市场耦合。他提出,绿电绿证市场可长期独立存在,但未来可在价格机制上进行协同。

        此外,对于新能源波动性对系统调节能力带来的挑战这一问题,他表示,随着新能源逐渐成为主力电源,应认可新能源在绿色转型中的积极作用,电力行业需进一步研究新能源出力特性,以电力市场保障新能源的合理收益,多维度细化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并在电力市场运营过程中科学地发现灵活性资源的价值,以市场和电价机制引导灵活性资源有效发展。

    在讨论PPA中定价格策略的经验时,查琳总结了三个关键点:首先,买卖双方应对未来能源价格有一个一致或稳定的预期;其次,光伏和风电项目在电力市场中的价值差异,合约曲线等因素都将影响定价策略;最后,她认为136号文中的机制电价或将成为未来签署长期PPA的价格锚点,最终将取决于供需关系。她强调,尽管长期PPA的价值在近年来有所体现,但仍需更多政策激励和信贷支持,以体现长期PPA对更多新能源项目开发的推动。

        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已来

        对发电企业而言,新能源全面入市是必然的趋势,其对发电企业带来的挑战也是显著的,如何增强市场能力成为关键。谷雨指出,投资前发电企业可通过包括长期购电协议(下称“PPA”)在内的形式与电力用户紧密合作,提前明确消纳方式和机制,以提升市场确定性。此外,投资前的技术准备亦至关重要,未来需细化投前评估环节,尤其是节点级的供需情况。

    谷雨指出,在运营期间,由于此后机制电价对标全市场交易均价而非单个场站收入,新能源电站的收入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市场表现。因此,发电企业需提升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能力,包括系统、算法、数据等基础设施及用户粘性、交易策略等能力。


        牛凯指出,新文件打破了传统的绿电定价模式,设定了竞价的上下限,这一变化更强调公平竞争,而非依赖补贴电价。他强调,发电和用电双方都需精细化操作,特别是在短期波动和分时电价管理上。传统上对这些因素的忽视可能导致用电成本上升,市场化要求双方在操作上更加细致。     未来省级政策值得关注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136号文后续对应各省级相关部门的细化政策展开了深入讨论。谷雨在发言中指出该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建议与绿电、绿证、PPA等市场机制形成耦合而非互斥,以保证各方应用市场工具的灵活性。他表示,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投资急需确定性,尤其是在电量和电价方面的确定性。因此,该文件为行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但具体量价及期限尚待各地政策落地。他针对期限方面特别指出,尽管当前文件对存量项目的执行期限尚未明确,但适当延长固定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将有助于增强投资信心。此外,新项目将参考同类项目回收投资的期限,其具体定义也建议考虑实际投资的视角,采纳折现回收期等口径。


        谢雯雯指出,136号文作为全国顶层设计,赋予了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各省市根据顶层设计出台的地方细则将直接影响政策未来的执行效果,除了量、价和执行期限等核心问题外,她举例说明,文件中提出“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在实际操作中将如何落地仍未有明确答案,这类问题为省级市场留下了较大的思考空间,后续地方如何因地制宜设计细则、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值得关注。


        查琳则特别提到,未来机制电价的设定将对电能量价格产生深远影响。在当前现货价差较小的情况下,大部分纳入机制的电量,在开展差价结算时可能以补为主。用户分摊系统费用如果太高,可能导致企业总成本上升,这都需要政策制定者进一步权衡。


         在场的业内专家也表示,顶层设计对未来供给侧投资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区域情况。整体上,136号文有助于稳定新能源发展预期,而新能源发展速度将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电网消纳能力、新能源竞争能力和用户侧电价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影响。在新能源超规模发展的地区,新政策推动新能源理性发展,可能导致发展速度放缓。此外,是否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项目进行区分也至关重要。业内专家表示,文件中纳入的分布式光伏、集中式光伏和陆上风电三类项目是否采用统一机制电价竞价,依托成本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让市场自主选择,还是区分机制电价竞价场景,仍需各省政策进一步明确。

         从“开盲盒”到稳定供应:企业绿电采购的现实难题

          查琳分享了巴斯夫在中国绿电采购的经验,她表示,巴斯夫在江苏和广东等省内新能源资源禀赋较好的地区,都通过签订长期PPA做到了较大比例或100%的绿电覆盖。

    查琳表示,尽管企业努力挖掘绿电资源,地方也积极推动交易,但仍然存在缺乏稳定供应,通道问题,难以制定可持续的采购计划等挑战,每年只能“开盲盒”期待可用的电量,这使得长期且可持续的采购变得艰难。其次,她强调仅靠自愿驱动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需求。企业虽然有碳中和目标,但绿色价值变现不足,因此需要更明确的绿电和绿证消费场景。


          牛凯分享了腾讯通过绿电采购为主、分布式自发自用和购买绿证为补充的方式,推动实现2030年100%绿电目标的经验。他强调了几个关键点:首先,企业在实现碳中和目标时,不仅要关注价格,更重要的是用电量的保障。他以广东省的事后交易模式为例,认为在新能源波动、用户计划用电与实际用电存在偏差的客观条件下,这种允许以事后交易来实现100%绿电供应的模式值得推广。

    其次,牛凯提到跨省跨区绿电通道中的现实问题,例如部分时段可能面临供应不足的情况。最后他预见,随着AI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将持续增长,这将为数据中心企业带来更大的挑战。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7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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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武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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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号文推出的价格结算机制需要一笔结算费用,这个费用并不在市场内发生,而是核定好之后纳入到系统运行费中,由工商业用户分享或者分摊。 虽说可能存在分享,也就是机制电价差价结算时会发生小于同类项目实时均价的情况,但我觉得一旦这种事情长期出现,那势必也是该类型项目通过躺平的实时市场价格就足以获取不俗的回报,不推出机制还等啥呢? 所以工商业用户会多出的是一个分摊项,相较于过去多出一笔费用。但也有人会说新能源入市可以降低电能量价格,也就是交易电价会降低,最后的到户电谁高谁低还不一定呢。 这个新能源入市之后电能量市场的交易价格到底是会高还是会低我觉得要看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这一点我们之后的文章会细说。 但新能源入市对于用户侧到户电价的影响,除了交易电价和增加系统运费子项外,还有一点也不能忽略,那就是交叉补贴。 入市≠优发 新能源电量全量入市后,相当于不再属于优先发电的电源范围。 在电网还以统一电价收购新能源电量时,各地的优发电源主要包括这部分新能源,还有核电,小水电以及三余(余压、余热、余气)发电和部分地区的省外来电等等。 这些优发电源按照国家规定都属于政府定价范畴,根据价格排序优先匹配给电网代理购电中的居民和农业用户,剩余电量可以匹配给电网代购工商业用户或者全部工商业用户。 电网取消统购后,各地出台的保障性收购政策所对应的电量依然还是处于这个优发的范围内,剩余部分才是市场化电量。 那么现在这么大一块电量脱离了优先发电的身份,按照优发优购的匹配规则,如果当地有高于燃煤基准价的优发电源,那么相较于过去,居民农业用户所匹配到的优发电源整体均价将会上浮。 但居民和农业用户依然还在执行相对较低的目录电价,所以在收费不变而购电成本变高的情况下,需要工商业用户来承接的交叉补贴费用自然也会提高。 交叉补贴 我们在去年《简析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的产生》一文中曾经详细解释过何为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虽然这是一个系统运行费下的二级子项,但也属于一个大杂烩,但凡有些类似的需要工商业用户替居民和农业分担的费用,都可归集于这里。 不过大头还是输配电价的交叉补贴,因为居民和农业用户多数都属于低压用户,从高压到低压需要的输配电资产较多,而且城镇居民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比啊较高,进一步会提高给这些保障性用户的供电成本。 通过目录电价收取上来的费用相对固定,而其中首先是要支付给对应采购的电源。 一直以来保障性用户也就是优购用户都是优先匹配低价的优发电源,电费转付给这些电源后,再剔除相关基金,剩余的部分归电网。 不过因为目录电价较低,归属于电网的这些不足以覆盖供电成本,所以会从工商业用户那里收取交叉补贴,这也是为何现在工商业用户每度电所交的输配电价中包含了基期交叉补贴这一项。 这个费用就是用来补偿居民和农业用户的供电成本的,根据上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实际成本和补贴情况结合本监管周期预测用电量测算得出。 而实际每月具体发生的供电成本和通过输配电价收取上来的交叉补贴费用进行比对,也就发生了交叉补贴缺额,视为新增损益。 这部分损益费用再分享或者分摊给工商业用户,滚动清算。 而136号文将新能源电量从优先发电中移出,势必会抬高居民和农业用户的购电成本,那么在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期间,在已经发行的基期交叉补贴基础上,肯定会增加交叉补贴的应补金额,进而带来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的正向增加。 但136号文全面落地要到26年,而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如果不延期的话也将于26年5月31日到期,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的影响也将止于此。 不过在新的监管周期,这部分补偿也会被考虑在第四监管周期核定的输配电价内,对应输配电价中的基期交叉补贴相较于新能源位于优发序列时必然会提高,而这一切最终都指向工商业用户的到户电价中。 对电网代购工商业用户的影响 136号文的第九条中,有这样一句描述“电?企业可通过市场化?式采购新能源电量作为代理购电来源”。 虽然丢掉了优先发电的身份,但电网还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让其成为自己的采购电源之一,那么如果价格排序依然靠前的话,部分被采购的新能源电量还是可以匹配给居民农业用户,和过去一样。 只不过这些新能源电量因为市场化的属性不仅电网可以采购,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同样可以采购。 不再有之前的定向匹配,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的认购,那么电网整体可以购入的电量相比过去也肯定会有所降低,所以抬高居民和农业购电成本的结果不会因为这句话而改变。 但这句还要解决一个事儿,那就是电网企业如何认购新能源电量。 目前为止,电网企业采购电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购优先发电电源电量,另一种是采购市场化电源电量。 当优先发电电量不足以匹配给居民农业用户和代购工商业用户时,电网企业会到市场上采购部分电量,形式有两种,要么是通过报量不报价的形式接受月度集中竞价结果,要么是通过摘挂牌的形式,摘挂牌电价还是锁定为月度集中竞价的结果。 月内发生的交易逻辑也类似,虽然买卖的电量可以通过预测进行调整,但执行的价格却相对固定,不能像其它市场主体那样自由定价。 既然允许电?企业可通过市场化?式采购新能源电量作为代理购电来源,那么在上述采购市场化电量方式的要求下,如何采购新能源电量就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电网虽然也在市场上发生交易行为,但并非是主动带有套利策略的交易,而是根据政府定下的代理购电规则来交易,所以采购新能源电量也必然要定好采购的规矩。 比如只能在集中市场中采购,不能采用双边协商的形式;又比如只能以关联某个市场价格的形式采购,而不能自己定价。 不论怎样,相比于过去,保障性用户的购电成本将会提高,没准优发电量不够,其中还要掺杂一些市场化电量。 而代理购电用户的采购电量预计将大部分来自于市场采购,不再包含优发电源的部分,除非当地剔除掉新能源电量后的剩余优发电量还有很多,但这并不符合优发总电量和优购总电量匹配的要求。 粗略估计,新能源电量全面入市后,市场化的发电量将达85%以上,而根据中电联2024年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居民和农业用电占比全社会用电量为16.55%,也就是说非市场化电量和保障性用电之间几乎持平,这也就意味着电网代理的工商业用户也难有多余的优先发电电量。 那么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在现货市场交易前的中长期合约将完全由市场化交易行为产生,只不过根据代理购电要求,合约的形成不存在主动定价行为。 而在现货市场里的日前申报,电网企业也会按照预测电量进行申报,不会有任何的策略量在其中。 这也就意味着,代理购电量中不再有优先发电电量,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中与售电公司将处于同一水平“竞技”。 届时月结时如果发生了倒挂现象,即零售电费高于对应的代购电费,那么也就不能再说优先发电电源匹配到低价电的事儿了,只能说掺杂了套利策略的售电公司交易行为没有跑赢无策略的电网代理购电。
  • 《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产业发展的新起点》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2-27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推动我国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通知》的出台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新能源发电行业正式迈入“全面市场化”新阶段,也是我国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的新举措,更是我国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新能源发电行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创举。 一、新能源上网电价向全面市场化转型 此次政策的核心目标是改革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实现市场在新能源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是改革目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传统的新能源电价由政府定价或补贴及部分市场定价,导致价格信号失真。企业更关注如何获取补贴而非技术创新,部分项目甚至出现“为补贴而建设”的扭曲现象。市场化改革后,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能够真实反映供需关系、技术成本与企业管理运营能力差异,有利于产业形成鼓励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实现产业企业优胜劣汰的正向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是改革举措:全电量入市,打破“保量保价”依赖。《通知》明确要求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彻底终结了以往“保量保价”的政策保障模式。之后,新能源电价由供需关系决定,项目开发企业须直面市场竞争,这将倒逼企业采用先进成熟技术,提高项目管理运营能力,提升项目整体发电效能,降低度电成本以提升竞争力。 三是改革保障:“四不准”划清行政干预边界。《通知》明确禁止地方将储能配置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禁止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等,直指此前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干预乱象,为市场化改革扫清行政干预障碍。 二、市场机制下的可持续发展之策 此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显著特征之一即是产业可持续发展。任何改革,其实施过程中不免会带来一些阵痛,这就需要一些特殊安排以将改革影响降至最低,以最小代价最大化实现改革目标。 一是分类管理:保障改革措施平稳实施。《通知》不是一刀切,而是采用存量与增量项目分类管理,设置了过渡性机制以平衡改革带来的影响,推动改革平稳顺利落地实施。2025年6月1日前投产的项目为存量项目,执行过渡性差价结算机制,电价不高于当地煤电基准价,允许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逐步适应市场竞争;2025年6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项目为增量项目,采用竞价机制确定电价,初期按技术类型分类组织,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同时设定竞价上下限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结算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安全垫”保障。政策设计了“差价结算机制”作为过渡性安排:当市场电价低于机制电价时,电网企业补足差额;反之则无需补贴。这一机制既避免了财政直接补贴的压力,又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了收益兜底,降低了全面市场化初期的经营风险。 三是分离定价:绿色价值显性化。《通知》首次提出在绿色电力交易中“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将环境权益从电力商品中剥离定价。此举不仅为绿证交易市场注入活力,也为新能源企业通过碳市场、绿证交易获得额外收益开辟路径,更增强了政策的灵活性。 四是动态调整:为政策退出预留空间。《通知》明确提出“条件成熟时择机退出差价结算机制”,显示出政策制定者对市场化进程的清醒认知。通过动态评估机制效果,避免长期依赖行政干预,确保改革最终回归市场本位。 三、新能源的“成人礼”与电力市场的“新起点” 此次电价市场化改革,既是新能源行业告别政策哺育的“成人礼”,也是中国电力市场迈向成熟的关键一步,是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的新起点。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一纸文件就能完成,需要持续渐进的改进,在实践中对现有政策及时修订完善。 一是加快完善电力交易市场。完善“容量电价”等多方机制,构建形成多层次价格体系,实现各电力品类各司其职、各取所得。构建完善跨省跨区交易成本分摊机制、收益分成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区域间省间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平衡和谐。 二是鼓励改革创新。完善创新管理激励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引入AI大模型、大数据、新型通讯技术、区块链技术等先进信息通信技术,提升交易数智化水平,提升效率和透明度,保障交易便捷透明可追溯。 三是鼓励金融创新。设立“转型基金”:从市场化交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贴存量项目技术改造或退出补偿,缓解企业转型压力。试点“电价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电价波动的保险产品,对冲市场化改革风险,增强企业参与信心。 总之,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是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探索,是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的新起点,是完善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国方案”的新思路,值得期待。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 魏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