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五年:成也政策 忧也政策》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11-14
  • 在我国,储能产业“政策先行、项目随后”的模式,一方面推动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向更大、更多、更广的趋势快速发展,推动了资本加大投入和技术研发的突破,是行业发展初期强有力的支撑;另一方面政策的调整与变动,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从业人员的担忧与审慎,阻碍储能产业良性发展。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我们对近五年储能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汇集梳理,对相关的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进行归纳分析,多角度看待政策在储能产业发展中的影响,对储能政策进行利弊分析,主要是为了以储能政策为镜,来探讨未来储能政策的趋势和储能企业的理念战略。

    储能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

    首先对近五年储能的主要政策进行回顾,从储能产业的发展期、战略期、“新时代”三个阶段归纳储能政策的发展史。在储能产业的初期发展中,政策是影响储能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通过整合政策对此有更加直观的感受。直面储能政策历史,发现储能产业发展的每一步都伴随着政策的出台。

    (一)发展期:锂电潜力与调频服务的初步探索

    随着“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的发布(见表1),储能产业迎来发展期。

    在推动储能发展的发展期,首先是锂电在储能电站与储能设施的建设中快速占领市场,2015年至今关于锂电的政策也在节节推进中,据统计,未来动力锂电池产业规模有望突破1600亿元以上。

    其次是国家首次将储能和电力市场改革结合,明确指出储能可以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调频,承认发电侧/用户侧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并且政策还推出了按“效果付费”的价格机制,鼓励企业探索发电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的商业应用模式,足见国家对电力辅助服务的重视。

    以下是相关政策的发布:

    2016年6月7日,《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为储能参与调频服务和市场推广运用创造了要求和约束。

    2016年12月13日,《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发布,其中20MW/10MWh储能示范系统目标实现锂电池循环寿命达到10000次,成本低于3000元/kWh。

    2019年7月15日,《锂离子电池发展产业白皮书》发布,随着锂离子电池制造成本的降低以及政策的推出落地,锂离子电池大规模装机到电化学储能领域将是趋势,在储能领域迎来爆发增长。

    2015年8月,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条件指出要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

    (二)战略期:电力辅助服务新政与储能未来十年目标

    2017年《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储能战略定位,储能产业迎来战略期。

    首先,储能产业落实“两步走”战略,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为储能产业未来发展制定了目标与执行方式,为储能产业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发展书写了储能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

    国家出台的关于产业落实指导意见如下:

    2017年2月《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发布,要求积极推进储能项目工程建设。

    2017年3月《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首次明确储能战略定位。

    2017年10月《关于促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为储能产业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发展书写了储能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

    其次,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新政在战略期密集出台,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的领域越发宽阔,储能的灵活性也得以体现。储能参与调峰调频服务的制度越发清晰明了,相关的资金补偿规则操作性更强。

    其相关政策如下:

    17年《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等文件在确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主体的基础上,赋予电储能极大的灵活性。

    17年《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和《关于鼓励电储能参与山西省调峰调频辅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还提出自动发电控制辅助服务,根据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等指标制定了资金补偿规则,为储能参与调频服务交易打破了政策障碍。

    再者,在战略期电力辅助服务新政成为国内电力市场改革的热点。东北、江苏、山东陆续发布实施本省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17年-2019年电力辅助服务政策如下表:

    最后,储能参与需求响应也成为了战略期的热点。2017年11月《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为用户需求响应和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创造了条件。2018年-2019年电力需求响应政策如下表:

    (三)“新时代”:指导意见落实与盈利时代

    在政策的指引下储能产业进入新时代,储能行业的发展将随着 “指导意见”落实到“行动计划”的落实变得更为具体。

    在“新时代”中,较为典型的政策如下:

    2019年7月1日国家四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成为储能行业又一个划时代意义的文件。

    2018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还印发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旨在为电储能设施参与削峰填谷增加补贴。

    同时在工商业电价连续降价的背景下,储能行业获利的空间也进一步被压缩,《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旨在为电储能设施参与削峰填谷增加补贴。各省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汇总表如下:

    在“新时代”建设电力现货市场的进程中,2019年5月全国首个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在广东实施。6月,四川开启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创新开发了水电参与现货市场运营新模式。之后福建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开启,此外,山西、浙江、贵州、山东、蒙西等地也开始推进储能电力现货市场,为探索建立辅助服务费用分担共享机制探索经验。

    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

    总结近五年储能的主要政策,再观察五年来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情况,可以明显发现储能应用的快速增长离不开政策的推动作用。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呈现扩增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储能在辅助市场的发展

    在辅助市场,《通知》认可储能可以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调频,大量的储能调峰调频项目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进步,以下是截止2018年国内储能调频项目数量汇总图。

    2018年各省储能调频项目数量汇总图

    在2017年到2019年电力辅助服务政策密集出台,除了最初的调频调峰服务,需求响应等其他辅助服务市场的应用也已经初具经济性,以下是近年储能在需求响应上的应用案例(如表5所示)。

    目前,山西、浙江、贵州、山东、蒙西等地也开始推进储能电力现货市场,为探索建立辅助服务费用分担共享机制探索经验。

    (二)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领域多元化发展

    根据CNESA的数据,截止2017年底全球电化学储能项目在电源侧、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并网、辅助服务、电网侧、用户侧的占比分别为4%、28%、34%、16%和18%。

    2017全球电化学储能应用领域占比

    其中能源结构转型的依托下,集中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已经初具规模。用户侧储能是商业模式最为清晰的应用,峰谷价差套利模式清晰明了,也是目前受到广泛认可的方式之一。国家印发相关政策为电储能设施参与削峰填谷增加补贴,为用户侧储能保驾护航。

    电网侧储能在《指导意见》支持下,各地开始布局一批有引领作用的重大储能试点示范工程(见表6),这些工程以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的探索为重心。

    储能在在电力市场的应用领域多元化发展,未来也必将保持共同发展,协同合作的状态进一步前行。

    (三)储能技术类型的多种尝试

    步入“十三五”后,电化学储能技术作为储能产业的潜力股率先进入发展快车道,在未来动力锂电池产业规模有望突破1600亿元以上。

    在储能市场,其他电池也在技术研发与应用中逐渐发展,2017年全球电化学储能项目技术分布图如下,钠硫电池、铅蓄电池、液流电池、超级电容等分别占全球电化学储能总装机13%、7%、3%、0.002%,体现了电化学储能的多样性。

    2017年全球电化学储能项目技术分布

    目前多种储能类型受到重视,《关于促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支持高性能铅碳电容电池储能系统、10MW/100MWh级超临界压缩空气储能系统、10MW/100MJ级飞轮储能阵列机组、大容量吸能熔盐储热装置等7种储能技术。

    未来,也将有更多的储能技术被关注,被使用,被推广,储能行业也会在政策的推动下迎来更加广阔的道路,和更加快速的发展。储能产业历经近十年的示范应用,为我国储能产业探索出了一条商业道路,同时在营利性、市场机制和规范化方面的问题也将探索其解决路径。

    储能产业的发展障碍

    对于储能行业本身,安全和成本是大家一致寻求解决的问题,可对于政策所带给储能产业的障碍,可能很难得到统一的答案,简单将近五年的政策进行梳理,从政策所带来的问题方面着手,可以总结出三个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储能在电力市场的应用领域

    1、储能在辅助服务应用中,2016年《通知》明确了储能按“效果付费”的价格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还缺少政策去引导市场通过价格反映储能的价值,导致储能的价值被广泛认可,价格却无法体现,以及商业模式不清晰;

    2、《关于促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电容电池、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7种储能技术,新型储能技术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在短时间被无法获益,给行业投资带来不确定性,让政策、技术与资本的三方带给企业更大的风险;

    (二)储能在电力市场

    1、《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政策的发布,市场对于中长期电力机制交易模式具备一定的经验,但是在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缺乏的情况下,电力供需不能准确反映,价格也存在失真,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力现货交易市场。

    2、国内的电力市场化进程还在起步期,没有建立反映供需平衡和成本的竞价制度,需要借助区域电网(如华东电网)制定的服务计量公式来实现。

    3、储能还没有明确的定价机制,具体说没有同效同价、按效计价的合理市场交易机制,市场期盼按效计价的、开放的电力交易市场尽快形成。

    (三)储能在国家政策

    1、鼓励性和认可性政策让资本加强信心对储能产业的投入,但是标准建设不完善,资本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将原本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2、近期多项有关储能的政策接连出台,广泛的应用推广并没有普遍出现,储能行业期盼更多可操作性政策措施能够推出,明确储能实体在电网中的角色,明确储能电力的商业属性及价值界定规则。

    3、储能投资方并不能有效了解电网对储能的需求,而且基本上没有了解的途径。电网需要系统化设计、规划并指导全社会储能的投资建设,使得储能系统投资建设更合理、更有效。

    储能产业的前景展望

    兵马未动,政策先行,是储能产业发展的每个阶段必经之路;而政策出台,如同将军振臂一呼,千军万马奔腾而来,有其波澜壮阔之观,是储能行业兴起之势。

    回望过去,预测回来,关于政策将带领储能产业去往何方,我们可以依据近五年的储能政策谨慎分析,大胆展望。在未来,可以预测国家政策将以其更广、更深、更强的趋势,来推动储能行业的健康良性且快速地增长。

    (一)覆盖范围更广

    在储能产业发展推进中,首先国家将持续关注储能技术的发展阶段,对于新的储能技术发现如压缩空气储能新进展,及时以政策表达关注与认可,给资本与科研以信心来推进储能应用,让储能技术快速进入市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步;

    其次,对于日渐成熟的储能技术如锂电等,技术突破不断实现降本,商业模式试运行阶段企业快速发展,国家政策也对进行阶段性调整,相信当各因素的改变,综合判断后国家必定会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

    (二)涉及细节更深入

    除了对储能技术的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对于每个储能技术类型如电化学储能等,国家政策也将不断关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对储能技术以把控细节方式进行深度政策的支持。

    无论是技术要求、价格机制、商业模式、结算标准、效能评估、标准化建设、投资回收等各种维度、各个层面都被国家政策所包含,对储能技术的商业化进程实行全面构建,标准化推进,从而减少企业危机、减少行业混乱现象、全力推进储能产业快速前进,避免从业人员的风险,跟随国家政策是储能技术发展的最佳方案。

    (三)更加强有力的政策出台

    对于目前的储能产业,国家政策主要以支持鼓励的指导意见为主;对于未来,国家的目标依然是支撑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储能新政的制定,肯定是以更加审慎的态度,站在国家战略高度,进行新的调整,最终实现强有力的操作性政策出台。

    随着行业发展的潮流,储能行业必将从示范试点走向推广应用,从“指导意见”走向“执行计划”,从一个热点变成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的实业,是储能产业蓬勃发展后必将达到的光明未来。

    对于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相信国家的判断,汇报行业最前沿信息的同时,企业仍要立足在自身的发展而不是等待政策的到来,我们应该去创造条件、攻克难关,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政策的制定。

相关报告
  • 《2022上半年新型储能政策大全》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7-08
    • 能在电力系统中主要作用是削峰填谷、稳定电网运行,提高电网运营效率和质量。 除抽水蓄能外的储能方式,称之为“新型储能”。根据国家规划文件,新型储能包括:钠离子电池、铅炭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热(冷)储能、飞轮储能、重力储能、超级电容、液态金属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金属空气电池等等。 产业发展,政策先行。 2022上半年,新型储能政策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明确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公布了储能技术路线图;《“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是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核心指导方案。 能源电力说梳理了2021-2022年上半年储能政策,供产业朋友参考。 2022年新型储能政策 0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6月2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事故提出: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得选用三元锂电池、钠硫电池,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时,应进行一致性筛选并结合溯源数据进行安全评估。 02、《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6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文件还明确: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鼓励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联合参与电力市场;充分发挥独立储能技术优势提供辅助服务,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适度拉大峰谷价差,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空间;建立电网侧储能价格机制,探索将电网替代型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等等。 03、《“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6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林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在新型储能方面提出: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发挥储能调峰调频、应急备用、容量支撑等多元功能,促进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多场景应用。创新储能发展商业模式,明确储能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力用户提供各类调节服务。创新协同运行模式,有序推动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04、《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提到21条内容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加大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水电扩机、抽水蓄能和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建设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研究储能成本回收机制。鼓励西部等光照条件好的地区使用太阳能热发电作为调峰电源。 (国办发布促进新能源发展21条) 0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5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通知中从高度重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设计安全管理、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设备选型、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施工验收、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验收、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提升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消防处置能力七个方面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提出了具体措施。 06、《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明确: 积极稳妥推动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建立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发布机制,充分考虑系统各类灵活性调节资源的性能,允许各类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运行,增强电力系统的综合调节能力。 07、《完善储能成本补偿机制助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4月1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发布《完善储能成本补偿机制 助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出: 聚焦储能行业面临的成本疏导不畅等共性问题,综合考虑各类储能技术应用特点、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功能作用和提供的服务是否具有公共品属性等因素,研究提出与各类储能技术相适应,且能够体现其价值和经济学属性的成本疏导机制,为促进储能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引导提升社会主动投资意愿。 08、《“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 4月2日,国家能源局、科学技术部印发《“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规划》发布了先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及综合利用技术、新型电力系统及其支撑技术、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等5大技术路线图。其中在新型电力系统技术路线图中,也公布储能技术路线图,“十四五”储能技术创新包括: 1.能量型/容量型储能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技术 2.功率型/备用型储能技术装备与系统集成技术 3.储能电池共性关键技术 4.大型变速抽水蓄能及海水抽水蓄能关键技术 5.分布式储能与分布式电源协同聚合技术 09、《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3月2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明确: 落实“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跟踪评估首批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围绕不同技术、应用场景和重点区域实施试点示范,研究建立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储能建设运行机制。 健全分时电价、峰谷电价,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充分挖掘需求侧潜力,引导电力用户参与虚拟电厂、移峰填谷、需求响应。优化完善电网主网架,在关键节点布局电网侧储能,提升省间电力互补互济水平。 10、《“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明确: 加快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发展, 合理配置储能规模,改善新能源场站出力特性,支持分布式新能 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优化布局电网侧储能,发挥储能消纳新能 源、削峰填谷、增强电网稳定性和应急供电等多重作用。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鼓励电动汽车、不间断电源等用户侧储能参与系统调峰调频。拓宽储能应用场景,推动电化学储能、梯级电站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技术多元化应用,探索储能聚合利用、共享利用等新模式新业态。 11、《“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指出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电化学储能技术性能进一步提升,系统成本降低30%以上。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12、《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 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通过多种方式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并组织其参与需求响应,支持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发电等用户侧可调节资源,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调节。 支持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价政策。发挥太阳能热发电的调节作用,开展废弃矿井改造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研究示范,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应用。 13、《“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明确: 规划建设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重点推进交通枢纽场站、停车设施、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设施设备建设,鼓励在交通枢纽场站以及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 14、《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发展智能光储系统。突破智能光储关键技术,平抑光伏发电波动,跟踪发电计划出力、电量时移,提升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能力。推动光伏电站与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等融合发展,建设一批电源侧光伏储能项目,保障光伏发电高效消纳利用。 2021年新型储能政策 15、《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 12月30日,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新型储能支持措施。 支持企业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加快推进生态友好、条件成熟、指标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动高安全、低成本、高可靠、长寿命的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16、《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12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明确: 将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等新型储能纳入并网主体管理。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17、《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12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明确新型储能调度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可包括: 1. 储能装置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充放电时间、充放电速率、可调容量范围、最大可调节能力等涉网参数。 2. 继电保护、调频、调压等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18、《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1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结合储能、氢能等新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在数据中心能源供应中的比重。支持具备条件的数据中心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 19、《“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提及:鼓励工厂、园区开展工业绿色低碳微电网建设,发展屋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等,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 20、《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电子信息技术与清洁能源产业融合创新,推动新型储能电池产业突破,引导智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 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加快新型储能示范推广应用。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22、《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23、《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24、《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为鼓励发电企业市场化参与调峰资源建设,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4小时以上,下同)配建调峰能力,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进行配建的优先并网。 25、《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明确2025年30GW的发展目标,未来五年将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转变,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鼓励储能多元发展,进一步完善储能价格回收机制,支持共享储能发展。 26、《“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系统应用。 27、《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持续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28、《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光储充放”新型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提出: 提高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智能调节能力,加强源网荷储衔接,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推进煤电灵活性改造,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 30、《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3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通过完善市场化电价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和独立储能等主动作为、合理布局、优化运行,实现科学健康发展。 新型储能产业要走向大规模发展,除了政策,关键还在于需求、安全、成本三大要素,政策创造一些需求,安全和成本才需求的基础,解决安全与成本的问题,新型储能或许才能迎来规模化发展。
  • 《发改委:加大储能技术政策支持!2021年出台氢能政策》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0-03-23
    •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其中在促进能源清洁发展方面《意见》指出,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并计划于2021年完成研究制定氢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   《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内容如下:   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绿色生产、消费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大力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要看到,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规政策仍不健全,还存在激励约束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系统协同、适用可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相关的法规、标准、政策体系,促进源头减量、清洁生产、资源循环、末端治理,扩大绿色产品消费,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   (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绿色生产和消费相关的法规、标准、政策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到位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全面推行,我国绿色发展水平实现总体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三)推行绿色设计。健全推行绿色设计的政策机制。建立再生资源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推广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完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和环境友好型原料。强化标准制定统筹规划,加强绿色标准体系建设,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加快重点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提高标准和设计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业清洁生产。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出台在重点行业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措施。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基于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制定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装备研发、制造的鼓励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健全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现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新建园区循环化建设。完善共伴生矿、尾矿、工业“三废”、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的支持政策。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将实施范围拓展至轮胎等品种,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建立发动机、变速箱等汽车旧件回收、再制造加工体系,完善机动车报废更新政策。建立完善绿色勘查、绿色矿山标准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政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法定责任。加快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按照稳定连贯、可控可达的原则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鼓励达标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作为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责任清晰、程序合理、科学规范的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机制。健全工业污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促进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处罚信息和监测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职能作用,形成工业污染治理多元化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能源清洁发展。建立完善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政策,按照简化、普惠、稳定、渐变的原则,在规划统筹、并网消纳、价格机制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和政策调整,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氢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机制,从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加快推进煤炭清洁开发利用。建立对能源开发生产、贸易运输、设备制造、转化利用等环节能耗、排放、成本全生命周期评价机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创新技术体系、健全标准体系、延伸产业体系、强化经营体系、完善政策体系,为农业绿色发展提供保障。大力推进科学施肥,建立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政策机制。实施化学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建立生物防治替代化学防治推广政策机制,支持研发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产品。制定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建立全程监管体系,支持推广使用生物可降解农膜。加快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度,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完善落实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政策,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建立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规范,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稳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健全农业循环经济推广制度,建立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推广机制。落实农业绿色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农业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加快清理、废止与农业绿色发展不适应的标准和行业规范。(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服务业绿色发展。在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城乡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标准和规范制修订中,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升绿色化水平。完善绿色物流建设支持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等领域绿色包装的法律、标准、政策体系,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使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物流器具。健全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和技术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绿色产品消费。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落实好支持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结合实施产品品目清单管理,加大绿色产品相关标准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器具、绿色建材等绿色产品和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型家电产品、节能新能源汽车、节水器具等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政策。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加快推行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制定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法规。推广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逐步建立健全使用绿色建材、建设绿色农房的农村住房建设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改革需要,统筹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制修订工作。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本地区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标准、政策,鼓励先行先试,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各级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要持续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的支持政策。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推广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