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后需重视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12-28
  •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事实上,设立具有物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促进农地的规模化与资本化也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中的关键内容。但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根错节,异常复杂,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万物土中生,有地斯有粮。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三权”分置要求、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也需要高度重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风险防范,尤其是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问题。

    众所周知,农业总体而言仍然是一个弱质产业。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实现规模经营,进而实现规模效益的功能,但也会同时造成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上升。有调查显示,2008—2014年我国土地流转费用平均增幅超过25%,东部地区流转费用超过1500元/亩,中部农区流转租金也超过1000元/亩,流转价格的攀升加上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必然会抬高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压缩经营者的收益,甚至导致经营者继续从事粮食生产变得无利可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经营者就很有可能去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发展经济作物,甚至将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开发利用。

    我们在一些地方的调查也发现,很多农业企业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都会将以前的粮食作物改变为瓜果、蔬菜、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甚至以乡村旅游为名,进行非农建设开发。农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经营权人为了能尽快收回成本,获得收益,难免会出现过度开发的短视性行为。比如,为追求流转期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选择那些种植周期短、轮作频率高的经济作物,甚至会为提高产量而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建造农业设施,造成土壤板结、酸化,肥力下降。此外,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还会引起土地斑块(类型、性质、形状、内容)的重组及其使用性质的变化,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原有的土壤、水资源、植被等生态系统的改变,危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最后,当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并被实现时,为了让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也极容易发生改变农地用途的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甚至会主动去吸引和扶持发展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等高效农业项目,并设置一些奖励和扶持政策。经营主体的逐利动机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被进一步放大,由此导致“三权”分置后农地用途被改变,原有耕种粮食的土地被用于种植经济效益更高的果木、花卉,甚至部分农用地变相转为非农用地,用于开发农家乐、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收益较高的项目。有调查显示,在传统农区河南省,一般农户流转土地的“非粮化”比例达40%,而土地经营大户耕地“非粮化”比例则高达6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题组对河北、河南、山东、安徽四省土地流转的调查显示,这四个粮食主产省土地流转的“非粮化”比例达61.1%,且流转规模越大,“非粮化”倾向越明显。

    在种粮收益普遍偏低,甚至亏损的现实下,农地的“非粮化”虽然可以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必须看到,这一市场选择的结果会产生一系列的负外部性。首先,也是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一旦我们将过多的耕地用于发展瓜果、蔬菜、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甚至进行水产养殖,农地的土壤层就会受到破坏,农田的水利灌溉设施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未来再恢复良田的成本就会很高。可见,农转非易,非转农难。农地“三权”分置后的随意、盲目流转导致耕地被破坏、生态安全受威胁的负外部性问题是必须警惕的。此外,在实践中,土地被流转后,原有的田埂也大都会被推平,原有的水利设施也会被改变,这也会影响流转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权人的再次耕种与生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把好关,不能让一些人以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因此,我们必须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中严守耕地和生态红线。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决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而应当在“三权”分置改革的一开始就要确立起规模经营与耕地、生态安全并举的指导思想。实际上,这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要求。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确立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以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应当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革农业补贴内容、提高农业补贴标准、优化农业补贴发放方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切实增加粮食生产者的利润空间,尤其是要统筹兼顾,建立健全耕地、生态保护价值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与生态的积极性。必须看到,耕地和生态保护都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这部分价值缺乏补偿必然会导致保护激励不足的问题。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要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因此,通过耕地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来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农户,甚至地方政府因土地用途管制而遭受的损失,并将其制度化,应当成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只有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耕地、生态保护价值补偿机制,才能有效推进耕地的保护与轮作休耕,实现耕地与生态保护从“被动”向“主动”的转变,有效避免农地“三权”分置后对耕地与生态红线的威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情况,引导发展符合地方实际的绿色循环农业,从产业布局上进行源头治理。比如,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通过成立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茭白种植技术,不仅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而且又没有给被流转土地的土壤带来结构性破坏,由此走出了一条绿色致富之路。另一方面则应守土有责,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群众举报等各种手段,加大对土地流转中损坏基本农田、破坏生态环境以及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检查和查处力度,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坚守耕地与生态保护的底线。此外,各地在进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还可以考虑设立流转保证金制度。由受让方按照规定预先缴纳一笔保证金,在流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时,受让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恢复土地耕作条件,农民集体就可以启用该笔保证金进行土地修复和整治。通过保证金等经济手段对受让方的具体利用进行约束,可以避免出现流转期限届满后耕地和生态被破坏却又无人问津、无力恢复的被动局面。(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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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灿指出,耕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也具有很强的生态服务功能。据农业科学研究,就单位面积的叶面积指数而言,杨树为0.8~1.86,松树为1.77~4.02,而小麦为8.04~10.2,玉米为4.21~5.14,叶面积指数越大,其光合作用能力越强,调节气候的功能越强。 “株数密密麻麻、叶子重重叠叠的玉米田或麦田产生的生物量,比阳光透过树冠洒落在地上的杨树林或松树林的生物量要多得多。”潘文灿说,“据测算,每公顷针叶林年生物量为5730千克,每公顷小麦年生物量为2711.75千克,玉米则高达14070.96千克。以北方为例,如果实行小麦—玉米一年两茬种植模式,其生物量是种树的3倍多。” 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广泛宣传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让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真正认识到,农业是不可替代的文明,田园风光是一种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美景,耕地保护和建设本身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水稻田也是生态湿地和美景”的论断。 土地整治则是提升耕地质量、增强耕地抗灾能力和耕地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土地整治的本质特征是调整人与地的关系,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达到优化用地布局、提高耕地产能、稳定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综合效益,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当前,土地整治逐渐转移到更加注重质量和生态上来,应从生产能力可持续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 经济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综合性和科学性,将生态景观因素引入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中,把握好不同类型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关键环节,挖掘乡村景观美学和文化价值。 一些地方已开展土地整治中的生态保护探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期下达项目资金1200万元,用于在南宁、北海、贺州3个市开展生态土地整治项目试点,根据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紧迫程度及现状,将低碳、生态理念落实到项目各个环节之中,通过土地整治+现代农业、生态治理、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土地整治“1+N”综合效应。 土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但生态用地在规划中没有定义,在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也未明确,处于有名无实、被架空的境地。推动绿色发展,首先要从规划上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生态用地保护、审批相关政策。 当前,建设用地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也在多地日趋成熟和完善。这种机制是否适用于生态用地呢? 有专家认为,由于生态用地市场缺位、发育落后,社会资本即便有意进行生态用地保护、修复等,也无法从规范的市场上以合理的使用价格获得生态用地使用权。因此,探索构建生态用地市场,可以使社会资本、交易主体获得入场的机会,有助于解决生态用地市场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足等问题,助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生态用地市场的创建及生态用地使用价格的形成,将成为这一理念落实的路径之一。 退一步讲,即便在必要时,将生态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等,市场形成的生态用地使用价格,会让政府和用地企业精确评价改变土地用途的机会成本,克制扩张建设用地的冲动,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之间的协调。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工程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由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就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环境保护、林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等落到实处。同时,对合理的建设项目、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和土地生态化利用引导,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推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一起形成生态安全屏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考虑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等所包含的自然生态各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还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 《国办: 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 保护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3-29
    •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7日08:52 国办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调剂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筹管理办法》要求,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要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要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统筹管理办法》明确,要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资金收取标准应综合占用耕地的类型、粮食产能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调剂管理办法》指出,“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   《调剂管理办法》强调,开展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维护群众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   《调剂管理办法》提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省(区、市)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报经国务院同意,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部统一收取帮扶省份调剂资金,统一拨付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剂资金支出要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调剂管理办法》要求,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涉及调整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的,要及时做好台账管理,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3月27日02版 责任编辑: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