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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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4-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 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 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 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 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 原文来源:http://www.soa.gov.cn/zwgk/zcgh/hygl/201703/t20170331_55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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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我国首个海岸线法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海岸线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1)改变海岸线多头管理局面   《办法》发布实施前,海岸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海岸线缺少统筹规划。《办法》规定了我国海岸线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改变了海岸线多头管理的局面。 (2)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这是《办法》明确的到2020年的目标。这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在管理方式上确立了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核心的倒逼机制。《办法》明确提出,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以及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3)海岸线分三类进行管控   今后海岸线管理将实行分类保护。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3类,并提出了分类管控要求。且严格保护岸线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强调加强海岸线红线管控,严格保护岸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4)实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办法》要求沿海各地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行政区域内海岸线的保护对象,确定保护级别,提出不同岸段的功能,优化海岸线保护与开发总体格局。《办法》同时强调加强海岸线的生态建设和开放共享,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置规划生产、生活和生态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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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根据国家生态安全政策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海岸带空间布局,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安全格局,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时代海岸带空间治理格局,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第3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广东省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结合本意见的要求,抓紧推进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尽快建立陆海统筹的海岸带地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和综合管理新机制,并及时总结上报试点实施情况。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本意见向国家海洋局申请纳入第二批试点,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 国家海洋局 2017年12月12日 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海洋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根据国家生态安全政策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海岸带空间布局,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安全格局,拟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深入实施国家战略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各项重大改革事项,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主动适应并引领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新常态,重视以海定陆,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海岸带地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和综合管理新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时代海岸带治理格局,为编制和实施全国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优化空间格局。针对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面临的主要问题,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资源配置,科学构建海岸带空间治理格局,提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模式。 ——陆海统筹、重视以海定陆。综合考虑海岸带宏观治理和微观管控的需求,统筹陆海经济社会发展,重视以海定陆,协调匹配陆海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发展方向等,推进部门、行业、区域间协同发展。 ——保护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发针,以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生态用海管海,加强海岸带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打造“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改革创新、强化提质增效。全面深化改革,以构建海岸带空间管控制度体系为突破口,推动海岸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突出地方特色,提升海岸带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划定位 《规划》是以陆海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与其它相关规划融合和衔接,对海岸带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灾害防治等作出的统筹综合安排,是海岸带地区的总体性、基础性和综合性空间类规划。对海岸带地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整治、岸线开发保护、海域使用等具有约束作用,对其他相关规划具有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规划范围 《规划》空间范围原则上涵盖沿海县级行政区的陆域行政管辖范围及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海域范围,同时要综合考虑邻接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完整性以及陆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程度。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规划期限设定为2035年,2020年为近期目标年。 (五)规划指标 《规划》主要指标要包括重点开发区域比例、以县级行政区为管控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比例、自然岸线保有率、围填海总量控制数、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数、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海水水质面积占比以及整治修复与保护、海岛保护、防灾减灾等陆海统筹的共性指标。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置相关指标。 二、优化海岸带空间治理格局 (六)构建海岸带基础空间格局 以陆海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县域为单元,在陆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永久基本农田和农业空间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空间;在海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和生物资源利用空间以及围填海控制线和建设用海空间。以海岸线功能为导向,以海岸带生态系统为基础,重视以海定陆,统筹协调陆域与海域功能对接,促进陆域和海域各类空间要素有机衔接,整合形成陆海协调一致、功能清晰的空间管控分区,构建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基础空间“棋盘”。 (七)构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 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质量与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核心,统筹考虑防护林、自然岸线、湿地、河口、海湾以及海岸带鸟类迁徙、鱼类洄游繁殖等的重要生态廊道建设,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研究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保有率,严格控制建设空间对生态空间的挤占,拓展公众亲海空间。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强化海洋生态保护,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构建以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空间)为基础,以海岸线为轴,以生态保护红线、海岛(链)等为支撑骨架的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 (八)构建海岸带科学利用格局 坚持陆域开发和海域利用相统筹、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相结合,将海洋资源优势与沿海产业转型升级和开放型经济结合起来,形成海陆产业相互支持、良性互动格局。以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内的建设空间为重点,统筹优化陆海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促进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集聚,推进海岸带主体功能区布局形成。突出海峡、海湾、海岛、海岸的区域特色,打造沿海蓝色产业经济带。构建资源配置集约高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引领集聚发展的海岸带开发利用格局。 三、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 (九)陆海联动防治海洋污染 坚持陆海统筹,更加重视以海定陆。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制度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实施“湾长制”,并与“河长制”统筹衔接,建立“流域-河口-海湾”污染防治的联动机制,在坚守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的环境质量底线的基础上,努力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实施环境准入制度,入海污染物要优先采用集中排海和生态排海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沿海地方率先开展塑料污染减量入海排放和海洋微塑料监测、评估与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 (十)陆海协同推进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守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比例的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加强海岸带地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海岸带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一批海洋保护区,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海藻场、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编制实施海岸带生态修复规划,落实“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和生态安全屏障植被修复等重大修复工程,优化海岸带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创新海岸带生态产品供给方式,保障海岸带生态空间实现净增长。 (十一)陆海联防联控海洋灾害 以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为重点开展风险评估和区划,划定海岸带灾害重点防御区,制定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海岸带涉海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已建工程项目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强化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陆海联防联控,健全海洋灾害观测监测、预报预警业务体系及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统筹运用工程减灾措施,完善生态系统减灾服务功能,提升海岸带地区综合减灾能力,构筑海岸带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安全屏障。 四、推动海岸带创新发展 (十二)集约高效配置海岸带资源 坚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理念,统筹陆海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海岸带资源供给侧改革,坚守自然岸线保有率的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与土地资源利用相衔接,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和围填海管控责任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对市场引导和规范作用,推动海岸带空间资源利用由生产要素向消费要素转变,进一步提升海岸带空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空间资源利用单位面积的经济产出和社会效益。 (十三)调整优化海岸带产业结构 推进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大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构建现代化海洋经济体系。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提质增效为主线,做好海岸带地区不同行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推进陆海基础设施联动建设,严控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落地。坚持区域差异化协同发展,实现区域特色发展,推动陆海经济一体化和持续发展。 (十四)创新引领海岸带集聚发展 陆海统筹优化海岸带地区城镇发展空间。强化海洋重大关键技术创新,系统研究制定相关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海洋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海洋经济示范区为引领,培育壮大品牌鲜明、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集群,将示范区打造成为海岸带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园区,推动海洋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引领东部地区优化发展。 五、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十五)精细化管控海岸线 全面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岸线功能为基础,按照《全国海岸线调查统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海岸线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种类型分类分段实施精细化管控,推进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坚守自然岸线保有率的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坚持节约集约优先,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强化岸线生态修复,探索海岸线“一线”管控海岸带管理新途径。 (十六)加强海岛功能管控 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建立健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体系,严格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严守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加强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管控海岛及周边海域的开发规模和强度。严格保护无居民海岛,原则上无居民海岛为限制开发,领海基点所在岛礁、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为禁止开发,对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实行产业准入目录制度,提高用岛生态门槛。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十七)科学管控建设用海空间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围填海管控办法》,科学划定建设用海空间和围填海控制线,建设用围填海活动应在建设用海空间内进行。重点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国防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用海,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用海,在优化开发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总量,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海空间围填海规模零增长制度。对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安排多个围填海项目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的用海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围填海控制线内做好用海规划,严格实施围填海用途管制制度。要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进行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集中适度开发,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强化生态补偿和保护修复措施,推进生态用海、生态管海,构建区域节约集约用海的新模式。 六、工作要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将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建立《规划》编制工作机制,落实规划编制的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细化方案,落实专项经费,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具体编制工作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海洋局成立《规划》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支持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沟通协调和技术指导。 (十九)探索创新机制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注重探索相关部门协同编制《规划》的方法、路径和机制,要加强《规划》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及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探索海岸带陆海统筹管理新思路新方法,为建立健全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提供有用的建议,为建立全国和省级海岸带规划技术路线和编制方法提供经验借鉴。《规划》编制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取得的重要改革成果等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 (二十)试点成果要求 试点成果应包括《规划》成果和试点工作成果。《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和数据成果等组成(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海岸带规划技术方法、管理机制、政策导向、保障措施、相关标准等方面要认真全面总结,形成一系列试点工作成果,为全国海岸带规划编制提供经验做法。同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方法新举措,定期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