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5年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初步方案》印发》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 袁雪
  • 发布时间:2025-04-22
  • 紧盯重点工作。
    研发重点是进行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件的研发与熟化定型,确定农机装备设计的技术路线、结构形式和关键参数,开展关键部件及样机性能试验,并不断推动改进和优化。制造重点是根据农机装备设计的技术路线、结构形式和关键参数,优化加工工艺及材料,开展科研与智能化制造设备的选型购置,关键部件及样机整机试制,进行性能及可靠性试验,形成样机。推广重点是开展农机装备田间性能验证,制定农机农艺融合技术规范,协助制定新产品鉴定大纲,并完成试验示范、技术示范推广和人员技术培训。应用重点是为样机田间试验、技术集成提供作业条件;参与制定农机农艺标准技术规范,培育熟化应用场景,打造示范基地。
  • 原文来源:https://www.nongjx.com/news/detail/98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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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工两部印发关于加快农机创新产品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的意见》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江浩
    • 发布时间:2025-09-05
    • 农机发〔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是指农机创新产品从样机性能工厂验证优化到田间可靠性适用性熟化提升的过程,是由样机转化为定型产品的关键环节,是促进技术与产品加快迭代、提升研发效率的重要举措。为切实解决当前农机装备研发进度慢、验证周期长等突出问题,加快创新产品定型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缩短农机创新产品研发周期、加快量产应用为目标,坚持以用促研发、以用促制造、以用促转化,坚持农机研发产业化导向,坚持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同步推进,加快提升中试验证能力,全力打造熟化应用场景,持续夯实支撑保障体系,构建完善研产推用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力推进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一线部署应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有力的装备支撑。 到2027年,聚焦大型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建成一批农机中试验证平台,打造一批农机熟化应用中心和试验场,农机装备中试验证能力快速提升,熟化应用场景持续拓展,以产业化为导向的农机研发创新机制模式进一步完善。到2030年,农机装备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显著增强,高水平中试验证平台体系基本形成,种养加全产业规模化熟化应用场景基本覆盖,农机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体制机制高效运行。 二、坚持农机研发创制产业化应用导向 (一)聚焦生产需求确定攻关清单。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立足农业生产急需急用,对标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组织行业相关生产企业、科研单位、鉴定推广机构、应用主体力量,编制形成并动态更新国家及省级农机装备短板目录,排定研发优先次序,确定机具攻关清单。 (二)突出产业化评价指标。建立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引领的农机研发专项评价指标体系,将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小批量生产销售作为攻关目标,突出整机可靠性、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新性以及研发机具销售台套数、推广应用面积数等指标,不以发表论文数、申请专利数作为硬性要求,积极推动市场、用户检验评价科技成果。 (三)组建研产推用攻关联合体。坚持全产业链抓农机研发,打通产业链上下游,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科研单位、鉴定推广机构、应用主体组成研产推用联合体,共同申报实施研发项目,一体化参与项目设计、样机试制、田间性能试验、熟化改进和示范推广。支持鉴定推广机构、应用主体全程参与机具研发,及时发现和反馈机具问题,形成“问题反馈—改进完善—田间应用”良性循环。鼓励科研单位人员通过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进驻企业等方式深度参与农机研发。 (四)推动机、艺、种、田匹配适应。将农艺、品种专家共同纳入农机研发攻关团队,推动农机结构设计主动对接农作制度、栽培模式、养殖工艺和品种需求,主动适应不同田块大小、土壤类型作业需要,同步推进农艺宜机、品种宜机、农田宜机,加快形成集机、艺、种、田各方要求于一体,可复制、易落地的农机研发设计方案,扩大农机宜用适用范围。 三、加快提升农机中试验证能力 (五)建设中试验证平台。开展全国农机中试验证能力摸排和规划布局,依托各领域头部企业、科研单位和鉴定推广机构,分区域分产业布局建设重点产品中试验证平台和性能检测中心,支持开展整机及零部件试验验证、工艺改进与放大、产品型式试验、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等专业化服务,形成系统化解决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打造辐射范围大、转化能力强、发展机制好的区域性中试验证平台和性能检测中心,开展多品目农机装备关键工艺技术及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鼓励农机头部企业自主搭建中试验证平台,在关键领域率先落地应用。 (六)开展中试验证关键技术研发。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鉴定推广机构协同开展中试验证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突破复杂环境试验、可靠性适用性仿真分析等关键问题。推进人工智能(AI)、数字孪生、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开展试验设备及流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持续提升中试验证质量,促进农机制造装配水平和加工工艺优化升级。 (七)完善中试验证设施设备。支持中试验证平台建设主体完善试验场地,配备样机试制、技术熟化、工艺验证、放大试产所需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以及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完善复杂工况和关键部件测试设备,加强研发、试验、故障等综合数据统筹管理与应用,提升中试验证能力。建强国家农机装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创新产品提供鉴定检测计量服务。 (八)推进中试验证公共服务。推动已建成的中试验证平台和性能检测中心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面向行业系统提供整机及零部件试验验证、产品型式试验、性能测试等服务。鼓励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对外开放共享,发展设备租赁、远程运维、共享试验等新型服务业态,促进试验验证数据共享共用、第三方采信。鼓励工业系统中试验证平台参与农机中试验证。利用好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中试资源共享对接和先进经验推广。 四、全力打造农机熟化应用场景 (九)建设熟化应用中心及试验场。支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推广机构,布局建设大型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农机装备、设施农业装备等综合性熟化应用中心,以及各领域、各产业分中心,促进创新产品在应用中不断迭代升级、提升性能。指导各地依托大型国有农场、农机合作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等,针对不同地形条件、土壤类型和作物品种建设一批熟化应用试验场,为农机创新产品提供充足的田间性能测试和可靠性适用性验证场地。 (十)突出多场景规模化熟化应用。增加不同场景熟化应用试验场建设数量,扩大样机投放量和试验验证作业面积,通过多季多场景反复作业验证,充分采集田间性能测试数据和样机用户评价情况,确保精准快速发现问题、优化性能。支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探索建设规模化熟化应用场景,推进丘陵农机熟化应用规模化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一批综合性、全环节、大面积熟化应用试验场,推动农机创新产品在县域及更大范围内加快规模化应用。 (十一)发挥农机推广机构重要作用。支持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全过程参与农机装备熟化应用,依托熟化应用试验场,组织开展农机创新产品田间性能测试活动,联合研发人员、企业技术人员,收集整理试验数据和使用问题,提出机具性能优化改进建议。针对即将成熟定型的机具,组织现场作业、田间演示等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对创新产品的接受度认可度。支持引导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参与熟化应用相关工作。 (十二)创新拓展熟化应用渠道。以农机合作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为重点,支持引导其试用租赁或购置应用农机创新产品,及时反馈机具使用效果,示范带动新机具推广应用。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作业补贴等方式先行先试先用,加力拓展创新产品应用市场空间。支持通过开展公益性质的农机创新产品年度推介发布活动或举办供需对接会,促进研发成果与地方需求有效对接。鼓励通过直播视频平台加大创新产品宣传力度,引导用户购机用机。 五、加强资源要素支撑 (十三)推动技术规范制修订同步联动。支持相关单位和机构共同制定中试验证技术规则标准。指导各级农机鉴定推广机构及时跟进农机创新产品研发进展,对于即将定型的产品,提前做好试验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编制计划;对于急需急用重点产品,在样机中试验证阶段适时启动大纲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起草单位深度参与样机田间性能测试。 (十四)优化创新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推进国家农机试验鉴定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加强农机鉴定检测机构与企业、科研单位动态协同,支持合作开展鉴定检测技术装备研究,创新鉴定检测方法,开发专用检测装备,优化技术评价手段,持续提升鉴定检测工作质效。开辟急需急用创新机具鉴定“绿色通道”,最大程度缩短鉴定检测周期,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实施。探索建立机具应用效果追溯体系,保障应用主体权益。加强农机鉴定检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十五)加快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强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将生产急需、群众欢迎的农机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实施“优机优补”。用好创新产品补贴渠道,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对于农机鉴定机构参与熟化应用的创新产品,推动简化鉴定流程。对于农机试验鉴定能力暂无法保障的农机创新产品,支持通过“有资质第三方检测+田间(场院)试验验证+农机服务组织评价”等方式获得补贴资质。 (十六)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将涉及建设内容纳入“十五五”有关专项规划,支持地方建设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平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车间(产线)。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优化首台(套)、首批次应用政策,将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农机创新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通过保险、采购等政策推动相关装备推广应用。 六、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机创新产品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细化完善举措,形成工作合力,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集聚各方资源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农机装备产业基础等条件,制定有效的落实举措,对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给予政策保障。 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省份要先行先试、主动创新,探索出台针对性工作举措,切实打通从研发制造到推广应用中的堵点。强化区域协同,鼓励优势应用省份和研发制造省份联合开展农机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工作,提升效率效能。及时总结农机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的成效做法和创新经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8月25日
  • 《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能源局印发《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12-05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印发《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十四五”时期,煤炭稳定供应能力显著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单位产品能耗有效降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积极进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50%。 “十五五”时期,煤炭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煤炭绿色低碳开发体系逐步建立,全产业链降碳提效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在2025年的基础上持续下降,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6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能源规发〔2023〕251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促进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促进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和省情,守牢煤炭供应安全底线,充分发挥煤炭的“压舱石”作用,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提升全产业链碳减排水平,推动煤炭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立足国家煤炭供应保障基地的战略定位,坚决兜住能源安全底线,煤炭逐步退出必须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统筹发展与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双碳”目标任务贯穿落实到煤炭生产供应利用产业链全过程。 坚持绿色发展。实施煤炭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深化煤炭生产洗选节能降碳行动,有序推进煤炭与新能源优化组合,提升煤炭伴生资源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煤炭行业绿色转型发展。 坚持清洁利用。持续优化煤炭消费结构,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积极推进散煤替代,提高燃煤发电用煤比重,转变煤炭利用方式,推进煤炭由燃料向燃料原料材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 坚持科技创新。坚持创新在煤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加大煤炭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山西从煤炭大省向煤炭科技强省转变。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煤炭稳定供应能力显著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单位产品能耗有效降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积极进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50%。 “十五五”时期,煤炭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煤炭绿色低碳开发体系逐步建立,全产业链降碳提效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在2025年的基础上持续下降,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一)建设国家煤炭供应保障基地 1.持续优化升级煤炭生产结构。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持续倒逼落后产能关闭退出,有序释放先进产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内规划布局新建煤矿项目,严格禁止开采处于黄河流域禁采区煤炭资源。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分类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确保开采范围与生态敏感区域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煤矿做到应退尽退。加快推进新建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有序开展煤矿产能核增。(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煤炭清洁运输储备体系。全面推进大型矿区煤炭企业、大型物流园区和交易集散基地铁路专用线建设,优化煤炭物流网络,提升铁路等清洁运输比例。创新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方式,支持企业推广智慧低碳仓储和物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新(改扩)建煤矿开采项目采取清洁运输方式。在省内煤炭产地、消费重点区域和铁路交通枢纽统筹布局煤炭产品储备设施和项目,逐步完善煤炭产能储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省外煤炭消费集中地、铁路交通枢纽和主要中转港口,以“产销联动、共建共享”的方式建设储煤基地,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效的煤炭产品储备能力。统筹考虑煤炭资源赋存、特高压通道能力、外送电力受端需求等,科学推进跨区域输电替代输煤。(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中国铁路太原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煤炭高效应急保供机制。强化煤炭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监测,及时组织煤炭企业启动稳产保供应急工作。充分考虑各类不确定性情况,坚持底线思维,制定稳产保供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快速启动预案,有效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用煤的可靠供应。建立健全运行监测制度,开展煤炭调度和监测预警,动态掌握煤炭产运需及价格走势情况,及时发现供需缺口和价格异常波动,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煤炭资源绿色开发 4.推进全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煤矿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生产煤矿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鼓励引导具备基础的县(市、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到2025年,大型煤矿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建成3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到2030年,生产煤矿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煤炭开采方式变革。结合绿色开采试点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我省煤炭绿色开采技术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加强煤炭资源绿色开发前沿理论研究和装备、材料、工艺、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在我省发展出更加成熟稳妥的多种类型、各类场景的煤炭资源绿色开发技术体系。(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绿色开采技术应用推广。开展煤炭绿色开采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及无煤柱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及装备。稳妥开展新建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系统和不可利用矸石全部返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回收非永久保护煤柱等边角残煤,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煤炭生产节能降碳 7.开展存量电机节能改造。引导煤炭企业实施电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电机,加快淘汰不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要求的落后低效电机。鼓励企业对低效运行的风机、泵、压缩机等电机系统开展匹配性节能改造和运行控制优化等。加大高效节能电机应用力度,对负荷变化大的机电设备,推广2级能效及以上的变频调速永磁电机;对使用变速箱、耦合器的传动系统,鼓励采用低速直驱和高速直驱式永磁电机;对主通风系统,鼓励应用电机变频调节、风叶液压调节和通风智能调节技术。(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高余热资源利用水平。开展乏风氧化、低浓瓦斯氧化供热工程,加强瓦斯电厂余热、空压风机余热回收利用。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合理利用矿井(坑)水、洗浴废水及回风井回风余热等低温废热资源。推广应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空压机余热利用技术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实施矿区清洁取暖。强化煤矿余热供热系统自动化与智能化控制水平,提升余热能源利用效率。(省能源局、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企业节能低碳管理。推动煤炭企业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管理,定期对煤矿提升、运输、压风和排水系统开展能耗测定,对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开展性能测试,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限期实施改造。推动列入能耗重点监管单位的煤炭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建立能效管理信息系统,对能耗实施动态监控。支持煤炭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用能预算管理工作机制,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鼓励煤炭企业建立碳排放信息评价管理系统,建立碳排放台账。(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矿区低碳供能与增汇 10.推动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动矿区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排矸场等空间资源和配套设施,积极发展有规模有效益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新能源;鼓励煤炭企业利用废弃矿井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和压缩空气储能,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推动煤炭企业和矿区绿色低碳用能,逐步提高绿色用能比重,优化用能结构,降低吨煤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矿区生态环境增汇能力。完善关闭退出煤矿生态修复机制,持续推进黄河流域重点城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矿山环境治理修复,露天矿植被恢复,矸石山治理和利用,扩大土地复垦面积。推进适合自然恢复的采区,通过保护、恢复、增汇以及改善植被恢复条件等方式,实现自我修复,巩固和提升矿区碳汇规模。支持矿区与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生态林业等产业有机结合,科学发展开采区林业碳汇、土壤碳汇和地质碳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减碳 12.加强矿井水治理与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矿井水管理要求,科学推进矿井水处理利用系统优化升级,降低矿井水处理物耗、能耗。鼓励开展采空区、废弃工作面、周边废弃矿井等老窑水现状调查,推进老窑水治理试点示范。积极拓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全面优化矿区供排水系统,提高矿井水回用综合效益,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推进煤矸石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土地复垦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加快制定相关领域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支持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瓦斯综合利用减碳 14.加快完善煤矿瓦斯数据管理。加强煤炭生产甲烷排放的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规范瓦斯抽采、排放和利用数据计量、完善瓦斯统计、分析制度,试点开展重点企业甲烷减排成效评估。逐步开展煤矿甲烷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完善煤矿甲烷排放数据报送制度。加强部门间联动,推动建立甲烷信息共享制度。(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高瓦斯、突出矿井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要求。推广应用定向钻机、煤层瓦斯增透技术、井上下联合瓦斯抽采等瓦斯抽采先进装备、工艺和技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鼓励煤矿通过浓缩、发电、瓦斯氧化等方式开展低浓度瓦斯及乏风综合利用,建设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煤矿瓦斯梯级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煤矿瓦斯“零排放”技术示范工程。开展煤矿瓦斯直燃,在条件适宜矿井探索开展煤矿瓦斯提纯制管输气后进入天然气管网,推动瓦斯在发电、周边居民生活、锅炉燃料、分布式能源领域的多元化利用,提高瓦斯利用率。(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开展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的煤炭和瓦斯资源摸底调查,推动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开展废弃矿井甲烷排放研究,建立废弃矿井甲烷排放清单。推进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以瓦斯灾害严重、残存资源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为重点,优先开展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项目建设,推进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17.加快促进煤炭使用提质增效。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鼓励新建煤矿配套建设高效选煤厂或群矿选煤厂,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产业升级,达到标准化管理规范最低等级,探索开展井下选煤示范工程。提高洗选加工水平,精准适配供应符合终端用户需求、品质稳定的优质煤炭产品。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政策,建立商品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商品煤追溯体系和信用评价及发布体系。合理建设煤炭优质化加工和配送中心,实施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开展低阶煤利用试点示范,探索中低温热解产品高质化利用途径,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持续提升电力热力用煤效率。加强新增煤电项目煤耗水平管控,新建高效燃煤机组供电煤耗达到国家规定的标杆水平。因地制宜开展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机组实施分类改造,持续降低供电煤耗。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逐步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和散煤。推动企业强化用煤管理,提高用煤质量,因地制宜推广燃煤耦合农林废弃物、市政污泥、生活垃圾等,鼓励实施非煤燃料替代。(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动非电燃料用煤有序替代。在钢铁行业鼓励发展电炉炼钢,鼓励开展氢冶金等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有效降低燃煤比例。在建材行业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提升电力替代燃煤比例;鼓励水泥行业在符合相关标准前提下使用粉煤灰、电石渣等非碳酸盐原料制水泥,逐步减少熟料占比,进一步降低耗煤量。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优化煤化工、合成氨、甲醇等原料结构。推动炼钢、焦化、有色、建材提升余热回收利用水平,推动产品煤耗持续下降。(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高原料用煤综合利用效能。积极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拓展煤油气盐多元综合循环利用途径,培育碳基新材料产业集群,打造纤维新材料产品示范基地,推动煤炭转化向高端高固碳率产品发展。根据国家要求,稳妥推进山西晋北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鼓励煤炭深加工与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集成利用,开展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CCS)利用试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散煤治理。大力推广余压余热利用,深入实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效减少生产生活领域散煤利用,提高煤炭利用集中度。坚持先立后破,合理推进禁煤区划定。强化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因地制宜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生物质”,积极探索氢能源代煤,有序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民用散煤治理,力争实现全省平原地区散煤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煤炭领域低碳科技创新 22.开展煤炭技术创新攻关。鼓励开展深部竖井掘进机、智能采掘装备、智能探测装备、多场景矿用机器人、5G+工业互联网管控平台及综合预警系统、井下煤矸分选装备、低透气性煤层瓦斯高效抽采、新型低浓度、超低浓度瓦斯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装备、关键元器件及工业软件等核心装备自主研发。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深度开发。支持开展二氧化碳大规模低能耗捕集、矿化转化利用、高效催化还原、可靠封存等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研发。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能源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科研院所强强联合,对煤炭原料化、材料化关键技术进行集中攻关。(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全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完善矿井智能化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验收办法。推进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引导一级标准化管理规范洗选企业或选煤厂积极开展智能化建设示范。对难以实现全过程、全时态智能化的煤矿和选煤厂,结合自身条件和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局部智能化。新建(改扩建)煤矿应按照智能化要求,建成智能化矿井。到2025年,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7年,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部门协调,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煤炭行业碳达峰工作。相关部门需指导各市提高认识,结合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行业碳达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实煤炭企业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二)健全法规标准 推动《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绿色开采、煤矿智能化、煤矸石综合利用等领域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为煤炭行业低碳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供建设项目、绿色智能煤矿建设给予合理信贷支持,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炭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积极争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以精准直达方式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煤炭绿色转型投资基金,扶持新兴技术研发和绿色转型发展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推动煤炭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四)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对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和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的支持。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智能化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周边煤矿安全设施和储煤设施建设。加大各级财政对煤炭原料化材料化高新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五)压实企业责任 落实煤炭企业碳达峰碳中和主体责任,统筹兼顾发展和碳减排需要,制定企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重点企业全面梳理碳排放情况,根据国家要求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加紧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