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文:新能源按10%·2h配置储能!鼓励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5-24
  • 5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就《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在市场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原文如下: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内的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管理、项目备案、建设管理、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验收、安全监管等。

    第五条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第六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有技术、有经验、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或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在申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并与能源电力、国土空间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提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合理进行项目布局。

    第八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网和市场需要,发布建设规模空间。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空间,有序安排项目建设。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第九条 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企业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规划布局。

    第十条 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投资主体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内。确因需要设置在以上场所内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专家评审。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简化储能项目备案程序。项目备案前需落实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应用场景等建设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储能型式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并网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水保、用地、电网接入等开工前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系统应高效、可靠、耐用,循环寿命和系统容量保持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行业规范要求。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鼓励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要求及调试、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全程做好技术指导、签订协议等并网服务工作。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及时将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市(州)级能源主管。

    第五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相关调用标准及管理流程;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每月5日前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程信息。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每月8日前向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八条 鼓励试点推广不同技术路线、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新型储能发展,结合我省新型电池材料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新型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应用并建立相关价格、运行等机制。

    第七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能源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能源监管部门、应急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贵州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运行调度监测监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督促建设(运维)单位定期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治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更新隐患台账,确保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41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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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每年年初会同电网企业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系统调节需求、项目建设需求和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研究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制定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能源局汇总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省能源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需求、项目功能定位和技术方案等,对各地市年度建设计划开展科学评估论证,对适宜建设的项目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并网接入等工作。 第六条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一年内开工建设,按照合理工期承诺建成投产时间。 第七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项目单位推动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滚动修编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及时建成投产。 第八条拟建设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根据省规划布局指引,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各市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要求,重点开展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条件。电源侧新型储能电站需纳入所在地市的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新型储能电站规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条鼓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新型储能电站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应用场景项目组成部分的,可以单独办理备案,也可以在项目整体中统筹办理核准(备案)。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按季度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属地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在实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要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型储能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如确需对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并纳入所在地市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与电网企业做好沟通衔接,电网企业要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规划建设、并网接入服务等各项工作。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相关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储能技术选型和安全设施建设,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能源局关于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电站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电站本体建设相协调,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或新型储能电站与电网企业规划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时序不匹配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网企业应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和建设总体目标,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应在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并在纳入属地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尽快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评审申请。电网企业应优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以及对外公开审批资料情况,对提供资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并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并网检测,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站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作为黑启动电源的新型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积极配合开展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标准要求的储能电站禁止并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新型储能电站在正式投运前应通过连续试运行。储能电站应每年安排检修计划,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检修作业;及时评估储能系统健康状态,制定或调整运行维护检修策略。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调度运行。新型储能电站按照要求纳入并网主体管理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应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运行状态信息,满足运行数据及储能状态可测,实现储能出力可调可控。 第六章 安全应急 第二十六条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保障电站安全投入运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重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升电站抵御火灾能力;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并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能源电力部门报备应急预案,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电化学储能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第三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第七章 监测监管 第三十三条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建设省级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数据同步接入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各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性能、电站运行状态,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电网公司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调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单位应配合广东省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运维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安全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展改革(能源电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机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安〔2023〕32号)职责分工,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自按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市、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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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8-30
    • 【国际能源网 讯】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汕尾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表示,加快能源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步伐,培育储能、氢能等新业态模式,打造全省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到2030年,风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 有序推进新型储能设施发展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配置储能优化运行,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推广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多样化能源供应模式。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绿色技术,推动现有设施绿色低碳升级改造。 原文件如下: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202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汕尾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汕尾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上,系统推进我市各领域碳达峰工作,确保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尽快实现。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全市能源资源利用和碳排放效率持续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2%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为全市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全市广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目标。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绿色提质行动 1.加快产业结构绿色转型。立足汕尾产业基础和优势,强化产业规划布局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衔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做大做强战略性主导产业,切实推动资源、要素和工作力量向战略性主导产业倾斜,加快做大做强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电力能源产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汕尾所能积极对接“双区”所需,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海工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形成多个规模效益显著、创新优势突出、产业配套完备、区域特色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汽车制造和设备制造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巩固提升优势传统产业,运用数字化、智能制造技术、低碳环保技术等赋能传统产业,推动数字经济和传统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不断提升食品加工、金银珠宝首饰及美妆、纺织服装等优势传统制造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到2025年,高技术制造业规模有显著提升,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均达到33%以上。 2.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盲目发展,壮大海工装备制造产业。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引导目录及配套支持政策,重点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不断壮大海上风电、核电等新能源产业,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壮大,加快培育形成新动能。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生态保护和节能工程咨询、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等节能和环境服务业。积极发展绿色物流业,实现仓储、运输、包装、配送物流供应链的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能源领域降碳行动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能源供应多元化清洁化。大力发展海上风电,集约化利用海域资源,“十四五”期间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模式将成为重点开发方向,重点推进省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装机容量580万千瓦。按照以资源定规划、本地电网就近消纳为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光伏发电,推广太阳能多元利用。加快能源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步伐,培育储能、氢能等新业态模式,打造全省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到2030年,风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 5.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按照国家和省核电发展战略和部署,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积极推动陆丰核电项目开工及前期手续办理,并做好核电厂址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核电发展计划,加快推进陆丰核电5、6号机组建设进展,积极推动陆丰核电1、2号机组前期工作。 6.积极推进煤电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积极推进红海湾电厂技术改造;积极发展清洁高效煤电,加快推进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红海湾电厂5、6号机组建设进展;全面推进煤电清洁高效利用,持续降低供电煤耗、污染排放,提高电煤燃烧质量。积极引进煤电热气综合利用工程。“十四五”“十五五”期间煤炭消费增长完成省下达控制目标。 7.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有序发展石化、化工项目,加快交通领域油品替代,保持油品消费处于合理区间,“十五五”期间油品消费达峰并稳中有降。提高气电比重,发挥天然气在能源结构转型过程中的支撑过渡作用,推动气电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融合发展。全面推进天然气在工业、交通、商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的高效利用。 8.完善能源基础设施网络。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强化电力调峰和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电网安全保障水平。全面加强城镇配电网建设,重点补齐农村电网短板,促进乡村分布式光伏、新能源并网试点应用,推进农村路灯太阳能供电、太阳能热水器等新能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村入户。提高电网灵活性,为大规模海上风电的开发建设奠定基础。有序推进新型储能设施发展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配置储能优化运行,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加快油气管网建设,积极规划建设汕尾LNG接收站项目,加快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建设,加快惠州-海丰干线、“县县通工程”汕尾-陆河项目建设进展,提高全市天然气供储销体系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 (三)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9.增强节能降碳管理综合能力。统筹建立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简单层层分解。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鼓励采用认证手段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加强碳排放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有效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实现绿色发展。探索区域能评、碳评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能效和碳排放水平综合提升。 10.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强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从政策规划、技术标准、数据统计及考核机制等层面探索构建协同控制框架体系。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从源头减少废弃物产生和污染排放。 11.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开展城市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推动园区制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的相关措施,鼓励和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园区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引导打造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严格落实行业能耗限值,推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数据中心等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应用。 12.推进重点用能设备和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提升通讯、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水平。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推广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多样化能源供应模式。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绿色技术,推动现有设施绿色低碳升级改造。 (四)工业领域降碳行动 13.调整优化工业用能结构。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有序推进纺织、石油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增长。 14.实施工业节能改造工程。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和低碳工艺革新,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建立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产业低碳协同示范。打造绿色低碳工业园区,促进园区内企业采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模式,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水废液资源化利用。 15.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加强节能降碳技术推广应用和创新发展,构建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低碳工厂,开展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及集成应用。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行业龙头企业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处理的全过程,推动供应链全链条绿色低碳发展。 (五)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 16.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构建城区、县城多中心空间格局,提升县城绿色低碳水平,持续开展县城建设提质升级行动,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打造尺度适宜、配套齐全、环境良好的绿色街区。合理规划城市建筑面积发展目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节水型城市等“韧性城市”建设,大力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和美丽乡村,增强城乡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立完善以绿色低碳为突出导向的城乡建设管理机制,杜绝大拆大建。 17.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星级以上。加快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推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因地制宜,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40%。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建立健全绿色建材采信机制,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降低20%以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18.强化建筑运营能效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探索建立供电、供水、供气等互联互通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开展能耗信息公示及披露试点。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强化公共建筑节能,重点抓好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能耗限额管理,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鼓励政府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社区、公共机构、餐饮服务、个体家庭等节能减排先进示范。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比2020年提升20%,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分别比2020年降低7%和8%。 19.优化建筑用能结构。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广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和农村居住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提高城乡居民生活电气化水平,积极研发并推广生活热水、炊事高效电气化技术与设备。提升城乡居民管道天然气普及率。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六)交通领域碳达峰行动 20.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全力构建“内联外畅、立体多元、绿色智慧”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陆丰海工基地水工工程码头、甲湖湾电厂配套码头建设,加快汕尾新港区及陆丰港区湖东甲西作业区、东海岸作业区规划建设及陆丰港区湖东作业区疏港铁路规划建设,强化与盐田港、揭阳港的联动发展,全面提升汕尾港及其附属港口的软硬件实力。打造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体系,全面打造现代物流体系,大力培育重点物流节点,加快城乡物流配送绿色发展,重视智慧物流培育发展。推进全市综合交通枢纽和配套设施建设,推动中、小运量公交和公交专用道建设,打通城市公共交通微循环,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积极倡导绿色出行,力争到2030年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县(市、区)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 21.推进燃料清洁化替代。持续加大新能源车投放力度,做好实施新能源车补贴政策,着力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实现城乡全覆盖,逐步加快道路客货运的电动化进程,到2025年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100%。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的占比,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电动乘用车销售量力争达到乘用车新车销售量的30%以上,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10%。 22.构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将绿色节能低碳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有效降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加快布局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积极建设城际充电网络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配套设施,加强与电网双向智能互动,到2025年前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推动公共场所停车场、社区停车场、居住小区车库普及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 (七)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 23.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低碳化水平。加快推广种养、农牧、养殖场与农田建设等结合型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农业模式,提升“两型”农业生产技术应用水平。实施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加大鼓励和支持商品有机肥施用、绿肥种植、秸秆还田等推广力度。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农业综合生产效率和能效水平。 24.加快农业农村用能方式转变。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大力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替代和综合利用,以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为重点,提升利用水平和存储能力。推广节能家电,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广先进适用的低碳节能农机装备和渔船、渔机。 25.提升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能力。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探索开展“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低碳农业模式创新试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构建用地养地结合的培肥固碳模式,实施保护性耕作,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温室气体吸收和固定能力。优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区域生产布局,增加渔业碳汇潜力。 (八)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26. 建立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到2030年,全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积极培育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支持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加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行废弃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推广沥青刨铣料再生利用技术。推动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 27.推进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高标准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施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加快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推进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积极推进非常规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以上。 (九)生态碳汇能力提升行动 28.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坚持系统观念,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并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以陆丰硫铁矿等生态修复为重点,深入推进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29.巩固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抓手,推动乡村绿化建设。继续开展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工作,稳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大力开展以沿海基干林带建设为重点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高质量水源林、沿海防护林、森林抚育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森林蓄积量达到792万立方米。到203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维持53%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840万立方米。 30.稳步提升湿地碳汇能力。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留现有水系的自然流向与岸线,以修复与保护为根本,充分结合现有海岸带、水系、水库等自然资源特征,保持和修复绿道及周边地区的原生态,搭建“流域+廊道”的空间骨架。深入推进“美丽河湖”创建,建立功能完整的河涌水系和绿色生态水网,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十四五”期间,营造红树林7050亩,修复现有红树林720亩。 31.大力发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潜力。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构建以海岸带、海岛链和各类自然保护地为支撑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完善海洋碳汇监测系统,开展蓝碳摸底调查。严格保护和修复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盐藻等蓝碳生态系统,积极推动海洋碳汇开发利用。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有序发展海水立体综合养殖,提高海洋渔业碳汇功能。持续推进汕尾长沙湾、大湖湾、碣石湾、红海湾、东海岸林场、湖东林场等沿海防护林生态修复。 (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 32.开展绿色低碳试点示范。以生态示范城市为载体,以低碳生产、低碳生活、低碳服务为主要内容,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生态链形成可复制的样板工程。开展低碳企业、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低碳单位试点,建立低碳单位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到2025年,在全市创建5个低碳示范园区、10个低碳示范社区、30-50家低碳示范单位。 33.开展低碳科技创新示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加大低碳技术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搭建低碳科研平台。鼓励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推动纺织、石油化工、建材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制定中长期行动方案,鼓励探索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应用,将其作为全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优先列入各类科技计划。 (十一)低碳基础能力建设行动 34.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在省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深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全市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并根据省“十四五”指标分解和考核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周期性编制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监测评估报告。建立覆盖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碳汇核算监测体系,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 35.积极配合全国碳交易市场实施。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有关碳交易市场的各项工作,并督促企业建立能够适应碳交易的内部碳排放和交易管理体系,通过与国家和省碳交易市场的合作,邀请有关专家协助和指导企业协助和指导企业获取和管理初始分配配额,帮助辖区内企业建立开展碳交易的基本能力。为企业创造利用碳交易机制获得发展机遇的机会,并鼓励新能源和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36.加强低碳及协同领域信息化建设。建设能够有效支撑低碳管理各项工作的信息化系统,加快建设低碳城市管理云平台,有效支撑低碳目标考核、温室气体清单管理、重点排放源管理、企业碳资产管理、投资项目评估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促进跨领域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其他相关领域对低碳发展的协同促进效应。探索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不盲目对传统高碳行业抽贷、断贷,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 (十二)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37.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在各级党校设置生态文明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与环境综合决策水平。强化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生态理念培育。依托节能宣传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载体开展公益生态环保实践活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在社区、学校、厂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环境保护专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38.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支持企业生产节能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制定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探索政府采购生态产品试点。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学校、绿色建筑等绿色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绿色文化风尚。 39.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重点国有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保社会责任。 40.强化领导干部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分阶段、分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提升专业能力素养,切实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全市碳排放达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或落实有利于碳排放控制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和科技等政策,做好各自领域的碳排放控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布置、有督促、有落实、有结果。 (二)加大政策保障。市、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投资低碳及碳减排项目。加快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对低碳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采取引导、激励、奖励或者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利用双边和多边基金,开展低碳经济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政治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各类市场主体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照相关政策要求,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节能降碳措施,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四)完善监督考核。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碳达峰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定期跟进、评估、分析主要部门、各县(市、区)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约谈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