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构建科学自然岸线格局》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liguiju
  • 发布时间:2018-08-16
  • 为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详见文末阅读原文)。《意见》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2012年10月,国务院批复实施《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首次明确到2020年浙江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控制目标。2016年4月,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再次明确浙江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35%,并首次提出浙江省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78%。2017年1月,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要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加强岸线资源节约利用。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浙江省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已接近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随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中国(浙江)自贸区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部分涉海项目建设需要占用自然岸线,浙江省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实现存在较大压力。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海岸线特别是自然岸线的管控要求,同时保障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需制定浙江省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政策意见,对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实行“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得以实现和重大项目用海需求得到保障。

    主要依据

      《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国海发〔201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国海发〔2016〕4号)、《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函〔2016〕57号)等文件。

      主要内容

      提出了岸线管理的目标要求

      《意见》指出,到2020年,浙江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

      明确了海岸线管控机制

      《意见》明确了浙江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海洋港口部门、沿海市、县(市、区)政府的岸线管控的职责。

      提出了岸线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要求

      《意见》指出将全浙江省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实行分类保护与利用,编制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浙江省海岸线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和《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管控要求。《意见》对占用人工岸线提出自然化、生态化和绿植化等要求;对占用自然岸线进行严格限制,并要求按照“占用与修复平衡”原则提供整治修复方案,同时明确了整治修复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明确了自然岸线占用审核要求和程序

      《意见》明确了占用自然岸线要按照“占用与修复平衡”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主导开展同址修复或异地修复。《意见》规定,新形成的自然岸线是指经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岸线属性、可以纳入自然岸线保有量统计的岸线。自然岸线认定标准按照《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界定。

      《意见》规定浙江省市县三级海洋部门对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实行逐级审查制度,对浙江市县海洋部门审查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规范了自然岸线占用整治修复行为

      《意见》规定,同址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与围填海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异地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浙江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对新形成的生态岸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明确了推进岸线整治修复的要求

      《意见》规定,浙江省级负责编制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和计划,确定各市县自然岸线保有长度和年度整治修复目标任务。沿海市县具体负责整治修复工作,整治修复的生态岸线,未列入整治修复规划计划的,经浙江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统筹用于辖区内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平衡。

      对加强海岸线监督检查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了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浙江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意见》规定,自然岸线保有量和整治修复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和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对不达标的,明确了处置措施。

      实施期限

      《意见》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

  • 原文来源:;http://www.hellosea.net/news/focus/2018-08-11/52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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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海洋局《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7-04-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 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 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 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 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