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10-09
  • 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建筑用能结构优化行动。

    光伏建筑一体化。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2023年底前,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兆瓦。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

    建筑采暖制冷清洁化。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加大地源热泵等浅层地热推广力度,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机关办公建筑应采用浅层地热能等采暖制冷。鼓励采用空气能热泵替代燃气锅炉、电锅炉。支持合肥骆岗中央公园能源站建设。2025年底,城镇浅层地热能、空气能采暖制冷应用建筑累计新增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

    建筑用能电气化。引导建筑炊事、供暖、热水等向电气化发展,降低建筑直接碳排放。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到2025年底,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

    皖政办〔2022〕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1日

    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

    为做好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行动

    (一)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建筑节能降碳技术体系研究,编制节能率7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不再列出)2024年起,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等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其他市2025年起执行。到2025年,全省建筑能效较2020年提升3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支持滁州等市开展省级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合肥、阜阳、淮南、六安、黄山等市开展低碳片区试点,建成一批近零能耗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升绿色建筑品质。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重点把好图审关和验收关。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2022年起,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到2025年,全省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全过程绿色建造。探索绿色设计路径,开展“绿色工地”建设行动,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推进智能家电与住宅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全装修交付,开展智慧住宅示范项目试点。全装修费用计入购房贷款基数。对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可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

    (四)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在合肥、六安、广德等地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持续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开展智能建造试点,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培育皖北、沿江、省会3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促进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建设,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对绿色建材消费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鼓励工程项目使用数据库中的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既有建筑运营降碳行动

    (六)加强既有建筑运行管理。开展既有建筑基本信息调查,逐步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建筑运行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系统。结合城市体检,对既有建筑节能基础数据开展定期评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管局、省数据资源局)在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率先实施能源托管。到2025年,全省公共机构实施不少于15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省管局)

    (七)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分年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公共建筑,支持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居住建筑,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开展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针对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改造需求,结合围护结构装修、用能系统更新,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

    (八)强化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机制,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建筑拆除应采用绿色施工方式,制定安全防护和降尘措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充分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建筑用能结构优化行动

    (九)光伏建筑一体化。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2023年底前,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兆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十)建筑采暖制冷清洁化。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大地源热泵等浅层地热推广力度,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机关办公建筑应采用浅层地热能等采暖制冷。鼓励采用空气能热泵替代燃气锅炉、电锅炉。支持合肥骆岗中央公园能源站建设。2025年底,城镇浅层地热能、空气能采暖制冷应用建筑累计新增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

    (十一)建筑供水低碳化。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合肥、宿州、阜阳、滁州、芜湖等市建设建筑错峰智慧供水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备日照条件的居住建筑优先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他居住建筑应采用空气能热水系统。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多能互补形式热水系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管局、省能源局)

    (十二)建筑用能电气化。引导建筑炊事、供暖、热水等向电气化发展,降低建筑直接碳排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到2025年底,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强化智能家电、外墙保温、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建筑光伏、空气能等建筑节能降碳产业培育。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建筑节能降碳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支持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光伏建筑储能一体化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建筑节能降碳相关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认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支持相关标准立项发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在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认定中,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激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强化财税金融保障。统筹利用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研究、标准编制、项目示范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装配式建筑等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合肥海关)加大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总量持续增长,支持相关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

    (十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绿色发展理念。鼓励高校设置建筑节能降碳学科专业和课程,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加大装配式建筑等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建设5—10个装配式建筑等专项培训基地,开展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技能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等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查和目标考核,将建筑节能降碳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195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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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数字技术创新 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有效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资源,围绕重大共性需求和重点行业需要,开展工业互联网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各市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用地、办公场所、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财政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质监等部门) 二、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安徽证监局) 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三、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 推动“皖企登云”。鼓励企业突破数据集成、平台管理、开发工具、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建设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建立动态管理的工业互联网(云)服务资源库目录,对优秀服务商予以重点宣传推荐。(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支持各类企业和创业者以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 完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运用云资源、智能化改造等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监理培训类服务。定期对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能力测试和可信度评估,推动平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四、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鼓励高端智能装备、信息网络通信设备等高技术产业,以及大数据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应用型产业向园区集聚。支持现有优势产业集聚区探索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政策措施,打造数字经济生态体系。鼓励骨干企业以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引入产业配套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链。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的,当地可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构建数字技术应用生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平台型企业通过开放平台功能与数据、提供开发环境与工具等方式,广泛汇聚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构建开发与应用良性互动生态。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培育信息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推广工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应用解决方案。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质监、商务、教育等部门) 五、大力发展“数字+”社会服务 推广智慧学校、智慧医疗、智慧养老。各级统筹教育项目资金,支持智慧学校(校园)建设,鼓励利用优质数字资源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教育理念与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创新。加快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辅助诊疗系统试点,打造省级基层智慧医疗和家庭医生服务示范区。推进智慧养老云平台建设,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探索推行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发挥各类养老产业基金作用。(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 发展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指导建设一批智慧旅游试点景区、试点单位,省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对全省智慧旅游大数据体系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倾斜。建设无车承运人信用管理平台、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交通安全监测平台、交通一卡通、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服务平台等。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支持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发展。(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旅游发展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发展。统筹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产品上行、品牌培育、示范创建等,并对贫困地区电子商务发展予以倾斜。培育跨境电商生态链和产业链。推动智慧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建设一批智慧物流园区。(牵头责任单位:省商务、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 推进智慧社区建设。融合社区服务资源,推广社区网格化数字管理模式,构建开放的社区服务综合体,推进智慧社区试点。(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其他社会领域开展“数字+”建设。 六、加快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利、更快捷、更高效率的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 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扩大证照整合覆盖面。动态调整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扩大小微企业名录宣传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工商等部门) 七、完善信息基础设施 支持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加快部署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统筹推进“一中心两基地多园区”的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布局,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物联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北斗系统建设、产业、应用等各层面发展。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护处置、态势感知等系统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电力公司等) 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八、加强人才智力保障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基地或孵化器。(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才办,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等部门) 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信体系,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 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专业。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养数字经济应用型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数字经济实训基地。支持各云计算、大数据、网络安全等数字产业基地和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活动。(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九、加强财税支持和要素保障 强化资金支持。统筹“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资金,对数字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作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金融工作、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数字技术企业信贷审批流程,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开展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创新“税融通”业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建立省数字经济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省财政按规定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部门、安徽银监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省金融工作部门、安徽证监局、省担保集团等)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等部门)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支持通信、广电运营企业及相关IT企业参加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用电的临时性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统筹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数字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保障政策落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政策享受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省、市和部门会商,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政策。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推进政策落地。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数字经济平台,加强数字经济支持政策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领军企业、领军人物等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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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5-22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安徽省 零碳产业园区 建设方案(试行)》,明确零碳产业园区建设的六个步骤。 一是评估测量。试点园区需在严格遵守国内国际等标准的前提下,对园区整体的能源使用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形成园区能源使用和 碳排放 清单。 二是科学规划。试点园区应编制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规划,重点围绕零碳能源系统、零碳交通物流系统、零碳建筑系统、零碳基础设施系统、零碳生产系统、水系统与照明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绿色碳汇、碳金融以及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内容和实施路径。 三是综合减碳。试点园区应统筹实施能源侧、生产消费侧、基础设备减碳,杜绝运动式减碳。在能源侧,重点是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设施,应用新型储能、蓄冷、蓄热等先进技术。在生产消费侧,重点是实施生产线 节能降碳 改造,推动余压余热余能回收利用。在基础设备领域,重点是引进使用节能高效的智能设备。 四是能碳运营。试点园区应搭建先进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实现对能源使用、碳排放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智慧调度。建立园区企业和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展碳监测、碳资产、碳信用、碳普惠、碳金融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五是碳信用减排。试点园区因技术、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难以完全消除的碳排放,支持试点园区通过购买并注销与其剩余碳排放量相等的碳信用产品,实现碳排放足额减量。 六是认证赋能。支持试点园区完成上述任务后,严格对照国内国际标准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邀请经国家认定的权威认证机构开展碳中和认证和零碳产业园区认证,获得相关证书,提升园区绿色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 (试行) 零碳产业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工艺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创新实践,实现区域范围内碳中和的产业园区。为加快推进我省零碳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实施“双碳”战略为引领,锚定建设智能绿色的制造强省目标,坚持市场引导、政府主导,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全面转型、系统推进,综合施策、平稳有序,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多元化绿色低碳转型路径,深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潜力,全面提升重点产业绿色竞争力。到2027年,力争打造5个以上零碳产业示范园区,在零碳路径探索、场景打造、投资融资、技术应用、数字赋能、统计核算、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20个以上零碳产业园区,构建促进园区零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零碳负碳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优势产业绿色竞争力居于国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能碳管理系统。(1)支持试点园区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统筹建设综合能源管理平台、数字化碳监测与治理平台,对园区内关键排放源的能源与碳排放数据开展实时采集、处理、分析和溯源,实现对企业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全链条能耗与碳排放数据智能采集与监测,形成企业、项目碳信用档案,建立碳信用库。支持园区平台与各级能碳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2)鼓励试点园区内骨干企业常态化开展碳盘查,委托权威机构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标识认证活动,深度参与国内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制定,对接国际通行标准,积极推动实现国内国际标准互认。(3)鼓励试点园区及区内企业深化与国内外知名能碳管理咨询机构合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低碳环保管家”等模式,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以及碳资产管理、碳排放统计、核算、自评价、后评估等全过程碳排放管理。(4)支持试点园区加强碳排放管理专门机构建设或人员配备,常态化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碳排放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突破零碳关键技术。(5)支持试点园区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作、上下游协同的低碳零碳负碳创新体系。(6)鼓励试点园区内优势企业围绕碳高效捕集利用与封存、变革性零碳能源、环境与气候协同控制、固碳增汇等方向,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战略联盟,实施与绿色低碳密切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和基础材料、关键装备攻关,力争取得一批原创性、引领性的创新成果并加速产业化。(7)支持试点园区创新应用场景,与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建设一批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加快先进成套绿色低碳技术装备、节能产品首试首用。 (三)构建清洁能源供应体系。(8)支持试点园区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空间,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就地消纳,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占比。支持试点园区统筹建设气热电联产及高效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系统,建设多元储能电站、储热储冷装置等设施,按照“以荷定源”的原则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探索园区微电网建设,构建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系统。(9)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加大余压余热余气梯级利用力度,探索氢能开发应用,推进电能替代,提高常规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产出率。(10)支持试点园区及企业参与绿色电力和绿证交易,努力打造园区100%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 (四)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11)支持试点园区加快设备更新,加速生产方式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推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管理效益。(12)鼓励试点园区推广“工业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模式,加快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中转、储运和再利用体系,建设再生水处理及就近消纳项目。鼓励企业促进原材料和废弃物源头减量,支持产废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协作配套,推动综合利用产业与上下游建材、建筑、生态、农业等领域深度融合,构建园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13)引育壮大循环经济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加快工业固废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推动传统销售企业、电商、物流公司等主体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培育发展物资回收经营第三方服务商,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和模式,提高园区生活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努力打造“无废”园区。 (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鼓励试点园区围绕绿色低碳转型深度布局产业链,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14)新能源汽车领域。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产业集群,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体系,推动规范化回收、分级资源化利用。(15)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大力发展太阳能利用、风力发电、新型储能产品等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及退役设备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废旧光伏组件等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开发应用新型储能多元技术。(16)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引导数据中心扩大绿色能源利用比例,推广液冷、自然冷源等先进散热技术,推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应用,探索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算力应用体系。(17)新材料领域。开展共伴生矿与尾矿集约化利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高碳新材料产品低碳替代,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18)高端装备领域。加快增材制造、柔性成型、无损检测和拆解等关键再制造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装备开展再制造。(19)未来产业领域。聚焦“双碳”目标下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需求,谋划布局氢能、储能、生物制造等未来能源和未来制造产业发展。(20)支持试点园区与企业对标国内国际先进,努力打造绿色园区、生态园区、“能效标杆”工厂、零碳工厂、零碳供应链,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鼓励企业开发和参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际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CS)等各类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开展碳资产管理。 (六)推动园区全面绿色转型。(21)支持试点园区开展建筑设计、建造、运营以及建材循环利用全过程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施工,提高绿色低碳建材使用比例,鼓励建设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支持钙钛矿、碲化镉、铜铟镓硒等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技术装备在建筑领域应用,推广“光储直柔”、建筑信息模型、智能管控等先进绿色技术集成应用,加快既有建筑超低能耗改造,提升建筑节能降碳水平。(22)鼓励试点园区开展零碳低碳交通运输工具全面升级替代,适度超前建设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综合能源港等绿色配套基础设施,推广应用电能、氢能等零碳能源交通工具,推动工程机械、物流作业车辆等新能源替代,扩大电力、低碳液体燃料、氢能等清洁能源在交通领域的应用。(23)支持试点园区加快园区物流仓储、供电供热供水、通信和环保等基础设施绿色化、循环化改造,鼓励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集成优化。落实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收储设施。(24)支持试点园区发展林业碳汇,增加园区绿化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持续提升园区生态碳汇能力,做好绿化、生态建设与其他领域低碳融合发展,协同推进园区全面绿色转型。 (七)支持创建低碳零碳标准。(25)支持试点园区加强国家国际标准研究和对比分析,加快先进标准在我省转化应用,推动园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日常监测等各项工作标准化,探索制定零碳工程设施管理、低碳设施设备、绿色生产工艺、绿色供应链、低碳产品质量、碳足迹、能耗水平、检测认证和评估等全流程、多环节管理和技术标准,构建园区标准化管理体系,努力形成我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 (26)鼓励试点园区牵头建设重点行业、主要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做好与国内、国际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供应商合作,积极推动我省碳足迹核算准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内国际广泛认可。 三、建设路径 (一)评估测量。试点园区需在严格遵守国内国际等标准的前提下,对园区整体的能源使用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形成园区能源使用和碳排放清单,鼓励邀请经国家或国际认定的权威机构进行审核评价。 (二)科学规划。试点园区应编制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规划,重点围绕零碳能源系统、零碳交通物流系统、零碳建筑系统、零碳基础设施系统、零碳生产系统、水系统与照明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绿色碳汇、碳金融以及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内容和实施路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综合减碳。统筹实施试点园区能源侧、消费侧、基础设备减碳,杜绝运动式减碳,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在能源侧,重点是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设施,应用新型储能、蓄冷、蓄热等先进技术。在消费侧,重点是实施生产线节能降碳改造,推动余压余热余能回收利用。在基础设备领域,重点是引进使用节能高效的智能设备。 (四)能碳运营。试点园区应搭建先进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实现对能源使用、碳排放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智慧调度。支持试点园区将能源资产以虚拟电厂形式参与电力交易。鼓励试点园区探索将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减排项目转化为符合国内国际规则的碳资产。 (五)碳信用减排。对试点园区因技术、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难以完全消除的碳排放,支持试点园区通过购买并注销与其剩余碳排放量相等的国家碳信用产品,实现碳排放足额减量。 (六)认证赋能。支持试点园区完成上述任务后,严格对照国内国际标准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邀请经国家认定的权威认证机构开展碳中和认证和零碳产业园区认证,获得相关证书,提升园区绿色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创建程序 (一)市级推荐。支持绿色转型意愿强烈、创建基础较好、示范意义明显的产业集聚区或大型厂区,创建省级零碳产业园区,优先支持绿色发展态势良好、创建条件较为成熟的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新三样”等领域以及智慧化水平较高的园区,先行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由设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重点企业、专家智库等,择优开展零碳产业园区创建工作,明确创建周期、总体及分年目标任务,细化实化推进举措,“一区一策”编制零碳产业园区创建方案,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书面推荐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论证。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集中审阅零碳产业园区创建方案,研究论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路径、能碳管理可行性、任务合理性和措施可行性以及复制推广价值,形成论证意见,提出省级零碳产业园区试点创建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公布创建名单,启动零碳产业园区示范建设工作。 (三)试点创建。试点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要素资源,扎实推进园区示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试点建设跟踪指导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建设进展,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单位完成建设目标,达到验收条件时,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照零碳产业园区评价体系开展试点示范验收工作,符合条件后及时认定为省级零碳产业园区。 (四)经验推广。组建零碳产业园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园区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典型做法,适时召开试点示范经验交流会,复制推广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先进适用低碳零碳技术,引导更多产业园区树立绿色低碳目标,加快实现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零碳产业园建设意义和建设成效,凝聚全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新兴产业、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等现有政策渠道,加大对试点园区内重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绿色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推广应用以及企业开展国际产品碳足迹认证和标准化建设的支持。优先支持推荐试点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国家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专项、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鼓励园区所在市、县(区)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二)强化金融支撑。鼓励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等与相关市共同出资设立零碳产业园区建设专项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加大对园区内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支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搭建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投融资平台,扩大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推广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政策,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切实满足零碳产业园区建设的融资需求。 (三)强化要素保障。优先支持试点园区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并就近消纳、核发绿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试点园区及企业争创省级及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将零碳产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省级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机制作用,对园区内重大项目用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依法足额保障。 附件:1.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创建准入标准 2.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指南 3.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和等级分类表 附件1 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创建准入标准 1.基本要求 1.1园区须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1.2园区须制定科学合理的零碳发展策略和实施方案,方案应以园区整体为对象,包含园区中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相关系统。 1.3园区须建立零碳产业园区组织机构、建立碳减排工作体系,制定碳排放管理和统计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推进工作。 1.4园区从建设规划以来未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且园区环境质量须达到国家和安徽省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1.5园区碳排放的核算与报告范围须包含整个园区运营层面的碳排放。 2.准入标准 2.1能源系统 园区应优化能源使用结构,提高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氢能、建设生物质能发电系统。园区每年的煤炭消费总量须同期下降3%及以上,园区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须达到40%及以上。 园区应要求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能采取回收和再利用措施,园区内余热余能回收率须达到10%及以上。 2.2交通物流系统 园区内应建设完善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公共交通应配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新能源环卫车辆,园区内新能源交通物流运输工具比例须达到30%及以上。 园区物流场地应尽量靠近公路、铁路、码头或空港,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设备与车辆,物流运输优先考虑共享社会资源。 园区应建设充足的新能源车辆停车位与充电桩,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覆盖率须达到 10%及以上。 2.3建筑系统 园区内建筑项目选址应考虑区域能源资源禀赋,符合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原则。新建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园区民用建筑应按照GB55015实施建筑碳排放计算,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 2.4生产系统 园区内企业应使用高能效的设备、产品和技术,选用国家节能低碳技术目录推荐技术产品,优先使用零碳或低碳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园区内高耗能等重点企业的用能设备能效等级须达到能效国家标准1级。 2.5环保系统 园区重点污染源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源监控系统,园区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须达到100%。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固体废物的储存和处置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厂界环境噪声须符合GB12348的规定。 2.6基础设施系统 园区内须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及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园区内公共设施、道路采用绿色照明的比例须达到90%及以上。园区绿化覆盖率须达到15%及以上。 2.7运营管理系统 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委会或园区开发主体)须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园区须建立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绿色工程推进、污染物排放、固废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信息。园区内每年完成温室气体盘查的企业比例须达到100%。 2.8重点行业企业 控排企业应严格履行国家、省市的碳配额清缴规定,否则其所在园区不得参与创建零碳产业园区。“双高”行业等重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率、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均须达到100%。 对于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安徽省优势行业企业所在园区,在申请创建零碳产业园区时,在满足本文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其他标准要求的准入门槛,或在创建评价时给予一定合理的加分。 附件2 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指南 1.零碳产业园区内涵 零碳产业园区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工艺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创新实践,实现区域范围碳中和的产业园区。广义的零碳产业园区不仅包含零碳产业园、生态园区等,还包含单个企业的零碳工厂。零碳产业园区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是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典范,对提升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增强优势产业有效应对、引领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的能力,推动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2.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总体思路 零碳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将“碳中和”理念融入园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各方面,以零碳为标准,统筹建设零碳能源系统、零碳交通物流系统、零碳建筑系统、零碳生产系统、零碳基础设施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绿色碳汇、碳金融和零碳运营管理系统等,综合利用节能降碳、固碳减排、碳交易、碳信用、绿色碳汇等多种举措,推动产业低碳转型、设施集聚化共享、资源循环利用等,最终基本实现园区内部碳排放总量与吸收自我平衡。 3.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内容 3.1零碳能源系统建设 3.1.1园区应制定能源规划,优化用能结构,提高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水平,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指标,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在满足可再生能源消纳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3.1.2园区应优先通过国家各级电力交易市场进行绿色电力和绿证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3.1.3优先考虑园区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提高园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热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3.1.4园区内各用电企业应明确发电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每个计量点均装设智能物联电能计量装置,并通过数字化平台统一管理发、用电数据,与当地管理部门或电网调度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保障电力来源与消纳的精准计量。并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设备等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接受电网企业的统一调度。 3.1.5园区应合理利用分布式电能,在电网、电源及用户侧配置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保障重要负荷用电的安全性。 3.1.6园区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满足供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选择工业可回收热源、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等热源供应热水。 3.1.7园区内能源系统应选用技术先进、高能效、低损耗、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用能设备应优先选用节能设备(用能设备的能效标准应达到2级及以上)。 3.1.8园区可引育集冷、热、电、气、氢等多种能源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商,探索建设以分布式“新能源+储能”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微电网,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服务业。 3.2零碳交通物流系统建设 3.2.1园区应进行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和运输路线,提升园区公共交通的便捷度,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高通行和物流运转效率。 3.2.2园区应整合交通和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运输优先考虑共享社会资源,采用能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 3.2.3园区应大力推广交通行业电气化,应用氢能、锂电池、燃料电池等零碳能源交通工具,新增或更新作业机械、工程车辆、物流运输车辆等优先使用新能源。 3.2.4园区应实现新能源公交车对燃油公交车的全面替代,以新能源替代化石燃料实现交通过程零碳排放。 3.2.5完善园区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3.2.6规划建设相对独立、完整的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引导低碳出行,建设智慧路灯、发电步道等辅助设施。 3.2.7在园区内设置新能源车辆停车位与充电桩、换电站,推广油电气氢综合能源港模式,提升园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通过合理规划、有序建设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推广电动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3.2.8园区内应投放共享自行车,鼓励居民使用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等零碳出行方式。 3.2.9园区需利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以提升通行效率。 3.3零碳建筑系统建设 3.3.1园区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建设近零能耗建筑,推广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量。 3.3.2园区应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装配式建造、绿色施工、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选择使用绿色低碳建材,大幅减少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量。 3.3.3园区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墙面、车棚顶面等适宜空间,应用铜铟镓硒、碲化镉、钙钛矿等先进薄膜太阳能技术,建设高效光伏设施,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 3.3.4园区应利用热泵、冷蓄水等技术,建立以光伏、热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依托的电、热、冷、气综合供能系统,以满足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用能需求。 3.3.5园区应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工作,建设园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制定建筑项目节能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园区建筑节能评估与审查。 3.3.6园区应根据GB55015、GB/T51366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记录,实行低碳运行管理。 3.4零碳生产系统建设 3.4.1园区内企业应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依托5G、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改数转网联,应用成套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 3.4.2园区内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相应设备的节能、节水产品要求,设备设施、系统运行应符合相应经济运行标准要求。 3.4.3园区内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符合相应产业政策、能耗限额标准2级指标及以上要求,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能效应达到能效国家标准2级及以上要求,当有多种产业政策、标准要求时,应取最严格能耗要求。 3.4.4企业应按照GB/T39091、GB/T1028-2018等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能余热等采取回收和再利用措施,加强能源梯级利用。 3.4.5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对标国际先进,优化提升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工厂、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示范,重点碳排放企业建设CCUS项目。 3.4.6企业应按照GB/T15316定期开展节能监测,按照GB/T17166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进行能效诊断和对标。 3.4.7园区应按照GB/T24915的规定推动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成为能效“领跑者”。应参照GB/T40010和GB/T51285的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质量与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3.4.8园区内企业应充分采用消除或减少废、污物的产生和排放技术,提高生产工艺整体能效,减少整个生产活动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应充分采用“废渣”“废气”和“余热”的再利用技术,对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3.4.9园区应建立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生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生产现场数据自动上传,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3.5零碳基础设施系统建设 3.5.1园区内给排水系统器材、器具应采用低阻力、低水耗产品;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及空调冷却水系统等应采用国家和安徽省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或技术。 3.5.2园区应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应大于水体蒸发的60%,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 3.5.3园区应建设再生水处理项目并就近消纳,集中推广使用再生水。 3.5.4用水计量表和耗热量表设置应符合GB50015和GB50555等相关标准与规定。园区应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统筹规划和优化水循环基础设施。 3.5.5园区内公共照明应采用分区集中控制,照明设施应全部使用节能型光源,照明设施的运行应符合GB/T29455等的规定,对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GB/T35626的规定。 3.5.6园区内应采用智慧照明系统,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智能控制和数据分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6废弃物处理系统建设 3.6.1园区应落实垃圾分类要求,根据主导产业、污染物及碳排放水平积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焚烧设施,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3.6.2园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或优于国家及安徽省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6.3固体废物的储存和处置符合GB18599及相关标准规定,在分类收集和处理固体废物的过程中采取无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 3.6.4危险废物处置应符合GB18484、GB18597、GB18598等的规定。 3.6.5企业应按照GB37483、GB37485等标准选用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水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及产品,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推进中水回收和废水资源化利用。 3.6.6园区应加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推动企业材料和废弃物源头减量,加强资源深加工、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提升产业废弃物回收及综合利用水平。 3.6.7对于存在较高安全与环境风险的项目,实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和危险源的自动检测与监控、安全生产的全方位监控,建立在线应急指挥联动系统。 3.6.8废水中有用物质的回收利用指标、废气中有用气体的回收利用率、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应达到GB/T50878—2013中8.2规定的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6.9园区内应建立废弃物交易系统,为园区企业提供废弃物交易信息,使废物资源在企业间、园区间得到合理集中、配置和交换。 3.7绿色碳汇建设 3.7.1园区应根据自身的地貌形态和原生植被的类型,提高园区内植物碳汇的能力。 3.7.2园区可以通过加强屋顶、墙体、道路等公共空间的绿化,建设小型公园、小微绿地及林荫停车场;通过植树造林、建设绿色廊道、植物园等建设生态景观;园区可以依托河流、湖泊、湿地等结合植物群落共同增强碳汇能力。 3.7.3园区可以通过自建或参与CCUS等碳减排技术,抵消自身碳排,完善园区绿色碳汇建设。 3.8碳金融建设 3.8.1园区应通过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金融政策支持园区的节能减排战略、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改造项目,提升园区低碳风险管理能力。 3.8.2园区应科学合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大力发展园区碳减排技术,吸引更多资金的投入,加快绿色转型。 3.8.3园区应研究使用基于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提高园区内企业绿色指数,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3.8.4园区应综合利用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市场交易工具和碳市场支持工具等碳金融产品,推动园区积极融入碳市场,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与绿色效益。 3.8.5园区应研究制定碳金融产业链招商政策,积极扩大宣传落实新能源政策,吸引新能源产业及资本的入驻,将碳金融与新能源产业有机结合,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 3.8.6园区可以谋划碳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发展的路线图,建设碳金融评价体系,发展企业双碳转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上线绿色金融服务板块,实现集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认证于一体的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功能。 3.8.7园区可以建设数字化碳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动态的核算盘点企业的碳资产数据,并快速的对企业脱碳路径进行跟踪分析,报告实施成效并诊断提供减碳重点环节。 3.9零碳运营管理 3.9.1园区应搭建智慧能碳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园区各建筑各类系统的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实现对建筑及主要用能设备的跟踪监管。 3.9.2对主要用能设备系统,如冷热源机房、电梯、照明系统应建立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安全、高效的智能化运行。 3.9.3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应根据区域、园区及企业实际需求,搭建实时碳排放因子与绿电交易的溯源及评价,绿色(碳)权益交易、分发、核验,产品碳足迹测算、披露等功能模块。同时,平台应与省、市、区各级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宜与省级电力交易平台、能耗监测平台、外部披露平台等实现连通,确保数据在区域内的一致性。 3.9.4园区应引入国内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开展企业能耗及碳排放监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认证等活动,一企业、一项目建立碳排放档案,推动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基础数据库,出具企业用能评估报告和温室气体评价报告。 3.9.5通过对能碳系统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研究,对系统能量负荷平衡进行优化核算及运行趋势预测,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节能降碳运行模式与优化策略方案。 3.9.6通过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量化跟踪管理,为低碳经济下的绿色环保建筑提供有效支撑,如建立储能电池,将储能电池的运行监测与控制与园区能碳管理相结合,提升园区智能运行管理水平。 3.9.7园区应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内国际标准开展碳足迹核算认证,鼓励企业按照国内国际标准开展组织、活动和产品的碳中和认证。 3.9.8园区应加强碳管理专业能力建设,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积极开展碳管理能力建设相关培训,吸引国内外具备相关低碳技术和碳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培养和建立一支具备高水平碳管理专业能力的人才队伍。 4.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路径 4.1评估测量 4.1.1在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前期,需对园区整体的能源使用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详细的全面摸底调查,为后续园区的节能增效和减排策略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确保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过程的科学、有序、高效。 4.1.2园区能耗与碳排的评估测量必须严格遵循国内国际标准对园区开展能碳诊断,分析园区的能耗现状问题,通过对园区进行全面详实的碳盘查,理清园区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4.1.3园区需通过界定组织边界、明确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梳理相关排放活动来进一步评估园区在运营层面的碳排放,通过这一过程识别出园区主要的排放源,包括从能源消耗、生产过程到废弃物处理整个环节。 4.1.4园区应对识别出的排放源进行科学分析,识别出园区在减排方面存在的潜力和空间,从而为后续的减排措施提供有力支持。 4.1.5通过上述核算流程,园区应获得一个全面且清晰的能源使用和碳排放情况概览,为下一步的减排措施制定和零碳路径规划奠定基础。 4.1.6鼓励园区邀请经国家认定的权威机构对以上核算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认证,确保园区能耗和碳排摸底工作的准确性,保障碳排数据结果的公信力。 4.1.7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前期的摸底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任务,要求园区严格按照国内国际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信力。通过前期基础的评估测量,为园区的深度减排、脱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2科学规划 4.2.1园区应编制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规划,为确保规划方案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规划必须紧密依托于对园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真实情况的全面评估与精确测量。 4.2.2园区应积极寻求与国内外专家团队和专业咨询机构的合作,借助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园区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提供专业落地的策略方向。 4.2.3在规划内容方面,应重点围绕零碳能源系统、零碳交通物流系统、零碳建筑系统、零碳生产系统、零碳基础设施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绿色碳汇以及碳金融等多个领域展开,每个领域都需要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实施路径,确保园区在各个方面都能实现零碳目标。 4.2.4园区应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园区实际情况和需求,设立科学合理可落地的减碳路径,切实推动园区实现零碳、可持续发展。 4.3综合减碳 4.3.1在推进零碳产业园区建设的过程中,园区应进行能源系统整体规划,要确保减碳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杜绝运动式减碳,在减碳的同时不能忽视能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4.3.2在能源侧方面,应提升清洁能源占比,通过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发电等设施来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通过储能、蓄冷、蓄热等技术的应用有效提高能源使用的灵活性和效率,进一步降低碳排放。 4.3.3在消费侧方面,应进行生产线节能改造,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余热余能回收项目,将废弃的热能和能量进行回收利用,降低能源消耗。 4.3.4在基础设备方面,可以通过引进和使用更加节能高效的智能设备,使园区内的企业在保证生产的同时实现深度减碳。 4.3.5通过综合减碳的实施,加速园区零碳目标的实现,为园区内的企业带来经济效益,降低用能成本,使园区内的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4.4能碳运营 4.4.1园区在综合减碳的基础上,为确保节能减碳效果的最大化,园区同时应着力于持续的运营改善,运营改善过程应涉及技术的集成和优化,以及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4.4.2具备条件的园区,可搭建先进的能碳智慧平台,将园区企业内部的冷热电水气等设备用能运行数据(不含控制)纳入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之中。 4.4.3通过能碳智慧平台,园区应实现对能源使用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智慧调度,进一步优化运营策略,显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用能成本。 4.4.4园区可以通过将能源资产以虚拟电厂的形式进行聚合,参与到电力交易市场中,并通过市场的激励机制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实现对其持续运营改善的有力支撑,完成能碳运营的良性循环。 4.4.5园区应积极探索将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减排项目转化为符合国内国际规则的碳资产。利用碳资产的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通过专业的碳资产运营管理,进一步实现碳资产的增值,推动园区加快低碳发展。 4.5碳信用减排 4.5.1在完成评估测量、科学规划、综合减碳、能碳运营等步骤后,园区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控制碳排放,但仍可能存在少部分碳排放由于技术、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难以完全消除,对于这部分剩余的碳排放,园区需要采取碳信用减排的措施来实现碳中和。 4.5.2为实现零碳目标,园区应通过购买并注销与其剩余碳排放量相等的碳信用产品的方式来进行碳减排,但碳信用产品中和碳排放量的比例不应超过5%。 4.6认证赋能 4.6.1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园区已经构建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零碳发展框架。为确保这一成果的国内国际认可度和提升园区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要进行碳中和认证和零碳产业园区认证。 4.6.2认证工作应严格基于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对实施完成上述五步措施的园区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准确详实的量化,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进行认证。 4.6.3园区在进行认证时,应选择经国家认定的权威认证机构,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后,园区将获得碳中和认证证书和零碳产业园区认证证书。 5.名词解释 5.1碳管理 是一种有组织的方法,包括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管理。其旨在获得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优势,帮助组织专注于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化石燃料使用的目标。 5.2碳排放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组织在特定时段内生产及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释放到大气中的各类温室气体,根据温室效应的贡献度统一折算成以二氧化碳当量形式表示的碳排放量。 5.3碳交易 指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买卖。 碳排放配额,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进行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5.4碳资产 在碳定价机制下,碳资产是由企业碳交易或相关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碳排放和减排量资源,以及因企业碳排放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利益流出。 5.5碳中和 组织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碳捕集、购买自愿减排量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的行为。 5.6碳盘查 泛指一切以清理和清存自然界中自发的和人为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源、过程以及数量。是以政府、企业等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 5.7碳足迹 组织生产及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引起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的集合。 5.8碳披露 组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量的信息披露。 5.9碳汇 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5.10碳信用 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5.11绿电交易 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 5.12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5.13分散式风电 是结合我国国情而提出的一种风电分布式开发模式。其位于负荷中心附近,以就地消纳为主,并采用多点或单点接入、统一监控的并网方式。 5.14空气源热泵 是一种利用高位能使热量从低位热源空气流向高位热源的节能装置,是热泵技术的一种。 5.15近零能耗建筑 指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采取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 5.16CCUS 是英文CarbonCapture,UtilizationandStorage的缩写,指二氧化碳捕获、利用与封存。 5.17源网荷储 源网荷储是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为整体规划的新型电力运行模式,是将传统电力系统“发—输—变—配—用”的单向过程,形成“源—网—荷—储”的一体化循环过程。 5.18虚拟电厂 是一种通过集成和协调分布式能源资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储能系统和灵活的负荷,以提供整体电力服务的智能能源系统。 5.19ISO14064 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和验证标准,它为组织提供了测量、报告和验证其温室气体排放的工具。 5.20ISO14067 是用于量化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包括从资源开采、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的生产、使用和报废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通用标准。 5.21ISO14068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碳中和国际标准,旨在为组织和产品的碳中和路径设计、碳足迹管理、碳中和品牌建设提供指导,并提出碳中和宣称的原则及要求。 5.22GHGProtocol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是一套国际通用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工具。 5.23PAS2050 全称为《PAS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是由英国标准协会(BSI)发布的全球首个产品碳足迹方法标准,旨在对评估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