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标准
1.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有序衔接,明确为0.4153元/千瓦时;通过竞争性配置形成上网电价的,按照现行价格执行。
2.机制电量,根据机制电量比例乘实际上网电量确定。项目每年可自主确定次年机制电量比例一次,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新能源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除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不得高于90%,其他新能源项目不得高于100%;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根据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其总上网电量比例计算,并设置比例上限最小值。鼓励新能源项目通过设备更新、改造升级等方式提升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
3.执行期限,享有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以下简称“新能源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参照新能源补贴期限执行;无新能源补贴的,执行期限按照全容量投产之日起满20年与发电量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电量折算期限较早者确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次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原则
1.机制电价、机制电量,通过全省集中性竞价确定,实行分类组织竞价。分类组织竞价时,同一年度竞价采用相同的竞价上限、下限。深远海(国管海域)风电主体较为集中的,可不单独组织竞价,由“根据项目成本调查结果,与其他类型竞价结果联动”等市场化方式形成机制电价。除统调新能源项目外,其他新能源项目应在全容量投产后参与竞价。
2.每年新增机制电量总规模,参考上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制定;组织首次竞价时,总规模与当前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衔接,并按照实际执行政策的月份进行折算。
3.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起始时间按项目申报的全容量投产时间确定,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确定。中标后未按期全容量投产的,按照相关细则条款予以考核。
《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提出,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细则》提出,新能源发电成本以经营周期平准化度电成本进行测算。
光伏发电项目经营周期原则上按20年考虑,陆上风电按20年考虑,海上风电按25年考虑。
度电成本测算,度电成本=全寿命周期成本费用/全寿命周期上网电量。其中,全寿命周期成本费用=∑(年折旧额+年运维成本+年财务费用)/(1+折现率)。
《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原则上为8~12年。已投产的项目执行起始时间为中标时间(竞价结果公布当日)次月1日。未投产项目执行起始时间为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次月1日。
申报价格限值。申报价格上限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有序衔接现行政策保障平稳过渡,竞价申报价格上限不高于0.393元/千瓦时(90%×2025年1-5月中长期交易均价+10%×2025年1-5月新能源现货实时市场均价);申报价格下限由能源主管部门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仅包含固定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