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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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mall
  • 发布时间:2017-10-16
  •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切实提高围填海工程的生态门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围填海工程用海,国家海洋局制订了《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用于指导围填海工程设计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建设方案专章的编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海、生态管海,高度重视围填海项目生态建设问题。围填海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须将生态建设方案列为专章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在围填海工程用海审批过程中,加强对生态建设方案的审查,充分发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加强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确保生态建设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国家海洋局

    2017年10月10日

    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为指导围填海工程设计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建设方案专章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围填海管控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制订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涉及围填海工程的生态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GB/T 18190 海洋学术语

    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51015-2014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

    LY/T 1938-2011 红树林建设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海办发〔2017〕2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海湾 bay; gulf

      被陆地环绕且面积不小于以口门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的海域。

      [GB/T 18190—2000,定义2.1.19]

      注:本指南中的海湾不含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和北部湾。

    3.2 河口 river mouth; estuary

      具有常年径流入海河流且终端受潮汐和径流共同作用的海域。

      [GB/T 19485,定义3.2]。

    3.3 开阔海域 open sea area

    无天然屏障或者无人工建筑物掩护,直接承受外海波浪作用、受近海潮流影响较大的海域。

    4 总则

    4.1目的

    开展围填海工程的生态建设,旨在采取系统性、综合性的技术方法和工程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围填海工程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修复受损生境,提升新形成岸线的公众开放程度和景观生态效果,构建自然化、生态化、绿植化的新海岸。

    4.2原则

    4.2.1生态优先、因地制宜

    应结合工程用海的实际功能需求,充分考虑当地自然资源现状、生态禀赋、水文动力、地形地貌和海洋灾害等自然条件,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化建设方案。

    4.2.2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在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统筹规划围填海工程的生态生活空间,增加民生需求权重,破解公众亲海难题,让公众享受到碧海蓝天和洁净沙滩。护岸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标准,确保防洪防潮防浪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好生态建设的海洋减灾功能。

    4.2.3科学设计、自然修复

    结合工程所在区域海域条件,遵循海陆过渡带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与恢复能力,科学设计生态建设方案。选择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措施,为生态系统自然恢复创造良好条件,确保生态建设成果持久发挥作用。

    4.2.4提高效率、节约资源

    生态建设应与工程用海开发利用有机融合,在海岸线和海域利用上实现布局协调和功能兼顾,尽量减少因生态建设带来的海域海岸线空间资源消耗。

    4.3主要内容

    围填海工程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前,应开展海洋生态本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围填海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生态建设方案。生态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1)生态化平面设计;

    (2)公众亲海空间设计;

    (3)生态化海堤建设;

    (4)生态化岸滩建设;

    (5)污水排放与控制;

    (6)长期监测与评估。

    海域使用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用海的生态影响,明确项目的生态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方案,分析论证项目生态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将其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的专章,专章提纲应符合附录A要求。

    5技术要求

    5.1生态化平面设计

    围填海平面设计应充分体现生态用海理念,最大限度地保护所在海域生态系统的原始性和多样性,尽量保全所在海域和海岸的生态功能。围填海工程平面布置应尽量采用离岸人工岛、多突堤(适用于码头泊位)、区块组团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岸线资源的占用,岸线利用率应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围填海项目平面设计中应布置出一定面积的水系、湿地等生态空间,面积占比应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涉及砂质岸滩的围填海工程不应对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5.2公众亲海空间设计

    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围填海工程新形成的岸线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开发退让距离应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要求。根据项目主导功能和陆域纵深,规划设计沿岸绿化带、人工沙滩、公众亲海空间和进出亲海空间的通道。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在堤顶或海堤(护岸)向海侧建设观景栈道和平台等亲海廊道。

    5.3生态化海堤建设

    5.3.1堤型设计

    在保障海堤(护岸)防洪防潮防浪安全的前提下,向海侧堤型宜采用斜坡式结构,在条件适宜时尽可能缓坡入海,促进近岸海洋生境的重建。

    5.3.2建筑材料

    海堤(护岸)建筑材料应体现生态和景观方面的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论证,向海侧的海堤应采用生态混凝土和当地块石等绿色环保、适宜当地海域生态系统的无害化建筑材料,以利于植物生长和藻类、贝类附着,促进恢复生物多样性。

    5.3.3海堤生态带构建

    围填海工程新形成向海侧护坡的坡面、堤顶和堤脚应综合考虑生态、景观、亲水和防灾减灾等要素,应因地制宜地采用生态格栅、生态护面(含生态袋、植物砌块、生态溢水砖、箱式绿化挡墙等)等生态设计措施,构建海堤生态带建设的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地构建灌草结合、多种群交错的梯度布局,尽量选取本土物种、防风抗浪、耐盐碱植物品种进行植被种植和养护,提高护岸植被物种多样性,发挥海堤生态带的综合减灾效能。岸滩、海堤(护岸)生态带绿植化植物的参考名录见附录B。

    5.4生态化岸滩建设

    5.4.1护滩养滩

    围填海工程应重点关注堤前滩涂改造与生态重建,以增加护滩植被物种多样性为目标,采用红树林、柽柳、翅碱蓬、海草(藻)等生态修复措施,尽量恢复海岸的生态涵养、鸟类栖息、促淤消浪等功能。

    造成岸滩侵蚀的围填海工程,经科学论证,应采用潜堤、离岸堤、丁字坝等工程或植物护滩措施,保护岸滩稳定和修复受损岸滩。影响砂质岸滩的围填海工程应进行沙滩养护,有条件的在水文动力和冲淤条件适宜的位置应建造人工沙滩。

    影响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生物海岸的围填海工程,应采取现场修复或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异地补种等生态措施,修复受损生境,提高邻近海域的生态功能。

    5.4.2栖息地构建

    根据填海工程所在海区条件和特点,在不危及防护工程坡脚和基础安全的前提下,海堤(护岸)前沿水下可采用人工鱼礁等生态设计,为鱼类、贝类等提供繁殖、生长、索饵和庇敌的场所,营造海洋生物栖息的良好环境。

    5.5 污水排放与控制

    围填海工程要求增产不增污,污水应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确保工程实施后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积极推行区域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循环利用,鼓励建设单位集中收集处理污水废水,并结合人工生态湿地和水系建设,促进污水的循环利用。确需排海的,必须根据所在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选取最高标准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并尽可能采用集中排、离岸排和生态化排放。生态化排放鼓励对污水进行生态化处置后再排放,充分发挥人工湿地等生态工程的再净化作用,严禁在重要、敏感和脆弱的生态区域进行排放。

    5.6长期监测与评估

    结合围填海工程生态化海堤、生态化岸滩、污水排放与控制等生态建设方案,确定相应的生态建设监测要素,制定生态建设监测方案,明确长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的要求。

    设置污水排污口的围填海工程,应在入海排污口和周边海域设置自动监测设施。

    能源、石化、核电等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用海项目,应当在填海范围内预留一定空间用于建设多功能合一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分类技术要求

    围填海工程均应依据本指南第5章的生态建设要求,结合工程所在海域自然环境生态条件和项目功能需求,因地制宜提出可行的生态建设方案;不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应该当阐明理由和依据。不同区位条件和类型的围填海工程应重点关注以下生态建设要求。

    6.1位于海湾、河口海域的围填海工程

    要充分考虑海湾海域风浪较小、水动力较弱、生态价值较高、生态敏感脆弱、生态化建设条件适宜等特点,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全面开展生态建设,重点就生态化海堤建设和公众亲海空间设计提出明确的工程措施和建设要求。在平面设计上尽量不采用截弯取直的平面布置方式,避免对海湾形态和潮流场特征造成严重影响。

    6.2位于滩涂海域的围填海工程

    位于滩涂(特别是淤涨型滩涂)海域的围填海工程,在平面设计上要考虑水动力弱、淤积快的特点,不强制要求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方式布局,向海侧应保留一定宽度的滩涂、湿地面积;生态化海堤、生态化岸滩、公众亲海空间设计、污水排放与控制、长期监测与评估五个方面的生态建设方案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执行。

    6.3位于开阔海域的围填海工程

    要区分迎浪面和背浪面分别制定生态化海堤建设方案。迎浪面海堤设计须优先考虑防洪防浪防潮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论证因灾害等因素不具备生态建设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和依据。生态化平面设计、公众亲海空间设计、生态化岸滩、污水排放与控制、长期监测与评估五个方面的生态建设方案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执行。

    6.4港口码头以及特殊用途等的围填海工程

    应优先考虑项目生产需求,在确保项目功能实现的前提下,适当开展生态海堤、生态化岸滩的生态化建设,不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和依据。生态化平面设计、污水排放与控制、长期监测与评估的生态建设方案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执行。

    附录A

    围填海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建设方案专章编写提纲

    附录B 

    岸滩、海堤(护岸)生态带绿植化植物参考名录

  • 原文来源:http://www.soa.gov.cn/zwgk/gfxwj/hygl/201710/t20171013_58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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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 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 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 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 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 《国家海洋局《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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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已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9月20日 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 前 言 我国海岛分布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以东海域,跨越温带、亚热带和热带。上万个海岛宛如一颗颗明珠点缀着辽阔的海洋。海岛及其周边海域是黑脸琵鹭、普陀鹅耳枥等动植物栖息生长繁育的空间,是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藻)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发育的依托,是海洋鱼类洄游、产卵、越冬和索饵的理想场所,是港口、旅游、海洋能等资源的富集地,是海岛人民生产生活的家园。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生态岛礁系指生态健康、环境优美、人岛和谐、监管有效的海岛。生态岛礁工程是为建设生态岛礁而采取的整治修复行动和保护管理措施,以保障海岛生态安全,维护海洋权益,改善人居环境,是海洋强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为全面实施生态岛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等政策法规,特制定《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阐明了规划期内全国生态岛礁工程的总体要求、空间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引导全社会开展生态岛礁建设的行动指南,是实施生态岛礁工程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规划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属海岛)。 一、规划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实施以来,海岛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海岛保护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持续加强,海岛人居环境有效改善,权益海岛管理显著强化。 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海岛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和政府关注的重大课题。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海岛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逐步提升,对优质生态产品和优良生活环境的需求日趋迫切。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区域协调发展进程加快,海岛产业面临优化升级,海岛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博弈局面长期存在。加强海岛生态系统保护,创建集约节约和绿色的海岛开发模式,可以为我国实现绿色发展,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形象作出重要贡献。 我国海岛保护仍面临诸多问题。部分海岛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及其生境受损严重,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藻)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得到遏制,红树林和珊瑚礁分布面积较上世纪50年代减少约70%;部分海岛自然和人文历史遗迹遭到破坏;外磕脚、麻菜珩和中建岛等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侵蚀严重;海岛开发层次低,有些海岛使用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海岛生产生活条件普遍落后,污水、固废等处置设施缺乏。这些问题对我国海岛生态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海洋权益造成威胁。通过实施生态岛礁工程,遏制海岛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建立绿色、高效、宜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模式,创造优良的海岛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和条件,为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生态文明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支撑与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以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海洋权益为主线,推动海岛生态系统健康、生态服务功能强化、资源利用科学高效,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为打造美丽海岛、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强国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切实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 2.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坚持生态岛礁工程与发展海岛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相结合,与改善海岛人居环境相结合,提高海岛人民福祉。 3.分区分类,示范引领。按照我国气候带、海岛分布及生态系统特征,合理布局,因岛制宜,分类实施,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岛礁建设模式和标准,示范引领,全面推广。 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在生态岛礁工程实施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生态岛礁建设。 (三)工程目标 1.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生态岛礁工程,使我国海岛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生态服务功能彰显;海岛人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品质大幅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的宜居宜游海岛;权益海岛保持稳定并有效管控,海洋权益维护取得新进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格局形成,我国海岛基本实现“生态健康、环境优美、人岛和谐、监管有效”,为海洋强国、海洋生态文明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2.规划期目标。到2020年,在100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岛礁建设模式、标准和长效监管机制,引领全国生态岛礁建设。具体目标如下: ——海岛生态保护取得新突破。摸清重要生态价值海岛的生态本底状况;在45个海岛实施保护与修复工程,使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所在海岛、重要鸟类迁徙海岛和人文历史遗迹海岛等得以有效保护,发布海岛保护名录和海岛生态健康指数。 ——海岛人居环境呈现新风貌。完善海岛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加快海岛环境整治,推进垃圾和污水达标处置;集约节约用岛,因地制宜引导特色产业发展。开展27个宜居宜游类和18个科技支撑类生态岛礁工程,建立绿色、高效、宜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模式;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发布海岛发展指数,引导全社会参与建设和美海岛。 ——权益岛礁保护获得新成就。摸清领海基点、潜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他权益岛礁地质体稳定性,对10个权益海岛开展生态修复,保障权益岛礁安全。 ——海岛综合管理开创新局面。依据海岛生态系统完整性,划定重要海岛生态系统的区域范围;建立海岛保护与开发约束机制,完善海岛生态保护制度和政策;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三、空间布局 以海岛所处气候带及资源环境禀赋为基础,结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立足海岛保护工作与开发利用实际,将全国海岛分为渤海区、北黄海区、南黄海区、东海大陆架区、台湾海峡西岸区、南海北部大陆架区、海南岛区和三沙区8个分区,因地制宜,实施各具特色的生态岛礁工程。 (一)渤海区 渤海是我国内海,毗连辽宁沿海经济带、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前沿区域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是鸟类迁徙的重要通道,生存着蝮蛇和斑海豹等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发育有独特的沙坝-潟湖体系,建有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人文历史遗迹丰富多样。在该区,实施蛇岛等生态保育类工程,实施菩提岛等生态景观类工程,实施觉华岛和北长山岛等宜居宜游类工程。到2020年,在10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二)北黄海区 北黄海区是东北亚的重要海上通道,毗连辽宁沿海经济带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设有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该区海珍品丰富,是刺参、皱纹盘鲍和紫海胆之乡;建有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是我国北方重要的海防要塞区、近代海军发祥地和中日甲午海战的发生地。在该区,实施行人坨子和海驴岛生态保育类工程,实施小长山岛和刘公岛等宜居宜游类工程,实施獐子岛和圆岛科技支撑类工程,视情开展潜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权益维护类工程,到2020年,在9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三)南黄海区 南黄海区毗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江苏沿海经济区,是欧亚大陆桥的桥头堡,设有多个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区内辐射状沙洲群独具特色,滩涂湿地发育,是天鹅和丹顶鹤等珍禽的重要栖息地。在该区,实施麻菜珩和外磕脚权益维护类工程,实施灵山岛、秦山岛和连岛宜居宜游类工程,实施千里岩和大公岛科技支撑类工程,视情开展区域内生态保育类工程。到2020年,在8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四)东海大陆架区 东海大陆架区毗连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和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涵盖舟山群岛新区。该区海岛数量约占全国总数的一半,海洋生产力最高,拥有世界著名渔场,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众多。在该区,实施九段沙、韭山列岛和南麂列岛等生态保育类工程,实施中街山列岛、西门岛和洞头岛等生态景观类工程,实施枸杞岛和大嵛山等宜居宜游类工程,实施花鸟山岛、东绿华岛、舟山石化基地与宁德核电所在海岛科技支撑类工程。到2020年,在25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五)台湾海峡西岸区 该区毗连海峡西岸经济区,涵盖平潭综合试验区,是两岸合作交流的纽带,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区,是妈祖文化的发祥地,自然、人文历史遗迹丰富。在该区,实施牛山岛等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权益维护类工程,实施琅岐岛生态保育类工程,实施海坛岛等生态景观类工程,实施湄洲岛、惠屿和东山岛等宜居宜游类工程。到2020年,在8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六)南海北部大陆架区 南海北部大陆架区毗连港澳、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涵盖横琴新区。区内分布有海龟、猕猴、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发育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藻)床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自然和人文历史遗迹丰富。在该区,实施石碑山角和围夹岛等权益维护类工程,实施南澳岛、内伶仃岛、南三岛、大蜘洲和黄麖洲等生态保育类工程,实施仙人井大岭等生态景观类工程,实施外伶仃岛、下川岛、放鸡岛、斜阳岛和长榄岛等宜居宜游类工程,实施三角岛、龟龄岛、涠洲岛和松飞大岭等科技支撑类工程。到2020年,在24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七)海南岛区 海南岛区毗连海南国际旅游岛,是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保障基地。该区海岛生态系统优良,是我国唯一的金丝燕栖息地,发育红树林和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设有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该区,实施大洲岛生态保育类工程,实施分界洲和蜈支洲岛宜居宜游类工程,视情开展感恩角等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权益维护类工程。到2020年,在5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八)三沙区 三沙区位于我国最南海疆,是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最前沿,是国际海上贸易的重要通道。该区海域辽阔,生态环境优良,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高的海域之一,是我国珊瑚礁生态系统分布最广和最典型的区域,生存着砗磲等众多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和人文历史遗迹丰富。在该区,实施东岛生态保育类工程,实施中岛、南岛和永暑礁等权益维护类工程,实施石屿—“永乐龙洞”生态景观类工程,实施永兴岛、赵述岛和晋卿岛等宜居宜游类工程。到2020年,在11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四、重点任务及工程 海岛生态系统组成与结构复杂,保护目标多样,用途与功能各异。针对当前我国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按生态保育、权益维护、生态景观、宜居宜游和科技支撑五类开展生态岛礁工程。 (一)生态保育类 工程对象:系指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包括具有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的海岛,具有珊瑚礁、红树林、海草(藻)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岛,具有鸟类和重要经济鱼类繁殖、迁徙、洄游通道的海岛。 工程目标:到2020年,实施25个海岛的生态保育类工程,有效保护海岛生物多样性及其生境,维护海岛生态健康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工程内容:对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开展就地和迁地保护,重点实施生境保育和修复;对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实施整体保护与修复;对鸟类和重要物种迁徙通道上的海岛实施封岛保育;开展海岛生态本底调查与评价,实施常态化监视监测,视情建设海岛生态监视监测站(点);加强已建保护区的能力建设,新建若干保护区。 专栏1 生态保育类工程 01 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保护 开展物种登记;建设人工种群保育基地、物种标本库、种质资源库及基因库,实施生境修复;针对蛇岛、鸟岛等,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 02 典型生态系统保护 开展珊瑚礁、红树林、海草(藻)床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修复和科学研究;建设海岛生态修复试验基地和实验室。 03 封岛自然保育 对未设立保护区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制定并实行封岛保育措施,严禁开发活动,促进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适度建设生态保护的基础设施。 04海岛生态本底调查与评价 开展有重要生态价值海岛的生态本底调查与评价,摸清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的分布及生境;划定海岛生态系统的区域范围。 (二)权益维护类 工程对象:系指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潜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和其他权益海岛。 工程目标:到2020年,实施10个海岛的权益维护类工程,掌握海岛地形地貌动态变化,维护岛体稳定。 工程内容:开展领海基点及潜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现状调查,划定领海基点保护范围,设立保护范围标志;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开展岛体、岸滩等修复和生态化改造,研究珊瑚礁退化机理和修复技术并示范。 专栏2 权益维护类工程 01 领海基点保护工程 建立和运行领海基点、潜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监视监测系统;划定领海基点保护范围,设立保护范围标志;开展外磕脚等的保护与修复;建设石碑山角等领海基点主题公园。 02 权益海岛保护工程 开展权益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监视监测,研究珊瑚礁退化机理,研发珊瑚礁恢复技术并示范应用。 (三)生态景观类 工程对象:系指具有典型或重要自然和人文历史遗迹的海岛,以及岛体、植被、岸线和沙滩等受损严重的海岛。 工程目标:到2020年,实施20个海岛的生态景观类工程,保护和修复海岛自然与人文历史遗迹,提升海岛景观效果和生态服务价值。 工程内容:保护海岛特色地质地貌景观,修复受损岸线和沙滩等;防治海岛水土流失,保护与修复海岛植被;保护海岛特色建筑和历史街区、村落等;开展保护和修复技术研发、生态景观保护相关理论方法的研究。 (四)宜居宜游类 工程对象:系指有居民海岛和拟开展生态旅游的无居民海岛。 工程目标:到2020年,实施27个海岛的宜居宜游类工程,改善有居民海岛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价值,形成海岛生态化保护与开发利用新模式。 工程内容: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景观设计与建设,完善海岛基础设施;开展有居民海岛环境清洁与整治,完善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防波堤和护岸等防灾减灾工程;保护无居民海岛原生态景观,开展受损植被和沙滩等的修复与整治。 专栏3 宜居宜游类工程 01宜居海岛建设 开展垃圾堆、废弃渔具堆等环境整治;加强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码头、道路建设;开展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到2020年开展北长山岛、大嵛山、下川岛、斜阳岛、永兴岛等17个宜居海岛建设。 02 宜游海岛建设 对拟依法确权开展生态旅游的无居民海岛,修复和完善旅游码头和游步道等配套基础设施;开展海岛空间资源、景观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示范。到2020年,开展刘公岛、秦山岛、分界洲等10个宜游海岛建设。 (五)科技支撑类 工程对象:系指建设生态实验基地和生态监测站(点)的海岛,以及具有示范意义的生态化和清洁化生产的海岛。 工程目标:到2020年,实施18个海岛的科技支撑类工程, 建成若干个海岛生态实验基地、“一站多能型”生态监测站(点)和清洁生产示范岛,形成支撑生态岛礁工程的技术标准体系。 工程内容:开展水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多能互补型电力供应系统、海岛保护修复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建设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集海洋环境监测、观测与预报、海岛监视监测和防灾减灾等于一体的“一站多能型”海洋生态监测站(点);针对石化和能源等重大用岛项目,制定标准体系,指导企业采用生态化和清洁化技术,开展全过程监视监测和监督管理。 专栏4 科技支撑类工程 01 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 开展新能源、新材料、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的研发、试验与示范;建设试验样地和实验室,开展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研发与示范。到2020年,建设8个海岛生态实验基地。 02“一站多能型”海洋生态监测站(点)建设 完善海岛基础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实验室和监测能力建设。到2020年,建设5个一站多能型海洋生态监测站(点)。 03 生态化和清洁化生产示范岛建设 对石化、能源等项目用岛,制定集约节约的用岛标准,指导企业全面采用生态化和清洁化生产技术;开展生态养殖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为海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支撑;建立海岛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约束指标,开展监视监测和监督管理。到2020年,建设5个生态化和清洁化生产示范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生态岛礁工程的政策制定、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本《规划》,建立全国项目库;组织开展共性技术攻关,指导省级工程实施,定期开展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岛礁工程,依据《规划》以及同级海岛保护规划,建立省级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区域生态岛礁工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与绩效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情况报国家海洋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程实施 加大各级资金投入,将生态岛礁工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工程实施。国家海洋局利用海岛保护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对生态保育类、权益维护类和科技支撑类工程给予重点支持。沿海地区要加大投入,重点开展生态景观类和宜居宜游类工程建设。国家优先支持绩效考核优良的生态岛礁工程,鼓励沿海各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岛礁建设。 (三)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程管理 建立生态岛礁工程管理制度,包括生态岛礁工程的申报、审批、监管和验收制度,以及工程实施的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等。组织实施工程的各级政府和法人,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开展工程前、中、后动态监测与评估,确保工程效果。生态岛礁工程涉及用海、用岛和用地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化科技支撑,培养人才队伍 针对五类“生态岛礁”工程,分别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研究海岛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演变规律和退化机理,建立海岛生态健康、海岛发展指数的评估方法、指标体系和模型;研发海岛生态修复、生态退化诊断、承载力监测预警和防控技术,并进行示范与推广;开展适用于海岛的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创建技术创新示范基地,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工程建设与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壮大工程建设和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和形成大批技术创新人才、专业工程与技术团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提高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 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不定期的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设生态岛礁博物馆或展示厅,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生态岛礁工程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全方位展示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的过程和成果,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切身感受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的进展和效果。支持和鼓励各类公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海岛保护活动,提高公众的海岛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生态岛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