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新能源消纳科学有序发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0-08-01
  • 当前,以新能源为重点、以电为中心转变能源开发利用方式,已成为全球能源革命的大趋势。全国人大代表宁启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快能源转型,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能、太阳能(3.310, 0.01, 0.30%)等新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是这一轮能源转型的重要标志。

    宁启水告诉记者,我国是目前全球新能源发展速度最快、装机规模最大的国家,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和累计装机均位居世界第一。以陕西为例,全年新增新能源装机782.6万千瓦,年底全网新能源装机将达1916万千瓦,同比增长69.1%,新能源的迅猛增长将带来以下问题:如,新能源发展与电网规划建设失配,消纳压力非常大;部分新能源机组性能标准偏低,增大了电网安全运行的风险;新能源消纳尚未建立良好的市场化激励机制等问题。

    如何破解上述问题?宁启水表示,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机制,不利于全国新能源(4.020, 0.03, 0.75%)科学有序发展。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等提高消纳能力措施的激励机制不足,过分依赖常规电源调节能力,不利于调节手段的多元化、健康发展。

    为此,宁启水建议,一是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目标和发展时序,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新能源。加强新能源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新能源与常规电源规划、新能源与电网规划。由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常规电源、新能源、电网等规划工作的统筹衔接,统筹新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各环节的部署安排,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相互配套。加强新能源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事前事中监管,完善定期追踪和评估机制,促进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开展新能源涉网性能提升整改,降低电网安全运行风险。一方面针对现有新能源机组继续开展快速频率响应推广工作和风机耐高压改造工作,尽快完成全国已并网,尤其是跨省跨区特高压交直流输电通道落点地区的新能源场站改造,满足电网运行安全需要。另一方面对新并网新能源场站,要求严格执行新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规定,并网前必须具备耐高压耐高频和频率调节能力,各级能源监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完善新能源消纳体制机制,全方位释放新能源消纳潜力。在发电环节加快推行新能源灵活电价机制,以省为单位出台自备电厂参与系统调峰的价格疏导方案,建立新能源、自备电厂参与现货市场交易体系。在用电环节扶持培养负荷聚合商,规范运营商平台接入和模型数据交互标准,研究制定可控负荷资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品类和交易规则,充分调动可控负荷资源参与市场交易。在运行环节完善和推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发展面向大规模新能源并网消纳的辅助服务新品类,针对性调整考核补偿力度,激励发电企业、可控负荷主动释放灵活调节能力。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消纳全环节的技术研发、设施建设和设备改造等工作,形成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良好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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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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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培育绿色制造国际竞争优势,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当前,我国绿电直连仍处于探索阶段,江苏等省份已经开始针对电池企业展开实践,全国对创新新能源消纳形式需求迫切,《通知》出台恰逢其时,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将为全国新能源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重点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对绿色电力的直接采购需求显著增长。其动力主要来自国际,欧盟已率先启动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电池法案,对本土和海外企业实行等同的碳排放监管,2026年开始正式实施。我国大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较高,产品进入欧盟需要按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支付“碳税”。此外,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头部企业对供应链企业提出绿电使用要求,比如特斯拉已要求供应商限期内实现全过程100%绿电生产,否则5年内不予采购。鉴于欧盟对欧盟内外类似绿证的协议绿电认可度均不高,绿电直连成为大家都认可的一种物理连接直接提供绿电的方式。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规模快速增长,传统依赖大电网的新能源消纳模式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风光高比例接入电力系统的需求。今年一季度,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合计新增装机7433万千瓦,累计装机达到14.82亿千瓦,首次超过火电装机。新能源装机的跃升极大推动了能源转型,但也给大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稳定供应带来挑战。相较于德国跨国(省间)平衡、平衡社区和再调度机制三级平衡方式,我国很多省份只有省级(区域级)电力调度中心一级平衡,全部消纳压力由电网企业承担。因此需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以及绿电直连等低一层级的新能源就地消纳新模式,减轻大电网的压力。绿电直连有助于降低网损、提高源荷匹配度,激励用户主动提升用能灵活性、分担系统调节压力。 但当前绿电直连落地面临很多政策盲区和体制机制障碍。例如存量负荷能不能建设绿电直连、多余电力能不能上网、自发自用比例是多少、专线由谁建设、输配电价怎么缴纳、电力市场如何参与、关口计量如何设置等一系列操作问题,困扰着绿电直连项目的落地实施,亟需明确。 二、《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的概念和原则 《通知》首次对“绿电直连”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指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通过专用线路直接向单一终端用户供电,实现物理直供与电量溯源的模式。相比于以往绿证交易或中长期合同交易中的协议绿电,绿电直连突出电源与负荷在物理路径上的一一对应。需要注意的是绿电直连只能点对点,目前还无法实现点对网,即建设绿电专网给园区的众多企业提供绿电。 《通知》注重与分布式光伏等政策的衔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版)》提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全部自发自用,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通过专线向用户供电”,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本质上也是一种绿电直连,但不用建设专线,避免了很多麻烦。《通知》与分布式光伏政策进行了区分,指出“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统筹责任。在规划部分强调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推动绿电直连纳入地方能源电力与国土空间布局,确保电源、负荷、线路的协调配置;在组织保障部分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细化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充分体现了项目规划建设和监管以省为主的思路。 三、《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的规划建设模式 《通知》对绿电直连规划建设模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回答了长期以来行业内关注的多个关键问题。一是存量负荷和增量负荷都可以参与绿电直连。与源网荷储要求增量负荷不同,《通知》允许增量和存量负荷参与,一方面是考虑存量企业也有绿电需求,另一方面可充分利用企业自备电厂等调节资源为电力系统服务。二是电源与线路的投资建设不允许电网企业参与。与江苏版绿电直连政策允许电网投建线路相比,《通知》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以负荷侧企业为主导,发电企业或第三方也可参与建设或合作投资,电网企业不参与项目开发。此举打破了传统电网主导的接入模式,为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创造了制度空间。三是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余电可以上网。与源网荷储不允许反送电不同,《通知》明确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方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则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这一规定突出了现货市场的优势,与国家能源局推动现货市场建设的总思路相符。 四、《通知》规定了绿电直连的运行模式 并网型绿电直连电源接受电网调度但自主权较大。《通知》要求并网型电源按接入等级和容量接受相应调度管理,但除影响安全的突发情况外,调度机构不干预项目正常运行曲线,赋予极大自主权,但也保留了紧急时刻的备用手段。明确绿电与公共电网责任边界。企业按申报容量获得电网供电保障,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负风险与费用,确保负荷申报真实、运行责任明晰。这一机制有利于促使用能企业科学评估并网能力,合理配置储能和可调负荷资源,主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鼓励提升整体调节能力。要求绿电直连项目通过配储能、挖潜负荷等方式减小系统调节压力。为了提出更明确的要求,《通知》提出项目在规划阶段应明确负荷峰谷差控制目标,不在消纳困难时段向电网反送电,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交易与价格政策 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并非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特权供电,而是可作为智能微电网或虚拟电厂等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与国家推动电力市场化发展的总体思路一脉相承。缴纳输配电价和基金附加等过网费用。《通知》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公平承担经济责任。特别强调规范电能计量。为了实现绿电直连部分电费的准确收取,防范以绿电直连名义规避监管,《通知》除了要求在项目接入点设置计量装置外,还要求在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表,确保电量真实、结算准确,严禁绕越计量。 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政策的设计,绿电直连交易将形成三方共赢局面:用户获得稳定的清洁电力可免除碳税;发电企业获得新的直连消纳渠道并体现了绿色价值;而电网企业通过输配电价保障了自身收益不受大的冲击。这是兼容并包的精准施策,也是本政策的最大亮点。 总的来看,《通知》出台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出口型制造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降碳路径,也为新能源开创了新的就近消纳模式。《通知》系统回应了绿电直连项目规划、投资建设、运行调度、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等关键环节的操作难题,形成了较为完整、可复制的制度框架。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绿电直连的规范化发展也将为源网荷储协同、智能微电网等新模式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我国绿色用能体系更加高效、安全与可持续。
  • 《国家能源局:多措并举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wukan
    • 发布时间:2018-06-14
    •   国家能源局表示,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抓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落地实施,扩大消纳减少弃光限电   为回应行业关切的《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问题,6月11日,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光伏的方向坚定不移,国家对光伏产业的支持毫不动摇。   从扩大规模到提质增效   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这位负责人坦言,光伏发展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补贴缺口持续扩大。截至2017年底,累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缺口总计达到1127亿元,其中光伏补贴缺口455亿元(占比约40%),且呈逐年扩大趋势,目前已超过1200亿元,直接影响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光伏发电的迅猛扩张,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限电问题。2015年全国弃光率12%,2016年弃光率11%,2017年通过多方努力,弃光率下降至6%。但个别地方仍然十分严重,甘肃、新疆弃光率分别达到20%和22%。   产能过大存在隐患。在国内光伏发电市场高速增长的刺激下,光伏制造企业纷纷扩大产能,光伏制造产能过剩问题、产品和电站建设质量问题也有显现。   “这是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引导市场和行业根据新形势调整发展思路,将光伏发展重点从扩大规模转到提质增效上来,着力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依赖,从而推动行业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优化新增建设规模   分类调控电站增量   据介绍,自2017年底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组织有关方面就优化光伏产业规模管理、电价机制以及市场化体制机制等发展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着手政策制定、文件起草工作。在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德国、西班牙、捷克等国家经验,通过征求意见会(今年2月)、新闻发布会(今年4月)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吹风提示,还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电网企业意见并作了政策宣介。经多次修改完善、反复论证后,于2018年5月31日正式印发了《通知》。   《通知》对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进行了优化,采取了分类调控方式: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国家补贴的项目大力支持,有序发展。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明确“十三五”光伏发展目标和后几年发展规模,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为先进技术、先进企业留下发展空间。   这位负责人对业内一些疑问也一一作了解答:一是需要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规模控制在1000万千瓦左右,地方政府依法给予补贴的项目不受限;二是关于户用分布式光伏政策问题。对今年5月31日(含)前已开工未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国家能源局正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尽快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三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光伏扶贫项目不受《通知》限制;四是落实消纳条件,且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受限;五是下半年适时启动第四批“领跑者”计划。   合理把握发展节奏   推进分布式市场化交易   据了解,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继续支持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考虑非化石能源消费目标、电网消纳能力、财政补贴实力,完善“十三五”光伏发展目标和后几年发展规模,合理把握发展节奏。   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办法已经印发,目前各地正在上报试点方案,国家能源局将抓紧批复。今后要不断完善商业模式和运行模式,使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成为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成为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突破、新市场。   为光伏企业减负。与国外国家相比,我国光伏发电成本的差异主要在非技术成本上。今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对减轻光伏企业非技术成本将起重要作用。   抓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落地实施。目前,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年内出台。   多措并举扩大消纳,进一步减少弃光限电。国家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措施,着力扩大光伏发电消纳,突出抓好重点地区的消纳问题,确保实现双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