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如何统筹协调?》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7-03
  •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土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察发现,随着生态文明持续深入推进,一些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在多年以来大量被占用后,开始受到关注和重视,公众对此类用地的需求激增。而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一味追求“绿色政绩工程”,贪大求全,将以往城市“摊大饼”式开发的用地思路和方式直接“拿来”,绿色城市、景观工程、绿化工程等大量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造成优质耕地大量减少、耕地保有量不实,耕地保护红线受到威胁。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与耕地资源保护如何实现统筹兼顾、协调共赢?

    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生态用地有了越来越强的“存在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五年多来,党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五年多来,从城市到乡村,从大漠戈壁到江南水乡,各地积极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全国完成造林5.08亿亩,森林覆盖率达21.66%。2017年全国地表水好于三类水质所占比例较2012年提高6.3个百分点,劣五类水体比例下降4.1个百分点。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生态用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首次出现到备受关注,生态用地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时间轴线:2000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这是生态用地首次在政府、行业文件中被提及。2008年10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发布,提出“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这是首次关于生态用地分类的描述,即“基础性生态用地”。2010年12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强调,“严禁改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用地用途”,2013年10月,《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明确,“严格保护有限的生态用地”,对生态用地保护、利用有了鲜明的态度。

    此后,政府、行业文件中关于生态用地保护、利用有了更为明细的要求: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保护生态用地和农用地,形成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缓冲地带。将农村废弃地、其他污染土地、工矿用地转化为生态用地,在城镇化地区合理建设绿色生态廊道”。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2016年6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调整方案》强调,“不得将各类生态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严格保护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不难看出,生态用地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规划中,地位越来越高,“存在感”越来越强。

    发展理念的转变,唤起了人们对生态用地的积极作为,各地开始加强对生态用地的管护。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区域为例,江苏省在全国率先颁布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率先制定出台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并划定生态红线,“十二五”期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2.5%,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2.7%。安徽省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以生态保护建设等六大工程为抓手,力争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江西省作为首批三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先后划定鄱阳湖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滨湖保护区等,对沿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严禁任何开发利用。

    违法违规问题显现,生态文明建设与耕地保护“争地”现象突出

    这几年,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的力度、广度、速度前所未有,生态用地这种空前强烈的“被需求”,反映了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然而,各地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一些问题开始显现:生态工程项目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问题,生态文明建设与耕地保护“争地”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

    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开挖人工湖泊或进行湿地建设。一些地方这边填塘造地,另一边又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名挖田造湖造林。2017年,土地督察机构在江苏、湖南、贵州等省发现243个挖田造湖、占地建水景项目,违规占用、破坏耕地10.89万亩。

    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设城镇生态公园、休闲广场和开展景观绿化等。从2017年例行督察情况看,城镇化快速增长、人口密集地区,对生态绿化用地需求持续增强。景观绿化、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及休闲旅游等生态项目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况尤为突出。

    政府造林绿化工程占用耕地现象突出。督察发现,一些地方为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按照一定价格给予农民补偿,在每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中,不按照林地或绿化用地进行变更,依旧按照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管理。被占用的耕地不再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地方既未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也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造成耕地隐性流失。

    “我们调研发现,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用地总量大,分布较广,一些地方动辄将成千上万亩土地用于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城市生态公园等建设。”部咨询研究中心原咨询委员潘文灿介绍说,“而且,这些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多分布在城市周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占用的大多是耕作条件比较好、等级比较高的地块。比如东部某县建设‘三河两水一湖’生态文化区,占用的千余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这些生态工程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落实。”

    此外,在生态用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用地空间中的耕地保护面积被挤压,突出表现在耕地“非粮化”现象严重。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强力推进绿化,缺少规划衔接,在平原造林及湿地等生态项目中,一方面申请核减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另一方面在项目建设中占用大量耕地,使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承受巨大压力。

    “争地”带来多方面冲击,地方对生态文明认识存在误区和偏差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具体落实中之所以出现生态工程项目大量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问题,首先还是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了偏差,对中央生态文明理念理解不深、不透。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改革创新变面貌、改善生态绿环境、改善民生好宜居、拉动当地有投资”的目的,大量上马绿化工程、景观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这些建设看得见、摸得着、见效快,但有的未能与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统筹起来,顾此失彼。轻耕地保护、重生态建设,说到底是政绩观出现偏差。

    一些地区对绿色发展内涵把握不全面,甚至认为绿色发展就是“绿化发展”。片面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就是人工植树造林、挖河挖湖搞绿化,满足视觉的绿,缺少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空间要素的综合认知,林地“一家独大”明显不合理情况存在,致使绿色发展更多仅体现为“绿化发展”。一些地区平原造林工程、郊野公园、“绿色廊道”等植树造林和绿化建设中均动辄占地百万亩以上,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固然可以有效增绿,但市县层面普遍反映由于上级指标化的硬性规定,造成较多地方在落实造林绿化标准过程中层层加码,追求“大干快上”,在植树造林中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

    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出现偏差,存在侥幸过关和打擦边球的心理。生态建设占地面积大,多为民生工程、生态工程,符合现阶段发展的要求,又大多无直接经济收益,而且此类用地大多无明显地上建筑,恢复耕种相对容易,有的地方存在“无地上建筑,卫片可能拍不到,不用拆除”的想法,导致占用耕地问题大量发生。

    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对耕地保护的生态功能和属性认识不足,未较好地把保护耕地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范畴。督察发现,一些地区对生态国土建设认识狭隘化,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耕地的生态功能和属性,对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多目标认识不足,将耕地保护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割裂开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未能做到“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的统筹融合。

    此外,由于生态用地监管配套政策不完善,在政策执行中没有清晰的监管标准与边界,影响违法用地执法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京津冀地区排查出近年来以生态农业、旅游开发等名义,违法占用耕地变相建设“大棚房”“农业生态房”“旅游别墅”的新型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生态工程项目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难”“繁”“长”,也导致一些地方“另辟蹊径”,规避相关用地手续的办理。此类项目占地少则几百亩,多则上万亩,而且大量占用耕地。对地方来说,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申报难、占补平衡难、争取指标难、修改规划时间长、各种手续繁多,面临较大压力。

    多重因素导致的生态文明建设与耕地保护“争地”,给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管理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维护造成了冲击。

    影响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一些生态工程项目涉及的耕地实际上已被临时甚至永久性占用,不再进行耕种,应核减耕地面积,变更为其他地类,不再作为耕地进行统计。但大多地方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地类变更,导致耕地数量与实际不符,实际耕地保有量低于统计数据,危及粮食安全。

    干扰正常的用地秩序。一些地方以生态建设、改善民生的名义,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大量占地而未付出应有的成本和代价,对其他地方会产生负面导向作用,制止查处和规范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这些项目用地大都未按照规定办理征收手续,未按规定的方式支付征地补偿,往往通过租赁、流转的方式按年度拨付租金,后续能否补偿到位难以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或地方财政出现支付困难,将影响被用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显化耕地生态服务功能,探索构建生态用地市场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尤其少,在我看来,为了绿化种树种草而不惜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是对生态文明这一科学术语的亵渎,是‘土豪式’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破坏。”潘文灿表示。

    自然资源统一监管背景下,如何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耕地资源保护的关系?

    潘文灿指出,耕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也具有很强的生态服务功能。据农业科学研究,就单位面积的叶面积指数而言,杨树为0.8~1.86,松树为1.77~4.02,而小麦为8.04~10.2,玉米为4.21~5.14,叶面积指数越大,其光合作用能力越强,调节气候的功能越强。

    “株数密密麻麻、叶子重重叠叠的玉米田或麦田产生的生物量,比阳光透过树冠洒落在地上的杨树林或松树林的生物量要多得多。”潘文灿说,“据测算,每公顷针叶林年生物量为5730千克,每公顷小麦年生物量为2711.75千克,玉米则高达14070.96千克。以北方为例,如果实行小麦—玉米一年两茬种植模式,其生物量是种树的3倍多。”

    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广泛宣传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让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真正认识到,农业是不可替代的文明,田园风光是一种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美景,耕地保护和建设本身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水稻田也是生态湿地和美景”的论断。

    土地整治则是提升耕地质量、增强耕地抗灾能力和耕地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土地整治的本质特征是调整人与地的关系,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达到优化用地布局、提高耕地产能、稳定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综合效益,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当前,土地整治逐渐转移到更加注重质量和生态上来,应从生产能力可持续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 经济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综合性和科学性,将生态景观因素引入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中,把握好不同类型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关键环节,挖掘乡村景观美学和文化价值。

    一些地方已开展土地整治中的生态保护探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期下达项目资金1200万元,用于在南宁、北海、贺州3个市开展生态土地整治项目试点,根据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紧迫程度及现状,将低碳、生态理念落实到项目各个环节之中,通过土地整治+现代农业、生态治理、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土地整治“1+N”综合效应。

    土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但生态用地在规划中没有定义,在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也未明确,处于有名无实、被架空的境地。推动绿色发展,首先要从规划上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生态用地保护、审批相关政策。

    当前,建设用地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也在多地日趋成熟和完善。这种机制是否适用于生态用地呢?

    有专家认为,由于生态用地市场缺位、发育落后,社会资本即便有意进行生态用地保护、修复等,也无法从规范的市场上以合理的使用价格获得生态用地使用权。因此,探索构建生态用地市场,可以使社会资本、交易主体获得入场的机会,有助于解决生态用地市场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足等问题,助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生态用地市场的创建及生态用地使用价格的形成,将成为这一理念落实的路径之一。

    退一步讲,即便在必要时,将生态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等,市场形成的生态用地使用价格,会让政府和用地企业精确评价改变土地用途的机会成本,克制扩张建设用地的冲动,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之间的协调。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工程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由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就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环境保护、林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等落到实处。同时,对合理的建设项目、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和土地生态化利用引导,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推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一起形成生态安全屏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考虑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等所包含的自然生态各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还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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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08月31日 来源: 长江水利网 全面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着力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 马建华 摘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力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着力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着力优化沿江城镇和产业布局,着力推动长江上中下游协调发展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思路。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发展对长江经济带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与保障作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因此,必须在全面把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与要求、认真分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系统谋划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路与对策,全面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 1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与要求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8.8%,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多年平均水资源量9958亿立方米,约占全国的35%,承载着全国约32%的人口和约34%的经济总量,是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重要的清洁能源战略基地、横贯东西的“黄金水道”、珍稀水生生物的天然宝库和改善北方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全面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事关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事关维护健康长江布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治江工作的重要战略任务,必须下大力气稳步推进。 (1)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翻开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江流域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区域,又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区域。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对于加快提升长江流域生态文明程度、引领和支撑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运输通道建设等进一步加快推进,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承载能力的关系,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之路,既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3)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是维护健康长江的客观需要 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逐步变化,长江水安全面临的压力日益加大,水旱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水土流失严重等新老水问题交织,长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保障生态系统用水,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生生境保护与修复,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着力构建江湖关系和谐、洪水调蓄自如,开发利用科学、生态用水充足,污染防治到位、水体质量优良,生态空间保障、物种丰富多样,水土保持有效、水源涵养优良的生态安全格局,是维护健康长江、保障流域水安全的客观需要。 2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始终坚持以规划编制为先导、以涉水管理为手段、以工程建设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全方位开展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工作。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建立,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初步形成,水资源与水生态保护体系逐步构建,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保障了长江岁岁安澜,造福了流域亿万人民。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流域各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逐步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目前长江水生态环境总体保持良好状态,为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人类活动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长江流域部分区域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剧、水生态受损、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地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协调,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2015年,长江流域总供用水量2055亿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约20.6%,还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潜力。流域人均综合用水量452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84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74立方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0.5,用水效率不高。 长江流域水资源总量虽较丰沛,但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区域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一是局部地区存在工程性缺水问题,供水工程不足,特别是西部高原地区和中部丘陵山区水源工程建设不足。二是水资源保障程度不高,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四川天府新区、滇中高原、黔中地区、鄂北岗地等区域水资源短缺,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不足。三是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流域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与节水先进地区或发达国家相比,节水管理与节水技术还比较落后,水资源浪费现象仍较严重。 (2) 水资源保护压力加大 2015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346.7亿吨,近年来虽逐年增加,但增速放缓,水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2015年流域优于Ⅲ类水的河长比例为78.8%,其中长江干流优于Ⅲ类水比例在90%以上,评价的971个重要水功能区中,全指标评价达标率为70.9%。 长江流域水质虽总体良好,但部分水域保护压力仍然较大。一是局部水域污染较严重,嘉陵江、岷江、沱江等支流水污染问题突出,湘江等部分河流遭受重金属污染,长江干流多个城市江段存在岸边污染带。二是湖库富营养化程度未有效缓解,2015年评价的60个重要湖泊中,有51个处于富营养状态,254座重点水库中,有98座处于富营养状态。三是部分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不足,2015年长江流域评价的335个水源地中,少量水源地部分时段存在部分指标超标的情况。四是水污染风险隐患加大,沿江钢铁机械、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危化码头等密集布局,水运是危化品运输主要方式,存在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 (3) 水生态系统功能受损 长江流域共记录鱼类近400种,是鱼类资源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天然宝库;湿地总面积约17.4万平方公里,是我国重要的湿地分布区域之一;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360多处,各类自然保护区310余个,是我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集中分布区域之一。 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人类活动导致生态系统结构不完整、功能下降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是主要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受工程建设、水质污染、过度捕捞、生境变化等影响,鱼类种类减少、资源量下降,部分珍稀物种濒临灭绝。二是重要湿地功能退化,受围垦与滩涂开发、城市化建设、岸线利用等影响,湿地萎缩、功能退化。三是水生生境发生改变,受涉水工程建设水库淹没、闸坝阻隔、水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水系连通性降低、天然产卵场消失、栖息地环境改变。 (4) 水土保持任务繁重 截至2015年,长江流域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有关部门实施的生态建设项目,已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39万平方公里。长江上中游水土流失恶化趋势已得到了有效遏制,2013年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已实现由增到减的历史性转变。 水土流失治理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水土保持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一是水土流失面积仍然较大,流域尚有30多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和1亿多亩坡耕地、4000多条泥石流沟、数万个崩岗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区和生态脆弱区的预防保护工作才刚刚起步。二是人为水土流失问题仍较突出,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和活动重建设、轻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生产建设项目造成人为水土流失问题依然较严重。 (5) 岸线开发利用粗放 截至 2014年,长江已利用岸线总长度为2625公里左右,利用率为15.1%。长江干流岸线利用率从上而下呈增高态势,其中,长江上游、中游和下游岸线利用率分别为12.5%、23.1%和28.0%,上海市岸线利用率以49.2%居首位。 长江岸线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总体有序,但局部区域岸线利用粗放问题仍较突出。一是岸线利用布局不合理,一些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布局对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有些危化品码头、排污口布局不符合河段水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甚至布置在水源保护区内,对供水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二是岸线资源相对紧缺,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江下游干流经济发达地区和部分城市江段岸线资源相对紧缺,日益成为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三是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不高,部分江段或建设项目存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深水浅用,以及专用码头占用岸线过多、公共码头建设岸线缺乏等不合理现象,岸线资源配置不合理,岸线利用效率低下。四是岸线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长江局部江段分布有一批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岸线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 (6) 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十五年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现了由乱到治、由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由全面禁采到依法有序开采的历史性转变,通过完善法规、统一规划、加强监管、强化合作、提升能力,形成了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可控和稳定向好的局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长期性和复杂性仍然存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砂石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长江上游来沙量锐减,中下游输沙量持续减小且将长期维持;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量持续旺盛,各地采砂管理压力增加。二是部分中小河流与干流局部江段仍有偷采现象。在高额利润驱使下,部分中小河流与干流局部江段的偷采现象仍难以杜绝,特别是管理相对薄弱的江段如重庆、湘鄂边界非法采砂时有发生。三是部分地区监管能力保障不足。大多数地区执法基地、执法船(艇)缺乏,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难以做到实时监控。四是部门间合作需进一步深化。自水利部与交通运输部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在打击非法采砂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三无”涉砂船舶管理不力、疏浚采砂互通不畅、采砂船舶登记过户不严等问题,各级部门间合作机制需进一步深化。 (7) 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长江流域规划体系不断完善,涉水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推行了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强化了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监管,初步建立了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逐步加强。 长江流域管理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面对大保护的更高要求,流域管理仍有诸多薄弱环节。一是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流域综合性法律法规仍属空白,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与协调性不强。不同部门行业之间、流域和区域之间职责交叉、事权界定不清。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动协调不够,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信息共享不充分,难以形成约束性强和权威性高的决策支持。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流域规划的刚性约束作用不明显,规划的落实和监管力度不够。流域管理的支撑体系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监测体系不完备。流域执法能力不足,尚未形成统一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 3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路与对策 3.1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以水问题为导向、以水安全为中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统筹推进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流域综合管理四大体系建设,为推动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与保障。 3.2 基本原则 (1)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中,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在洪旱灾害防治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全面战胜向合理控制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水和谐相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和完善的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制度。二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要逐步实现从过度开发向可持续利用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合理分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是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逐步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优先保护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最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四是在涉水事务管理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分散向统一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人和谐共生的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体系和涉水事务综合管理制度。 (2) 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 在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努力减轻水利工程对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一是科学布局治理开发工程,科学规划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布局,使治理开发等人类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承载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小。三是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生态环境效益,水利工程建设应在有效发挥水利工程兴利除害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 3.3 对策措施 (1) 坚持规划引领 一是强化规划的约束指导作用。加强流域综合规划在涉水规划中的主导地位,适时修订综合规划,全面纳入水污染防治等其他涉水规划内容,实现涉水规划的多规合一,推动涉水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协调。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作为开发利用的约束性指标,使各区域的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承载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加快专项规划编制,全面推进长江流域和重点河流、重要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河湖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规划体系,不断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三是推动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和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落实。四是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规划适时修订制度。 (2) 推进法治建设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长江流域综合性法律《长江保护法》立法研究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重点推进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库群联合调度、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中下游河道洲滩管理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制订出台工作,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二是全面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不断提升监督执法水平。 (3) 创新体制机制 一是不断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形成事权明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和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建立由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组成的涉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解决重大涉水问题;三是建立涉水管理协作机制,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河湖岸线管理、采砂管理等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四是强化流域统一管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加强监测、规划、调度、监督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五是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活动中出现的利益和责任进行合理共享与分摊;六是全面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信息的价值,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七是逐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强化水资源管理 一是加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加快推进河流水量分配工作,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加强用水定额与计划管理,推进用水方式转变,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强化各行政区域监督考核,将各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在红线范围内,进而形成倒逼机制,有效促进沿江产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二是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限批制度,规范取水工程设施验收与延续取水评估,健全取用水统计制度;三是统筹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加强水资源的科学调配。 (5) 加强水资源保护 一是从严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加强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和排放标准(浓度)双控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主要污染物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完善水功能区达标评估、考核制度,做好不达标水功能区通报预警和达标建设。强化各行政区域监督考核,将各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入河排污总量严格控制在红线范围内,进而形成倒逼机制,有效促进沿江城镇产业优化布局和水污染防治;二是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进沿江主要城市和工业聚集区排污布局规划论证,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健全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强化入河排污口实时监测和监督检查;三是全面保障生态环境需水,科学核定干支流控制断面和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控制用水总量、加强工程调度、强化监测评估,保障生态环境所需的用水;四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编制并落实流域应急备用水源布局规划,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五是加大水源涵养保护力度,严格限制长江干支流源头区开发利用活动,加快水源保护和涵养工程建设;六是加强重点区域保护,严格长江干流上海、南京、武汉、重庆、攀枝花等主要城区污染防控,优化取排水口布局,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加强汉江、嘉陵江、沱江、岷江等重要支流和滇池、巢湖等重要湖泊点源治理,控制面源,推进湘江等支流重金属污染治理。推动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实施,加大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和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长江口地区综合整治。 (6) 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是加强水生态监测评估,强化长江水生态状况监测,开展水生态状况评估,研究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调查、动态监测、系统评价水生态状况;二是强化长江流域鱼类和珍稀特有水生物种保护,严格渔业资源管理,禁止非法捕捞、实施专项救护行动、加大增殖放流力度,促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恢复;三是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强化重要湿地保护,开展退田还湖、退渔还湖、退耕还湿,尽可能恢复被侵占的湿地,严禁围垦占用湖泊和河道,杜绝新侵占湿地行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生境保护,严格禁止水生态环境系统不能承受的治理开发活动。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实施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水工程生态调度、重要生物栖息地修复、岸边带生态修复等措施,保护和修复重要水生生境;四是推进重要区域生态修复,科学恢复和调整洞庭湖、鄱阳湖等江湖关系,大力推进重要湖泊生态修复。开展重大工程影响区、生态脆弱区等重要区域的水生态修复与水环境综合治理;五是重视水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布局水工程建设,将水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在水生态承载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全面落实水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努力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小程度。充分发挥水工程生态环境效益,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充分兼顾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需求;六是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探索建立流域河湖健康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流域重要河湖、湿地健康调查和评估;七是实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加强过程评估和效果考核,做好试点建设的验收和经验推广。 (7)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一是全面加强环境保护,推进流域重要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建立水土保持预防保护长效机制;二是严格控制人为水土流失,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三是加快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推进西南石漠化地区、金沙江下游、嘉陵江上游、三峡库区、洞庭湖和鄱阳湖等重点区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继续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的水土保持工程;四是加大长江上中游地区坡耕地综合整治力度以及重要水源地和城镇周边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8) 严格岸线保护利用 一是强化规划约束,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严格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二是严格岸线利用审批和监管,进一步完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抓紧制订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三是提高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积极推进长江流域河湖水域岸线产权登记,探索建立河湖水域岸线有偿使用制度,以水域岸线的有偿使用,促进岸线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9) 加强采砂管理 通过落实管理责任(政府负总责、水利为主导、部门相配合)、严格规划约束、保持高压严打、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部门合作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始终使长江河道采砂处于总体可控状态。 (10) 推进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 按照“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的原则,全面推进长江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管理。在已开展的长江上游控制性水库群联合调度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范围,由上游控制性水库群扩大到全流域控制性水库群,由水库群扩展到跨流域调水工程、骨干引排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通过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夯实技术基础、健全补偿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制度。 (11) 加强控制断面监管 一是科学布设控制断面,根据全面推行河长制、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对流域层面涉水管理的要求以及流域综合管理需要,科学布设具有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等功能的流域控制断面;二是研究确定控制断面监控指标体系,根据控制断面监管需要,研究确定各控制断面监控要素和控制指标;三是健全控制断面监测功能,根据控制断面监控要素,加快各控制断面监测设施建,明确控制断面各要素的监测频次、方法等技术功能要求;四是建立监测数据评估预警机制,通过控制断面水信息综合监控网络平台,实现监测指标的实时评价和分级预警,并制定分级预警响应措施;五是建立控制断面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流域控制断面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加强控制断面的监管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建立全流域控制断面监督管理制度。 (12) 提升综合监测能力 一是加快流域综合监测站网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监测站网和信息管理平台,优化监测站点,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二是扩展监测范围和内容,加快推进流域省界、水系节点、引调水工程等重要控制断面以及水功能区、取排水口、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岸线水域、水土流失、地下水等综合监测。拓展水生生物监测,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和应急监测;三是提升综合监控水平,加快流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进长江流域“一张图”的完善和应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智慧长江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13) 强化科技支撑 一是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围绕立法前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岸线保护利用、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管理等重点课题和重点领域,开展基础性研究。进一步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智力机构的联合攻关,努力破解治江关键技术难题;二是提升科研支撑能力,做好科研项目的顶层设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加强治江科技成果培育申报。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高效合理利用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协同创新优势,实现科技资源合理共享和有效利用;三是加快成果推广转化,加强科研单位和生产单位合作,促进产研结合,加强项目成果的优选、整合、中试和熟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向治江实践的快速转化;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稳步实施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 结语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将保护长江摆在压倒性位置,针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保护压力加大、水生态系统功能受损、水土保持任务繁重、岸线开发利用粗放、采砂管理形势严峻、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全面采取坚持规划引领、推进法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严格岸线保护利用、加强采砂管理、推进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加强控制断面监管、提升综合监测能力、强化科技支撑等措施,有效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格局,全面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建设水清地绿天蓝的沿江绿色生态廊道,有效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 马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