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8-10-11
  •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创办于1992年,由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与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联合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刊物立足于长江流域,面向国内外,围绕长江流域的资源开发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河流流域综合管理、湖泊富营养化、湿地恢复与保护、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报道原创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对象为从事相关工作的科研人员、决策管理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等。 目前《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杂志同时被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即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等5家国内权威检索系统收录。此外还先后被包括美国“工程索引”(EI)(1996-2000)、“化学文摘”(CA)、俄罗斯“文摘杂志”(PЖ)等在内的十多种国内外权威检索系统收录。根据最新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杂志2003年影响因子为0.691,在全部1500多种中文科技核心期刊中排名第157,在环境类期刊中排名第6。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杂志现有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三种不同的载体形式。编辑部以《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杂志作为文献信息交流平台,自建有相关科学文献数据库和专题信息网站,免费向读者提供服务。此外,编辑部还承接相关学科软课题研究项目、受理读者的信息咨询、接受本领域研究的文献捐赠而充实相关科学文献的收藏,以期为读者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文献信息服务。
  • 原文来源:http://yangtzebasin.whlib.ac.cn/
相关报告
  • 《云南规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4-02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审判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审判工作体制机制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云南长江上游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生态功能定位,依法审理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统筹考量水电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建设水清地绿天蓝绿色生态走廊,为实现“一江清水出云南”及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范引领作用。《实施意见》强调要依法惩处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水环境与水资源民事案件,依法审理长江流域其他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突出地域特点,切实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意见》明确,研究谋划服务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的有效路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各地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的整体布局来谋划,研究制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具体方案,依法审理相关案件,配合长江、金沙江、珠江、澜沧江等主要流域和云南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积极探索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有效途径。   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加强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倡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建设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要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及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三加一”模式,构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体系。要积极推动跨区域协作,构建流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等互动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
  • 《 凝聚长江流域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合力》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1-04-12
    • 3月31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地检察机关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情况,并分别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0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了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年专项行动、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聚焦淀山湖、太浦河等重点跨界河湖开展联合巡航、联保共治,推进流域“河湖长+检察长”制度全覆盖。截至今年2月,四地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104件170人,提起公诉1958件3283人;依法从严惩处有组织、经常性或产业链式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重点惩处使用“电毒炸”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行为,共立案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1121件,履行诉前程序999件,起诉340件;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高质量办理跨域案件,有效促进江豚、中华鲟等濒危物种栖息水体修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去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共同构建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共同体,联合制定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1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凝聚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跨域司法保护合力。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青吴嘉”(青浦、吴江、嘉善)基层检察院,联合开发运行了专网邮件系统,实现一体化示范区内非法捕捞案件的实时、规范移送,提升跨域案件办理效率。同时,四地检察机关还立足司法实践,积极配合省级地方人大开展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助推长江流域禁捕跨区域协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