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王洪臣:不要让不切实际的排放标准阻碍农村污水治理》

  • 来源专题:生活污水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9-06-03
  • 农村污水治理是近几年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很多企业都开始大举布局农村污水治理市场。但火热背后,农村污水治理却雷声大、雨点小,举步维艰。

    在“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现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很多,如财政投入、规划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等,而一些不切实际的排放标准则更加严重的阻碍着农村污水治理的进程。

    王洪臣的分享语言犀利、观点直指行业痛点,引起了现场很多嘉宾的共鸣和讨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用“非常好的开场炮”来形容王洪臣老师的分享,从污泥处理处置存在问题引申到农村污水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深刻而引人思考,精彩度甚至不亚于当日的“中美女主播的辩论直播”。

    以下为王洪臣的现场分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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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洪臣

    四分之三的省市还没有标准,标准缺失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标准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极有可能导致农村污水治理走污泥处理处置的老路,陷入原地踏步的尴尬境地。”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宁夏、浙江、河北、山西、重庆、陕西、江苏、北京等8个省市区已经发布了地方标准,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的地区,也普遍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作为自己农村污水处理的参考排放标准。

    我国还有四分之三的省市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没有标准,就没有规划建设的边界条件,就无法全面展开规划建设。

    国家层面也加大了对标准制定的推进工作。去年,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或完善。

    王洪臣认为,这就意味着,国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再统一制定国家标准,各省市区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地方标准。

    最近,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又进一步规范了各省市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

    不切实际的标准更加严重地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从目前已经发布的地方排放标准来看,有些省份制定的排放标准过于严格,甚至远超技术可达,这也是目前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同时,一些没有出台排放标准的地区又急于推进,简单套用了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王洪臣指出,“不切实际的标准更加严重地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首先,标准分级混乱。有的标准按排水去向分级,但绝大部分农村污水去向无法定性。农村污水很多说不清楚,不能简单用分级来确定标准;有的标准按设施规模分级,但规模取决于采用集中还是分散的规划布局;有的标准按本地经济状况分级,但本地经济状况实际无法定性。

    第二,排放限值宽严不相济。很多省份的一级标准等同或严于国家城镇标准的一级A,但三级标准又放宽到不处理也可达标。王洪臣指出,标准该严的不严,该松的不松,排放限值宽严不相济。

    第三,标准要素缺失。王洪臣指出,排放标准应该包括:限值、取样方法、评价方法三个要素。但目前,几乎所有省市的排放标准都没有明确的取样方法和评价方法。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采用瞬时样、全达标的取样评价方法。

    第四,制定标准不考虑实施效果或后果。“很多标准制定时,不考虑实际的达标率,导致执行阶段‘就高不就低’,攀比心态严重。”如农村受纳水体普遍没有水功能区划,有区划的也不会是Ⅳ 类或Ⅴ水体,在不清楚排水去向的情况下,为了稳妥,地市县往往会优先采用最严的标准。

    王洪臣指出,农村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提前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是否能很好达到相应的治理效果。

    第五,越来越严的标准。从目前已经发布了地方排放标准的省市来看,北京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远严于城镇污水排放的一级A标准;河北的相当于一级A;上海介于一级A与一级B之间;宁夏、山西和陕西相当于一级B;浙江和重庆远低于一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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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有加严的趋势。目前,甘肃、广东、山东、河南、湖南、福建、湖北、天津等8个省市区发布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王洪臣指出,这些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总体上严于城镇一级B标准,且有加严的趋势。

    目前来看,很多地区并没有很好理解部委的初衷,依然没有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定因地制宜的标准。

    王洪臣认为,目前已经发布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省市,除重庆市,总体上还是在套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这一标准对于城市万吨到几十万吨级的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来说,都存在达标困难,对于几十吨级且水量水质剧烈波动的农村污水处理站来说,想要真正达标,难度可想而知。

    合理制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污水治理进展

    王洪臣强调,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能一味求高,而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因地制宜。

    他认为各省市在制定标准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根据农村的实际条件,充分考虑工艺技术可达性、运行维护水平的可达性。过高的排放标准形同“皇帝的新衣”。农村污水治理应重在控制黑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排放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可主要分成三类:耗氧类指标、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耗氧物质指标包括有机污染和氨氮,工艺可达性很强,降低耗氧指标即可控制黑臭;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运行上依赖水质监测,需要严格的运行调控,运行可达性很低,除磷药剂和消毒药剂的过量投加对环境有害,化肥流失导致的面源污染才是主要氮磷来源;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主要针对耗氧物质,重点治理卫生和黑臭问题。

    去年环境施治论坛上,王洪臣老师曾指出,目前中国农村污水治理还没有主流技术。能简单地天天正常运行着的,才是农村污水处理的主流技术。

    论坛现场,王洪臣建议,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考虑较为彻底地去除有机物和氨氮,不脱氮除磷,不消毒。重点关注两个指标:COD : 50 mg/L、氨氮: 5 mg/L。让农村普遍稳定达到这样的标准,可能也需要数十年。但只有这样的标准,才可以用简易的工艺达到,只有简易的工艺,才适合农村。

  • 原文来源:http://www.h2o-china.com/news/view?id=292312&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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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 市日前印发《 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 恺,高喜超;联系电话:68413837,68428670;传 真: 68413837,68428670;E-mail:shst@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1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研究所 北京市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2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标准实施与监督. 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4.1.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2.1.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2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 《探索农村污水治理的中国之路―浅议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5-15
    • 目前,我国 农村污水 治理还未全面展开,农村污水处理率在个位数。污水治理不好,农村卫生状况就无法改善, 水污染治理 总体目标也难以实现。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城市污水治理循着发达国家的路径快速推进,虽有不足,但成效卓著。早在半个世纪前,发达国家就已完成了城市化进程,没有中国这样的农村。发达国家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城郊,污水进行分散治理,但污水分散治理不同于 农村污水治理 。总体而言,西方没有系统的农村污水治理经验可供借鉴,中国需要基于国情探索自己的农村污水治理之路。 宏观层面,首先需要把握中国农村污水治理的三个特点,也是难点。一是量大,几亿人口分布在200多万个自然村,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二是地区差异大,各地气候、地貌、文化以及经济状况千差万别,直接间接都会影响到污水治理效果。三是不可能大量投入,每个自然村投入100万元建设费用、每年支出10万元运行费用,全国总建设费用就是2万亿,每年运行费用就是2千亿,这是不现实的。我国需要在把握这三个特点的前提下谨慎展开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并不断总结完善,最终探索出一条正确的农村污水治理路径。 1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规划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规划包括户内收集模式与建设布局两个问题。 1.1 农村污水户内收集模式 户内收集模式与厕所改造紧密相关。第一种是旱厕模式。最初,农村厕所普遍是旱厕,清掏的粪尿直接还田,生活杂排的灰水泼在院内直接渗入地下,污水不出户,也不出村。这一原生态模式持续了千百年,虽然受到一些专家的推崇,但卫生状况差,污染地下水,应该在新农村建设中逐步予以治理。第二种是节水厕所模式。所谓节水厕所,就是在旱厕上设置水冲装置,用少量水将粪尿冲到化粪池,再用抽粪车定期将化粪池存储的粪尿抽取还田。这种模式的关键是控制冲厕用水量,否则化粪池需要做大或抽粪车频繁抽取。采用这种模式,好处是不需要专门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投资低,有一定的治理效果,但卫生状况仍未根本改善。第三种是卫生厕所模式,采用与城市一样的抽水马桶。这种模式将根本上改变农村的卫生状况,但污水量也大了,化粪池存储容量不足,必须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同时将灰水一并纳入处理。抽水马桶被公认为人类最伟大发明之一,早在1848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公共卫生法令”就规定,凡新建房屋住宅,必须辟有厕所并安装抽水马桶。当今世界上已将抽水马桶普及程度作为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在新农村建设中,普及抽水马桶、实现卫生改厕,是一个必然的方向。不同的发展状况下可采用不同的模式,但户内实现黑水、黄水、灰水统一收集处理应是最终标准模式。 1.2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布局 建设布局包括原位、小集中和大集中三种,具体取决于居住密度、村庄规模以及地形地貌等因素。原位是指每户单独建设处理装置,污水就地处理;小集中是将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的污水收集起来,建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每村可能建设多座设施;大集中是将全村污水统一收集进行集中处理。采用哪种布局是个技术经济问题。发达国家城近郊区人口居住密度很低,每户之间相隔几十米,采用原位治理最经济。美国25%的人口居住在城近郊区,约2 000万个家庭采用原位治理方式,全国小集中或集中处理设施只有约10 000座。日本约800万个家庭采用原位治理方式,全国小集中或集中处理设施只有约3 600座。原位治理节约了收集管网的投资,但增加了处理设施的管理难度。我国农村居住集中,户与户之间普遍一墙相隔或相距很近,较易集中收集,没有必要采用原位治理方式。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分成若干片区,每片采用小集中;规模较小的村庄,可直接采用大集中。山区或丘陵地区,当建设收集管网难度较大时,可视情况采用原位治理。 2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包括排水体制、处理工艺选择与排放标准等问题。 2.1 农村排水体制及小口径污水收集 农村地区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在农村地区,污水量比雨水量小很多,且雨水常采用明渠或盖板暗渠排除,如采用合流制,污水在沟渠内没有流速,雨水沟渠成了停留时间很长的沉淀池,沉下的污泥厌氧发臭。当雨水沟渠建设标准较低时,还将导致污水下渗。另外,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应采用小口径收集系统。 现在建设的一些农村污水收集管网仍采用城市排水设计规范,管径过大、坡度过小,使污水管道变成了沉淀池。小口径收集系统是一套技术体系,既有措施防止堵塞,又使管径大大降低,在保证收集功能前提下节约了投资。 2.2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选择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自然村的日污水量通常在100 m3以下,这么少的水量主要分布在早、中、晚三个高峰时段产生,日变化系数高达5~10。污水量季节变化也很明显,冬季污水量远低于夏季,随着污水量变化,污水浓度变化也很大。水量水质大幅度变化的特点,决定了农村污水治理应首先选择生物膜法等固着类生物处理工艺,不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等悬浮类工艺。对于活性污泥系统,污水量太小会由于过曝气导致污泥解体,污水量太大则会直接导致污泥冲刷,两种情况都将造成系统崩溃。如果采用大调节池匀和水量水质,则必需设置机械搅拌防止悬浮物沉积,建设及运行费用都将大大增加。 第二个原则是选择运行维护简单的工艺。运行维护简单可定义为“免操作、低维护”,所谓“免操作”就是不需要设专人经常性进行工艺检测或调节,为农村处理站配备足量懂工艺的专业人员,即使在发达地区,目前也不存在普遍可行性,可以设专人定期巡视但无法经常性操作。生物膜法可以实现免操作,传统活性污泥系统则需要经常性基于污泥性能及时调节曝气量、回流比和排泥量等工况参数。日本把生物膜法叫“设施依赖型”工艺,意思是该工艺主要依赖设施运行,把活性污泥法叫“运行依赖型”工艺,意思是该工艺对运行要求较高。所谓“低维护”就是维护量少且维护难度低,如果工艺中采用了鼓风曝气,维护难度就必然加大。曝气头堵塞了,曝气效率降低,充氧量降低,就必须清洗或清理,曝气头破损了,则必须停产更换,无论是清洗还是更换,都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都不属于低维护工艺。生物膜法可以“抗冲击、免操作”,可否不设鼓风曝气,进一步满足“低维护”要求呢?事实上,传统的生物滴滤池、生物塔滤池以及生物转盘就是这类工艺,西方国家目前仍有一大批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这些工艺。应该关注的是,这类非鼓风曝气的传统生物膜工艺出水水质较差,技术上存在通过结构优化提升水质的潜力。尚川水务对传统生物滴滤池的优化,桑德环境对传统生物转盘的优化,都大大提升了水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个原则是选择能耗低的工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单位能耗必然高,如果再采用高能耗工艺,数量庞大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将造成大量能源消耗。对污水处理能耗影响最大的是曝气环节,城市污水处理普遍采用鼓风曝气,单位电耗在0.2~0.3 kW˙h/m3,如果农村污水处理也采用鼓风曝气,单位电耗将高达1.0~1.5 kW˙h/m3,未来总电耗也将远高于城市污水处理,这种情景显然不具现实可行性。农村污水处理采用鼓风曝气,为什么单位电耗就大大升高?这是由于农村污水处理规模小,曝气池很浅,曝气效率很低,满足同样供氧量需要更多的曝气量,而城市污水处理曝气池水深可达6 m以上,曝气效率很高。另外,规模很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只能采用机械效率很低的容积式气泵,而城市污水处理通常采用机械效率很高的单级高速离心式鼓风机。发达国家城近郊区的分散污水治理领域,日本以户为单位的原位治理几乎都采用鼓风曝气净化槽,能耗很高,成为一个负担;美国原位治理则普遍采用OWTS系统(化粪池串联土壤渗滤),能耗很低;日美分散领域的集中处理设施数量总体不多,美国10 000座,日本3 600座,虽以鼓风曝气为主,但总体能耗可承受,而中国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建成后将多达200万座,如采用以鼓风曝气为主的高能耗工艺,电耗将成为一个难以克服的巨大负担。基于以上关于能耗的分析,采用自然曝气的低能耗工艺在中国农村污水处理领域似乎更具优势。 2.3 科学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科学制定排放标准,有利于合理选择工艺。排放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可主要分成三类:耗氧类指标、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耗氧物质指标包括COD或BOD等有机污染指标和氨氮,这些指标运行上可不依赖水质监测,即使要求严格,标准可达性也很强,且过运行不存在负效应,为追求高标准而采取的过度曝气对环境无害。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运行上依赖水质监测,而农村污水处理不可能具备日常水质监测条件,加之运行上的“免操作”,即使设计了针对这些指标的功能单元,实际可达性也很差。另外,化学除磷和消毒等单元的过运行存在负效应,除磷药剂和消毒药剂的过量投加对环境有害。基于上述分析,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主要针对耗氧物质,重点治理卫生和黑臭问题。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分散污水治理,一般不要求脱氮除磷,明确要求消毒的也不多见。 2.4 关于农村污水的生态处理 生态处理通常包括人工湿地和生物塘。目前,业内对生态处理存在误区,认为生态处理投资低、运行管理简单、处理效果好,给生态处理赋予了过多的功能,把一个深度处理单元当成了全流程工艺,直接处理原污水。以人工湿地为例,投资低其实是由于人为提高了水力负荷和污染物负荷,国内一些技术规范或手册提出的设计负荷比国外规范高出数倍甚至十倍,占地小了,投资低了,效果也变差了,运行时间不长即被严重堵塞。如果保证处理效果,根据降解机理客观确定设计负荷,则占地很大,绝大部分村庄无法满足。另外,人工湿地运行管理并不简单,除了定期更换滤料,它对配水均匀还有严格要求。总之,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生态处理可作为生物处理之后的深度处理单元,进一步降低氮磷等无机营养指标,不能作为全流程工艺,更不是农村污水处理的主流技术。 2.5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的实现方式 在农村污水处理实践中,存在无动力、微动力、一体化、设备化、模块化、智能化、地埋式等技术表述。实际上,这些说法不是工艺,也不是技术,是对工艺或技术实现方式的表述,部分表述虽然具有合理性,但需要基于具体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譬如,为什么非得采用地埋式?日本的净化槽属于地埋式、设备化,但只是用在单户,户用设施叫“槽”,居住区集中处理设施叫“站”,日本分散治理建成的数千座污水处理站没有一座是一体化地埋式,为什么?因为不方便维护管理。为什么要一体化?为什么要设备化?为什么要模块化?这些方式,都需要针对具体项目,站在日后运行维护方便的角度慎重评估,不能只是考虑建设期施工难度等因素。 3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但管理模式尚存在不同看法,一个流行的观点是专业化统一管理,也就是在一定区域内由专业化公司负责全部设施的运营管理。这种模式可以保证较高的管理质量,但只要细究,200多万个高度分散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要实现专业化管理,将需要非常庞大的专业力量,可行性值得评估。美国的分散污水治理,也是只有在水源地等敏感地区才要求专业化公司统一管理。未来较为现实的主流模式可能是基于行政层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村巡视”,村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镇维护”,镇成立规模适当的检修维护队伍,解决各村上报的问题;“县监督”,县设置专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运行质量标准及目标,通过定期与随机抽查,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实现专业化管理,绝大部分地区,“村巡视、镇维护、县监督”有可能是值得探索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