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制度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强调,从江西气候资源现状出发,着力建立健全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体制、机制,完善气候资源保护措施,加强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使江西省气候环境承载能力基本平衡,环境恶化的现状得到缓解,气候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站网的规划,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根据当地气候承载力以及保护和利用规划,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和开发项目。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城镇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减缓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和光污染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降水、云水、热能资源、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天然氧吧、避暑气候以及疗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推动“旅游强省”战略实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强化气象主管机构科技型、基础性的社会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