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采取“史上最严围填海管控措施” 执行“十个一律”“三个强化”》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liguiju
  • 发布时间:2018-01-19
  • 中国海洋报讯(记者 孙安然)1月17日,《中国海洋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围填海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结合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工作,国家海洋局将聚焦“十个一律”“三个强化”,采取史上最严围填海管控措施。

    据悉,“十个一律”是指:违法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海,分期分批,一律拆除;非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排污口,分期分批,一律关闭;围填海形成的、长期闲置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归国有;审批监管不作为、乱作为,一律问责;对批而未填且不符合现行用海政策的围填海项目,一律停止;通过围填海进行商业地产开发的,一律禁止;非涉及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填海,一律不批;渤海海域的围填海,一律禁止;围填海审批权,一律不得下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不再分省下达。“三个强化”即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强化生态修复;以海岸带规划为引导,强化项目用海需求审查;加大审核督察力度,强化围填海日常监管。

    2013年以来,国家海洋局与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体布局之中”的要求,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国家海洋局针对围填海采取了一系列管控硬措施:密集出台政策,完善严管严控的制度体系;率先在海洋领域推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区域限批,对围填海项目实行有保有压;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严格填海项目论证、环评审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强化压力传导;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

    据统计,全国围填海总量下降趋势明显。2013年全国填海面积达到15413公顷,随后逐年下降,年均下降22%。2017年填海面积5779公顷,比2013年降低63%。与2013年前五年相比,全国填海面积降幅近42%。

    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山青指出,近年来,针对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海域海岸带、海岛整治修复力度,着力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海洋生态重大修复工程。“十二五”以来累计修复岸线260多公里,恢复修复滨海湿地面积4100多公顷,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得到初步恢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应。下一步,一是要采取严厉措施,严管严控围填海,二是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开展修复工程,计划到2025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的美丽海洋建设目标。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采取“十个一律”“三个强化”,旨在杜绝一切违法违规使用海域,还人民一个美丽海洋。

  • 原文来源:;http://www.soa.gov.cn/xw/hyyw_90/201801/t20180117_60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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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切实提高围填海工程的生态门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围填海工程用海,国家海洋局制订了《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用于指导围填海工程设计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建设方案专章的编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海、生态管海,高度重视围填海项目生态建设问题。围填海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须将生态建设方案列为专章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在围填海工程用海审批过程中,加强对生态建设方案的审查,充分发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加强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确保生态建设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国家海洋局 2017年10月10日 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为指导围填海工程设计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建设方案专章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围填海管控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制订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涉及围填海工程的生态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GB/T 18190 海洋学术语 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51015-2014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 LY/T 1938-2011 红树林建设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海办发〔2017〕2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海湾 bay; gulf   被陆地环绕且面积不小于以口门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的海域。   [GB/T 18190—2000,定义2.1.19]   注:本指南中的海湾不含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和北部湾。 3.2 河口 river mouth; estuary   具有常年径流入海河流且终端受潮汐和径流共同作用的海域。   [GB/T 19485,定义3.2]。 3.3 开阔海域 open sea area 无天然屏障或者无人工建筑物掩护,直接承受外海波浪作用、受近海潮流影响较大的海域。 4 总则 4.1目的 开展围填海工程的生态建设,旨在采取系统性、综合性的技术方法和工程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围填海工程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修复受损生境,提升新形成岸线的公众开放程度和景观生态效果,构建自然化、生态化、绿植化的新海岸。 4.2原则 4.2.1生态优先、因地制宜 应结合工程用海的实际功能需求,充分考虑当地自然资源现状、生态禀赋、水文动力、地形地貌和海洋灾害等自然条件,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化建设方案。 4.2.2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在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统筹规划围填海工程的生态生活空间,增加民生需求权重,破解公众亲海难题,让公众享受到碧海蓝天和洁净沙滩。护岸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标准,确保防洪防潮防浪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好生态建设的海洋减灾功能。 4.2.3科学设计、自然修复 结合工程所在区域海域条件,遵循海陆过渡带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与恢复能力,科学设计生态建设方案。选择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措施,为生态系统自然恢复创造良好条件,确保生态建设成果持久发挥作用。 4.2.4提高效率、节约资源 生态建设应与工程用海开发利用有机融合,在海岸线和海域利用上实现布局协调和功能兼顾,尽量减少因生态建设带来的海域海岸线空间资源消耗。 4.3主要内容 围填海工程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前,应开展海洋生态本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围填海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生态建设方案。生态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1)生态化平面设计; (2)公众亲海空间设计; (3)生态化海堤建设; (4)生态化岸滩建设; (5)污水排放与控制; (6)长期监测与评估。 海域使用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用海的生态影响,明确项目的生态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方案,分析论证项目生态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将其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的专章,专章提纲应符合附录A要求。 5技术要求 5.1生态化平面设计 围填海平面设计应充分体现生态用海理念,最大限度地保护所在海域生态系统的原始性和多样性,尽量保全所在海域和海岸的生态功能。围填海工程平面布置应尽量采用离岸人工岛、多突堤(适用于码头泊位)、区块组团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岸线资源的占用,岸线利用率应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围填海项目平面设计中应布置出一定面积的水系、湿地等生态空间,面积占比应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涉及砂质岸滩的围填海工程不应对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5.2公众亲海空间设计 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围填海工程新形成的岸线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开发退让距离应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要求。根据项目主导功能和陆域纵深,规划设计沿岸绿化带、人工沙滩、公众亲海空间和进出亲海空间的通道。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在堤顶或海堤(护岸)向海侧建设观景栈道和平台等亲海廊道。 5.3生态化海堤建设 5.3.1堤型设计 在保障海堤(护岸)防洪防潮防浪安全的前提下,向海侧堤型宜采用斜坡式结构,在条件适宜时尽可能缓坡入海,促进近岸海洋生境的重建。 5.3.2建筑材料 海堤(护岸)建筑材料应体现生态和景观方面的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论证,向海侧的海堤应采用生态混凝土和当地块石等绿色环保、适宜当地海域生态系统的无害化建筑材料,以利于植物生长和藻类、贝类附着,促进恢复生物多样性。 5.3.3海堤生态带构建 围填海工程新形成向海侧护坡的坡面、堤顶和堤脚应综合考虑生态、景观、亲水和防灾减灾等要素,应因地制宜地采用生态格栅、生态护面(含生态袋、植物砌块、生态溢水砖、箱式绿化挡墙等)等生态设计措施,构建海堤生态带建设的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地构建灌草结合、多种群交错的梯度布局,尽量选取本土物种、防风抗浪、耐盐碱植物品种进行植被种植和养护,提高护岸植被物种多样性,发挥海堤生态带的综合减灾效能。岸滩、海堤(护岸)生态带绿植化植物的参考名录见附录B。 5.4生态化岸滩建设 5.4.1护滩养滩 围填海工程应重点关注堤前滩涂改造与生态重建,以增加护滩植被物种多样性为目标,采用红树林、柽柳、翅碱蓬、海草(藻)等生态修复措施,尽量恢复海岸的生态涵养、鸟类栖息、促淤消浪等功能。 造成岸滩侵蚀的围填海工程,经科学论证,应采用潜堤、离岸堤、丁字坝等工程或植物护滩措施,保护岸滩稳定和修复受损岸滩。影响砂质岸滩的围填海工程应进行沙滩养护,有条件的在水文动力和冲淤条件适宜的位置应建造人工沙滩。 影响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生物海岸的围填海工程,应采取现场修复或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异地补种等生态措施,修复受损生境,提高邻近海域的生态功能。 5.4.2栖息地构建 根据填海工程所在海区条件和特点,在不危及防护工程坡脚和基础安全的前提下,海堤(护岸)前沿水下可采用人工鱼礁等生态设计,为鱼类、贝类等提供繁殖、生长、索饵和庇敌的场所,营造海洋生物栖息的良好环境。 5.5 污水排放与控制 围填海工程要求增产不增污,污水应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确保工程实施后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积极推行区域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循环利用,鼓励建设单位集中收集处理污水废水,并结合人工生态湿地和水系建设,促进污水的循环利用。确需排海的,必须根据所在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选取最高标准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并尽可能采用集中排、离岸排和生态化排放。生态化排放鼓励对污水进行生态化处置后再排放,充分发挥人工湿地等生态工程的再净化作用,严禁在重要、敏感和脆弱的生态区域进行排放。 5.6长期监测与评估 结合围填海工程生态化海堤、生态化岸滩、污水排放与控制等生态建设方案,确定相应的生态建设监测要素,制定生态建设监测方案,明确长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的要求。 设置污水排污口的围填海工程,应在入海排污口和周边海域设置自动监测设施。 能源、石化、核电等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用海项目,应当在填海范围内预留一定空间用于建设多功能合一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分类技术要求 围填海工程均应依据本指南第5章的生态建设要求,结合工程所在海域自然环境生态条件和项目功能需求,因地制宜提出可行的生态建设方案;不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应该当阐明理由和依据。不同区位条件和类型的围填海工程应重点关注以下生态建设要求。 6.1位于海湾、河口海域的围填海工程 要充分考虑海湾海域风浪较小、水动力较弱、生态价值较高、生态敏感脆弱、生态化建设条件适宜等特点,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全面开展生态建设,重点就生态化海堤建设和公众亲海空间设计提出明确的工程措施和建设要求。在平面设计上尽量不采用截弯取直的平面布置方式,避免对海湾形态和潮流场特征造成严重影响。 6.2位于滩涂海域的围填海工程 位于滩涂(特别是淤涨型滩涂)海域的围填海工程,在平面设计上要考虑水动力弱、淤积快的特点,不强制要求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方式布局,向海侧应保留一定宽度的滩涂、湿地面积;生态化海堤、生态化岸滩、公众亲海空间设计、污水排放与控制、长期监测与评估五个方面的生态建设方案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执行。 6.3位于开阔海域的围填海工程 要区分迎浪面和背浪面分别制定生态化海堤建设方案。迎浪面海堤设计须优先考虑防洪防浪防潮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论证因灾害等因素不具备生态建设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和依据。生态化平面设计、公众亲海空间设计、生态化岸滩、污水排放与控制、长期监测与评估五个方面的生态建设方案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执行。 6.4港口码头以及特殊用途等的围填海工程 应优先考虑项目生产需求,在确保项目功能实现的前提下,适当开展生态海堤、生态化岸滩的生态化建设,不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和依据。生态化平面设计、污水排放与控制、长期监测与评估的生态建设方案按照本指南第5章的要求执行。 附录A 围填海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建设方案专章编写提纲 附录B  岸滩、海堤(护岸)生态带绿植化植物参考名录
  • 《国家海洋局《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7-04-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 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 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 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 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