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能源局印发《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12-05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印发《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十四五”时期,煤炭稳定供应能力显著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单位产品能耗有效降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积极进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50%。

    “十五五”时期,煤炭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煤炭绿色低碳开发体系逐步建立,全产业链降碳提效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在2025年的基础上持续下降,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6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能源规发〔2023〕251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促进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促进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和省情,守牢煤炭供应安全底线,充分发挥煤炭的“压舱石”作用,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提升全产业链碳减排水平,推动煤炭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立足国家煤炭供应保障基地的战略定位,坚决兜住能源安全底线,煤炭逐步退出必须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统筹发展与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双碳”目标任务贯穿落实到煤炭生产供应利用产业链全过程。

    坚持绿色发展。实施煤炭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深化煤炭生产洗选节能降碳行动,有序推进煤炭与新能源优化组合,提升煤炭伴生资源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煤炭行业绿色转型发展。

    坚持清洁利用。持续优化煤炭消费结构,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积极推进散煤替代,提高燃煤发电用煤比重,转变煤炭利用方式,推进煤炭由燃料向燃料原料材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

    坚持科技创新。坚持创新在煤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加大煤炭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山西从煤炭大省向煤炭科技强省转变。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煤炭稳定供应能力显著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单位产品能耗有效降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积极进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50%。

    “十五五”时期,煤炭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煤炭绿色低碳开发体系逐步建立,全产业链降碳提效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在2025年的基础上持续下降,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一)建设国家煤炭供应保障基地

    1.持续优化升级煤炭生产结构。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持续倒逼落后产能关闭退出,有序释放先进产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内规划布局新建煤矿项目,严格禁止开采处于黄河流域禁采区煤炭资源。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分类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确保开采范围与生态敏感区域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煤矿做到应退尽退。加快推进新建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有序开展煤矿产能核增。(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煤炭清洁运输储备体系。全面推进大型矿区煤炭企业、大型物流园区和交易集散基地铁路专用线建设,优化煤炭物流网络,提升铁路等清洁运输比例。创新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方式,支持企业推广智慧低碳仓储和物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新(改扩)建煤矿开采项目采取清洁运输方式。在省内煤炭产地、消费重点区域和铁路交通枢纽统筹布局煤炭产品储备设施和项目,逐步完善煤炭产能储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省外煤炭消费集中地、铁路交通枢纽和主要中转港口,以“产销联动、共建共享”的方式建设储煤基地,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效的煤炭产品储备能力。统筹考虑煤炭资源赋存、特高压通道能力、外送电力受端需求等,科学推进跨区域输电替代输煤。(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中国铁路太原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煤炭高效应急保供机制。强化煤炭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监测,及时组织煤炭企业启动稳产保供应急工作。充分考虑各类不确定性情况,坚持底线思维,制定稳产保供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快速启动预案,有效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用煤的可靠供应。建立健全运行监测制度,开展煤炭调度和监测预警,动态掌握煤炭产运需及价格走势情况,及时发现供需缺口和价格异常波动,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煤炭资源绿色开发

    4.推进全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煤矿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生产煤矿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鼓励引导具备基础的县(市、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到2025年,大型煤矿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建成3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到2030年,生产煤矿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煤炭开采方式变革。结合绿色开采试点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我省煤炭绿色开采技术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加强煤炭资源绿色开发前沿理论研究和装备、材料、工艺、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在我省发展出更加成熟稳妥的多种类型、各类场景的煤炭资源绿色开发技术体系。(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绿色开采技术应用推广。开展煤炭绿色开采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及无煤柱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及装备。稳妥开展新建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系统和不可利用矸石全部返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回收非永久保护煤柱等边角残煤,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煤炭生产节能降碳

    7.开展存量电机节能改造。引导煤炭企业实施电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电机,加快淘汰不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要求的落后低效电机。鼓励企业对低效运行的风机、泵、压缩机等电机系统开展匹配性节能改造和运行控制优化等。加大高效节能电机应用力度,对负荷变化大的机电设备,推广2级能效及以上的变频调速永磁电机;对使用变速箱、耦合器的传动系统,鼓励采用低速直驱和高速直驱式永磁电机;对主通风系统,鼓励应用电机变频调节、风叶液压调节和通风智能调节技术。(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高余热资源利用水平。开展乏风氧化、低浓瓦斯氧化供热工程,加强瓦斯电厂余热、空压风机余热回收利用。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合理利用矿井(坑)水、洗浴废水及回风井回风余热等低温废热资源。推广应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空压机余热利用技术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实施矿区清洁取暖。强化煤矿余热供热系统自动化与智能化控制水平,提升余热能源利用效率。(省能源局、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企业节能低碳管理。推动煤炭企业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管理,定期对煤矿提升、运输、压风和排水系统开展能耗测定,对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开展性能测试,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限期实施改造。推动列入能耗重点监管单位的煤炭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建立能效管理信息系统,对能耗实施动态监控。支持煤炭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用能预算管理工作机制,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鼓励煤炭企业建立碳排放信息评价管理系统,建立碳排放台账。(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矿区低碳供能与增汇

    10.推动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动矿区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排矸场等空间资源和配套设施,积极发展有规模有效益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新能源;鼓励煤炭企业利用废弃矿井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和压缩空气储能,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推动煤炭企业和矿区绿色低碳用能,逐步提高绿色用能比重,优化用能结构,降低吨煤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矿区生态环境增汇能力。完善关闭退出煤矿生态修复机制,持续推进黄河流域重点城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矿山环境治理修复,露天矿植被恢复,矸石山治理和利用,扩大土地复垦面积。推进适合自然恢复的采区,通过保护、恢复、增汇以及改善植被恢复条件等方式,实现自我修复,巩固和提升矿区碳汇规模。支持矿区与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生态林业等产业有机结合,科学发展开采区林业碳汇、土壤碳汇和地质碳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减碳

    12.加强矿井水治理与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矿井水管理要求,科学推进矿井水处理利用系统优化升级,降低矿井水处理物耗、能耗。鼓励开展采空区、废弃工作面、周边废弃矿井等老窑水现状调查,推进老窑水治理试点示范。积极拓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全面优化矿区供排水系统,提高矿井水回用综合效益,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推进煤矸石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土地复垦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加快制定相关领域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支持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瓦斯综合利用减碳

    14.加快完善煤矿瓦斯数据管理。加强煤炭生产甲烷排放的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规范瓦斯抽采、排放和利用数据计量、完善瓦斯统计、分析制度,试点开展重点企业甲烷减排成效评估。逐步开展煤矿甲烷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完善煤矿甲烷排放数据报送制度。加强部门间联动,推动建立甲烷信息共享制度。(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高瓦斯、突出矿井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要求。推广应用定向钻机、煤层瓦斯增透技术、井上下联合瓦斯抽采等瓦斯抽采先进装备、工艺和技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鼓励煤矿通过浓缩、发电、瓦斯氧化等方式开展低浓度瓦斯及乏风综合利用,建设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煤矿瓦斯梯级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煤矿瓦斯“零排放”技术示范工程。开展煤矿瓦斯直燃,在条件适宜矿井探索开展煤矿瓦斯提纯制管输气后进入天然气管网,推动瓦斯在发电、周边居民生活、锅炉燃料、分布式能源领域的多元化利用,提高瓦斯利用率。(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开展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的煤炭和瓦斯资源摸底调查,推动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开展废弃矿井甲烷排放研究,建立废弃矿井甲烷排放清单。推进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以瓦斯灾害严重、残存资源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为重点,优先开展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项目建设,推进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17.加快促进煤炭使用提质增效。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鼓励新建煤矿配套建设高效选煤厂或群矿选煤厂,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产业升级,达到标准化管理规范最低等级,探索开展井下选煤示范工程。提高洗选加工水平,精准适配供应符合终端用户需求、品质稳定的优质煤炭产品。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政策,建立商品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商品煤追溯体系和信用评价及发布体系。合理建设煤炭优质化加工和配送中心,实施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开展低阶煤利用试点示范,探索中低温热解产品高质化利用途径,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持续提升电力热力用煤效率。加强新增煤电项目煤耗水平管控,新建高效燃煤机组供电煤耗达到国家规定的标杆水平。因地制宜开展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机组实施分类改造,持续降低供电煤耗。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逐步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和散煤。推动企业强化用煤管理,提高用煤质量,因地制宜推广燃煤耦合农林废弃物、市政污泥、生活垃圾等,鼓励实施非煤燃料替代。(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动非电燃料用煤有序替代。在钢铁行业鼓励发展电炉炼钢,鼓励开展氢冶金等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有效降低燃煤比例。在建材行业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提升电力替代燃煤比例;鼓励水泥行业在符合相关标准前提下使用粉煤灰、电石渣等非碳酸盐原料制水泥,逐步减少熟料占比,进一步降低耗煤量。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优化煤化工、合成氨、甲醇等原料结构。推动炼钢、焦化、有色、建材提升余热回收利用水平,推动产品煤耗持续下降。(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高原料用煤综合利用效能。积极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拓展煤油气盐多元综合循环利用途径,培育碳基新材料产业集群,打造纤维新材料产品示范基地,推动煤炭转化向高端高固碳率产品发展。根据国家要求,稳妥推进山西晋北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鼓励煤炭深加工与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集成利用,开展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CCS)利用试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散煤治理。大力推广余压余热利用,深入实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效减少生产生活领域散煤利用,提高煤炭利用集中度。坚持先立后破,合理推进禁煤区划定。强化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因地制宜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生物质”,积极探索氢能源代煤,有序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民用散煤治理,力争实现全省平原地区散煤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煤炭领域低碳科技创新

    22.开展煤炭技术创新攻关。鼓励开展深部竖井掘进机、智能采掘装备、智能探测装备、多场景矿用机器人、5G+工业互联网管控平台及综合预警系统、井下煤矸分选装备、低透气性煤层瓦斯高效抽采、新型低浓度、超低浓度瓦斯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装备、关键元器件及工业软件等核心装备自主研发。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深度开发。支持开展二氧化碳大规模低能耗捕集、矿化转化利用、高效催化还原、可靠封存等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研发。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能源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科研院所强强联合,对煤炭原料化、材料化关键技术进行集中攻关。(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全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完善矿井智能化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验收办法。推进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引导一级标准化管理规范洗选企业或选煤厂积极开展智能化建设示范。对难以实现全过程、全时态智能化的煤矿和选煤厂,结合自身条件和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局部智能化。新建(改扩建)煤矿应按照智能化要求,建成智能化矿井。到2025年,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7年,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部门协调,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煤炭行业碳达峰工作。相关部门需指导各市提高认识,结合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行业碳达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实煤炭企业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二)健全法规标准

    推动《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绿色开采、煤矿智能化、煤矸石综合利用等领域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为煤炭行业低碳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供建设项目、绿色智能煤矿建设给予合理信贷支持,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炭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积极争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以精准直达方式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煤炭绿色转型投资基金,扶持新兴技术研发和绿色转型发展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推动煤炭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四)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对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和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的支持。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智能化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周边煤矿安全设施和储煤设施建设。加大各级财政对煤炭原料化材料化高新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五)压实企业责任

    落实煤炭企业碳达峰碳中和主体责任,统筹兼顾发展和碳减排需要,制定企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重点企业全面梳理碳排放情况,根据国家要求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加紧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9321.shtml
相关报告
  • 《山西发改委发布《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8-22
    • 8月20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中指明,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适时推动生物质发电等电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价格政策执行;外送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山西省机制电价实施范围。 存量项目 机制电量。存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衔接,按照具体项目核定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新能源项目可在核定值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初期分风电和光伏两种类型分别确定,具体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 机制电价。存量项目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机制电价水平按不高于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水平通过竞价确定,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初期分风电和光伏发电两种类型组织,不具备充分竞争情况下,合并组织。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 执行期限。机制电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原则上与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衔接,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具体到月)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建立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制度。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原则上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其中,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视情况组织开展。 机制电价由竞价形成,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排序,直至申报电量满足竞价电量总规模。最后入选项目申报电价即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其入选电量不足申报电量的按申报电量全额成交。初期,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差异较大,具备竞争条件的,按风电、光伏两类分别组织竞价,分别形成机制电价。 竞价上限考虑增量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为避免无序竞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 首次竞价上限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下限为0.199元/千瓦时(含税)。 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自行参与竞价,也可聚合后统一参与竞价。当年未参与竞价以及参与竞价但未入选的项目,可顺延至后续年度参与。期间,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形成,不参与机制电价结算。 明确机制电价差价结算方式。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各月分解的机制电量,为新能源项目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与确定比例的乘积。增量项目以及存量项目中核定机制电量年度规模上限的项目,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明确机制电价衔接政策。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上网电量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增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开始执行机制电价期间的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由市场形成电价,暂未参与市场前,接受实时市场现货价格,待首次参与竞价时,作为已投产但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自愿参与竞价。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结合山西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xsfgwspjgcpublic@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相关建议”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商品价格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4〕1803号)、《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举措 (一)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适时推动生物质发电等电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价格政策执行;外送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我省机制电价实施范围。 (二)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价水平(以下简称“机制电价”)、电量规模(以下简称“机制电量”)、执行期限等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明确。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分摊或分享(含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现阶段暂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区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加权平均价格(实施结算限价前所有时点和所有节点电价)确定。 2025年6月1日以前按照核准(备案)容量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含)起按照核准(备案)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增量项目。 机制电量。存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衔接,按照具体项目核定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新能源项目可在核定值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初期分风电和光伏两种类型分别确定,具体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 机制电价。存量项目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机制电价水平按不高于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水平通过竞价确定,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初期分风电和光伏发电两种类型组织,不具备充分竞争情况下,合并组织。 执行期限。存量项目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具体到月)较早者确定。增量项目综合考虑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等因素确定,如遇重大政策变化或行业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三)建立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制度。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原则上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其中,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视情况组织开展。 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根据新能源项目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排序,直至申报电量满足竞价电量总规模。最后入选项目申报电价即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其入选电量不足申报电量的按申报电量全额成交。竞价上、下限由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引导有序竞争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为确保竞争有效,机制电量申报总规模与核定总规模比率原则上不低于1.2,否则相应调减核定机制电量规模直至满足比率要求。 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自行参与竞价,也可聚合后统一参与竞价。当年未参与竞价以及参与竞价但未入选的项目,可顺延至后续年度参与。期间,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形成,不参与机制电价结算。 (四)建立增量项目竞价约束机制。机制电价执行的起始时间结合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入选时间等确定,未按申报日期投产的项目,实际投产前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 拟参与竞价的新能源企业或聚合商,通过审核公示后,应按要求向省电力公司提交履约保函,已投产项目参与竞价的,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函。竞价未入选项目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入选项目在按期投产后,省电力公司应在30日内退还履约保函。其中,入选项目若未按期投产,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项目投产等履约情况申请使用履约保函。 为避免入选项目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非理性报价,单个增量项目申报纳入机制的电量原则上应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在组织竞价时设定申报上限。 (五)明确机制电价差价结算方式。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各月分解的机制电量,为新能源项目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与确定比例的乘积。增量项目以及存量项目中核定机制电量年度规模上限的项目,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六)明确机制电价衔接政策。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上网电量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增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开始执行机制电价期间的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由市场形成电价,暂未参与市场前,接受实时市场现货价格,待首次参与竞价时,作为已投产但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自愿参与竞价。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七)明确机制电价退出规则。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执行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新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二、配套措施 (一)规范电能量市场结算规则。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规范各类电力市场结算不合理规定,按国家规定统一结算科目样式,加快实现电能量电费由实时市场全电量电费、日前市场差价电费、中长期(含绿色电力交易)差价合约电费组成,实时市场全电量按实时价格结算,日前市场电量按日前价格与实时价格之差作差价结算,中长期电量按合约价格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电价之差作差价结算。其中用户侧主体现货市场价格分别按照实时和日前市场发电侧节点加权平均价结算,发电侧主体现货市场价格分别按照实时和日前市场机组所在节点电价结算。 (二)健全中长期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不断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适度放宽发电侧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新能源中长期签约比例原则上不设下限,相应调整用户侧中长期签约比例,加强与现货市场衔接,优化中长期市场分时划分和限价规则,相应调整中长期挂牌、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限价等措施。 新能源和煤电公平参与电力市场,条件具备时,双边交易允许供需双方结合新能源出力特点,合理确定中长期合同的量价、曲线、结算参考点等,结算参考点可自行选择日前市场或实时市场任一节点或统一结算点。未选择的结算参考点的默认选择为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 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照额定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应容量后的最大上网能力确定。 (三)优化现货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为保证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平稳运行,不断完善现货市场交易规则,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实时市场。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日前市场与可靠性机组组合分开,允许新能源和用户采用“报量报价”方式自愿参与日前市场,出清结果用于结算,但所有电量(容量)必须参与可靠性机组组合;为引导调节性资源响应系统需要,同步开展以日前负荷预测作为需求、发电侧可靠性机组组合阶段申报作为供给的日前全电量模拟出清和价格计算,并向全社会公布,计算结果不用于结算。 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考虑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申报价格下限考虑新能源在电力市场外可获得的财政补贴、绿证交易、碳交易市场其他收益等因素确定。合理设置省内现货市场结算限价,现货市场结算限价原则上不高于燃煤发电度电燃料成本的2倍,迎峰度夏(冬)期间可适当提高,结算限价机制按月执行,当月度实时加权平均电价超出结算限价时,在结算环节对各节点分时结算电价等比例调减。在成本调查基础上,优化调整发电机组启动补偿、必开机组补偿等标准。具体限价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四)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绿色电力交易申报和成交价格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相应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价格。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中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或挂牌交易等方式开展。在合理衔接、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开展多年期绿色电力交易。已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的新能源项目,其当月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电量(含多年、年度、季度交易分解至当月的)超出实际上网电量减去机制电量部分,于当月从机制电量中相应扣减。新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的新能源项目,其当月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电量(含多年、年度、季度交易分解至当月的)超出实际上网电量减去机制电量部分,于当月从机制电量中相应扣减,后续年度相应扣减机制电量比例(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部分,从机制电量与实际上网电量中同步扣减,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强化改革与绿证政策协同,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绿证专用账户,由承担“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差价结算费用”的用户共有。 (五)规范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的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允许新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符合国家要求的调频、备用辅助服务费用(不含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含外送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省发展改革委明确。其他需由经营主体承担的辅助服务费用,按程序报批。 (六)建全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发电侧容量补偿适用范围适时由煤电拓展至天然气发电、风电、光伏、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能提供有效容量的各类发电主体(不含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容量补偿实行统一的电价标准,容量补偿费用由容量补偿标准、有效容量、供需系数共同确定。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推动由补偿传统机组固定成本缺额向市场保障系统长期容量充裕度转变,通过市场发现容量价格,在发电侧逐步形成“电能量+容量”的两部制市场价格体系。 (七)优化代理购电电量采购机制。完善与新能源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相适应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我省机制电价政策执行后,新能源以外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优先作为保障居民、农业用户以及线损电量的购电电量来源,仍有剩余的可作为全体工商业用户购电来源,上网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由电网企业收购,不足部分通过市场化采购,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新能源上网电量可作为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电量来源,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电网企业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应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并自主确定日前市场申报电量。 (八)健全新能源消纳衔接机制。“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在省间现货、省内现货以及辅助服务等市场(考虑时间上最后一个市场)组织完成后,因自身报价因素导致的未上网电量,不纳入系统原因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针对新能源大发时段导致的消纳问题,统筹制定新能源消纳利用排序。原则上“报量报价”项目依据报价进行排序,报价相同的项目可按照等比例方式消纳。探索定期开展新能源企业预测偏差排序,并与弃电排序进行动态挂钩,激励新能源企业提高预测精准度。 (九)建立发电机组成本调查制度。结合山西电网能源结构特性,制定市场化机组成本模型、调查制度和核算规则。定期开展不同类型机组启动成本、空载成本、变动成本及固定成本调查工作,分类测算各类型机组成本水平及波动趋势。通过逻辑校核、交叉验证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我省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和电价机制不断优化提供支撑。 (十)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多维度多指标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交易情况、涉价信息披露情况、结算科目、各类费用规模、各类主体收益和费用分摊情况、市场限价等价格信息的监测工作。电力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预警,分析异常原因,提出处置方案,确保电价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 三、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按要求完善电力市场有关价格机制,密切跟踪市场价格波动、新能源发电成本和收益变化、终端用户电价水平等,定期评估改革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影响,及时总结改革成效,优化政策实施;牵头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推动各项工作有序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国家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牵头完善电力现货、中长期、绿色电力交易、电力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和结算规则,确保新能源按期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积极提供技术支撑,做好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及竞价平台搭建工作,密切配合开展新能源入市、机制电价等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做好合同(协议)签订、电费结算等,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执行结果单独归集,按规定披露市场有关信息,及时向电力用户解释系统运行费用结构变化等。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与市场主体沟通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凝聚改革共识,共同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本方案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山西省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2.山西省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附件1 山西省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关于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不含外送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制电价指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的电价水平。机制电量指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量规模。执行期限指新能源机制电价执行时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投产指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全部建成并网(即全容量并网)。 第六条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七条 存量项目区分集中式风电、光伏,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别审核认定。 第八条 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发布公告、企业申报、电网审核、项目公示、结果公布程序组织。 第九条 拟申报纳入存量项目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核准(备案)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项目除外)、营业执照、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等。 第十条 集中式风电、光伏投产按以下原则认定: 集中式风电、光伏主要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认定。单个项目分批次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以最后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投产时间作为其全容量并网时间,投产容量为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累计容量。 其中,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与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容量一致且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认定为存量项目。 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大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容量且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可认定为存量项目,容量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累计容量确定;也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放弃纳入存量项目,在核准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全部并网后按增量项目政策执行。 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并网发电但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原则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企业对具体投产时间和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日期作出承诺后,可认定为待定存量项目,待企业按期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按前款原则审核认定。逾期未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认定为增量项目。认定为增量项目的相应扣减已结算机制电费。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网企业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认定。其中,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认定为存量项目。 第十二条 分散式风电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记载的信息认定。其中,并网调度协议记载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认定为存量项目。 第三章 机制电量 第十三条 机制电量规模按照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妥善衔接确定。 第十四条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按照其上网电量乘以其机制电量比例确定。已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的新能源项目,其当月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电量(含多年、年度、季度交易分解至当月的)超出实际上网电量减去机制电量部分,于当月从机制电量中相应扣减。新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的新能源项目,其当月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电量(含多年、年度、季度交易分解至当月的)超出实际上网电量减去机制电量部分,于当月从机制电量中相应扣减,后续年度相应扣减机制电量比例(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电量部分,从机制电量与实际上网电量中同步扣减,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制电量比例原则上按照具体新能源项目2022年7月至2025年5月非市场化电量平均占比确定。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从实际上网电量中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项目,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按项目2024年实际上网电量确定。2024年以及2025年1-5月投产的项目,按年度进行折算确定。 第十七条 2025年,新能源项目可在核定的机制电量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2026年及以后,新能源项目每年可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第四章 机制电价 第十八条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 第十九条 机制电量每月按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的差价进行场外结算。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区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结算限价前所有时点和所有节点)确定。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管理,在系统运行费用中单列“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科目,按月测算、滚动清算。 第二十条 机制电量只进行一次差价结算。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照额定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应容量后的最大上网能力确定。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机制电量对应的场内交易电价按照所在节点实时市场分时价格进行场内结算。 第二十二条 纳入机制且确定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的新能源项目,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缺额部分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第五章 执行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机制电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原则上与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衔接,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具体到月)较早者确定。 第二十四条 剩余生命周期利用小时数等于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减去机制电价执行前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 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风力发电项目,我省各市均为四类资源区,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6000小时。 光伏发电项目,我省大同、朔州、忻州、阳泉为二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26000小时;其他各市为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22000小时。 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年、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等,均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分期并网项目的执行期限起始日期为首台机组并网时间,即集中式风电、光伏按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首台机组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分布式光伏按照电网企业信息系统中记录的首台机组并网时间认定,分散式风电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记载的首台机组并网时间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纳入存量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机制电价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行业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2 山西省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山西省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5〕****号)等文件,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产的新能源项目(简称“增量项目”),不含跨省跨区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制电价指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的电价水平。机制电量指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量规模。执行期限指新能源机制电价执行时间。市场交易按照存量项目有关规则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投产指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全部建成并网(即全容量并网)。 第六条 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制电量 第七条 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机制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机制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年度新能源预计投产规模×合理利用小时数×(1-新能源平均厂用电率)×机制电量比例×调节系数。初期,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可分风电、光伏两种类型分别确定。 其中,年度新能源预计投产规模根据能源投产规划、计划确定;合理利用小时数按照风电、光伏近三年平均值确定;新能源平均厂用电率按照近三年全省平均水平确定;机制电量比例原则上按照新能源项目2022年7月至2025年5月非市场化电量平均占比确定;调节系数根据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设定。 第八条 单个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为避免入选项目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非理性报价,单个增量项目申报纳入机制的电量原则上应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在组织竞价时设定申报上限。入选项目月度结算时机制电量比例按照申报机制电量上限比例执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结算机制电量时要在竞得机制电量的基础上扣除自发自用电量。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缺额部分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项目装机容量×近三年本地区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平均厂用电率)×上限比例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项目装机容量×近三年本地区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平均厂用电率)×上限比例(含自发自用电量) 近三年本地区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本地区指所在设区市。 平均厂用电率按照近三年全省平均水平确定,其中低压分布式光伏项目(380V/220V)暂按0考虑。 上限比例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及新能源发展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聚合商应为代理的每个项目分别申报机制电量,其可申报机制电量上限为所代理每个项目的可申报机制电量上限之和。 第十条 机制电量申报单位为“兆瓦时”,保留小数点后面3位。 第三章 机制电价 第十一条 机制电价由竞价形成,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排序,直至申报电量满足竞价电量总规模。最后入选项目申报电价即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其入选电量不足申报电量的按申报电量全额成交。初期,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差异较大,具备竞争条件的,按风电、光伏两类分别组织竞价,分别形成机制电价。 第十二条 竞价上限考虑增量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为避免无序竞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首次竞价上限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下限为0.199元/千瓦时(含税)。 第十三条 竞价通知发布前已全容量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竞价时,可自主选择按直接接受竞价结果方式确定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选择该模式的项目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协议,仅需申报装机容量,无需单独申报电量、电价,由竞价组织机构在竞价过程中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机制电价申报价格单位为“元/千千瓦时”,保留小数点后面3位,含增值税。 第四章 执行期限 第十五条 执行期限按照风电、光伏项目回收初始投资(不考虑相关收益)的平均期限确定。 第十六条 执行机制电价的起始时间: 入选当年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开始执行;入选当年未投产的项目,自竞价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5年首次竞价入选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执行。 未按申报日期投产的项目,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聚合商代理项目的投产时间按所有项目中最晚投产时间确定。 第五章 竞价主体 第十八条 竞价主体为已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和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可委托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每年度,单个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主体仅可选择一家聚合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竞价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增量项目不得参与竞价: (一)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二)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三)近三年存在骗取入选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五)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聚合商应与代理项目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及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 竞价主体资质。 (一)已投产项目 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应具备: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发电业务许可证(暂未取得的提供书面承诺)、营业执照、并网调度协议。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具备: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非自然人项目)、居民身份证明(自然人项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其中,聚合商需提供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协议。 (二)未投产项目 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业主资信证明、项目建设场址使用(租赁)协议或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如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等)。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厂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户用分布式光伏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居民身份证明、自有住宅产权证明。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场址使用(租赁)协议或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如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等)。其中,聚合商需提供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协议。 第六章 竞价组织 第二十三条 竞价工作按照发布通知、提交资料、审核公示、提交保函、组织竞价、结果公示、结果公布、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发布通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竞价通知,竞价通知应包括:竞价主体、竞价时间、竞价分类、电量规模、竞价上下限、执行期限、履约保函要求等内容。省电力公司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竞价通知,3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价公告,明确竞价组织方式、组织程序、时间安排等具体事宜。 每年竞价通知原则上于10月底前发布。其中,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量项目竞价通知于2025年*月发布。 第二十五条 提交资料。拟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按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竞价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核公示。省电力公司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汇总项目有关信息,归集项目所属一级集团信息,开展市场集中度监控。若审核中发现材料缺失的,拟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需在限期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取消其当年竞价资格。初审情况及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审定后,省电力公司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提交保函。通过资质审核的新能源项目、聚合商,应按照竞价公告提交履约保函(未通过聚合商参与竞价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免交履约保函)。已投产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不符合规定的,需在限期内按要求重新提交,逾期未重新提交或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当年竞价资格。 保函金额=项目核准(备案)装机容量×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上网电价(不含可再生能源补贴)×调节系数,系数暂定为10%。保函金额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项目承诺的投产日期后一年。 具备条件时,新能源项目可通过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参与竞价。 第二十八条 组织竞价。已提交履约保函的项目(含免交履约保函的新能源项目),应按照竞价公告明确的日期申报竞价电量和电价。竞价开始后竞价电量和电价将自动封存,不得更改。 竞价主体申报完成后,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当日内完成边际出清。 为确保竞争充分,机制电量申报总规模与核定总规模比率原则上不低于1.2,否则相应调减核定机制电量规模直至满足比率要求。比率取值根据新能源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结果公示。省电力公司按照出清结果公示拟入选项目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单个项目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类型、入选电量、机制电价、申报投产时间。聚合后统一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聚合商名称、入选总电量、代理项目名称、代理项目类型、代理项目入选电量、机制电价、代理项目申报投产时间。如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电力公司提出,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第三十条 结果公布。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省电力公司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审定并发布竞价结果。当次竞价未入选项目可继续参与后续竞价。 第三十一条 签订协议。竞价结果公布1个月内(截止时间应在12月31日前),电网企业与入选项目签订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协议(简称“差价结算协议”)。差价结算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到期后自动延续,期限届满前,双方可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 已入选项目(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因自身原因,未按期签订差价结算协议的,视同自愿放弃机制电价、电量,不得参与后续年度机制电价竞价。电网企业应做好告知工作。 第七章 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并网服务,建立并网进度跟踪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接网工程建设及并网调试工作。入选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投产,并按要求定期向电网企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入选项目未按期投产,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延期投产超过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未来一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延期投产超过12个月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未来三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并且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聚合商代理项目作为整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履约保函使用。未入选项目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入选项目在按期投产后,可申请退还保函。聚合商代理项目共用一份保函,其代理入选项目全部全容量并网后可申请退还保函。 对延期投产不超过6个月的项目(含聚合商),按延期天数扣除履约保函金额,每日按金额的1‰计算,剩余履约保函金额在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新能源项目;对延期投产超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含聚合商),按延期天数扣除履约保函金额,每日按金额的2‰计算,剩余履约保函金额在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新能源项目;对延期投产超12个月及以上的项目(含聚合商),扣除全部履约保函。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第三十五条 竞价主体在材料申报、竞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报价等扰乱竞价秩序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三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 第三十六条 山西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水电自供区等负责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料收集、资质审核、保函收取等工作,并统一对接省电力公司搭建的竞价平台;根据新能源项目竞得机制电量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并按月向省电力公司提供差价结算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竞价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严禁擅自对外泄露项目申报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行业变化适时调整。
  • 《山西省绘就地热能产业发展新蓝图》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27
    • 省发改委近日发布的《山西省地热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布局,推动地热能产业发展形成“一核引领、两极延伸、多点支撑”的产业布局,实现地热能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 一核引领,就是充分发挥太原市地热资源优势,抓住综改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太原榆次太谷城市核等建设契机,以地热能供暖(制冷)为核心,以研发创新和技术应用为引领,创新地热政策体系,培育综改示范区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勘探开发—装备制造—监测运维一体化产业链,将太原市建设成为规模应用、多能互补、智慧供热能源低碳转型引领区,打造国内一流的地热能产业科技创新和生产制造基地,树立地热清洁取暖标杆示范,为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提供太原方案。 两极延伸,就是以晋北和晋南为两极,聚焦地热能高效、科学和综合应用,规范地热能市场秩序,探索山西特色地热能开发利用整体解决方案。晋北以大同、朔州和忻州3市资源富集地区为重点,突出科研示范试验定位,构建中高温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装备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模式,打造国家级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大同依托天镇县、阳高县、云州区、浑源县等重点区域,探索大规模开发利用高温地热资源路径;以地热资源梯级开发利用为方向,努力打造集地热发电、供暖、养殖、疗养、教学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基地。朔州依托怀仁、应县等重点区域,推动城中村、城边村地热能供暖替代,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地热能应用,将地热资源特性与产业格局高度融合,为产业园区清洁替代提供代表性解决方案。忻州依托忻府区奇村、顿村、合索、定襄凤凰山、原平大营等温泉资源,形成集温泉康养、温泉旅游、地热供暖等综合利用发展格局,打造全国知名的特色文化旅游康养目的地。晋南以临汾和运城两市为重点,推进中深层地热能清洁取暖规模应用,全面提升浅层地热能在绿色建筑中应用比例,打造地热特色示范小镇,在优化产业链发展布局与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整合创新资源和要素,培育新的市场开发主体及产业链增长极。临汾以市区、曲沃县、洪洞县、襄汾县等重点区域为依托,推进“地热+工业余热”多能互补、“地热+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地热资源功能全面化、利用多样化、效益最大化,形成地热能产业共用共享、同利同惠的新格局。运城以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河津市黄河滩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闻喜县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为依托,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 多点支撑,就是在“一核两极”以外的其他市,结合地热资源条件,以“供暖、制冷、发电、温泉康养、农业种养殖、工业利用”六大地热能产业集群为核心,以示范项目为载体,以打造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突破,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体推进,为全省地热能产业特色多元化发展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