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德国于2017年10月3日通过了对《污水污泥条例》的修订,核心内容是要求从污水污泥或其焚烧灰中回收磷。按德国污水污泥处置的相关立法,只有符合《污水污泥条例》《肥料条例》的限值要求,才允许污水污泥排放并进行土壤利用。分析了德国磷的供需矛盾及磷回收潜力及方法,介绍了德国经济型磷回收情况。从德国污水污泥处置途径的发展来看,由于协同焚烧投资相对较低,在德国曾是发展的主流方向,但随着《污水污泥条例》的执行,德国将逐步转向单独焚烧处理,到2029年必将基本废弃协同焚烧处理方式。德国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经验可为我国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提供有益借鉴。
德国污泥处理现状
2016年德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共产生约180万t污水污泥干基,其中大部分进行了焚烧处理。自2005年6月1日德国禁止有机污泥填埋处置以来,污水污泥热处理量增加了约64%。相应地,其在农业与景观工程方面加以土地利用的比例则逐年下降。2012年该比例还在45%以上,但随着土地利用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与肥料法规定的应用限制,2016年该比例已下降到了仅35%。
德国于2017年10月3日通过了对《污水污泥条例》的修订,其核心内容是要求从污水污泥或其焚烧灰中回收磷。按新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需进行磷回收处理。对于人口当量大于10万的污水处理厂,过渡期的截止期限在2029年1月1日;5~10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的期限在2032年1月1日,在期限日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可按现状遵循肥料法继续用作土壤肥料;在过渡期之后,含磷量大于20 g/kg总固体的污水污泥须采用磷回收工艺,要求从污水污泥总固体中回收50%以上的磷,或将污水污泥焚烧灰中的磷含量降低到不足20 g/kg总固体或需从中回收80%以上的磷。人口当量≤5万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污泥则不受制于该新修订条例。
结语
(1)在德国,磷被认知为一种战略资源。德国于2017年10月3日通过了对《污水污泥条例》的修订,新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从污水污泥或其焚烧灰中回收磷。
(2)按《污水污泥条例》,人口当量大于10万的污水处理厂从2029年1月1日开始、 5~10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从2032年1月1日开始,须对含磷量大于20 g/kg干基的污水污泥采用磷回收工艺,要求从污水污泥干基中回收50%以上的磷,或将污水污泥焚烧灰中的磷含量降低到不足20 g/kg干基或需从中回收80%以上的磷,通知全面禁止污泥农用。
(3)按德国污水污泥处置的相关立法,只有符合《污水污泥条例》及《肥料条例》的限值要求,才允许污水污泥排放并进行土壤利用。
(4)从污泥处置途径的发展来看,由于污泥协同焚烧投资较低,在德国曾是发展的主流方向,但随着《污水污泥条例》的执行,将逐步转向单独焚烧处理,到2029年将基本废弃协同焚烧处理方式,并在过渡期后将全面实现从污水污泥中回收磷资源。
(5)随着磷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升,我国应借鉴德国经验,从全球磷平衡角度立法研究污泥处理处置磷回收途径,高瞻远瞩、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当务之急须避免与磷回收技术相冲突的燃煤电厂等污泥协同焚烧引起的投资浪费及其控制因子欠缺下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