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4-14
  • 江苏昆山: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4/11 16:40:00 ?? 我要投稿 ??
    关键词: 智能电网微电网节能降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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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4月10日,江苏昆山印发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昆政办发〔2024〕25号)。其中提到,对按要求接入昆山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采用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绿色电力占年用电量50%及以上的企业,在实施电力负荷管理时优先保障。
    同时,支持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发供用高比例绿色能源示范园(区)、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等示范,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措施明确,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氢能、储能、 智能电网 、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 节能降碳 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原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
    (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
    (二)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按规定连续两年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镇)
    (三)强化项目资源要素保障。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全市统筹调剂污染物总量指标和环评预审机制。加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力度,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实施业态调整,确需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要素跟随项目走”原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区镇优先予以保障,不足部分予以市级统筹。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当量)以上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能耗指标全市统筹,项目投产后在能耗“双控”考核中对相应区镇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鼓励创新园区探索低碳园区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对经认定的“工业上楼”特色项目,所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生产服务设施地上建筑占比的上限由15%提高到30%,相对独立分区,提高部分用于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等生产性服务设施,鼓励配套设施集中设置、共用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各区镇)
    (四)拓展项目招商引资渠道。支持楼宇运营主体招引重点支持方向的企业,按照昆山市楼宇招商政策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发挥本市低碳领域重点产业链带动作用,支持“链主”企业通过委托外包、市场采购、投资合作等方式,招引低碳领域上下游优质项目,鼓励产业链配套企业积极协助引进重点支持方向“链主”企业。对“链主”企业和上下游关联配套企业成功落地、协同投资给予支持。鼓励各区镇与招商机构开展合作,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各区镇)
    三、推动低碳产业培优育强
    (五)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重点支持方向的存量企业,鼓励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和设备投资力度。对年度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对单个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6%~15%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按规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80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域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
    (六)支持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称号的低碳企业分档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低碳领域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低碳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低碳产业领域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区镇)
    四、强化低碳科技创新支撑
    (七)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低碳领域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联动支持最高200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联动支持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对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部分科研设施投入和部分运行经费给予联动支持。对获得认定的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联动支持最高100万元。支持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在昆山建设运营专业化、品牌化的低碳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首次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备案或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年度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绩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镇)
    (八)加强低碳核心技术攻关。全面落实昆山市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创新主体开展研发项目,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前资助。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对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持续创新攻关的,单个项目按照攻关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根据其获得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市低碳领域各类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每年遴选具有突破性、原创性、引领性的攻关成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各区镇)
    (九)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构建低碳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经苏州认定后根据其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加强祖冲之攻关计划对低碳领域企业支持,引导大院大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大院大所建设的低碳领域科技创新载体获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联动支持。支持大院大所在昆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联动支持最高200万元。支持在全球智力比较密集地区建设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对于获得认定的苏州市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给予联动支持每家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镇)
    五、做优绿色低碳发展生态
    (十)加强低碳产业金融支持。支持国有资本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昆山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针对高成长性优质低碳企业,通过股权投资、阶段性持有、适时退出的方式进行产业投资。鼓励企业运用绿色金融工具,对参保绿色保险的企业按年度最高补贴5万元,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常态化摸排低碳产业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建立健全后备上市挂牌企业梯队。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低碳企业的投资力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一家及以上低碳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区镇)
    (十一)强化低碳人才培育引强。聚焦低碳产业发展领域加快引进行业顶尖人才,对认定为“头雁人才”个人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头雁人才”团队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认定为“头雁人才”创新平台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2亿元资助。对入选昆山和苏州市级以上双创人才计划的低碳产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和1000万元资助;对入选昆山和苏州市级以上双创团队计划的低碳产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各区镇)
    (十二)支持交流合作及产品推广。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行业协会承接绿色低碳领域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政府购买服务。绿色低碳行业协会主办、承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及一定规模的绿色低碳领域行业大会、创新创业大赛、展会等活动,可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补贴。支持符合重点方向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昆山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服务征集,支持相关企业参与低碳应用场景开发和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各区镇)
    六、加快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十三)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工业循环经济、清洁原料替代等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开展节能诊断服务的机构予以补助,对获得能(水)效“领跑者”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水务局,各区镇)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碳排放管理。对于未纳入全国碳交易管控范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要求首次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实践,对经认定的“近零碳工厂”予以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相关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绿色低碳企业标准,对主导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按要求接入昆山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采用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绿色电力占年用电量50%及以上的企业,在实施电力负荷管理时优先保障。支持近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区镇在特色专业创新园区中优先试点,并按条件给予建设主体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各区镇)
    七、支持低碳先进技术应用
    (十五)支持建筑绿色低碳发展。鼓励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项目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等绿色低碳建筑开发,支持项目申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成功的项目给予省奖补资金额外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政府新建或既有建筑改造效能提升项目申报高品质绿色建筑,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按《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获评的单体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补助,二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20元/?O,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30元/?O,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镇)
    (十六)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重点支持电源侧、电网侧储能设施布局建设,鼓励工业企业、数据中心、产业园区等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加快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氢)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开展可调节电力负荷全量排查,引导可调节负荷接入负荷聚合管理平台,对参与需求响应的按规定予以电价补贴。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支持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发供用高比例绿色能源示范园(区)、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等示范,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各区镇)
    八、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府办会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承担。相关部门依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与原有相关政策文件重复的则按原文件实施。碳核查、绿色建筑、昆山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政策所涉及资金,原则上由市级财政保障投入。
    (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三)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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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在招投标中一视同仁,坚决破除隐性壁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国资委) 3.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企业投资领域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不得拒绝使用保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银保监局)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4.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目录,进一步下放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全面推进落实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巩固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全面推广“桩基先行”,全面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推进民间投资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一次性核发电子证照。(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土地市场交易环节,对采取定向挂牌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民间投资可以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最低可按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出让。弹性年期到期续期时的土地价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集体决策,可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综合评估确定续期价格。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基金,参与存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涉及规划调整给予支持。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民间投资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7.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8.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深入调研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 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责任部门:市工商联、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9.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民营企业争创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工程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作用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 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10.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在全市41个主要执法领域分两批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便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优化“一网通办”“随申办”融资信用服务功能和设置,加强与银行合作深化“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创新试点,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上链工程,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同步更新公共信用修复结论,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级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1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优势,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REITs产品战略配售。支持民营企业在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同地区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后通过基础设施REITs充分盘活。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落实“应科尽科”,支持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等要求的未上市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已在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回归科创板上市。(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优化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优化批次业务占比要求,稳步提升民营企业首贷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1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费用支出,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推动民营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滚动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在符合各行授信管理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到“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四、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14.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费和经营奖励。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等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对民间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和上海市重点服务独角兽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鼓励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加大三大产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高地建设,全面落实好三大产业相关的各项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产业人才纳入“产业菁英”,实施重点产业人才专项政策保障。充分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注册申报的指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动态纳入本市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统筹全市政府投资的高性能计算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中立普惠、持续迭代、安全可靠的公共算力资源。(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1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延长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提供最高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等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补需方”改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租用算力、存储资源;推动政府部门租用民间投资专用算力支持大语义学习、元宇宙、时空底图等专业场景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中心) 17.强化绿色发展领域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程序给予0.05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的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高水平换电站等示范项目,对充电设备给予30%—50%的设备补贴,对充电站点和企业给予0.05—0.8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落实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等措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 18.稳定房地产民间投资。运用好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等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19.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医疗设备的配额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养老等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实现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制定新一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投资补助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投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补助。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文创、旅游等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20.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投资基金。针对农村低效闲置的各类资源,加大盘活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整体开发,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做强农业品牌,做精数字农业,打造绿色农业高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创新开发模式,引入产业内核,形成特色产业空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崇明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