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双线作战 无人机助战便捷高效》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3-03
  •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注意室内通风及防寒保暖,尽量避免到人群密集场所,戴口罩、勤洗手,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就医。”一架飞在天空中的无人机对着市民进行“空中喊话”,宣传防疫小知识。   从为火神山上空提供覆盖6000平方米持续10小时的照明助力夜间施工,到1小时内完成上海居民小区约1万平方米的消毒喷洒作业,再到隔空喊话呼和浩特农村老奶奶“不要出去,不要乱跑”……   一段时期以来,无论是在搜索引擎还是社交平台,只要用“地名+无人机”作为关键词,你几乎能找到上至繁华闹市,下到五六线小城,甚至疫区一线,都在使用无人机开展“硬核防控”的新闻。   无人机巡查有效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大大降低了防疫特殊时期面对面检查、人员聚集带来的传染风险。随着一批重点企业和政府重点项目陆续复工复产,面临疫情防控和环保工作双线作战、环境执法人员人数吃紧的状况,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纷纷启用无人机,对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医疗机构及建筑工地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执法检查,在“无事不扰”的同时,做到疫情防控、环保工作“两不误”。   大大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抗“疫”战场离不开广大一线人员的坚守,也需要科技的支撑和助力。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无人机对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医疗机构及建筑工地进行了全方位、无死角的执法检查。   晋阳污水处理厂是目前太原市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也是太原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医疗废水最终接纳企业。疫情发生后,这里成为太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频次最高的单位之一。   太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车东介绍说,执法人员先后查看了污水处理厂AAO、MBR两套污水处理工艺的出水水质,在中控室重点查看了两套工艺的加药及消毒是否规范。随后,利用无人机对厂区环境及入河排污口进行了勘查,均未发现任何环境问题。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是太原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定点医院,其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和医疗废水达标排放成为生态环境部门疫情防控的重点。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这家医院医疗废物固定暂存库的规范处置情况、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进行了高空巡查。   无人机巡查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新城吾悦”项目工地施工面积约两万平方米。无人机巡查发现,当天这处工地已经复工,正在露天实施土石方作业,且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另外,这处工地还存在着道路尚未硬化、进出工地机动车轮胎没有冲洗等问题。针对无人机发现的问题,环境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工地负责人严格落实太原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规定,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方能复工。   “从平面巡查到立体侦查,无人机在防疫、治霾两个战场中有了用武之地,有效打破了地面人工巡查受空间与地形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即时掌握了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效震慑了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支队长李吉生表示。   有效弥补执法人员不足问题   “嗡……”随着一声短暂的轰鸣声,一架无人机在四川省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的操作下顺利起飞,盘旋在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上空,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拍摄,对污水排放口等关键点悬停观察,快速了解处置中心运行情况,并将画面实时传给工作人员。   疫情发生以来,四川省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利用无人机拍摄面广、动态追踪及时等优势,对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医疗废水、城市生活、企业生产废水达标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无缝隙检查。   “利用无人机检查,减少了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的频次,避免了人员进入特殊场合所带来的新冠肺炎感染风险。”参与执法的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徐飞表示。   新颖的无人机巡查不仅有效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大大降低了防疫特殊时期面对面检查、人员聚集带来的传染风险;还大大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无人机巡查的高效率,可以弥补在抗疫特殊时期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   在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两名执法队员正在使用无人机巡查厂区情况。无人机飞上天后,不到5分钟,就完成了对厂区内防疫和环境问题的地毯式排查,查看厂区内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佩戴口罩,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执法人员随即指导企业如何将各环境隐患点的防护措施做到位。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了“无人机”抗疫巡查方案,并缜密梳理出第一批10家重点复工复产企业巡查名单。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企业厂区内的防疫和环境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查看厂区内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佩戴口罩,环境隐患点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偷排、偷放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等。   无人机可随时起飞,具有时效性强、机动性好、巡查范围广等优点,能直接飞到企业上空拍摄取证,不受空间、地形条件的制约,能为环境执法提供及时、准确和高分辨率的数据,可谓环境监测的一大“利器”。   无人机的使用提高了环境执法的工作效率。“有些厂区面积很大,靠我们执法人员边走边检查,可能需要几个小时。加上现阶段正处于抗疫的特殊时期,很多执法人员都抽派到各卡点执勤,人手相对紧张。而无人机在整个厂区飞一圈,看得更全、效率更高,可以弥补当前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   为应对此次疫情,在陕西、山东、广东、内蒙古、安徽等地,一些生态环境部门充分用在线监测、无人机等手段,加大重点污染源企业检查巡查力度,确保企业复产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生态环境部门都表示要进一步利用好无人机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增加使用频次、扩大检查范围,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

相关报告
  • 《2018年上半年无人机产业政策法规盘点》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7-03
    •   近年来,无人机制造成本不断降低,性能优势愈发凸显,如今已经广泛用于航拍、巡检、测绘、植保、救援、消防等领域,产业发展迅速,市场稳步增长,是当前最受关注的科技“新星”之一。   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为此,我国民航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文件,为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7月已来,2018年转眼间也已过半。这半年里,我国民航局、交通部等部门相继发布了多条与无人机相关的政策或文件,体现了政府对于无人机产业有序、持续发展的重视与支持。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旨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   《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   2月4日,由民航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装备所、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华为无线应用场景实验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研究院5G联合创新中心、北京优云智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拓攻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行业内的技术单位共同参与共同参与的《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公布。   《报告》通过实施联网无人机监管项目技术测试,深度研究测试蜂窝网络在无人机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验证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提出的“利用现有蜂窝网络对低空轻小无人机进行监管”的技术可行性。该成果不仅代表着中国在低空空域的前沿探索,对引导全球无人机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低空数字化新产业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修订印发了《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旨在为科学严格执法提供指导,以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依法查办、有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服务民航运输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裁量基准》规定,对在机场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对运营秩序的扰乱程度设定处罚标准,危及飞行安全的,立案侦查;在警卫现场等特定区域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角度予以严处;在重大活动期间非法飞行无人机的,考虑其寻衅滋事、扰乱活动开展的行为属性,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对无证飞行无人机,不服从民航管理的非法行为,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非法飞行无人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从重处理。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通知》特别表明对植保无人机补贴工作继续予以支持,给植保无人机行业吃了颗定心丸。   《通知》明确了试点产品的选定条件和遴选程序,并对年度试点资金量和补贴标准做出了指示,要求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3月21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1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我国航空物流专业化发展,构建更加完善的航空物流服务体系。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物流无人机,《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物流企业利用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提供航空物流解决方案。   《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   5月2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员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由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殷时军总工程师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 《盘点2018年无人机政策 这15条你都知道吗》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2-07
    • 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进入加速期,无人机产品畅销海内外。为了推进国内无人机行业的有序、可持续发展,2018年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随着关键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如今,民用无人机已经在地理测绘、农业植保、海洋监测、大气监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广泛应用,深得用户认可。 时光荏苒,2018年转瞬即逝。在这一年时间里,我国民航局等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发布了诸多有关无人机的政策文件,以加快推动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促进无人机应用的规范化。中国智能制造网不完全统计如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 《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 2月4日,《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公布。《报告》通过实施联网无人机监管项目技术测试,深度研究测试蜂窝网络在无人机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验证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提出的“利用现有蜂窝网络对低空轻小无人机进行监管”的技术可行性。该成果不仅代表着中国在低空空域的前沿探索,对引导全球无人机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低空数字化新产业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修订印发了《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规定,对在机场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对运营秩序的扰乱程度设定处罚标准,危及飞行安全的,立案侦查;在警卫现场等特定区域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角度予以严处;在重大活动期间非法飞行无人机的,考虑其寻衅滋事、扰乱活动开展的行为属性,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对无证飞行无人机,不服从民航管理的非法行为,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非法飞行无人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从重处理。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试点产品的选定条件和遴选程序,并对年度试点资金量和补贴标准做出了指示,要求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3月21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1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我国航空物流专业化发展,构建更加完善的航空物流服务体系。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物流无人机,《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物流企业利用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提供航空物流解决方案。 《广西无人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西无人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广西无人机的发展定位,提出要坚持无人机产业“服务应用”领域发展的理念:在巩固城市安监功能应用基础上,要重点发展农林、抢先救灾、地理测绘、海洋信息采集、水域生态监测、航拍摄影、物流运输、地质勘测、矿区勘测等领域应用;挖掘无人机不同的“应用场景”,提供优秀的解决方案,建立无人机领域“机器换人”的省区典范,促进无人机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 5月2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员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由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殷时军总工程师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明令禁止九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涉及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6月2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在航空领域取消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飞机外资股比限制。 《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8月14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优化提升既有航空飞行培训通用机场的服务保障能力,注重与航空制造、通用航空消费等上下游融合,发展固定翼航空器、旋翼机、无人机等多类型、多层次的飞行培训体系。 《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9月20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扶沟补贴的植保无人机资质条件为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装备和施药作业系统等。此外,植保无人机年度内试点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9月28日,民航局发布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以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该《方案》明确,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11月16日,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该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由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轻型无人机在其适飞空域内飞行,不需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关于《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的公示 11月2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的公示。公示明确,制造企业年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4%;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