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中国科学院生态中心刘俊新研究员解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 来源专题:生活污水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9-06-05
  • 导语:在“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中,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刘俊新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的发展过程及当前状况。发言从标准编制背景、现有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新标准概况三个方面展开。

    近年来,农村污水处理被迅速重视并加大投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排放标准准备不足的问题。5月30日,在“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中,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刘俊新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的发展过程及当前状况。发言从标准编制背景、现有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新标准概况三个方面展开。

    以下根据刘俊新现场发言整理:

    标准编制背景

    我国有60万个行政村,250万个自然村,农村在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近年来,农村污水治理受到重视并发展迅速。在2007年,我国行政村中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占比不到3%,到2017年,已经接近25%。在产业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有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使配套标准适应发展的过程,还需要不断摸索。

    刘俊新介绍,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有一个发展过程,从早期的单个村落治理、污水处理设施自己运行,到后来的连片整治,再发展到“水十条”提出的以县域为单元的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管理也发展到现在的委托专业化管理。

    农村污水治理的技术和设备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初期的农村污水治理,要么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微缩版,要么是过分追求低成本的简单处理;经过多年探索,目前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发展适合农村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系列化与标准化。

    关于农村污水治理的特点与问题,刘俊新介绍:“环境差异大、污水去向多元化、技术需求及运维管理多样化。此外,农村经济承受能力很弱,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

    “现在看起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很多,但实际上每个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规模很小,又很分散,给专业化运维带来很大困难,也增加了很多成本。很多设施建成以后正常运行率比较低。”刘俊新表示。正常运行率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建成后是否运行,二是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此外,目前技术类型多,各处技术水平和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在此情况下,技术标准建设尤为重要。

    针对这些问题,发达国家走过哪些探索之路?刘俊新介绍,在日本,1900年就有《下水道法》,在粪便污水、厕所污水治理方面,19世纪20年代就出现了类似于化粪池的处理设施。19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复苏后,国民对抽水马桶的需求迅速增加,而当时城市管网普及率低,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净化槽,专门处理抽水马桶污水。当时日本法律法规、管理各方面也没有跟上,仅处理厕所水,其他生活污水仍然产生污染。到1969年,日本出现了“合并净化槽”,并制定了标准。到1973年,日本开始把村落污水治理进行标准化,1983年,日本出了《净化槽法》。可以看到,法律法规、标准有滞后过程,需要根据经验总结各个方面需求。

    在美国,分散住户产生的污水称为“分散式污水”。1997年之前,美国对分散式污水基本不管理;1997年,美国EPA向国会提交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的文件, 2001年出了导则,要求分散污水要有污水排放许可证;2002年,发布分散污水处理系统手册,指导地方管理和分散污水的处理;2003年,发布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管理指南,指导地方政府和群众在适当地方建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合运维管理。可以看到,美国分散式污水问题在受到重视之后,标准法律法规方面跟进非常快,在2003年的时候,美国把分散污水治理系统已经成为国家污水处理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约25%人口使用分散污水处理。

    刘俊新总结:“从日本、美国的经验来看,农村或分散污水处理,都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作为指导。”

    我国现有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标准

    刘俊新介绍,我国较早关于农村污水治理的标准有《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和《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但条款都很简单,不能满足指导当前农村污水处理的需求。2010年,《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发布,同年还公布了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标准指南;2013年,有《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行业标准》(CJ/T441-2013)公布,该标准更多是从设备包装等方面进行规范。

    2010年,住建部发布了分六个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分别是华北、东北、西北、东南、西南、中南地区;2011年,发布《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村庄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包括居民厕所、盥洗和厨房排水等)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近年来,随着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推进,一些标准规范的内容需要修订。刘俊新介绍,2015年,住建部下达了编制符合现在农村治理需求的国家标准,代替旧的行业标准。

    新标准介绍

    刘俊新介绍,即将出台的最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中,基本框架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污水处理、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等方面。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也遇到了不少难点问题:“农村污水区域差异大,设计水量和水质如何确定?标准不配套,参考城市标准与农村实际情况不符,而若农村污水处理技术需要多样化,那么如何选择?另外,不同处理方式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技术参数如何确定?”刘俊新表示,上述问题均是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标准编制的过程中,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广泛征集意见。刘俊新提到,在标准编制和内容中,还有几点需要说明:

    1、明确农村污水的处理方式。结合现阶段的农村需求和技术成熟度,结合“水十条”要求的以县域为单元,《标准》提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此外,还借鉴国内外农村污水治理在集中与分散处理方式选择经验,提出分户污水处理、村庄污水集中处理和村庄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等方式。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技术工艺。

    2、设计水量和水质。不同地区农村的生活习惯、生活水平、气候条件、水源条件、用水结构等差异导致农村污水的排放量和水质差异很大,很难给出具体的设计值。《标准》中列出的数据范围仅供没有基础数据的地方参考,应该首选实地调查确定农村污水的排放量与水质。

    3、强调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的重要作用。目前,农村污水治理强调技术,收集系统比较欠缺。过去大多参考城市排水管网设计,造成投资大很多浪费。《标准》中对此做了一些要求,提出根据排水量和坡度确定管径和流速情况,并对管道、检查井等做了管理规定。

    4、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的参数优化。在标准中,对具体技术的参数进行了优化,以更适应我国农村污水的特征。优化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内近年来工程的经验总结及国外经验的借鉴,并针对改厕,对厕所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出要求。

    5、应加强农村污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很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没有污泥处理环节,随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农村的污泥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标准》提出对于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式,希望建立完整的系统,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尽可能回归农田或者资源化利用。

    刘俊新认为,从经验来看,农村污水治理不能照搬城市模式,也不能全国农村一刀切,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模式。他表示,在该标准正在推进中,希望能够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在标准发布之后,业内同仁若在实施过程当中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的修订。”

  • 原文来源:http://www.h2o-china.com/news/view?id=29247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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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 市日前印发《 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 恺,高喜超;联系电话:68413837,68428670;传 真: 68413837,68428670;E-mail:shst@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1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研究所 北京市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2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标准实施与监督. 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4.1.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2.1.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2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若干问题研究与思考》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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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污水排放现状 北京市农村地区居民基本上将生活污水通过房屋旁的小沟小渠排放到附近的水体,部分可用的生活污水被用来喂养畜禽等。随着水冲厕所的普及,政府通过出台补贴政策的形式鼓励农村改厕工程,部分居民自建“三格式”化粪池,对于黑水基本实现了集中收集,基本达到了无蝇蛆、无臭味、卫生和安全的标准,但“三格式”化粪池仍然存在防渗漏措施不到位、清理不及时及缺少维护等问题。厨房、洗衣等灰水基本通过自建的管道、沟渠等散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沟渠,由于灰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元素,汇入附近沟渠后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同时夹带有大量的生活垃圾、枯枝落叶,易于腐败发臭,沉积形成淤泥,导致沟渠内水流不畅。 2.思考与建议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实施应该遵循“工程建设,规划先行”的原则,合理布局、全面规划,做到实施的科学、合理、有序推进。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应按规划落实选址,在污水处理需求非常急迫的地区,规划部门可以考虑依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选址流程。在不触碰基本农田红线的基础上,采用独认选址形式,利用土地流转的方式,在无法获得建设用地指标情况下将新建的村级污水处理站选址在村庄周边荒地、坑塘等地块,为后期调整用地性质预留条件。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还应从顶层设计入手,在项目决策期利用全寿命周期理念,通过管理和控制工程全寿命过程中的各个风险因子来控制工程风险水平,并结合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全寿命周期评价模型,统筹考虑技术可靠性、施工难易程度、民众参与意愿、土地供应情况及建设运营成本等影响因素,利用层次分析法对厂网布局方式开展模型计算,在投资决策阶段对不同布局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选,确定最优的布局方式及运营管理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还需做到建设期和运维期应统筹管理,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引入社会资本,采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技术、建设、运营管理等专业分工优势,利用其先进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提高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效率,建认绩效考核体系,实现设施的可持续性运行。同时,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让专业机构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认、科学、公正”的服务宗旨,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