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推广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28
  • 4月25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到2027年,基本形成多部门协同的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装备体系逐步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的比例达到10%。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不低于500万千瓦,就近就地消纳比例稳步增加。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逐年提升,交通运输绿色燃料生产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推动交通运输和新型能源体系全面融合互动,初步建立以清洁低碳能源消费为主、科技创新为关键支撑、绿色智慧节约为导向的交通运输用能体系,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比例保持高位,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开发的绿色电力以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为主。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主流,新能源营运重卡规模化应用,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体系基本建成。”

    文件还指出:“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持续推进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邮政快递、城市货运配送、港口、机场等领域应用,推动国四及以下标准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发展零排放货运。”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能源、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新型能源体系,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融合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现就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协同联动、统筹谋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快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动交通运输动力绿色低碳替代,强化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保障,为积极稳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

    到2027年,基本形成多部门协同的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装备体系逐步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的比例达到10%。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不低于500万千瓦,就近就地消纳比例稳步增加。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逐年提升,交通运输绿色燃料生产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推动交通运输和新型能源体系全面融合互动,初步建立以清洁低碳能源消费为主、科技创新为关键支撑、绿色智慧节约为导向的交通运输用能体系,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比例保持高位,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开发的绿色电力以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为主。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主流,新能源营运重卡规模化应用,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体系基本建成。

    二、加强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协同

    (一)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衔接互动。在国家相关规划中,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沿线新能源资源普查。统筹清洁能源自然禀赋、用能需求、建设条件等要素,推动制定省级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二)统筹规划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开展公路水路充(换)电站设施网络规划,加强与电网规划的协同布局,提升清洁能源就地保障水平。完善车船绿色燃料加注体系规划,系统推动车船绿色燃料加注设施和装备发展。开展铁路电气化改造规划,推广清洁能源供电新模式。

    三、优化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管理

    (三)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要素保障。强化用地、用海等资源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周边未利用地和存量用地开发清洁能源。加强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设计,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共享共用通道、管廊、杆塔等资源。推动各地优化完善清洁能源年度开发方案,在规划目标、项目入库、并网接入等方面给予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项目支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配电网建设,持续提升配电网供电可靠性和综合承载能力。

    (四)创新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管理模式。在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根据项目实际增加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专章。鼓励交通与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同步开发、同步招商。对同一投资主体依托同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清洁能源开发项目,相关项目核准(备案)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新改扩建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在主体工程建设中同步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四、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五)安全有序发展铁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充分利用候车楼、货场、站房、铁路沿线等资源,综合考虑光环境影响和安全影响,对符合条件的既有站点进行光伏改造,建设光伏屋顶、光伏车棚。新建大型铁路场站屋顶预留安装光伏发电所需的基础条件,鼓励站场应用清洁能源。

    (六)全面推进公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按照依法依规、宜建尽建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等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以及原省界收费站用地、边坡、隧道出入口、隔离带、互通立交、匝道圈中的土地建设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积极推广柔性输配电、智慧调控、构网型储能、浅层地热利用等新技术,支持公路沿线规划建设源网荷储充一体化项目。在公路沿线、城市周边区域、分拨中心等建设充(换)电站、加气站、加氢站。推动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开展新能源汽车绿电就地直充,提升新能源汽车绿电消费比例。

    (七)因地制宜推进港口航道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结合港口码头、航道运河既有条件,在确保港口作业、船舶通航等安全前提下,依托港池、仓库、防波堤等,因地制宜推广海洋能、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就地开发利用。鼓励集装箱枢纽海港报废更新新能源清洁能源港内集装箱卡车。依托港口设施布局建设船舶充(换)电站、加注站。

    (八)加快推动枢纽场站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统筹考虑货运枢纽、货运堆场、客运站、公交停车场等智慧化转型升级,以及冷链运输、车辆充(换)电等用能需求,科学利用厂房屋顶、枢纽场站内土地等资源开发分布式新能源,鼓励交通枢纽场站供冷供热使用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柔性制氢资源。

    五、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九)增强交通运输能源系统弹性。鼓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路域范围内新能源就近消纳,优化配置新型储能、柔性制氢等灵活调节资源,加快新能源柔性汇集接入、智能微电网、多源转化与多能互补、车网互动、虚拟电厂等技术装备和新模式示范应用,提高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配电网综合承载能力。

    (十)提升交通运输能源系统应急能力。加强交通运输能源系统故障检测、预警和恢复能力建设,有效提升风险灾害抵御能力。探索建立基于构网型技术的绿色交通应急电力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可靠性。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沿线,建设一批集清洁能源发电、储能、卫星通讯等功能于一体的平急两用能源服务设施,满足临时安置、能源供应、物资保障、应急通讯等需求。推广移动储能充电车、应急移动储能设施,做好节假日等集中充电高峰时段交通运输能源供应保障。

    (十一)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协同互动。推动建立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信息交互共享机制,加强交通能源供需大数据分析预测。加快推动交通运输能源系统深度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大力推广智能化充电设施和车网互动技术,将车网互动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与电力市场建设统筹推进。

    六、推广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

    (十二)推动铁路机车车辆绿色低碳转型。推进高耗能、高排放机车车辆节能改造和低碳化升级,建立老旧机车车辆更新换代机制,鼓励引导高耗能、高排放机车车辆有序退出。完善机车车辆能耗和排放监测评估体系,开展铁路装备碳积分管理制度研究,推进装用新一代低排放、低油耗中高速柴油机铁路内燃机车应用,推进电网结构薄弱地区长续航电动、氢能、混合动力等铁路新能源机车车辆和配套供能设施规模化应用。

    (十三)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持续推进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邮政快递、城市货运配送、港口、机场等领域应用,推动国四及以下标准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发展零排放货运。

    (十四)推进绿色低碳船舶发展。报废更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营运船舶,大力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发展。探索标准化燃料罐、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船舶设备共享共用,支持内河船舶应用光伏发电技术,积极推动电力、液化天然气(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绿氢等清洁能源在船舶上应用。

    (十五)发展新能源航空器。推动新能源航空器应用推广,加大对新能源航空器的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布局绿色航空关键技术、产品方案和安全验证等试验基地。加快推动建立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和持续适航体系。

    (十六)推动绿色低碳邮政快递发展。推广使用新能源邮政快递配送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大无人机、无人车等推广应用。积极推广邮件快件航空运输应用可持续航空燃料。淘汰老旧分拣设备,推进智能分拣成套设备迭代,提升分拣效率,推进设备智能化低碳化升级。

    七、构建安全可靠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体系

    (十七)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能力。加快突破绿色燃料生产技术瓶颈,逐步提高绿色燃料制备效率。推动建设一批绿色燃料生产基地,加快提升液化天然气(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氢能、生物航油等供给能力。鼓励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清洁能源制氢。

    (十八)逐步完善交通运输绿色燃料储运加注网络。统筹交通运输装备绿色燃料需求,积极推进重点区域绿色燃料储运加注设施建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服务区、货运场站、港口、机场、枢纽等建设综合能源补给站。积极稳妥推广多元化氢能储运方式。

    八、培育现代化产业融合体系

    (十九)鼓励新模式推广及新兴产业孵化。聚合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资源,打造交通运输领域虚拟电厂。引导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电池资产管理、新能源运输装备融资租赁等新兴产业,打造车—站—桩—网智慧融合产业创新平台。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的泛汽车新型生态创新发展。

    (二十)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产业补链强链。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及关键材料、氢燃料电池、绿色燃料等产业培育,保障上游原材料零部件高质量稳定供应。推动清洁能源发电设施、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等产业升级,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体系。积极拓展市场需求,孵化培育电池拆解回收、退役光伏组件再利用、新能源汽车后市场等产业。做强优势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链上中下游跨界合作,不断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一)完善支撑保障政策。鼓励交通路域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就近消纳新能源。支持交通基础设施沿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鼓励交通基础设施沿线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直连或签订多年购售电协议,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分时电价提升用户参与车网互动的积极性。研究制定绿色燃料的制备支持政策。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二十二)加大资金要素支持。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各类资金渠道,落实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以及充(换)电站税收优惠。鼓励新能源车等通过聚合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证书交易。

    (二十三)加强标准规范支撑。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电动重卡、氢能重卡、电动船舶、车网互动、动力电池、充(换)电站、加氢站等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完善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出台能源补给设施与新能源船舶接口标准和通讯协议,统筹推进新能源船舶能源补给公共服务化。推进新能源船舶加注安全操作和检查标准制定。研究出台交通运输绿色燃料“制储用”标准。推动国际标准互认,促进国际标准领域合作,加快健全交通运输绿色燃料认证体系。

    (二十四)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交通与能源融合技术装备研发平台,推动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创新。加强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开展车网互动、智能微电网、先进智能储能系统、清洁能源载运装备、交通可持续燃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的突破和应用。

    (二十五)强化试点引领。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启曜”行动和“乘风”行动。结合交通强国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燃料电池汽车、车网互动、智能微电网等工作,组织开展一批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创新项目建设。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疆煤外运通道、国家高速公路主线扩容改造等重大工程,打造(近)零排放运输通道样板。在丹江口库区、长三角等地区打造区域性船舶电动化先行区。建设一批(近)零碳服务区、港口等重点工程。

    十、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谋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完善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强化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培训,搭建跨领域宣传展示平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经验分享互鉴,营造良好氛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26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8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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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码头改建扩建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有序,节约集约、安全绿色,因地制宜、经济高效,创新驱动、智慧引领等原则。 还指出要提升绿色工艺技术水平,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依法依规加快岸电、油气回收、封闭半封闭抑尘等设施建设或改造,推进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 详情见下: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口建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做好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以下简称“码头改建扩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码头改建扩建工作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沿海和内河港口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总体规模居世界前列,枢纽功能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服务保障。但也存在部分码头需提升等级或调整货类,部分老旧设施设备需更新改造,港口智慧绿色水平需要提升等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明确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码头改建扩建,可更充分发挥已有资源潜力,在基本不新增或少量新增岸线和水域、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码头靠泊等级、作业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的有效提升;对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从主要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港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准确把握码头改建扩建工作范围 码头改建扩建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有序,节约集约、安全绿色,因地制宜、经济高效,创新驱动、智慧引领等原则。重点推进以下四类改建扩建项目: (一)码头等级提升类项目。充分利用码头现有结构,通过少量加长码头结构、增设系缆平台或拓宽码头作业平台,向外侧少量调整码头前沿线,改造附属设施,浚深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等方式,实现码头靠泊等级的提升。 (二)码头专业化改造及货类调整类项目。通过改造装卸工艺设备和相应基础设施,实现通用、多用途等非专业化码头向专业化集装箱、干散货、客运码头等的转变,以及不同货类码头之间的转变或功能扩展。 (三)码头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类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已明确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码头,通过对水域陆域条件、附属设施等改造,达到预留等级能力。 (四)码头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类项目。不改变现有码头等级和货类,对码头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包括传统码头升级改造为自动化码头等新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除上述码头改建扩建项目,鼓励港口企业更新改造集疏运系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堆场、中转仓储等配套设施,提高粮食等大宗商品中转接卸、集疏运能力;提升绿色工艺技术水平,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依法依规加快岸电、油气回收、封闭半封闭抑尘等设施建设或改造,推进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 三、合理优化码头改建扩建程序要求 (一)加快项目立项办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对符合规划的改建扩建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组织做好项目前期研究,条件成熟后加快推进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加快办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的码头改建扩建项目,按规定不需办理用地(用海)手续或选址意见书的,不再将选址、用地(用海)手续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不改变现有码头等级和货类的(四)类项目,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履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要求。 (二)优化工程设计审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流程,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开展、一次审批,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对(三)(四)类和不涉及结构重大变化的(一)(二)类项目等不属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开展第三方技术审查咨询;原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已包括达到预留规模应实施改造措施的相关设计内容,且满足施工需要的(三)类等无需重新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经必要的检测评估后(竣工验收未满5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且不存在影响装卸作业的质量缺陷的码头除外),可不重新办理设计审批。 (三)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组织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指导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依规推进相关安全、环保等设施同步改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竣工验收,除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外,属于企业投资的,依法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四、积极强化码头改建扩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用地用海保障。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充分利用现有码头结构、优先采用透水结构等方式进行改造,减少对土地、水域资源的占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加快办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用地用海审批及规划许可,按照实际新增用海面积确定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及内容,不累加原有项目规模。鼓励码头改建扩建项目采用透水结构对原码头局部加长或拓宽,对采用透水、非透水结构且不涉及围填海的码头,按构筑物用海审批方式办理;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办理。改建扩建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涉及新增用海和改变用海方式的,不再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优先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台账,提前介入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和环境调查要求的指导;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擅自提级或改变。严格执行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以及原工程已依法按预留规模对施工期及运营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三)类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存在涉水(海)施工的,报告表可不设置涉水(海)环境调查评价专题。对于存在涉水(海)施工,且无法收集到满足要求的有效数据和调查资料时,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开展补充监测和调查;现有涉水(海)环境调查资料缺少变化货种特征因子的,仅需针对特征因子开展补充调查。 (三)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合理优化方案,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占用河湖水域岸线,降低对行洪纳潮的影响。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推进有效投资做好水利审批服务的最新要求,优化审批方式,依法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利审批事项。对于原项目手续齐全的改建扩建项目,重点针对改建扩建部分进行洪水影响水行政许可审批。不新增涉河建(构)筑物且不新增占用河湖面积的项目,可免于办理相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施工应满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要求。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需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加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政策支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码头改建扩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合理简化论证内容和优化审核流程,对码头平面布置未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可不开展第三方技术咨询,进一步压减审核时间。对原工程已按预留规模办理航评审核的(三)类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的(二)类项目,以及(四)类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审核。 (五)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积极利用包括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多样化、差异化金融服务,包括中长期贷款、建设期短贷、流动资金支持贷款以及实行优惠利率、给予最长贷款期限等政策。鼓励港口企业利用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专项债、企业信用类债券等用于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支持改建扩建项目中符合有关资金补助政策的建设内容积极申请政府资金。 五、协同做好码头改建扩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联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形成协同推进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工作合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因地制宜,优化改建扩建技术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在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推动一批需求迫切、改建扩建规模较大的项目尽快开工、尽快建成见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涉及危险货物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和施工质量管理,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守住安全底线、红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有关港口企业和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审批要求,抓好建设生产安全工作,加强现有码头的健康监测。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推动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利用好已出台的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2〕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相关政策,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快推进码头改建扩建工作。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