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08-11
  • 近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7﹞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报记者特采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 本报驻京记者 张龑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了解到,《指导意见》是针对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顶层设计文件,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新规定要求,为未来一段时期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

    推进绿色航运 先行示范引领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长江黄金水道基本建成衔接高效、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立体交通走廊。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实施了长江航运科学发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稳步提升了航运服务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但仍然存在发展方式相对粗放、绿色发展水平不高、航运比较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不能完全适应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要求,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提升长江经济带11省市绿色航运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航运在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中的主骨架和主通道作用,并将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中先行示范,引领全国绿色航运发展。

    六大重点任务 五个专项行动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总体要求阐述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总体目标及生态保护、污染排放控制、资源能源利用、运输组织四方面的具体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航道网络有效衔接、港口布局科学合理、船舶装备节能环保、运输组织先进高效的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体系,航运科学发展、生态发展、集约发展的良好态势基本形成。主要任务提出了6个方面、17项任务要求,包括完善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规划、建设生态友好的绿色航运基础设施、推广清洁低碳的绿色航运技术装备、创新节能高效的绿色航运组织体系、提升绿色航运治理能力、深入开展绿色航运发展专项行动。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关键是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狠抓落实。

    长江经济带沿海与内河、干流与支流等航运发展水平不同,存在着大量老旧的船舶、码头设施。《指导意见》充分考虑这一现状,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了目标设置和任务设计。如明确要求新建大型煤炭、矿石码头100%建设防风抑尘等设施,新建码头必须建设岸电设施,长江干线船舶污染物全部接收或按规定处置,主要针对长三角水域设定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目标。对于存量较大的环保设施较为落后的老旧码头,则因地制宜制定环保升级改造方案,以引导为主,推动不断改造升级。(下转第7版)

    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

    (上接第1版)

    《指导意见》还提出,以推进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船舶和绿色运输组织方式为抓手,以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先行示范区和一系列绿色示范工程建设为载体,实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技术装备、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任务,制定完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当前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中工作基础较薄弱、环保治理要求较急迫、攻关难度较大等突出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实施加强化学品洗舱作业专项治理、大力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积极推进LNG动力船舶和配套码头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组织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等五个专项行动——

    一是加强化学品洗舱作业专项治理,包括推进化学品洗舱基地规划与建设、规范化学品洗舱基地和洗舱作业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相关产业基金等工作内容。

    二是大力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包括完善船舶检验法规和建造规范、推进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分类推进码头和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等岸电设施建设、完善岸电供售电机制和船舶使用岸电激励机制等工作内容。

    三是积极推进LNG动力船舶和配套码头建设,包括完善LNG动力船舶和加注码头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和配套政策、鼓励LNG动力船舶建造和改造、推进LNG加注码头建设等工作内容。

    四是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包括推进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码头搬迁、建立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遴选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准入、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安全监管、建立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水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工作内容。

    五是组织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包括全面排查船舶污染风险隐患、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防、治、赔”的综合治理机制等工作内容。据悉,近期交通运输部还将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科学组织实施

    加大政策扶持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区域绿色航运发展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完善机制、明确分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制定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考核办法,定期评估通报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补贴和示范项目筛选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相关资金支持政策,并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绿色发展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绿色航运发展领域。组织开展绿色航运发展相关主题宣传,加强从业人员绿色发展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教育,在行业内外形成推动绿色航运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任务在全行业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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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纪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这是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应加强体制、法制和机制3方面的改革创新。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体制改革 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综合性措施。例如,湖北率先编制实施了《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配套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体绿色交通走廊建设、产业绿色发展、绿色宜居城镇建设、文化建设等5部专项规划,修改完善了多部规划,力争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那么,如何把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江流域的系统性和保护措施的综合性相结合,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涉及水、路、港、岸、产、城和生物、湿地、环境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把握、统筹谋划。行政监管的方式方法若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有机契合,则监管绩效可达到最大化。但是,在具体监管中,行政监管具有社会性,一个监管对象的社会属性具有多面性,因此,一个专业的监管体系又难以全部涵盖生态环境的各要素。也就是说,生态环境监管的社会性与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很难百分之百契合。这就需要加强统筹。为此,笔者认为,要统筹处理好5个关系: 一是山水林田湖草的统筹监管关系。应根据《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的要求,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促进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的统筹保护。 二是处理好流域监管整体性和属地监管区域性的关系。流域统筹监管是必要的,但是在转型期,仍然需要继续发挥流域沿岸各行政区域的属地监管作用。如果缺乏属地监管的支撑,流域监管的作用就会虚化。下一步,要厘清流域监管机构和属地监管机构的职责关系。 三是处理好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关系,处理好流域对岸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健全流域综合断面考核机制,通过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赔偿、流域生态环境预警、流域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等措施,促进监管的协同化。 四是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生产和生活污染监管关系、工业和农业污染监管关系、城市和乡村环境监管关系,确保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均衡化。 五是明晰农业农村、水利、能源、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统筹岸上、岸边与滩涂,统筹水上、水中与水底,正确处理防洪、通航、发电的关系,协调好砂石资源监管、岸堤防洪监管、交通监管、水工程监管、水灾害防治、渔业监管、农业监管、能源监管的关系。基于此,在部门现有职责的基础上,建议建立长江经济带各部门的职责清单。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法制建设 首先,创新立法理念,实行综合立法。要从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属性和社会属性考虑,将生态文明建设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作为立法基本理念,以改善水资源质量、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水生态安全为立法的直接目标,上下联动,打破要素、区域界线,改革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对整个流域系统实施统一保护和监管,增强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 其次,积极开展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在综合性法律制定方面,基于流域管理的自然特性和流域综合管理的必然趋势,建议制定《流域管理法》作为流域治理的基本法,对流域资源保护和利用、防汛抗洪、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的管理体制、制度、机制作出基本规定,并着重对流域综合监管、流域生态补偿、流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在专门性法律方面,建议积极推动《长江保护法》出台,建立以持续改善长江水质、改善长江水生态、丰富水资源为中心的流域绿色监管模式。如果短期内出台有困难,可先制定《长江流域保护条例》等。 第三,推进立法修改,增强立法时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时,应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的理念下,做好相关法律条款的衔接工作。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建议增加水量和水生态保护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红线管控的法制化。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流域内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联合制定文件,加强各区域绿色协同发展的党政同责法制建设,加强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法制建设,通过权力清单建设,增强绿色发展“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操作性。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机制创新 一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生态信息公开机制。建议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改革要求,出台《长江经济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提高长江经济带各地方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立法、项目审批、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环境污染应急、产业结构布局、招商引资政策等情况,进一步加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透明度建设,确保投资者和全社会享有知情权。 二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与目标考核措施。建议借鉴湖南省政府制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做法,由国务院试点制定《长江经济带行政程序条例》,统一长江经济带的行政执法尺度、方法和标准,使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修改《行政诉讼法》,允许原告就部分抽象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确保流域内市场竞争和管理环境的依法、公开、透明;允许流域内的检察机关提起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进一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倒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形成尊重环境价值的氛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推行环境保护的综合许可,把许可管理和环评审批、“三同时”自主验收相衔接,成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开展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倒逼地方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绿色发展。 三是建立流域内统一的绿色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要求,制定《信用管理法》或《信用管理条例》,整合环境保护守法信用、安全生产守法信用等守法信用管理措施,在长江经济带试点开展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另外,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估,在政府退出的一些监管领域,提升其对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商合作机制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建设、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和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建设。通过机制创新,提升流域内各区域绿色协同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