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王洪臣:不要让不切实际的排放标准阻碍农村污水治理》

  • 来源专题:生活污水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9-06-03
  • 农村污水治理是近几年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很多企业都开始大举布局农村污水治理市场。但火热背后,农村污水治理却雷声大、雨点小,举步维艰。

    在“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现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很多,如财政投入、规划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等,而一些不切实际的排放标准则更加严重的阻碍着农村污水治理的进程。

    王洪臣的分享语言犀利、观点直指行业痛点,引起了现场很多嘉宾的共鸣和讨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用“非常好的开场炮”来形容王洪臣老师的分享,从污泥处理处置存在问题引申到农村污水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深刻而引人思考,精彩度甚至不亚于当日的“中美女主播的辩论直播”。

    以下为王洪臣的现场分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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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洪臣

    四分之三的省市还没有标准,标准缺失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标准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极有可能导致农村污水治理走污泥处理处置的老路,陷入原地踏步的尴尬境地。”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宁夏、浙江、河北、山西、重庆、陕西、江苏、北京等8个省市区已经发布了地方标准,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的地区,也普遍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作为自己农村污水处理的参考排放标准。

    我国还有四分之三的省市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没有标准,就没有规划建设的边界条件,就无法全面展开规划建设。

    国家层面也加大了对标准制定的推进工作。去年,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或完善。

    王洪臣认为,这就意味着,国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再统一制定国家标准,各省市区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地方标准。

    最近,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又进一步规范了各省市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

    不切实际的标准更加严重地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从目前已经发布的地方排放标准来看,有些省份制定的排放标准过于严格,甚至远超技术可达,这也是目前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同时,一些没有出台排放标准的地区又急于推进,简单套用了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王洪臣指出,“不切实际的标准更加严重地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首先,标准分级混乱。有的标准按排水去向分级,但绝大部分农村污水去向无法定性。农村污水很多说不清楚,不能简单用分级来确定标准;有的标准按设施规模分级,但规模取决于采用集中还是分散的规划布局;有的标准按本地经济状况分级,但本地经济状况实际无法定性。

    第二,排放限值宽严不相济。很多省份的一级标准等同或严于国家城镇标准的一级A,但三级标准又放宽到不处理也可达标。王洪臣指出,标准该严的不严,该松的不松,排放限值宽严不相济。

    第三,标准要素缺失。王洪臣指出,排放标准应该包括:限值、取样方法、评价方法三个要素。但目前,几乎所有省市的排放标准都没有明确的取样方法和评价方法。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采用瞬时样、全达标的取样评价方法。

    第四,制定标准不考虑实施效果或后果。“很多标准制定时,不考虑实际的达标率,导致执行阶段‘就高不就低’,攀比心态严重。”如农村受纳水体普遍没有水功能区划,有区划的也不会是Ⅳ 类或Ⅴ水体,在不清楚排水去向的情况下,为了稳妥,地市县往往会优先采用最严的标准。

    王洪臣指出,农村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提前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是否能很好达到相应的治理效果。

    第五,越来越严的标准。从目前已经发布了地方排放标准的省市来看,北京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远严于城镇污水排放的一级A标准;河北的相当于一级A;上海介于一级A与一级B之间;宁夏、山西和陕西相当于一级B;浙江和重庆远低于一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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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有加严的趋势。目前,甘肃、广东、山东、河南、湖南、福建、湖北、天津等8个省市区发布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王洪臣指出,这些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总体上严于城镇一级B标准,且有加严的趋势。

    目前来看,很多地区并没有很好理解部委的初衷,依然没有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定因地制宜的标准。

    王洪臣认为,目前已经发布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省市,除重庆市,总体上还是在套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这一标准对于城市万吨到几十万吨级的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来说,都存在达标困难,对于几十吨级且水量水质剧烈波动的农村污水处理站来说,想要真正达标,难度可想而知。

    合理制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污水治理进展

    王洪臣强调,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能一味求高,而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因地制宜。

    他认为各省市在制定标准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根据农村的实际条件,充分考虑工艺技术可达性、运行维护水平的可达性。过高的排放标准形同“皇帝的新衣”。农村污水治理应重在控制黑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排放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可主要分成三类:耗氧类指标、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耗氧物质指标包括有机污染和氨氮,工艺可达性很强,降低耗氧指标即可控制黑臭;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运行上依赖水质监测,需要严格的运行调控,运行可达性很低,除磷药剂和消毒药剂的过量投加对环境有害,化肥流失导致的面源污染才是主要氮磷来源;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主要针对耗氧物质,重点治理卫生和黑臭问题。

    去年环境施治论坛上,王洪臣老师曾指出,目前中国农村污水治理还没有主流技术。能简单地天天正常运行着的,才是农村污水处理的主流技术。

    论坛现场,王洪臣建议,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考虑较为彻底地去除有机物和氨氮,不脱氮除磷,不消毒。重点关注两个指标:COD : 50 mg/L、氨氮: 5 mg/L。让农村普遍稳定达到这样的标准,可能也需要数十年。但只有这样的标准,才可以用简易的工艺达到,只有简易的工艺,才适合农村。

  • 原文来源:http://www.h2o-china.com/news/view?id=292312&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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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解读】中国科学院生态中心刘俊新研究员解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 来源专题:生活污水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9-06-05
    • 导语:在“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中,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刘俊新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的发展过程及当前状况。发言从标准编制背景、现有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新标准概况三个方面展开。 近年来,农村污水处理被迅速重视并加大投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排放标准准备不足的问题。5月30日,在“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中,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刘俊新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的发展过程及当前状况。发言从标准编制背景、现有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新标准概况三个方面展开。 以下根据刘俊新现场发言整理: 标准编制背景 我国有60万个行政村,250万个自然村,农村在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近年来,农村污水治理受到重视并发展迅速。在2007年,我国行政村中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占比不到3%,到2017年,已经接近25%。在产业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有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使配套标准适应发展的过程,还需要不断摸索。 刘俊新介绍,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有一个发展过程,从早期的单个村落治理、污水处理设施自己运行,到后来的连片整治,再发展到“水十条”提出的以县域为单元的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管理也发展到现在的委托专业化管理。 农村污水治理的技术和设备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初期的农村污水治理,要么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微缩版,要么是过分追求低成本的简单处理;经过多年探索,目前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发展适合农村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系列化与标准化。 关于农村污水治理的特点与问题,刘俊新介绍:“环境差异大、污水去向多元化、技术需求及运维管理多样化。此外,农村经济承受能力很弱,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 “现在看起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很多,但实际上每个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规模很小,又很分散,给专业化运维带来很大困难,也增加了很多成本。很多设施建成以后正常运行率比较低。”刘俊新表示。正常运行率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建成后是否运行,二是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此外,目前技术类型多,各处技术水平和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在此情况下,技术标准建设尤为重要。 针对这些问题,发达国家走过哪些探索之路?刘俊新介绍,在日本,1900年就有《下水道法》,在粪便污水、厕所污水治理方面,19世纪20年代就出现了类似于化粪池的处理设施。19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复苏后,国民对抽水马桶的需求迅速增加,而当时城市管网普及率低,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净化槽,专门处理抽水马桶污水。当时日本法律法规、管理各方面也没有跟上,仅处理厕所水,其他生活污水仍然产生污染。到1969年,日本出现了“合并净化槽”,并制定了标准。到1973年,日本开始把村落污水治理进行标准化,1983年,日本出了《净化槽法》。可以看到,法律法规、标准有滞后过程,需要根据经验总结各个方面需求。 在美国,分散住户产生的污水称为“分散式污水”。1997年之前,美国对分散式污水基本不管理;1997年,美国EPA向国会提交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的文件, 2001年出了导则,要求分散污水要有污水排放许可证;2002年,发布分散污水处理系统手册,指导地方管理和分散污水的处理;2003年,发布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管理指南,指导地方政府和群众在适当地方建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合运维管理。可以看到,美国分散式污水问题在受到重视之后,标准法律法规方面跟进非常快,在2003年的时候,美国把分散污水治理系统已经成为国家污水处理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约25%人口使用分散污水处理。 刘俊新总结:“从日本、美国的经验来看,农村或分散污水处理,都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作为指导。” 我国现有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标准 刘俊新介绍,我国较早关于农村污水治理的标准有《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和《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但条款都很简单,不能满足指导当前农村污水处理的需求。2010年,《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发布,同年还公布了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标准指南;2013年,有《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行业标准》(CJ/T441-2013)公布,该标准更多是从设备包装等方面进行规范。 2010年,住建部发布了分六个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分别是华北、东北、西北、东南、西南、中南地区;2011年,发布《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村庄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包括居民厕所、盥洗和厨房排水等)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近年来,随着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推进,一些标准规范的内容需要修订。刘俊新介绍,2015年,住建部下达了编制符合现在农村治理需求的国家标准,代替旧的行业标准。 新标准介绍 刘俊新介绍,即将出台的最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中,基本框架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污水处理、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等方面。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也遇到了不少难点问题:“农村污水区域差异大,设计水量和水质如何确定?标准不配套,参考城市标准与农村实际情况不符,而若农村污水处理技术需要多样化,那么如何选择?另外,不同处理方式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技术参数如何确定?”刘俊新表示,上述问题均是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标准编制的过程中,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广泛征集意见。刘俊新提到,在标准编制和内容中,还有几点需要说明: 1、明确农村污水的处理方式。结合现阶段的农村需求和技术成熟度,结合“水十条”要求的以县域为单元,《标准》提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此外,还借鉴国内外农村污水治理在集中与分散处理方式选择经验,提出分户污水处理、村庄污水集中处理和村庄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等方式。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技术工艺。 2、设计水量和水质。不同地区农村的生活习惯、生活水平、气候条件、水源条件、用水结构等差异导致农村污水的排放量和水质差异很大,很难给出具体的设计值。《标准》中列出的数据范围仅供没有基础数据的地方参考,应该首选实地调查确定农村污水的排放量与水质。 3、强调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的重要作用。目前,农村污水治理强调技术,收集系统比较欠缺。过去大多参考城市排水管网设计,造成投资大很多浪费。《标准》中对此做了一些要求,提出根据排水量和坡度确定管径和流速情况,并对管道、检查井等做了管理规定。 4、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的参数优化。在标准中,对具体技术的参数进行了优化,以更适应我国农村污水的特征。优化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内近年来工程的经验总结及国外经验的借鉴,并针对改厕,对厕所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出要求。 5、应加强农村污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很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没有污泥处理环节,随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农村的污泥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标准》提出对于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式,希望建立完整的系统,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尽可能回归农田或者资源化利用。 刘俊新认为,从经验来看,农村污水治理不能照搬城市模式,也不能全国农村一刀切,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模式。他表示,在该标准正在推进中,希望能够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在标准发布之后,业内同仁若在实施过程当中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