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台风国家标准《热带气旋命名》施行》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 APC
  • 发布时间:2018-10-31
  •  在台风最偏爱的盛夏季节,新版台风国家标准《热带气旋命名》出炉,于7月1日正式施行。自此,已服役15年的《热带气旋名称》被正式取代。新版的台风标准不仅更新了台风命名表,还增添了对台风名称的解释,并修改了热带气旋的定义,将台风级别再次细分为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在原来的热带气旋定义中,热带气旋则只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等四级。   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是世界上台风活动最频繁的区域,多年来,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出没于此的热带风暴叫法不一,同一台风往往有多个称呼。结合过去15年的标准实施情况,台风命名表中140个名称大致5年左右轮回一次,有的名称由于种种原因被剔除后改用了新的名称,且原标准中缺少对每一个名称的解释。修订后的标准参考了《台风业务和服务规定》和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世界气象组织(ESCAP/WMO)台风委员会第31届及以后年会的有关文件,更新了西北太平洋和南中国海热带气旋命名表,并增加了命名表注释,便于各国开展防台抗灾、加强国际区域合作。   为什么非得给每个台风名称加上注释呢?《热带气旋命名》主要编制者、中国气象局台风与海洋气象预报中心正研级高工高拴柱讲述了一件趣闻。2015年,第21号台风“杜鹃”(超强台风级)来袭,正在气象台紧盯台风形势的高拴柱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执着于弄清楚台风“杜鹃”的含义究竟是“杜鹃花”还是“杜鹃鸟”。原来由于从事翻译工作,对方必须得知其精准的释义才能翻译。“这也让我知道,老百姓其实是很关心台风名字含义这件事儿的。”高拴柱说。而此次标准修订添加上命名表注释,就是为了更加方便媒体与公众的使用和交流。   “另外,公众或许感受不出台风级别大小的区别,但是预警‘颜色’可以形象直观地告诉公众危险的程度,而发什么级别的预警就是根据细化过的台风等级标准设定的。”高拴柱介绍,“如果只是12至13级的台风,我们的预警可能只发到橙色级别,如果是直接侵袭我国的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预警就可能发到红色级别了”。在2005年底,中国气象局就开始着手修订热带气旋等级标准,将台风等级细分为台风级、强台风级和超强台风级,并一直沿用到现在。“如今将其纳入《热带气旋命名》这个国家标准之中,等于将我们一直用的台风级别术语化、规范化了。”   据悉,此次新标准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更加贴近公众的生产和生活,尽可能避免了以往气象服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统一、不规范情况。台风级别的进一步细化细分,将帮助公众更有效更加准确地获取台风信息,更好地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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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个零碳产业园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23
    • 5月12日,“零碳产业园标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记者从会议获悉,我国首个零碳园区国家标准《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导则》已进入审查报批阶段,预计年内正式颁布实施。 作为工业产值贡献超50%、碳排放占比达全国总量三成的产业园区,其绿色转型已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抓手。研讨会上,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委,内蒙古、江苏等地方政府,以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等机构的40余位专家达成共识:建立统一标准体系是破解当前零碳园区建设技术路径多元、碳核算边界模糊等难题的基石。 即将出台的国家标准由中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联合清华大学、远景科技集团等单位共同研制。标准涵盖园区分类、系统建设、能源结构、碳核算方法等核心内容,创新性提出“六大系统”建设框架,包括能源、基础设施、生产、交通物流、建筑及生态系统。其中明确要求提高可再生能源直供比例,建立微电网系统,强化企业能效管理,并构建多方协同机制。 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史玉波指出,我国零碳产业园已从内蒙古试点拓展至江苏、广东等产业集群,实践证明其能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双赢。清华大学副校长曾嵘强调,需以“高标准”护航“高质量”,通过开放共享凝聚转型合力。 作为标准主要发起方之一,远景科技集团董事长张雷表示,我们要把打造零碳产业园的最佳实践和创新技术推广形成零碳产业园的国家标准并走向全球。据介绍,远景不仅携手鄂尔多斯市打造了全球首个零碳产业园,连续多年入选世界经济论坛示范案例,更依托零碳产业园模式在内蒙古赤峰打造了全球规模最大和成本最低的绿色氢氨工程,将戈壁风光资源转化为绿色工业产能。目前该模式已拓展至江苏、西班牙等地。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专家透露,标准研制历时三年,调研覆盖全国主要产业园区,系统解决了定义模糊、核算混乱、路径差异等六大核心问题。通过建立国际互认的评价体系,我国有望在零碳园区标准领域获得全球话语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复制的“中国样本”。 据悉,本次会议由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办,远景科技集团、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协办。
  • 《6月1日起施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出台》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icad
    • 发布时间:2025-04-24
    •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办法》明确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为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二是建立国际标准全过程跟踪机制。《办法》规定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三是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要求。《办法》明确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四是强化版权政策要求。《办法》从采标国家标准的立项评估、报批审核、标准公开等多个环节对版权保护提出要求,明确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五是完善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和纠错机制。《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通过国际标准跟踪转化工作平台及时更新国际标准最新信息,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标准支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02号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罗文 2025年3月25日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标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标国家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 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一个采标国家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因实际需要采用多个国际标准的,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 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通用试验方法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第五条 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 修改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者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同时说明相关差异及其理由,代号为MOD。 第六条 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气候、地理、技术等差异,可以在制定采标国家标准时对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 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从以下方面对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进行分析: (一)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我国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 (四)是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 (五)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在我国应用的可操作性,相关技术要求与我国标准是否协调衔接等; (六)实施的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社会治理、便利国内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现行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我国应用环境、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适应性,试验检验条件是否可满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结果是否易于复现等。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未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对拟采用国际标准的制定阶段、适用性和采用程度等作出说明。拟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还应当明确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 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还应当对同步制定为采标国家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标准结构宜与国际标准相对应,条款语句表述等应当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第十五条 采标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文译文。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供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差异说明;开展试验验证的,应当同时提供试验验证材料。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采标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开展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分析; (二)是否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关于采用其标准的相关规定。审核通过的,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有关规定予以编号、发布。 第十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得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第十八条 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统计国际标准转化情况,收集和分析采标国家标准实施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第二十二条 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持续开展所采用国际标准修正案、修订版等更新变化内容的适用性研究。 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少且在我国适用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对采标国家标准进行修改;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大时,应当结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情况等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三条 确有需要但国际标准组织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者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在我国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制定我国的国家标准。 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版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