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为气候资源保护利用立法》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11
  • 央广网江西频道4月26日消息 为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将为气候资源保护利用立法。4月25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开展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评估,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定估计,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在环鄱阳湖、九岭山脉、罗霄山脉、武夷山脉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统筹规划风能利用项目,合理利用风能资源。

      今后,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外发布未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者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气候资源

      气候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资源、热量资源、降水和云水资源、生态气候资源和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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