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污水管网整治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来源专题:水环境治理与保护
  • 编译者: 王阳1
  • 发布时间:2023-10-09
  • 为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安徽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等要求,加快补齐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切实解决城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效能和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设市城市基本完成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修复改造,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以上;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改善。

  • 原文来源:https://www.dowater.com/news/2023-10-07/4414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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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zhang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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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信部节〔201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3日 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切实履行工业和通信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中,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新发展理念,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重点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产业、全链条”,强化技术创新,加强政策保障,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绿色制造和高技术产业占比大幅提高,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具体范围见附件)重化工业比重明显下降,产业布局更加优化,结构更加合理,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一)优化产业布局。落实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指导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产业合理转移。实施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产品目录。(部内产业政策司负责,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不再列出)加快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到2020年,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力争率先完成。推动河北省等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通过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结合钢铁去产能和废钢回收利用情况,研究支持引导电炉炼钢发展的政策措施。(部内原材料工业司负责) (二)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电解铝、铸造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序退出。2018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左右,力争提前完成“十三五”期间钢铁去产能1.5亿吨的目标。2020年底前,河北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部内原材料工业司牵头,产业政策司参与)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部内产业政策司负责)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参与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和分类。(部内产业政策司牵头,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安全生产司、原材料工业司、装备工业司、消费品工业司、电子信息司参与)支持列入整改提升的工业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部内规划司负责) (四)实施错峰生产。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加强错峰生产督导检查,严防错峰生产“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部内原材料工业司牵头,规划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装备工业司、消费品工业司、运行监测协调局参与) 三、加快推进绿色智能改造提升 (五)加强工业节能。持续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实现对重点高耗能行业全覆盖。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发布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发布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六)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磷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发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名单,引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指导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落实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力争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吨。(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七)加强工业节水。提高重点流域和华北等缺水地区工业节水标准。(部内科技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大力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持续提高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和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效率。(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 (八)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工程。利用绿色信贷和绿色制造专项建成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百家绿色园区、千家绿色工厂,推广万种绿色产品,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企业,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加快节能与绿色制造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20年前完成百项绿色标准。(部内科技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开展智能制造基础共性和行业应用标准试验验证,培育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大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民爆等重点行业智能制造推广力度。(部内装备工业司负责) (九)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淘汰老旧车,2020年底前,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运营中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部内装备工业司负责) 四、培育壮大绿色制造产业 (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产业。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发展,加大先进环保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提升环保装备技术水平,为污染治理提供装备保障。在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十一)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达到80%。(部内装备工业司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 (十二)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主动对表、积极作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现有政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税收、绿色信贷、政府采购等支持政策。(部内规划司、财务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 (十四)加强考核问责。配合中央编办、生态环境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等相关司局参与)制定考核实施办法,考核结果纳入部机关各司局年度绩效考评范围。(部内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 附件: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具体范围 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具体范围 重点区域具体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括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重点流域具体范围:长江经济带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
  •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0-09
    • 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建筑用能结构优化行动。 光伏建筑一体化。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2023年底前,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兆瓦。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 建筑采暖制冷清洁化。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加大地源热泵等浅层地热推广力度,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机关办公建筑应采用浅层地热能等采暖制冷。鼓励采用空气能热泵替代燃气锅炉、电锅炉。支持合肥骆岗中央公园能源站建设。2025年底,城镇浅层地热能、空气能采暖制冷应用建筑累计新增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 建筑用能电气化。引导建筑炊事、供暖、热水等向电气化发展,降低建筑直接碳排放。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到2025年底,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 皖政办〔2022〕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1日 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 为做好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行动 (一)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建筑节能降碳技术体系研究,编制节能率7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不再列出)2024年起,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等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其他市2025年起执行。到2025年,全省建筑能效较2020年提升3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支持滁州等市开展省级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合肥、阜阳、淮南、六安、黄山等市开展低碳片区试点,建成一批近零能耗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升绿色建筑品质。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重点把好图审关和验收关。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2022年起,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到2025年,全省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全过程绿色建造。探索绿色设计路径,开展“绿色工地”建设行动,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推进智能家电与住宅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全装修交付,开展智慧住宅示范项目试点。全装修费用计入购房贷款基数。对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可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 (四)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在合肥、六安、广德等地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持续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开展智能建造试点,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培育皖北、沿江、省会3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促进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建设,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对绿色建材消费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鼓励工程项目使用数据库中的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既有建筑运营降碳行动 (六)加强既有建筑运行管理。开展既有建筑基本信息调查,逐步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建筑运行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系统。结合城市体检,对既有建筑节能基础数据开展定期评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管局、省数据资源局)在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率先实施能源托管。到2025年,全省公共机构实施不少于15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省管局) (七)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分年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公共建筑,支持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居住建筑,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开展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针对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改造需求,结合围护结构装修、用能系统更新,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 (八)强化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机制,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建筑拆除应采用绿色施工方式,制定安全防护和降尘措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充分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建筑用能结构优化行动 (九)光伏建筑一体化。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2023年底前,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兆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十)建筑采暖制冷清洁化。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大地源热泵等浅层地热推广力度,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机关办公建筑应采用浅层地热能等采暖制冷。鼓励采用空气能热泵替代燃气锅炉、电锅炉。支持合肥骆岗中央公园能源站建设。2025年底,城镇浅层地热能、空气能采暖制冷应用建筑累计新增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 (十一)建筑供水低碳化。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合肥、宿州、阜阳、滁州、芜湖等市建设建筑错峰智慧供水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备日照条件的居住建筑优先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他居住建筑应采用空气能热水系统。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多能互补形式热水系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管局、省能源局) (十二)建筑用能电气化。引导建筑炊事、供暖、热水等向电气化发展,降低建筑直接碳排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到2025年底,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强化智能家电、外墙保温、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建筑光伏、空气能等建筑节能降碳产业培育。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建筑节能降碳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支持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光伏建筑储能一体化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建筑节能降碳相关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认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支持相关标准立项发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在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认定中,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激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强化财税金融保障。统筹利用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研究、标准编制、项目示范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装配式建筑等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合肥海关)加大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总量持续增长,支持相关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 (十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绿色发展理念。鼓励高校设置建筑节能降碳学科专业和课程,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加大装配式建筑等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建设5—10个装配式建筑等专项培训基地,开展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技能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等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查和目标考核,将建筑节能降碳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