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激烈的电力营销商提供了2016年美国约21%的零售电力,高于2005年的11%。受监管的投资者所有公用事业的零售电力销售份额从2005年的62%下降到2016年的52%。这一转变是由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推动的。该法案废除了1935年的《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并关闭了新交易时代立法所建立的最初的联邦监管结构。
美国的零售电力销售由拥有不同所有权结构的实体提供,如电力营销商、合作社、政府公用事业和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历史上,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一直是美国向零售客户提供电力的主要生产商和分销商。
一些欠条仍然是垂直整合的,这意味着它们提供发电、传输和配送服务。其他欠条可以与独立的发电商合作购买发电服务。欠条由州和地方机构监管,如果联邦机构拥有传输设施,也由联邦机构监管。
过去10年,美国的电力零售消费一直相对持平,尤其是住宅领域,那里的人均销售额有所下降。在此期间,白条提供的电力零售总额有所下降,从2005年的2,264太瓦时(TWh)降至2016年的1,919太瓦时。
上世纪90年代,美国电力行业进行了重组,打破了一些垂直整合的公用事业的发电和配电功能,以增加批发层面的竞争。此外,一些州解除了对零售业的管制,将电力供应和零售账单的发电组成部分分开。
越来越多的电力客户现在能够进入竞争激烈的零售市场,在电力供应方面有了选择。电力营销商充当零售买家和发电机之间的中介。
近年来,电力营销商的电力零售销售额大幅增长,从2005年的412千瓦时增至2016年的767千瓦时。电力营销人员也扩大了他们的地理范围:2004年,美国98%的电力市场销售都在德克萨斯州,但到2016年,电力营销人员在许多州都很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