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储时长2h!青海发布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11-11
  •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11月10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指出,省内消纳的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包含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侧及协同集(调)控系统等建设内容。

    文件指出,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系统消纳条件确定,原则上电源侧按照配套新能源装机的15%、2小时配置储能,负荷侧按照用电负荷的5%、2个小时建设储能设施,综合储能设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项目整体按照用电侧负荷的20%、2小时配套调节能力。

    配套调峰储能能力可通过自建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实现,也可购买第三方储能服务。已建成的调节电源不得参与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据了解,除青海外,山西和内蒙古也曾分别发布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管理相关文件。

    按15%/4小时配储!内蒙古印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

    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不低于总用电量40%!山西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原文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为有序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提出建议反馈我局(新能源处)。

    青海省能源局

    2022年11月9日

    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为有序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消纳的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包含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侧及协同集(调)控系统等建设内容。除国家重大能源布局、重大科技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外,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实施。

    第三条〔总体要求〕

    坚持方案设计、论证评估、建设运营、并网接入一体化。

    (一)方案设计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坚持自主调峰、自我消纳,符合各级能源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力流向,包含不限于环境限制因素分析、建设内容、场址建设条件、消纳条件、调节能力、接入系统初步方案、经济效益分析、利益共享机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分析等。

    (二)论证评估一体化。项目单位要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估,咨询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意见,严格论证消纳条件、接入系统初步方案等,在取得电网公司关于电网接入的论证意见后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三)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核准(备案)内容和承诺事项,确保源网荷储按期建成投产。源、荷项目业主应为同一企业法人控股,同一负荷不得重复配套新能源项目。

    (四)并网接入一体化。原则上,一体化项目应接入同一公网输电并网点,并在一个750千伏变电站下运行,源、荷接入不同并网点时,地理距离不得超过200公里,尽量减少区域电力潮流阻塞。

    第四条〔电源要求〕

    配套新能源规模原则上按照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为参照(虚拟不向电网反送电),统筹考虑负荷项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经济贡献。首期配套新能源规模在产业项目投产后配置,剩余规模结合负荷达产情况逐年配置。

    第五条〔并网要求〕

    项目接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由发电企业建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适时回购。

    电网企业要做好项目单位、接入系统设计单位电网接入服务,确保公平、公正。电网企业应在收到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负荷要求〕

    负荷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必须为新增负荷,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每年消纳电量不低于4亿千瓦时。鼓励负荷侧加装调节能力,优先支持与新能源发电特性曲线一致的负荷。

    第七条〔储能要求〕

    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系统消纳条件确定,原则上电源侧按照配套新能源装机的15%、2小时配置储能,负荷侧按照用电负荷的5%、2个小时建设储能设施,综合储能设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项目整体按照用电侧负荷的20%、2小时配套调节能力。

    配套调峰储能能力可通过自建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实现,也可购买第三方储能服务。已建成的调节电源不得参与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第八条〔运行要求〕

    新增负荷需求周期、调峰措施运行周期不得低于新能源项目全寿命周期。运行期内若用电负荷减少或中断,项目单位需重新引进用电负荷;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需建设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实施方案水平。无法完成上述要求的项目,配套新能源应根据负荷与调峰能力变动情况,同步等比例退坡解列。

    第九条〔纳规程序〕

    项目单位将经评审通过的《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市(州)能源主管部门优选后提出推荐项目名单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消纳情况,将项目纳入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据此制定项目接网方案。

    第十条〔核准备案程序〕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简化一体化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依据省级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在落实一体化项目负荷、接入消纳等相关建设条件后,可将项目作为整体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其中,负荷项目、煤电、气电、抽蓄等常规电源和电网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验收监管〕

    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备案)机关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监管。

    第十二条〔变更程序〕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建设内容、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后按程序办理。项目的开工、废止、存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用履约〕

    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相关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在增量负荷、增量调节能力等关键指标数据和内容方面,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资主体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本省范围内的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

    项目单位在前一年度未完成新能源投资建设、并网计划的,视为失信行为,从失信项目建成之日起2年内为静默期,失信项目建设期及静默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参与本省范围内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

    第十四条〔发布实施〕本办法由青海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来源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06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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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6日,云南省能源局就云南省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739号提案进行答复,其中提到,省能源局将以园区为重点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充分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其《问答(2025年版》)出台的有力契机,适时出台配套措施,推进发展自然人、非自然人、一般工商业户、大工商业户分布式光伏4种类型协调发展。下一步,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印发《云南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划开展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建设。 详情如下: 关于云南省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739号提案的答复 苏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绿电高价值转化激发云南经济增长新动能的提案》(第0739号)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能源局高度重视第0739号政协提案办理,经认真研究,提出有关办理意见。2025年5月27日,与委员进行电话沟通,6月4日与委员进行面商,最终形成答复意见。具体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一是积极支持“绿电+先进制造业”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优电优用原则,强化度电效益导向,配合制定坚持优电优用打造“绿电+先进制造业”新优势实施方案(云发改产业〔2024〕640号),助力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三样”成长为千亿级产业,有力支撑全省经济平稳增长。2024年,在新能源继续加快投产、火电保供调节作用充分发挥下,首次结束长周期负荷管理,工业“新三样”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用电量分别增长23.4%、15.6%、86.2%。2025年一季度,工业“新三样”用电量229.4亿千瓦时,增长7.8%。 二是做好绿色电力供给消纳。持续加快新能源和大水电项目建设,2023年、2024年新能源投产分别达到2086万、1636万千瓦,2025年将继续投产约1600万千瓦;托巴水电站2024年全部机组投产。截至2024年底,我省绿色电力总装机规模达到1.38亿千瓦,居全国第一,绿色电力装机占比达到90.6%,居全国第三;2024年,我省绿色电力发电量超过4000亿千瓦时,居全国第二,绿色电力发电量占比达到87%,居全国第三。 三是组织做好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截至2024年底,我省可再生能源建档立卡项目近6000个,装机超1.3亿千瓦,占全省可再生能源装机比例超过95%,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容量排全国第1位,建档立卡完成率排全国第2位。2024年,国家共向云南核发绿证7.41亿个,占全国核发绿证总数的15.7%。2025年1-4月,国家共向云南核发绿证1.48亿个,云南省企业购入绿证115.1万个,售出绿证2275.21万个。2024年12月联合印发《云南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等。 四是支持工业园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全省89个产业园区中除迪庆州外,其余15个州市辖区内均有一定数量园区规划了分布式光伏。截至目前,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共规划分布式项目382万千瓦,其中已投产101万千瓦,在建58万千瓦,拟建223万千瓦。2024年12月印发云南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行动方案。2025年2月27日,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在昆明揭牌成立,标志着云南省政企协同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迈出关键一步,对于提升电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全省电力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产业结构不优,产业链度电增加值不高”。省能源局积极配合推进“绿电+先进制造业”“绿电+智能算力”融合发展,同时结合职能职责,支持丽江与三峡云南分公司、中国石化云南公司、省交投集团签订合作协议,将“新能源+绿氢”产业与旅游交通配套和酒店热电联供等方面有机结合。坚持“优电优用”原则研究制定负荷管理方案,在电力供应紧张时优先确保度电附加值高的产业用电。 二是关于“‘绿电优用’场景不广,‘绿电’价值转化不足”。从工作进展来看,我省绿色电力资源开发不断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自2024年6月30日国家正式启用新的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后,绿证核发流程更加顺畅、核发速度进一步加快。但目前绿证应用仅限于能耗双控考核抵扣、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比例测算等。2025年5月8日,国际气候组织正式宣布其所发起的全球绿色电力消费倡议RE100全面认可中国绿证,实现中国绿证在国际上认可的首次突破。但RE100涵盖企业范围有限,中国绿证国际认可仍需进一步推广。由于中国绿证国际认可度不高、绿证与碳市场衔接机制未建立、绿证应用场景不够广等影响,用户购买绿证后无法转化为经济效益,绿色电力低碳、生态价值在经济价值方面的转化仍存在一定制约。 三、关于对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建议提升“新三样”度电增加值。省能源局在持续做好增加绿色电力供给、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核发、交易全覆盖工作下,将做好绿电、绿证政策宣贯,着重讲好云南绿色电力故事,宣传云南绿色电力优势,配合发改、工信、投促等部门加强绿电招商,支持绿色铝、硅光伏等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积极推进“绿电+先进制造业”“绿电+智能算力”融合发展。 二是关于建议深入推进“绿电优用”。省能源局将坚持优电优用原则,积极做好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能源装备等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供电保障及电力服务。持续完善负荷管理方案,以产业链产业集群的度电效益为导向,研究建立差别化配置机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将能源电力保障向效益高的地区、产业倾斜。 三是关于建议建设“绿电直供”园区平台。省能源局将以园区为重点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充分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其《问答(2025年版》)出台的有力契机,适时出台配套措施,推进发展自然人、非自然人、一般工商业户、大工商业户分布式光伏4种类型协调发展。下一步,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印发《云南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划开展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建设。 四是关于建议提升“获得绿电”服务水平。省能源局将持续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依托省级绿色电力证书账户,研究建立省级层面的绿证分配规则,组织做好绿色电力交易。做好绿电、绿证政策宣贯,组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规则宣贯,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对绿色电力交易认可度,逐步推动扩大绿色电力交易规模。 感谢您对能源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恳请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给予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能源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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