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

  • 来源专题:耕地与绿色发展
  • 编译者: 张毅
  • 发布时间:2024-09-20
  • 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以重大应用场景为牵引,以技术突破为内核,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加快培育重点绿色低碳产业,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低碳转型,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一)能源领域

      全面实施“光伏+”工程,到2027年,市内光伏装机容量达到450万千瓦。加快推动杭州湾等区域近海风电项目建成并网投运,推动首批深远海风电开发建设。推动漕泾、外高桥扩容量替代等项目建设,全部预留碳捕集接口和场地。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和升级替代机组调峰深度达到70%以上。加大市外清洁电力的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外清洁电源基地建设,建设“七交五直”对外输电通道。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需求侧响应及V2G技术发展,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到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

      (二)工业领域

      推动宝武集团上海基地重点工序能效达到示范标杆水平,开展余热余能资源化利用,推动生产工艺和重点用能设备节能降碳升级改造,每年实现节能量1%。推进钢铁生产工艺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加大废钢资源利用力度。到2025年,废钢比达到15%以上;具备减碳30%的技术能力,吨钢碳排放强度较2020年降低5%左右。加大高能效变压器用取向硅钢等高性能钢材开发和生产力度,高等级绿色低碳产品实现规模化供应。持续推进高桥、吴泾等重点地区整体转型。实施基础化学品短流程制备等技术改造,推进系统节能与能量集成优化,每年实现节能量1%,推动原油加工、乙烯等重点产品单耗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在上海化工区建设以碳中和关键新材料等产业为主的“园中园”。开展能效诊断、能源审计,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推动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持续推进绿色制造示范。

      (三)交通领域

      优化公交线网功能结构,加强轨交与公交两网融合。结合城市更新和“十五分钟生活圈”打造便捷舒适的道路慢行交通体系,提升人行道设施品质,优化步行通行环境。到2027年,中心城区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加快推进城市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到2025年,公交、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电动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环卫、邮政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市区货运车、租赁汽车、市内包车有适配车型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社会乘用车领域电动化发展,到2027年,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车辆占比超过50%。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积极推动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卡车等应用。推进江海直达、内河集装箱运输,打造临港多式联运中心,到2027年,海铁联运集疏运量达到100万标准箱左右,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力争提高到52%以上。淘汰老旧飞机和船舶,提高机身和船体构型、动力系统等节能降碳技术水平,持续提升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能效。推动内河船舶电动化应用,鼓励新增轮渡、黄浦江游船等内河船舶采用电力驱动。推动航空和远洋航运使用绿色替代燃料,到2027年,本市远洋船舶绿色甲醇消费量达到10万吨以上,航空公司可持续航空燃料消费量达到1万吨以上。推进绿色机场、绿色港口建设,新增和更新作业机械、场内设备和车辆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到2027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建筑领域

      结合五个新城建设、城市更新等,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储能、建筑高效电气化替代等关键技术创新和规模化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确保“十四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到2027年再完成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规模化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到2027年,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2000万平方米。推行建筑“光伏+”应用,到2027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成本市建筑能源和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到2027年,纳入分项计量和在线监测公共建筑面积1.2亿平方米。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率先开展近零能耗、零碳建筑建设。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建筑的近零能耗、零碳创新示范。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行全装修住宅,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鼓励研发减碳、固碳等新型建筑材料,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建材、高性能建材产品应用。加快推广液冷、冷热通道隔离等数据中心高效节能技术,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控制在1.25以下,既有数据中心实施改造后,PUE不高于1.4。

      (五)循环经济领域

      完善“4+X”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老港、宝山、杭州湾北岸、临港四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推动各相关区、各相关单位安排1%产业用地用于支持循环经济企业发展。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优化固体废弃物回收场所、设施布局,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力争达到1000万吨/年左右。巩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成效,加快推进固体废弃物焚烧炉渣和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全市固体废弃物实现近零填埋。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进一步扩大区级园区覆盖面。推进一批“无废园区”和“无废细胞”建设。推动二手商品交易有序发展,培育一批二手商品交易龙头企业,建设集中大型“跳蚤市场”不低于2个/百万人。开展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领域先进拆解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发展资源循环利用装备产业。建设上海市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废弃物、再生资源监测分析。

      二、机制创新和保障措施

      (一)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制定本市未来能源和前沿颠覆性降碳技术战略规划。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机制,推进低碳零碳负碳核心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建立完善技术评估体系和比选寻优工作机制,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的前沿颠覆性科技项目。推动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科技信息开放共享。支持组建一批本市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带动“产学研金介”创新联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

      (二)强化金融支撑机制

      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创新,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绿色项目入库分类指引和绿色效益核算评价方法,建立绿色项目库,建设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基金。优化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标准,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

      (三)完善能源市场机制

      加快推进以现货为核心的电力市场改革,依托在沪金融市场,积极探索开发电力期货等产品。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绿色能源发电主体按照规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推进建设氢能、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等产品交易平台。

      (四)优化碳定价机制

      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化碳市场配额分配机制,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品创新。鼓励碳金融创新,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统筹做好绿电交易、绿证交易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之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落户上海优势,探索与国际碳市场的衔接。

      (五)完善财政保障和价格机制

      市、区两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提升。加大对绿色建材、新能源车船等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绿色采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探索支持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和负荷调节等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电价机制。优化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电力接入超容用户付费机制。

      (六)完善产业培育机制

      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动态监测评估机制,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以园区为载体,建设一批绿色低碳产业示范基地,推动新材料、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各类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开展碳相关核算、评价、认证、管理、咨询等业务。

      (七)强化绿色低碳管理机制

      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夯实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督促完成目标任务,完善各部门和各区年度节能降碳评价工作。加强节能降碳形势分析,对行业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提醒和年度预警,对各区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预警,加强对能耗强度下降进度滞后部门和地区的督促指导。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格做好节能审查和验收。进一步细化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加强节能降碳目标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对标达标,督促强化能源审计和节能降碳改造、优化运行管理,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产品碳足迹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重点行业和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实施绿色低碳产品评价和标识认证制度。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链主企业组建联盟组织,推动供应链协同减碳。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八)强化社会参与机制

      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全民绿色低碳宣传教育。加快碳普惠体系建设。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支持举办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相关会议和活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 原文来源: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914/a33482feb8a24666ad745e95ef295f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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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17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 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4年10月15日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上海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要求,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色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以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经营主体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电网企业负责收集汇总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意向信息,可通过代理挂牌交易等方式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一)发电企业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我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于完成市场注册次月(自愿入市名单若有规定月份,则从其规定)注册入市生效,自动进入电力市场成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 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原则上必须具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进入电力市场的全部上网(或落地,下同)电力电量(包括带补贴电力电量和非补贴电力电量,下同)作为入市电力电量,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根据政策规则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属于场外溯源交易模式,下同)和普通电力交易(包括场外溯源交易模式和场内融合交易模式,下同)。 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且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平价发电企业。补贴已到期或已满额的发电企业、自愿放弃整个项目后续全部补贴的发电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后于次月生效。 I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的带补贴发电企业或低价发电企业。包括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电企业、通过竞争配置形成的低价发电企业,以及原保障收购电量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低价发电企业等。 (二)电力用户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为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具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愿意承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以下简称“环境价值”)的市场用户。批发用户可自主参与省间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零售用户原则上通过当前绑定售电企业参与省间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 (三)售电企业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含外地推送至上海开展业务,下同),并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在参与每笔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前,售电企业必须已与在该笔交易周期内有相关溯源消费需求的电力用户完成零售服务绑定,所签订零售合同的绑定期限必须涉及全部或部分该笔交易周期;在达成该笔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后,售电企业在合约执行期内的每月必须根据政策规则及时完成零售侧合约分配,原则上不得超出上述原绑定用户范围和原绑定期限(以及后续绑定期限,下同)范围,并且必须征得并按照相关原绑定用户同意或委托、在其同意或委托的期限和电量等范围内进行分配;在关闭零售侧合约分配后,相关用户有异议或不符合规定的该笔分配电量全部作为无效处理,视作售电企业的未分配合约余量,售电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以及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之后政策规则若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二、交易标的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标的为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或落地电量,下同),相关电力交易平台具备条件后适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即合约,下同)转让和回购交易等,实现经营主体之间的绿色电力交易合同调整。 三、交易周期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属于中长期交易,按照“多年和年度交易为主,多月、月度和月内交易为补充”的原则开展;在符合政策规则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发电企业与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发用双方”)签订批发侧PPA购电协议后在相关电力交易平台进行长周期的多年交易。同一交易周期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优先组织安排。 四、交易方式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可分为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本方案所指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从相关市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可溯源的电力直接交易从I、II类绿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上网侧或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 经营主体根据政策规则和本方案,在“e-交易”软件和上海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可溯源的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相关经营主体和电力电量,必须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并根据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进行电费结算。 在批发侧达成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后,批发侧相关经营主体签订发电企业与批发用户或售电企业一一对应的每笔场外溯源合约(仅指批发侧,包括合约双方、发用身份、购售角色、合约执行期、分月分时段合约电量、分月分时段电能量价格、分月绿证价格、合约双方各自的分月绿证偏差补偿价格等。下同),其中交易和结算时段按照批发侧规定执行。在符合政策规则的前提下,零售用户若通过与发电企业签订批发侧PPA购电协议并且于合约执行期首月参与零售市场的方式、或者通过自主参与以及其他方式(含参与2021年全国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或者与发电企业签订批发侧PPA购电协议并且于合约执行期首月参与批发市场等情况,下同),在批发侧与发电企业达成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则在合约执行期涉及当前绑定期限的月份范围内,视作该零售用户的当前绑定售电企业与该发电企业在批发侧签订交易结果相同且定向等量分配的该笔场外溯源合约。 在批发侧达成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后,售电企业的每笔场外溯源合约必须根据政策规则及时完成零售侧合约分配,将批发侧分月分时段合约电量分配至相关绑定用户,形成零售侧分月分时段合约电量;原则上批发侧分月分时段合约电量不得出现未分配合约余量。原则上在每月28日末,售电企业的当月场外溯源合约必须关闭零售侧合约分配,同时锁定零售侧分时段合约电量,之后在批发侧不得签订或调整当月场外溯源合约。在符合政策规则的前提下,零售用户若通过与发电企业签订批发侧PPA购电协议并且于合约执行期首月参与零售市场的方式、或者通过自主参与以及其他方式,在批发侧与发电企业达成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则每月的零售侧合约分配视作当前绑定售电企业已征得并按照该零售用户同意或委托并且进行定向等量分配,该零售用户的零售侧分月分时段合约电量按照批发侧分月分时段合约电量确定,不涉及其他零售用户并且不产生未分配合约余量,该零售用户的零售侧相关结算价格根据与当前绑定售电企业签订的零售合同等确定。 (一)省间绿色电力交易 目前情况下,省间绿色电力交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聚合的方式开展;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含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下同)。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会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收集汇总批发用户、售电企业在相关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意向或需求信息,进行确认后,提交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述意向或需求信息,结合省间通道输送能力、送端省送出能力及本市受入能力等,通过本市和省间二次代理挂牌交易、省间单通道或多通道的绿色电力集中竞价交易、省间绿色电力挂牌交易等方式有序开展省间绿色电力交易。 (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 目前情况下,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为I、II类绿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在相关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可溯源的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进行的电力直接交易。条件成熟后,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还可通过滚动撮合交易等多种可溯源的交易方式开展。 I、II类绿电企业的全部入市电力电量均可参与市内绿色电力交易;也可参与市内普通电力交易中的场外溯源交易(此时绿证价格和绿证偏差补偿价格等均为0,下同),对应绿证可同时参与绿证交易。对于场外溯源交易,政府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有针对性地设定偏差考核价格和考核方式、超用超发电价等,相关参数可在发布相关政府文件时予以公布,必要时还可采取中长期市场保障措施等;目前情况下,经营主体的偏差处理及考核方式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则执行,其中市内I、II类绿电企业(含分布式发电主体)的超发电价(仅指电能量价格,下同)暂按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本市若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就近交易和聚合交易,均属于市内绿色电力交易。下同),根据政策规则和相关政府文件执行,具体方式可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分布式发电主体在提出市场注册申请时,原则上应提交获得国家核发当年或上年绿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售电企业若代理绑定用户参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交易,相关交易电量必须定向分配并优先结算(就近交易在绿色电力交易中为单独优先级且优先级最高,下同)至相关绑定用户,在必要时可单独开展穿透分配。之后政策规则若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五、交易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应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0,下同),两者之和为绿色电力交易相关综合价格(包括申报综合价格、成交或合约综合价格、结算综合价格等,下同)。在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市场运行出现重大异常的情况下,可合理设定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的上、下限。 (一)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 I类绿电企业、II类绿电企业中低价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原则上由合约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根据政策规则直接确定;在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市场运行出现重大异常的情况下,相关价格的上、下限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和浮动范围等设定,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并上会通报后,在发布相关政府文件时予以公布。II类绿电企业中带补贴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的绿证价格原则上按照绿色电力交易相关综合价格与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差值确定(若为负则视作为0,下同)。I、II类绿电企业的绿证价格收益(即发电企业的绿证价格费用,下同)原则上按照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的绿证价格与相关绿证结算电量(即绿电交易结算电量,下同)的乘积确定;带补贴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产生的该部分收益即溢价收益。 (二)绿电企业收益分配 1.I类绿电企业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以及全部入市电力电量经市场规则结算等产生的相关损益均归发电企业。 2.II类绿电企业 带补贴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产生的溢价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参与普通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产生的绿证交易收益(若有,下同)以及电能量价格高于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原则上按照差价与相关电能结算电量或合约电量的乘积确定,下同)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若有超额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则执行。除上述以外,其他参与市场交易的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以及全部入市电力电量经市场规则结算等产生的相关损益均归发电企业。 竞配低价发电企业:竞争配置价格低于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原则上按照差价与相关实际上网电量的乘积确定,下同)按一定比例统筹由电网企业专账管理,用于保持本市工商业用户电价稳定。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之前,差价收益统筹比例暂按95%执行;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后,差价收益统筹比例根据现货市场运行情况另行明确。除上述以外,其他参与市场交易的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以及全部入市电力电量经市场规则结算等产生的相关损益均归发电企业。 (三)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六、交易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等场外溯源合约可通过电子方式签订,以“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市场交易结果”构成电子合同三要素,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等场外溯源合约根据政策规则和本方案优先执行、优先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的结算分为电能量结算和绿证结算(仅指绿色电力交易,下同),电网企业根据相关表计TMR和抄表数据经过必要的修正与拟合后,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月度结算(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网企业还可视情况开展多月、季度、年度结算或清算,下同)。在电能量结算中,必须先将经营主体按照时段进行电能电量清分、形成精确到千瓦时的电能结算电量,之后再视情况针对经营主体每个时段的电能结算电量和相关电能量价格及偏差考核价格等进行结算(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后必须根据中长期和现货市场规则等进行电能量结算,批发用户和售电企业的相关电能电量清分可仅用于溯源对应和绿证结算等;电力零售市场仍执行批零两侧穿透结算方式期间,必须根据原耦合穿透方式进行电能量结算。下同);电能电量清分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绿色电力交易中的场外溯源合约(其中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交易为单独优先级且优先级最高,下同)、普通电力交易中的场外溯源合约、普通电力交易中的场内融合合约,同一优先级内的场外溯源合约根据等比例原则进行电能电量清分。在绿证结算中,必须先将经营主体基于全月的电能结算电量按照全月进行绿证电量清分、形成精确到兆瓦时(采取去尾法取整数,在合约执行期内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具体可参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办法执行。下同)的绿证结算电量,之后再针对经营主体全月的绿证结算电量和相关绿证价格及绿证偏差补偿价格等进行结算。为确保发用双方和批零两侧等各类清分和结算电量在必要时耦合一致,相关电力交易平台可视情况根据四舍五入和高比例优先调整等原则处理各类尾数或尾差。 电能量结算:发用双方必须单方各自按照时段进行解耦清分、解耦结算。对于同一优先级内每笔场外溯源合约按照批发侧规定的每个交易和结算时段,发电企业在该时段的批发侧分时段电能结算电量,系将该时段的当前清分剩余分时段实际上网电量与该优先级内所有相关场外溯源合约在该时段的批发侧分时段合约电量之和对比取小后,再将较小值根据该优先级内所有相关场外溯源合约在该时段的批发侧分时段合约电量比例拆分确定;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在该时段的批发侧(或零售侧)分时段电能结算电量,系将该时段的当前清分剩余分时段实际用电量与该优先级内所有相关场外溯源合约在该时段的批发侧(或零售侧)分时段合约电量之和对比取小后,再将较小值根据该优先级内所有相关场外溯源合约在该时段的批发侧(或零售侧)分时段合约电量比例拆分确定;售电企业在该时段的批发侧分时段电能结算电量,系将所有相关绑定用户在该时段的零售侧分时段电能结算电量加总确定。若售电企业当月场外溯源合约的批发侧分时段合约电量在关闭零售侧合约分配后仍出现未分配合约余量,则对于该笔场外溯源合约按照批发侧规定的每个交易和结算时段,该售电企业当月在零售侧视作特殊零售用户,批发侧分时段合约电量的未分配合约余量视作零售侧分时段合约电量,分时段实际用电量和零售侧分时段电能结算电量均视作为0。 绿证结算:发用双方必须双方相互按照全月进行耦合清分、耦合结算。对于绿色电力交易的每笔场外溯源合约,发电企业对应批发用户(或售电企业)、批发用户对应发电企业的批发侧全月合约电量或批发侧全月电能结算电量,系将所有时段的批发侧分时段合约电量或批发侧分时段电能结算电量加总确定;零售用户(含售电企业当月由于出现未分配合约余量在零售侧视作特殊零售用户的情况,下同)对应发电企业的零售侧全月合约电量或零售侧全月电能结算电量,系将所有时段的零售侧分时段合约电量或零售侧分时段电能结算电量加总确定;发电企业对应零售用户的零售侧全月合约电量,系按照零售用户对应发电企业的零售侧全月合约电量确定;发电企业对应零售用户的零售侧全月电能结算电量,系将发电企业对应售电企业的批发侧全月电能结算电量,根据发电企业对应零售用户的零售侧全月合约电量比例拆分确定。对于绿色电力交易的每笔场外溯源合约,发电企业与对应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的绿证价格费用必须双方相互耦合一致,系按照发用双方共同的绿证价格与相关绿证结算电量的乘积确定,由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向发电企业支付绿证价格费用;发用双方共同的绿证结算电量,系将发用双方相互对应的批发侧(或零售侧)全月电能结算电量对比取小后,再将较小值精确到兆瓦时确定。对于绿色电力交易的每笔场外溯源合约,发电企业与对应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的绿证偏差补偿费用(以下简称“绿证补偿费用”)必须单方各自计算确定,系按照发用双方各自的绿证偏差补偿价格与相关绿证偏差量的乘积确定,由确需承担责任的违约方向合约对方支付绿证补偿费用;发用双方各自的绿证偏差量,系按照各自的批发侧(或零售侧)全月合约电量(采取去尾法精确到兆瓦时)与批发侧(或零售侧)全月电能结算电量(采取去尾法精确到兆瓦时)的差值确定。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的绿证补偿费用,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确定结算启动时间、结算相关价格和方式等。 未分配合约余量:若售电企业当月场外溯源合约的批发侧分时段合约电量在关闭零售侧合约分配后仍出现未分配合约余量,则对于该笔场外溯源合约按照批发侧规定的每个交易和结算时段,该售电企业当月在零售侧视作特殊零售用户进行相关清分和结算:一是在电能量结算中必须承担偏差考核费用,按照每个时段的未分配合约余量与相关偏差考核价格的乘积确定,偏差考核价格系按照当月该时段市内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仅指电能量价格,下同)与该时段合约电能量价格的差值的绝对值确定,该笔费用单独支付并纳入本市直接交易偏差考核统一账户(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前)或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后);二是在绿证结算中必须承担绿证补偿费用,包括向发电企业支付费用和从发电企业收取费用。 对于售电企业在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中超出相关绑定用户实际用电量的超买行为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华东能源监管局报告,并且可视情况采取公开通报或风险警示等措施;对于在关闭零售侧合约分配后仍出现未分配合约余量的售电企业、未征得或未按照相关绑定用户同意或委托完成零售侧合约分配的售电企业,售电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以及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相关情况,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征得政府主管部门和华东能源监管局同意或授权后,可视情况采取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等其他必要措施。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经营主体出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凭证等。已建档立卡并核发绿证的发电企业参与的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绿证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核发与划转。 鼓励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比例超过50%且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由电网企业核验后可优先兑付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产生的溢价收益、参与普通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产生的绿证交易收益以及电能量价格高于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 七、消费核算 经营主体在“e-交易”软件和上海电力交易平台设立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及标识账户,依托区块链技术全面记录绿色电力生产、交易、消费等各个环节信息,用于绿色电力全生命周期可信溯源。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办法》,对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等方式消费绿色电力、获得环境权益进行的汇总和计算,获取具有绿色电力消费明细数据的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 绿色电力消费标识根据政策规则和绿电消费标识国际标准等,对经营主体在一定时间段内(目前情况下以年度为主,条件成熟后可调整为季度、月度)消费绿色电力的水平开展评价,核发绿色电力消费标识,相关标识可张贴至产品侧,提供区块链可信扫码溯源认证。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依据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及标识评价结果,适时开展本市区县、产业园区、行业等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的数据汇总、统计、排名。 八、工作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绿色电力交易总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在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市场运行出现重大异常的情况下设定绿电市场交易限价等参数条件,根据需要制定购买调峰能力等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各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属地组织工作,原则上电力建设进度滞后、供电紧张区域,绿色电力消费以绿证交易为主。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应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及推广工作,努力营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氛围,鼓励各用能单位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社会责任。为相关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供电服务。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障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计划的执行。根据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需求提供绿色电力咨询、绿色电力需求收集、政策宣传等服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政策规则和本方案完善技术平台功能,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 经营主体根据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进行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签订和履行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等场外溯源合约,及时完成电能量费用和绿证费用(包括绿证价格费用和绿证补偿费用,下同)等相关电费结算和收付。 I、II类绿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照《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要求,及时建档立卡,配合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绿证核发相关信息。 九、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则、政府文件等办理。之后政策规则若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后续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和本市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开展情况可适时调整。
  • 《上海:实施绿色低碳供应链升级计划 支持建设零碳工厂和零碳园区》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7-10
    • 日前,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实施绿色低碳供应链升级计划,支持建设 零碳工厂 和 零碳园区 。培育50家绿色供应链“链主”企业、20家绿色技术供应商、30家专业评估认证机构。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工业 碳管理 公共平台,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评价认证体系,发布绿色低碳技术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对接国际规则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支持将产品碳足迹核算作为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采信依据。实施“绿能入沪”工程,支持外向型企业更多使用绿电绿证,探索新增绿电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推进制氢储氢加氢一体化站布局建设。探索构建调度能力100万千瓦以上的“虚拟电厂”设施体系。 全文如下: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上海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坚持创新驱动,营造一流产业生态,加快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协同转型。到2027年,基本形成“(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稳定在25%以上,工业总产值迈上5万亿元新台阶,四年累计新增工业投资8000亿元,三大先导产业规模年均增长1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到2035年,基本建成高端制造业增长极,为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构筑强大物质技术基础。 二、实施新质生产力培育行动 (一)建设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 实施三大先导产业新一轮“上海方案”。以产线牵引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发展,统筹推进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以创新药械产业化带动生物医药突破发展,统筹各类创新资源,围绕创新药物、高端器械、基因和细胞治疗等细分赛道集聚优势主体。以底层技术突破支撑人工智能迭代升级,实施大模型创新扶持计划,丰富智能算力、高质量语料供给,加快科学智能、具身智能、无人驾驶等核心技术突破,建设“模速空间”创新生态社区。推动六大重点产业高端化发展,打造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4个万亿级产业集群和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2个五千亿级产业集群。 (二)加快布局新赛道和未来产业 支持企业在生物制造、脑机接口、Web3.0、元宇宙、6G、量子技术、空间信息、低空经济等新科技变革领域率先突破,培育产业“核爆点”。打造未来产业先导区和综合性应用试验场,建设未来产业研究院和技术学院,设立新型工业化促进中心。 (三)构建产业创新网络 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创建20家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进概念验证中心、材料数字引擎和中试基地与企业技术中心、功能转化平台、重点实验室紧密对接,构建新型产业创新矩阵。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新兴领域研发投入强度和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支持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和开放型创新联合体。鼓励大企业开源开放技术底座、研发设施和典型场景,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四)提升智能化水平 实施“工赋链主”和智能工厂领航计划,以40家“工赋链主”企业带动行业“智改数转网联”,建设500家示范性智能工厂,引育200家数字化专业服务商,滚动发布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实施“智能机器人+”行动,以“服务租赁+系统集成”模式扩大工业机器人应用,新增装机2万台以上,推动制造业重点产业工业机器人密度达500台/万人。 建设新型智能基础设施,推进“浦江数链”区块链基础设施工程,支持企业“上云上链上平台”,拓展“区块链+产业链”典型场景。布局超大规模异构智算集群支撑万亿级参数大模型训练,支持创新企业用好算力统筹调度平台,将算力纳入新基建贴息政策范围。支持企业开展5G增强型演进(5G-A)、50G无源光网络(50G-PON)、卫星互联网、基于专用频率“工业专网+”等创新应用。 (五)推进绿色化转型 实施绿色低碳供应链升级计划,支持建设零碳工厂和零碳园区。培育50家绿色供应链“链主”企业、20家绿色技术供应商、30家专业评估认证机构。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工业碳管理公共平台,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评价认证体系,发布绿色低碳技术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对接国际规则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支持将产品碳足迹核算作为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采信依据。 实施“绿能入沪”工程,支持外向型企业更多使用绿电绿证,探索新增绿电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推进制氢储氢加氢一体化站布局建设。探索构建调度能力100万千瓦以上的“虚拟电厂”设施体系。 (六)创新融合化模式 实施生产性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计划,加强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制造企业向供应链管理、智能运维等服务延伸,助力20家以上总集成总承包企业提升整体解决方案能力,建设数字化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降低制造业物流成本,实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专业服务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接轨,培育壮大100家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主体。 三、实施经济能级跃升行动 (七)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增长 优化经济增长动力结构,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装备、新型信息终端、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产品比重,推进传统优势行业优化结构、稳定规模,发挥大飞机、商业航天、高技术船舶等整机集成带动配套产业链作用,加快发展航空发动机、重型燃气轮机、工业母机等关键装备。对促进工业增长成效明显的区,研究出台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相关支持的政策举措。 (八)推动工业投资持续扩大 发挥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市、区联动打造“投资上海第一站”服务平台。推动工业投资年均增速快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深化重点产业链招商,对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优化技术改造审批流程,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探索实施承诺备案制,对规划产业区块外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参照规划产业区块内管理。对采用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九)打造区域产业增长极 发挥“产业地图”引导作用,优化全市错位发展一盘棋。支持浦东新区加快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创新型产业,支持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打造航空航天、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等前沿产业增长极。推动“五个新城”产城融合,深化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一城一名园”建设。加快南北区域转型,推动宝山区、金山区围绕新材料、合成生物、智能终端等领域培育增长点。支持闵行高端装备基地、长兴海洋装备岛、上海化工区提升发展能级。支持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杨浦区打造数字经济新标杆,依托普陀区、虹口区、黄浦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都市产业新模式。 (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实施重点产业链“登峰”计划,在补短板锻长板领域支持“链主”企业靶向攻关标志性产品,带动链上配套企业协同创新。实施新一轮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每年聚焦100项以上标杆任务支持企业攻关工业“五基”领域,发挥“空天陆海能”装备系统集成优势,实现全产业链迭代升级。 四、实施产业生态优化行动 (十一)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推动具有高精尖、轻生产、低噪音、环保型特点的企业“工业上楼”,打造3000万平方米以上的“智造空间”。加快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对制造业项目用地需求“应保尽保”,制造业每年用地不少于1万亩,推广新型产业用地(M0)等融合用地政策。优化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优质新增项目评价和分级分类机制,以弹性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措施灵活供地,实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土地延期使用合同续签制度。 打造国际一流产业地标,构建产业园区发展数字平台。优化产业园区平台主体开发运营机制,加大专业化、综合性配套供给力度。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建立公共技术、供应链等专业服务平台,降低企业成本。深化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孵化器与产业园区长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机制,共享“一站式”公共服务,畅通策源承接、孵化育成、发展壮大的全链发展模式。 (十二)提升金融服务精准性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模型、区块链等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力度,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政策。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完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产业投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投资等联动体系,形成千亿级产业基金规模,支持“长期耐心”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和制造领域,鼓励大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支持以共保体等形式为集成电路等产业提供定制化保险服务,支持开发创新药械商业保险产品。优化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推广线上批次担保,创新设计专项担保产品,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 (十三)加强产业人才服务 动态遴选承担核心攻关任务的领军人才,优化实施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政策。加大卓越工程师培养力度,扩大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范围和规模。加强新工科建设,争取在先导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增设硕博士学位授权点,推进数字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创建国家人工智能等领域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一线人才成长为技能大师。建立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与国际接轨的健康医疗等服务。加快构建多种形式互补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十四)激发工业数据新价值 深化数据管理成熟度贯标评估,支持企业开展工业数据治理和加工,创新数据编织、多元异构数据处理等关键技术和标准,探索工业数据收益分享新机制。建设面向重点领域全产业链数据共享的工业数据空间,加快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利用场内外交易渠道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推动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500个以上工业数据产品,鼓励领军企业牵头打造工业特色语料集。 (十五)扩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 支持创新产品在重大工程、政府采购中优先试用和扩大应用,支持创新药械通过产医协同平台在医疗机构示范应用,实施汽车芯片创“芯”计划,加大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政策支持力度。实施超级应用场景开放计划,面向“五个中心”建设开放城市级场景,支持开放工业智能化场景,创造定制化生产、精准化销售等在线经济新场景,打造人形机器人标杆示范场景。遴选符合条件的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推进试点区域连点成片并与长三角毗邻地区互联互通。 五、实施企业服务升级行动 (十六)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实施大企业“领航”计划。支持央企建设运营中心、新兴产业板块和高端制造基地。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发挥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带动、安全支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满足民营企业对新型要素的需求。支持外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和本地化协同创新。鼓励领军企业主导制定行业先进标准,开展“上海品牌”认证,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开展股权、供应链、应用场景等合作。打造高增长企业集群,支持“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实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总量倍增。 (十七)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市—区—园区(街镇)全覆盖服务体系,优化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建立5000人的服务管家队伍,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随申办企业云”等作用,设立“创新需求直通车”、专业型“服务包”,围绕裉节共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建设完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支持企业“小升规、规做强、强转股、股上市”,深化“浦江之光”行动,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落实好国家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十八)培育优秀企业家队伍 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造就具有战略眼光、开拓精神、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群体。开展新生代企业家培育“繁星”计划,提升青年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在全社会弘扬企业家精神,强化对民营企业家的支持,在上海市优秀企业家评选中向实体经济企业倾斜,支持上海工商业领军人物评定。 六、实施开放合作携手行动 (十九)深化长三角产业科技创新协同 实施产业链补链提质计划,建立重点产业链互济共保机制。实施创新链协同增效计划,发挥长三角国家级创新平台作用,加快未来产业链式布局,打造长三角数字供应链示范项目,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合作。实施生态链优化赋能计划,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创新产品目录互认机制,加快车路协同等标准互通,共同探索“产业+科技+金融”良性循环模式。 (二十)打造产业对外开放新高地 完善市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推进制度型开放,推动保税维修、绿色再制造等业态发展,落实国家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扩大增值电信领域开放,打造国际数据合作重点场景和项目。完善服务企业“走出去”公共服务,强化国际化服务供给,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优化产能全球布局,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和欧美地区等国际市场。持续扩大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全球开发者先锋大会等平台效应,为企业开拓市场和招商引智拓展新渠道。 各区要切实抓好新型工业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做好产业协同推进等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定信心、奋力一跳,努力推动上海走在全国新型工业化前列,以新型工业化的新成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