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农村污水治理的中国之路―浅议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5-15
  • 目前,我国 农村污水 治理还未全面展开,农村污水处理率在个位数。污水治理不好,农村卫生状况就无法改善, 水污染治理 总体目标也难以实现。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城市污水治理循着发达国家的路径快速推进,虽有不足,但成效卓著。早在半个世纪前,发达国家就已完成了城市化进程,没有中国这样的农村。发达国家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城郊,污水进行分散治理,但污水分散治理不同于 农村污水治理 。总体而言,西方没有系统的农村污水治理经验可供借鉴,中国需要基于国情探索自己的农村污水治理之路。

    宏观层面,首先需要把握中国农村污水治理的三个特点,也是难点。一是量大,几亿人口分布在200多万个自然村,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二是地区差异大,各地气候、地貌、文化以及经济状况千差万别,直接间接都会影响到污水治理效果。三是不可能大量投入,每个自然村投入100万元建设费用、每年支出10万元运行费用,全国总建设费用就是2万亿,每年运行费用就是2千亿,这是不现实的。我国需要在把握这三个特点的前提下谨慎展开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并不断总结完善,最终探索出一条正确的农村污水治理路径。

    1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规划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规划包括户内收集模式与建设布局两个问题。

    1.1 农村污水户内收集模式

    户内收集模式与厕所改造紧密相关。第一种是旱厕模式。最初,农村厕所普遍是旱厕,清掏的粪尿直接还田,生活杂排的灰水泼在院内直接渗入地下,污水不出户,也不出村。这一原生态模式持续了千百年,虽然受到一些专家的推崇,但卫生状况差,污染地下水,应该在新农村建设中逐步予以治理。第二种是节水厕所模式。所谓节水厕所,就是在旱厕上设置水冲装置,用少量水将粪尿冲到化粪池,再用抽粪车定期将化粪池存储的粪尿抽取还田。这种模式的关键是控制冲厕用水量,否则化粪池需要做大或抽粪车频繁抽取。采用这种模式,好处是不需要专门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投资低,有一定的治理效果,但卫生状况仍未根本改善。第三种是卫生厕所模式,采用与城市一样的抽水马桶。这种模式将根本上改变农村的卫生状况,但污水量也大了,化粪池存储容量不足,必须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同时将灰水一并纳入处理。抽水马桶被公认为人类最伟大发明之一,早在1848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公共卫生法令”就规定,凡新建房屋住宅,必须辟有厕所并安装抽水马桶。当今世界上已将抽水马桶普及程度作为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在新农村建设中,普及抽水马桶、实现卫生改厕,是一个必然的方向。不同的发展状况下可采用不同的模式,但户内实现黑水、黄水、灰水统一收集处理应是最终标准模式。

    1.2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布局

    建设布局包括原位、小集中和大集中三种,具体取决于居住密度、村庄规模以及地形地貌等因素。原位是指每户单独建设处理装置,污水就地处理;小集中是将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的污水收集起来,建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每村可能建设多座设施;大集中是将全村污水统一收集进行集中处理。采用哪种布局是个技术经济问题。发达国家城近郊区人口居住密度很低,每户之间相隔几十米,采用原位治理最经济。美国25%的人口居住在城近郊区,约2 000万个家庭采用原位治理方式,全国小集中或集中处理设施只有约10 000座。日本约800万个家庭采用原位治理方式,全国小集中或集中处理设施只有约3 600座。原位治理节约了收集管网的投资,但增加了处理设施的管理难度。我国农村居住集中,户与户之间普遍一墙相隔或相距很近,较易集中收集,没有必要采用原位治理方式。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分成若干片区,每片采用小集中;规模较小的村庄,可直接采用大集中。山区或丘陵地区,当建设收集管网难度较大时,可视情况采用原位治理。

    2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包括排水体制、处理工艺选择与排放标准等问题。

    2.1 农村排水体制及小口径污水收集

    农村地区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在农村地区,污水量比雨水量小很多,且雨水常采用明渠或盖板暗渠排除,如采用合流制,污水在沟渠内没有流速,雨水沟渠成了停留时间很长的沉淀池,沉下的污泥厌氧发臭。当雨水沟渠建设标准较低时,还将导致污水下渗。另外,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应采用小口径收集系统。 现在建设的一些农村污水收集管网仍采用城市排水设计规范,管径过大、坡度过小,使污水管道变成了沉淀池。小口径收集系统是一套技术体系,既有措施防止堵塞,又使管径大大降低,在保证收集功能前提下节约了投资。

    2.2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选择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自然村的日污水量通常在100 m3以下,这么少的水量主要分布在早、中、晚三个高峰时段产生,日变化系数高达5~10。污水量季节变化也很明显,冬季污水量远低于夏季,随着污水量变化,污水浓度变化也很大。水量水质大幅度变化的特点,决定了农村污水治理应首先选择生物膜法等固着类生物处理工艺,不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等悬浮类工艺。对于活性污泥系统,污水量太小会由于过曝气导致污泥解体,污水量太大则会直接导致污泥冲刷,两种情况都将造成系统崩溃。如果采用大调节池匀和水量水质,则必需设置机械搅拌防止悬浮物沉积,建设及运行费用都将大大增加。

    第二个原则是选择运行维护简单的工艺。运行维护简单可定义为“免操作、低维护”,所谓“免操作”就是不需要设专人经常性进行工艺检测或调节,为农村处理站配备足量懂工艺的专业人员,即使在发达地区,目前也不存在普遍可行性,可以设专人定期巡视但无法经常性操作。生物膜法可以实现免操作,传统活性污泥系统则需要经常性基于污泥性能及时调节曝气量、回流比和排泥量等工况参数。日本把生物膜法叫“设施依赖型”工艺,意思是该工艺主要依赖设施运行,把活性污泥法叫“运行依赖型”工艺,意思是该工艺对运行要求较高。所谓“低维护”就是维护量少且维护难度低,如果工艺中采用了鼓风曝气,维护难度就必然加大。曝气头堵塞了,曝气效率降低,充氧量降低,就必须清洗或清理,曝气头破损了,则必须停产更换,无论是清洗还是更换,都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都不属于低维护工艺。生物膜法可以“抗冲击、免操作”,可否不设鼓风曝气,进一步满足“低维护”要求呢?事实上,传统的生物滴滤池、生物塔滤池以及生物转盘就是这类工艺,西方国家目前仍有一大批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这些工艺。应该关注的是,这类非鼓风曝气的传统生物膜工艺出水水质较差,技术上存在通过结构优化提升水质的潜力。尚川水务对传统生物滴滤池的优化,桑德环境对传统生物转盘的优化,都大大提升了水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个原则是选择能耗低的工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单位能耗必然高,如果再采用高能耗工艺,数量庞大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将造成大量能源消耗。对污水处理能耗影响最大的是曝气环节,城市污水处理普遍采用鼓风曝气,单位电耗在0.2~0.3 kW˙h/m3,如果农村污水处理也采用鼓风曝气,单位电耗将高达1.0~1.5 kW˙h/m3,未来总电耗也将远高于城市污水处理,这种情景显然不具现实可行性。农村污水处理采用鼓风曝气,为什么单位电耗就大大升高?这是由于农村污水处理规模小,曝气池很浅,曝气效率很低,满足同样供氧量需要更多的曝气量,而城市污水处理曝气池水深可达6 m以上,曝气效率很高。另外,规模很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只能采用机械效率很低的容积式气泵,而城市污水处理通常采用机械效率很高的单级高速离心式鼓风机。发达国家城近郊区的分散污水治理领域,日本以户为单位的原位治理几乎都采用鼓风曝气净化槽,能耗很高,成为一个负担;美国原位治理则普遍采用OWTS系统(化粪池串联土壤渗滤),能耗很低;日美分散领域的集中处理设施数量总体不多,美国10 000座,日本3 600座,虽以鼓风曝气为主,但总体能耗可承受,而中国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建成后将多达200万座,如采用以鼓风曝气为主的高能耗工艺,电耗将成为一个难以克服的巨大负担。基于以上关于能耗的分析,采用自然曝气的低能耗工艺在中国农村污水处理领域似乎更具优势。

    2.3 科学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科学制定排放标准,有利于合理选择工艺。排放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可主要分成三类:耗氧类指标、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耗氧物质指标包括COD或BOD等有机污染指标和氨氮,这些指标运行上可不依赖水质监测,即使要求严格,标准可达性也很强,且过运行不存在负效应,为追求高标准而采取的过度曝气对环境无害。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运行上依赖水质监测,而农村污水处理不可能具备日常水质监测条件,加之运行上的“免操作”,即使设计了针对这些指标的功能单元,实际可达性也很差。另外,化学除磷和消毒等单元的过运行存在负效应,除磷药剂和消毒药剂的过量投加对环境有害。基于上述分析,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主要针对耗氧物质,重点治理卫生和黑臭问题。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分散污水治理,一般不要求脱氮除磷,明确要求消毒的也不多见。

    2.4 关于农村污水的生态处理

    生态处理通常包括人工湿地和生物塘。目前,业内对生态处理存在误区,认为生态处理投资低、运行管理简单、处理效果好,给生态处理赋予了过多的功能,把一个深度处理单元当成了全流程工艺,直接处理原污水。以人工湿地为例,投资低其实是由于人为提高了水力负荷和污染物负荷,国内一些技术规范或手册提出的设计负荷比国外规范高出数倍甚至十倍,占地小了,投资低了,效果也变差了,运行时间不长即被严重堵塞。如果保证处理效果,根据降解机理客观确定设计负荷,则占地很大,绝大部分村庄无法满足。另外,人工湿地运行管理并不简单,除了定期更换滤料,它对配水均匀还有严格要求。总之,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生态处理可作为生物处理之后的深度处理单元,进一步降低氮磷等无机营养指标,不能作为全流程工艺,更不是农村污水处理的主流技术。

    2.5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的实现方式

    在农村污水处理实践中,存在无动力、微动力、一体化、设备化、模块化、智能化、地埋式等技术表述。实际上,这些说法不是工艺,也不是技术,是对工艺或技术实现方式的表述,部分表述虽然具有合理性,但需要基于具体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譬如,为什么非得采用地埋式?日本的净化槽属于地埋式、设备化,但只是用在单户,户用设施叫“槽”,居住区集中处理设施叫“站”,日本分散治理建成的数千座污水处理站没有一座是一体化地埋式,为什么?因为不方便维护管理。为什么要一体化?为什么要设备化?为什么要模块化?这些方式,都需要针对具体项目,站在日后运行维护方便的角度慎重评估,不能只是考虑建设期施工难度等因素。

    3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但管理模式尚存在不同看法,一个流行的观点是专业化统一管理,也就是在一定区域内由专业化公司负责全部设施的运营管理。这种模式可以保证较高的管理质量,但只要细究,200多万个高度分散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要实现专业化管理,将需要非常庞大的专业力量,可行性值得评估。美国的分散污水治理,也是只有在水源地等敏感地区才要求专业化公司统一管理。未来较为现实的主流模式可能是基于行政层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村巡视”,村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镇维护”,镇成立规模适当的检修维护队伍,解决各村上报的问题;“县监督”,县设置专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运行质量标准及目标,通过定期与随机抽查,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实现专业化管理,绝大部分地区,“村巡视、镇维护、县监督”有可能是值得探索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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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2019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自2020年起,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每半年监测一次。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彻底清理积存垃圾。继续组织对所有村庄及周边积存垃圾彻底清理,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河道两侧、雄安新区周边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以及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沿线的垃圾集中进行清理,消除卫生死角。2018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坚持分类整治、分类施策,持续进行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要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机制的完善,现有垃圾处理场覆盖范围内的村庄,优先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终端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可采取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过渡方式,尽快采取措施,具备条件后进行再处理。加强对农户的引导,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处理。省定38个创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治理示范县(市、区)外,每个县(市)至少确定1个乡镇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 河北省38个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示范县名单 石家庄市:高邑县、井陉县、灵寿县、晋州市、新乐市、井陉矿区、鹿泉区7个县(市、区)1324个村;承德市:滦平县、双滦区、双桥区3个县(区)306个村庄;秦皇岛市: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北戴河区、抚宁区、山海关区6个县(区)1872个村庄;唐山市:丰南区1个区445个村庄;廊坊市:文安县、香河县、永清县3个县1069个村庄;保定市:曲阳县、涿州市、满城区、徐水区4个县(市、区)1253个村庄;沧州市:海兴县、任丘市2个县(市)610个村庄;衡水市:安平县、阜城县、饶阳县、深州市4个县(市)1500个村庄;邢台市:巨鹿县、南和县、任县、威县4个县1226个村庄;邯郸市:鸡泽县、邱县、武安市、峰峰矿区4个县(市、区)1037个村庄。 建立规范长效管护机制。加快完善设施设备,配齐收运车辆。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埋场,通过整治达到卫生填埋条件或逐步关停。现有垃圾处理场覆盖范围内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建设至少一座转运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县、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乡镇要带头组织清理积存垃圾,完善日常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落实日常保洁责任,保持农村环境卫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重点项目 实施承德市滦河流域章吉营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秦皇岛市秦皇岛市抚宁区香营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一期工程、沧州市泊头市西部区域垃圾填埋场项目、邢台市清河县卫运河沿途村庄垃圾集中收集处置项目、廊坊市北运河沿线农村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等16个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7.30亿元。 (三)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分类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统一管理制度。提倡农村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通过“以城带村”、“以镇带村”、“以园区带村”等方式,将临近县城、镇街、开发区(园区)等市政管网可覆盖的村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离城镇较远、常住人口密集、经济较发达的村庄,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小型净化槽等方式进行分散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先治理重点区域生活污水。重点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优先治理人口密集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省级河湖长管理区、南水北调输水沿线和46条重点河流沿线区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治理率有所提升,对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进行有效管控的村庄基本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范围 1128个镇政府驻地,规划纳入城镇(园区)收水管网的村庄2762个,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村庄42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村庄136个、二级保护区内村庄1333个,13个设立省级河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村庄2192个,潮河、白河、府河、孝义河等46个重点河湖沿线村庄4124个。合计12102个村庄。 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控机制。建立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管理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管护体系。建立基于污水处理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和考核,提升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运维水平。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处理农户缴费制度,探索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4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项目 实施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污水配套管网工程、张家口市崇礼区奥运核心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配套道路工程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廊坊市北运河沿线农村污水处理工程、保定市竞秀区一亩泉河周边农村污水治理项目、邢台市巨鹿县南哈口中心村污水处理建设等16个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8.42亿元。 专栏5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 实施承德市承德县大营子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张家口市宣化区傍水农村综合环境治理、保定市侯河和百草沟周边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廊坊市史各庄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邯郸市成安县团结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邢台市广宗县河道沿岸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等29个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8.56亿元。 (四)强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发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推广使用人工全价配合饲料。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化养殖、渔农综合种养等健康养殖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严格养殖环境管控。从严环境准入。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运行和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等情况。力争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严格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督促落实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制定“一场一策一方案”。实施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推进建立农牧结合机制,对有种植土地的畜禽养殖场,实行种养一体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对自有土地不足的畜禽养殖场,引导与周围的农户和种植基地对接,就地就近消纳畜禽粪污,确保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机构建设粪污集中处理和利用设施,对养殖密集区的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到2019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划定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实施养殖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严控河流、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开展增殖放流,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域环境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五)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推广生态化种植模式。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创建,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应用绿色高效技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配合) 实施节肥工程。深入推进测土配方精准施肥,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推动化肥施用量负增长。合理制定各区域作物单位面积施肥限量标准。调整化肥使用结构,优化氮、磷、钾配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肥料产品优化升级,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和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到2020年,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实施节药工程。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技术体系,开展果菜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预防控制病虫发生。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使用;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到2019年,全省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到2020年,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1]。(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推进农业节水。实施节水压采战略,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旱作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利用。强化县级政府秸秆回收利用主体责任。优先开展秸秆就地还田,提升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展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加强对国家新颁布的地膜生产标准的宣传,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厚度地膜,保障地膜可回收性。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估,逐步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促进地膜的减量增效。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落实国家重点用膜县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有关要求。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统一利用。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增加涉重污染土壤的监测频次。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创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手段。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任有人负、工作有人干。(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举措,建立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依据本实施方案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是农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八)完善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支持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享受农业用电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统筹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 (九)培育市场主体,强化专业服务 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财力支撑 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等支持农村污染治理。 (十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治 促进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培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积极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落实主体责任。 实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各市县政府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市级党委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进行严肃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11-09
    •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针对《行动计划》的背景、意义、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负责人共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行动计划》? 答: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看,我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村庄“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比较突出,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行动计划》,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行动计划》。 出台《行动计划》就是要突出重点区域,动员各方力量,强化各项举措,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振兴。 问:《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如何确定的? 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量大面广、基础薄弱,是一项长期任务。三年攻坚战聚焦重点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优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重大文件作了充分衔接。《行动计划》提出“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的目标,主要考虑是: 一、农村饮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获得感,当前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滞后,迫切需要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 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是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作出了专门部署。 三、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是落实国家已有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我国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达63%左右,大量的农业用水一方面挤占生态用水,另一方面农田退水对水体造成污染,有必要减少农业用水总量。 四、目前,一些水体水质超标主要是由农业面源带来的氮磷污染造成的,为使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紧密挂钩,《行动计划》对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的水质改善提出要求。根据国家已有的部署和要求,《行动计划》对提升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明确了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环境监测、执法工作滞后,农村环保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农民群众参与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亟待增强,迫切需要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参与度。 问:《行动计划》包括哪些主要任务? 答:《行动计划》提出五方面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确保新增完成13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三是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引导生猪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着力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 四是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国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在重点用膜地区,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全国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发展节水农业,到2020年,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在3720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实施耕地分类管理。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五是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 问: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如何做到因地制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答:《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地要根据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为指导各地科学确定目标任务,《方案》明确了分区域的目标要求:例如,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问:如何确保《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确保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行动计划》明确了六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加快治理本地区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二是完善经济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村民自治。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 四是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是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地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是强化监督工作。各省(区、市)要以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省(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本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