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政策信息汇编(2020年5月) 》

  • 来源专题:科技大数据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oujie
  • 发布时间:2020-06-05
  • 一、科技人才政策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全面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编制新一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来源:新华社)

    ◆5月11日,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工程院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印发《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从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深化项目管理改革、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发展的创新环境、完善支持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十项举措。提出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加大对长期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团队和科研基地的稳定支持。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家长期稳定开展基础研究,坚持本土培养和从外引进并举。(来源:科技部网站)

    ◆5月18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来源:科技部网站)

    ◆5月20日,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来源:科技部网站)

    二、 地方科技人才工作

    ◆5月6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0年,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到2022年,科研诚信意识显著增强,作风学风取得实质性改观。提出强化科研人员的诚信自律、加强科技工作者的作风和学风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等16项措施。(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5月6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共八章六十一条。明确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提名权限以及外籍候选人的相关条件要求。应受聘于在上海注册的机构,长期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进一步规范奖励审定结果报批程序,对单个获奖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其中“四大奖”特等奖 “每年不超过1项”调整为“每年不超过2项”,鼓励高质量成果脱颖而出。(来源:科技日报)

    ◆5月11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和获批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5月21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更大力度的“放权”,即“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一个省级科研经费子账户,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预算单位的,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将科研经费直接拨付至单位账户下设的子账户,并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科研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5月22日,四川省科技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到2025年,建立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200个,全省年选派各级各类科技特派员10000人次以上。提出拓宽科技特派员渠道、健全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加强科技特派员培训、允许科技特派员兼职取酬、支持科技特派员离岗创业、支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加大科技计划支持力度等11条政策措施。(来源:四川省科技厅)

    ◆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外国专家局)印发《广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实施方案》,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资助强度为原直接费用强度和间接费用强度之和。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及其研究团队自主调剂使用。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研究团队贡献大小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来源:广西日报)

    ◆5月24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做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引导支持中央驻皖和省属高校院所、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向企业选派“科技专员”。加强对“科技专员”服务企业支持。充分依托科技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库、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数据库和已经搭建的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与科技人才交互服务平台,分行业分领域实时征集企业技术攻关难题,挖掘凝练技术需求清单。(来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5月2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发布《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畅通人力资源产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经济系列单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评选工作。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人才等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科技部人才中心)

  • 原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EzNDAxOQ==&mid=2649907081&idx=3&sn=51137f5da732aef45317115a1eb7350b&chksm=83a1ce25b4d6473315b0a88fddf77e802380eb7d84a35ff7f7c66a74f6308eb4a42b74f29c01&mpshare=1&scene=23&srcid=&sharer_sharetime=1591259332565&sharer_shareid=9e8fc1f0c4813654867c146bb6c9bb7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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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户用光伏市场迎暖春!1月光伏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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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husisi
    • 发布时间:2020-02-18
    • 光伏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型行业,政策对行业的影响至关重要,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将2020年1月与光伏相关政策进行了汇总,以飨读者。 国家层面,从下表发现,国家政策的发布时间聚集在月底,当大家沉浸在新春氛围中时,能源局送来新春贺礼——2020年光伏建设方案出炉,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明确了几点内容,总补贴额为15亿,其中竞价项目(地面电站、分布式)总额为10亿,户用光伏项目为5亿;同时,光伏总体消纳能力将于3月底揭晓,今年拟新建的补贴竞价项目将在4月底开展,可见,国家对光伏的建设正有条不紊的进行。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两个文件。 本《意见》完善现行补贴方式,1)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2)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3)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同时,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并优化补贴兑付流程。 另美韩多晶硅双反税率重审定案,反补贴税持续。1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韩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向华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 国家层面定了总基调,地方层面正在不遗余力的推进中。 整个1月共计14个省份出台了18项光伏相关政策,如新疆、山东、四川、江苏、上海、内蒙古、青岛、云南、福建、吉林、贵州、河北。 上海出台了光伏建设规模,据了解,这是今年全国第一个关于光伏产业的工作情况文件,上海2019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0MW。 从补贴层面看,1月分布式光伏补贴申报工作开始启动,如四川发布《关于存量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明确,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地方备案实施的光伏项目,不包括国家下达的四川省“十三五”第一、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以及个人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填报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备案并建成并网、尚未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请按照《信息填报手册》要求,在网上进行申报。2018年6月30日之后建成并网,未纳入规模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补贴。 同时,山东出台了户用补贴追补文件,文件指出,针对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2018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调整为全额上网每千瓦时0.75元、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每千瓦时0.37元。同时文件要求,各单位要于12月31日前完成2018年6月至11月电量补贴追补工作。可见,以申请时间作为纳入补贴范围的标准,更符合户用光伏实际情况,助于维护百姓利益。 从电价机制政策来看,发改委于去年10月公布《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2020年起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并构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今年1月开始,贵州、河北、湖北已积极响应政策,逐渐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 从光伏扶贫政策来看,首先内蒙古动作较大,为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电价、收益和补贴政策的及时到位,内蒙古发布光伏扶贫项目电费结算和财政补贴通知,通知明确两点,一、光伏扶贫的补贴资金将由电网或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所在村,集中电站按扶贫容量拨付补贴资金;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不征收增值税,只需要开收据。 其次,云南发布光伏扶贫项目信息的公示,其中包含已纳入和审批通过待纳入国家财补目录光伏扶贫项目、“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以及“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 另外,福建出台了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近年来,根据能源局和福建省政府要求,福建能源监管办积极推进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
  • 《储能五年:成也政策 忧也政策》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11-14
    • 在我国,储能产业“政策先行、项目随后”的模式,一方面推动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向更大、更多、更广的趋势快速发展,推动了资本加大投入和技术研发的突破,是行业发展初期强有力的支撑;另一方面政策的调整与变动,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从业人员的担忧与审慎,阻碍储能产业良性发展。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我们对近五年储能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汇集梳理,对相关的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进行归纳分析,多角度看待政策在储能产业发展中的影响,对储能政策进行利弊分析,主要是为了以储能政策为镜,来探讨未来储能政策的趋势和储能企业的理念战略。 储能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 首先对近五年储能的主要政策进行回顾,从储能产业的发展期、战略期、“新时代”三个阶段归纳储能政策的发展史。在储能产业的初期发展中,政策是影响储能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通过整合政策对此有更加直观的感受。直面储能政策历史,发现储能产业发展的每一步都伴随着政策的出台。 (一)发展期:锂电潜力与调频服务的初步探索 随着“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的发布(见表1),储能产业迎来发展期。 在推动储能发展的发展期,首先是锂电在储能电站与储能设施的建设中快速占领市场,2015年至今关于锂电的政策也在节节推进中,据统计,未来动力锂电池产业规模有望突破1600亿元以上。 其次是国家首次将储能和电力市场改革结合,明确指出储能可以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调频,承认发电侧/用户侧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并且政策还推出了按“效果付费”的价格机制,鼓励企业探索发电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的商业应用模式,足见国家对电力辅助服务的重视。 以下是相关政策的发布: 2016年6月7日,《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为储能参与调频服务和市场推广运用创造了要求和约束。 2016年12月13日,《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发布,其中20MW/10MWh储能示范系统目标实现锂电池循环寿命达到10000次,成本低于3000元/kWh。 2019年7月15日,《锂离子电池发展产业白皮书》发布,随着锂离子电池制造成本的降低以及政策的推出落地,锂离子电池大规模装机到电化学储能领域将是趋势,在储能领域迎来爆发增长。 2015年8月,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条件指出要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 (二)战略期:电力辅助服务新政与储能未来十年目标 2017年《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储能战略定位,储能产业迎来战略期。 首先,储能产业落实“两步走”战略,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为储能产业未来发展制定了目标与执行方式,为储能产业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发展书写了储能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 国家出台的关于产业落实指导意见如下: 2017年2月《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发布,要求积极推进储能项目工程建设。 2017年3月《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首次明确储能战略定位。 2017年10月《关于促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为储能产业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发展书写了储能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 其次,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新政在战略期密集出台,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的领域越发宽阔,储能的灵活性也得以体现。储能参与调峰调频服务的制度越发清晰明了,相关的资金补偿规则操作性更强。 其相关政策如下: 17年《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等文件在确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主体的基础上,赋予电储能极大的灵活性。 17年《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和《关于鼓励电储能参与山西省调峰调频辅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还提出自动发电控制辅助服务,根据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等指标制定了资金补偿规则,为储能参与调频服务交易打破了政策障碍。 再者,在战略期电力辅助服务新政成为国内电力市场改革的热点。东北、江苏、山东陆续发布实施本省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17年-2019年电力辅助服务政策如下表: 最后,储能参与需求响应也成为了战略期的热点。2017年11月《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为用户需求响应和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创造了条件。2018年-2019年电力需求响应政策如下表: (三)“新时代”:指导意见落实与盈利时代 在政策的指引下储能产业进入新时代,储能行业的发展将随着 “指导意见”落实到“行动计划”的落实变得更为具体。 在“新时代”中,较为典型的政策如下: 2019年7月1日国家四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成为储能行业又一个划时代意义的文件。 2018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还印发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旨在为电储能设施参与削峰填谷增加补贴。 同时在工商业电价连续降价的背景下,储能行业获利的空间也进一步被压缩,《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旨在为电储能设施参与削峰填谷增加补贴。各省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汇总表如下: 在“新时代”建设电力现货市场的进程中,2019年5月全国首个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在广东实施。6月,四川开启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创新开发了水电参与现货市场运营新模式。之后福建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开启,此外,山西、浙江、贵州、山东、蒙西等地也开始推进储能电力现货市场,为探索建立辅助服务费用分担共享机制探索经验。 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 总结近五年储能的主要政策,再观察五年来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情况,可以明显发现储能应用的快速增长离不开政策的推动作用。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呈现扩增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储能在辅助市场的发展 在辅助市场,《通知》认可储能可以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调频,大量的储能调峰调频项目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进步,以下是截止2018年国内储能调频项目数量汇总图。 2018年各省储能调频项目数量汇总图 在2017年到2019年电力辅助服务政策密集出台,除了最初的调频调峰服务,需求响应等其他辅助服务市场的应用也已经初具经济性,以下是近年储能在需求响应上的应用案例(如表5所示)。 目前,山西、浙江、贵州、山东、蒙西等地也开始推进储能电力现货市场,为探索建立辅助服务费用分担共享机制探索经验。 (二)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领域多元化发展 根据CNESA的数据,截止2017年底全球电化学储能项目在电源侧、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并网、辅助服务、电网侧、用户侧的占比分别为4%、28%、34%、16%和18%。 2017全球电化学储能应用领域占比 其中能源结构转型的依托下,集中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已经初具规模。用户侧储能是商业模式最为清晰的应用,峰谷价差套利模式清晰明了,也是目前受到广泛认可的方式之一。国家印发相关政策为电储能设施参与削峰填谷增加补贴,为用户侧储能保驾护航。 电网侧储能在《指导意见》支持下,各地开始布局一批有引领作用的重大储能试点示范工程(见表6),这些工程以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的探索为重心。 储能在在电力市场的应用领域多元化发展,未来也必将保持共同发展,协同合作的状态进一步前行。 (三)储能技术类型的多种尝试 步入“十三五”后,电化学储能技术作为储能产业的潜力股率先进入发展快车道,在未来动力锂电池产业规模有望突破1600亿元以上。 在储能市场,其他电池也在技术研发与应用中逐渐发展,2017年全球电化学储能项目技术分布图如下,钠硫电池、铅蓄电池、液流电池、超级电容等分别占全球电化学储能总装机13%、7%、3%、0.002%,体现了电化学储能的多样性。 2017年全球电化学储能项目技术分布 目前多种储能类型受到重视,《关于促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支持高性能铅碳电容电池储能系统、10MW/100MWh级超临界压缩空气储能系统、10MW/100MJ级飞轮储能阵列机组、大容量吸能熔盐储热装置等7种储能技术。 未来,也将有更多的储能技术被关注,被使用,被推广,储能行业也会在政策的推动下迎来更加广阔的道路,和更加快速的发展。储能产业历经近十年的示范应用,为我国储能产业探索出了一条商业道路,同时在营利性、市场机制和规范化方面的问题也将探索其解决路径。 储能产业的发展障碍 对于储能行业本身,安全和成本是大家一致寻求解决的问题,可对于政策所带给储能产业的障碍,可能很难得到统一的答案,简单将近五年的政策进行梳理,从政策所带来的问题方面着手,可以总结出三个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领域 1、储能在辅助服务应用中,2016年《通知》明确了储能按“效果付费”的价格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还缺少政策去引导市场通过价格反映储能的价值,导致储能的价值被广泛认可,价格却无法体现,以及商业模式不清晰; 2、《关于促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电容电池、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7种储能技术,新型储能技术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在短时间被无法获益,给行业投资带来不确定性,让政策、技术与资本的三方带给企业更大的风险; (二)储能在电力市场 1、《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政策的发布,市场对于中长期电力机制交易模式具备一定的经验,但是在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缺乏的情况下,电力供需不能准确反映,价格也存在失真,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力现货交易市场。 2、国内的电力市场化进程还在起步期,没有建立反映供需平衡和成本的竞价制度,需要借助区域电网(如华东电网)制定的服务计量公式来实现。 3、储能还没有明确的定价机制,具体说没有同效同价、按效计价的合理市场交易机制,市场期盼按效计价的、开放的电力交易市场尽快形成。 (三)储能在国家政策 1、鼓励性和认可性政策让资本加强信心对储能产业的投入,但是标准建设不完善,资本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将原本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2、近期多项有关储能的政策接连出台,广泛的应用推广并没有普遍出现,储能行业期盼更多可操作性政策措施能够推出,明确储能实体在电网中的角色,明确储能电力的商业属性及价值界定规则。 3、储能投资方并不能有效了解电网对储能的需求,而且基本上没有了解的途径。电网需要系统化设计、规划并指导全社会储能的投资建设,使得储能系统投资建设更合理、更有效。 储能产业的前景展望 兵马未动,政策先行,是储能产业发展的每个阶段必经之路;而政策出台,如同将军振臂一呼,千军万马奔腾而来,有其波澜壮阔之观,是储能行业兴起之势。 回望过去,预测回来,关于政策将带领储能产业去往何方,我们可以依据近五年的储能政策谨慎分析,大胆展望。在未来,可以预测国家政策将以其更广、更深、更强的趋势,来推动储能行业的健康良性且快速地增长。 (一)覆盖范围更广 在储能产业发展推进中,首先国家将持续关注储能技术的发展阶段,对于新的储能技术发现如压缩空气储能新进展,及时以政策表达关注与认可,给资本与科研以信心来推进储能应用,让储能技术快速进入市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步; 其次,对于日渐成熟的储能技术如锂电等,技术突破不断实现降本,商业模式试运行阶段企业快速发展,国家政策也对进行阶段性调整,相信当各因素的改变,综合判断后国家必定会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 (二)涉及细节更深入 除了对储能技术的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对于每个储能技术类型如电化学储能等,国家政策也将不断关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对储能技术以把控细节方式进行深度政策的支持。 无论是技术要求、价格机制、商业模式、结算标准、效能评估、标准化建设、投资回收等各种维度、各个层面都被国家政策所包含,对储能技术的商业化进程实行全面构建,标准化推进,从而减少企业危机、减少行业混乱现象、全力推进储能产业快速前进,避免从业人员的风险,跟随国家政策是储能技术发展的最佳方案。 (三)更加强有力的政策出台 对于目前的储能产业,国家政策主要以支持鼓励的指导意见为主;对于未来,国家的目标依然是支撑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储能新政的制定,肯定是以更加审慎的态度,站在国家战略高度,进行新的调整,最终实现强有力的操作性政策出台。 随着行业发展的潮流,储能行业必将从示范试点走向推广应用,从“指导意见”走向“执行计划”,从一个热点变成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的实业,是储能产业蓬勃发展后必将达到的光明未来。 对于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相信国家的判断,汇报行业最前沿信息的同时,企业仍要立足在自身的发展而不是等待政策的到来,我们应该去创造条件、攻克难关,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