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处理处置政策背景总结》

  • 来源专题:水环境治理与保护
  • 编译者: 王阳1
  • 发布时间:2023-07-13
  • 我国传统污水处理思维一直存在着“重水轻泥”,污泥处理处置发展较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污泥的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日益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中提出。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别化精准提标,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1)》指出关于污泥资源化利用。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污泥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可用于上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鼓励污泥能量资源回收利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推广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干化+土地利用”等模式。推广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 

  •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A2MjY1Nw==&mid=2655114568&idx=1&sn=47f21cc70fd2076c870a23c41c376224&scen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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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20-07-03
    • 导读:德国于2017年10月3日通过了对《污水污泥条例》的修订,核心内容是要求从污水污泥或其焚烧灰中回收磷。按德国污水污泥处置的相关立法,只有符合《污水污泥条例》《肥料条例》的限值要求,才允许污水污泥排放并进行土壤利用。分析了德国磷的供需矛盾及磷回收潜力及方法,介绍了德国经济型磷回收情况。从德国污水污泥处置途径的发展来看,由于协同焚烧投资相对较低,在德国曾是发展的主流方向,但随着《污水污泥条例》的执行,德国将逐步转向单独焚烧处理,到2029年必将基本废弃协同焚烧处理方式。德国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经验可为我国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提供有益借鉴。 德国污泥处理现状 2016年德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共产生约180万t污水污泥干基,其中大部分进行了焚烧处理。自2005年6月1日德国禁止有机污泥填埋处置以来,污水污泥热处理量增加了约64%。相应地,其在农业与景观工程方面加以土地利用的比例则逐年下降。2012年该比例还在45%以上,但随着土地利用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与肥料法规定的应用限制,2016年该比例已下降到了仅35%。 德国于2017年10月3日通过了对《污水污泥条例》的修订,其核心内容是要求从污水污泥或其焚烧灰中回收磷。按新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需进行磷回收处理。对于人口当量大于10万的污水处理厂,过渡期的截止期限在2029年1月1日;5~10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的期限在2032年1月1日,在期限日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可按现状遵循肥料法继续用作土壤肥料;在过渡期之后,含磷量大于20 g/kg总固体的污水污泥须采用磷回收工艺,要求从污水污泥总固体中回收50%以上的磷,或将污水污泥焚烧灰中的磷含量降低到不足20 g/kg总固体或需从中回收80%以上的磷。人口当量≤5万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污泥则不受制于该新修订条例。 结语 (1)在德国,磷被认知为一种战略资源。德国于2017年10月3日通过了对《污水污泥条例》的修订,新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从污水污泥或其焚烧灰中回收磷。 (2)按《污水污泥条例》,人口当量大于10万的污水处理厂从2029年1月1日开始、 5~10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从2032年1月1日开始,须对含磷量大于20 g/kg干基的污水污泥采用磷回收工艺,要求从污水污泥干基中回收50%以上的磷,或将污水污泥焚烧灰中的磷含量降低到不足20 g/kg干基或需从中回收80%以上的磷,通知全面禁止污泥农用。 (3)按德国污水污泥处置的相关立法,只有符合《污水污泥条例》及《肥料条例》的限值要求,才允许污水污泥排放并进行土壤利用。 (4)从污泥处置途径的发展来看,由于污泥协同焚烧投资较低,在德国曾是发展的主流方向,但随着《污水污泥条例》的执行,将逐步转向单独焚烧处理,到2029年将基本废弃协同焚烧处理方式,并在过渡期后将全面实现从污水污泥中回收磷资源。 (5)随着磷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升,我国应借鉴德国经验,从全球磷平衡角度立法研究污泥处理处置磷回收途径,高瞻远瞩、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当务之急须避免与磷回收技术相冲突的燃煤电厂等污泥协同焚烧引起的投资浪费及其控制因子欠缺下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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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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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历年来五年规划对环保投资不断增加。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省市层面,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泥处置处理规模较大。同时盈利模式的逐渐增多也使行业的利润变得可观,加上政策扶持,技术不断突破,污泥处置处理行业将迎来蓝海市场。 环保投资猛增 各省污泥处理规模增大 污泥处理主要是指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污泥处理包括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发酵以及干化等工艺过程。污泥处置主要是指污泥经处理后的产物,回归自然环境或再利用,能够达到长期稳定并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污泥处置包括土地利用、填埋、焚烧以及建材利用等不同的方式,污泥焚烧后的灰渣可填埋,也可进行建材等方面的综合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为持续发展,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不断增加。历年来五年规划对环保投资不断增加,“九五”期间,我国环保投入达3600亿元,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首次超过1%。“十五”期间,环保投入约占到GDP的1.3%。“十二五”期间,环保投入的比例进一步增大。环保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推动我国环保产业不断提升。 2018年,“十三五”目标持续推进,中国节能环保产业也在资金投入充足的背景下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三五”期间环保产业年增速将超20%。 201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共投资约5644亿元,其中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294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80%的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能力6.01万吨/日。 其中,设市城市4.56万吨/日,县城0.92万吨/日,建制镇0.53万吨/日。提出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其他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重点镇提高5个百分点,初步实现建制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理处置的发展目标。 除全国外,十三五期间各省都对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进行一定上调,各省合计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达到6.01万吨/日。各省份具体来看,广东省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最大,十三五期间将新增5353吨/日,城、县、镇分别增加4220吨/日、242吨/日、691吨/日。 2018年,在“十三五”的推动下,环保重要性仍继续大幅提升,在污泥处置政策方面,区别于前几年以投资规划为主的政策导向,预计未来2-3年,将逐步建立全面的收费机制,将污泥处置纳入社会成本中。目前,污水污泥处理行业盈利模式共有五种,分别是BOT模式、准BOT模式、TOT模式、托管运营模式、PPP模式。 公用事业区别于一般制造业的盈利模式,制造业的产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且波动频繁,因此价格和产能扩张都是十分重要的驱动因素;而公用事业制造的是公共产品,价格和销售由政府主导,比如污泥处理等环保产品并非由个人或单位主动花钱购买,需要政府引导或强制推动,公共品的价格往往通过“成本+合理收益”来制定。行业内主要通过采用不同的污泥处理项目运营模式,达到投融资目的,最终取得盈利。 行业发展驱动力强 行业将迎来蓝海市场 行业的盈利性为发展带来不少动力,但政策的加码、收费机制的完善及污泥资源的发展等会进一步对东航也扩张。为解决污泥处理问题,先在“水十条”中提出会对污泥处理领域进行相当程度的倾斜。后在环保“十三五”规划也提出,大力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京津冀区域达到95%。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的加码,无疑大大驱动了污泥处理处置的资源化与无害化进程,相关的处理技术与设备也得到快速发展,各大污水厂“重水轻泥”的现象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另外,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元素,其中约有20%-30%的氮转入污泥中,磷约为90%,一些污水厂产生的污泥,其氮、磷、钾含量甚至高于农家肥。从资源角度考虑,在磷矿紧缺的状态下,污泥磷资源转化将变得更加重要。 在多方因素的驱动下,污泥治理速度会不断加快,“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投入2000亿元用于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在污泥处置技术的不断突破与政策的推动下,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即将迎来蓝海市场。按这样的发展趋势来看,按照污水有效处理率来推算,2024年的污泥处理市场规模将超过9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