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调度运行》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9-25
  • 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促进新型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储能电站是指除抽水蓄能电站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储能电站,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电力设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以满足全省电力系统调节需求为导向,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发展需要。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省内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工作。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属地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配合各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选点相关工作,负责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电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职责做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标准体系、并网安全、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监管等工作。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是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要按政府规划布局指引、建设方案和电网需求等做好项目选址、建设、运营相关工作,确保电站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四条省能源局会同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政策,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规划、新能源规划建设、电网规划和运行调节需求等,组织新型储能建设规模及布局研究,制定全省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规划布局指引,并结合实际情况滚动调整规划布局指引,引导新型储能电站科学合理布局建设。
    第五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每年年初会同电网企业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系统调节需求、项目建设需求和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研究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制定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能源局汇总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省能源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需求、项目功能定位和技术方案等,对各地市年度建设计划开展科学评估论证,对适宜建设的项目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并网接入等工作。
    第六条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一年内开工建设,按照合理工期承诺建成投产时间。
    第七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项目单位推动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滚动修编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及时建成投产。
    第八条拟建设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根据省规划布局指引,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各市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要求,重点开展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条件。电源侧新型储能电站需纳入所在地市的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新型储能电站规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条鼓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新型储能电站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应用场景项目组成部分的,可以单独办理备案,也可以在项目整体中统筹办理核准(备案)。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按季度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属地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在实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要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型储能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如确需对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并纳入所在地市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与电网企业做好沟通衔接,电网企业要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规划建设、并网接入服务等各项工作。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相关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储能技术选型和安全设施建设,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能源局关于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电站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电站本体建设相协调,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或新型储能电站与电网企业规划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时序不匹配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网企业应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和建设总体目标,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应在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并在纳入属地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尽快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评审申请。电网企业应优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以及对外公开审批资料情况,对提供资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并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并网检测,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站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作为黑启动电源的新型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积极配合开展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标准要求的储能电站禁止并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新型储能电站在正式投运前应通过连续试运行。储能电站应每年安排检修计划,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检修作业;及时评估储能系统健康状态,制定或调整运行维护检修策略。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调度运行。新型储能电站按照要求纳入并网主体管理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应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运行状态信息,满足运行数据及储能状态可测,实现储能出力可调可控。
    第六章 安全应急
    第二十六条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保障电站安全投入运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重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升电站抵御火灾能力;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并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能源电力部门报备应急预案,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电化学储能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第三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第七章 监测监管
    第三十三条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建设省级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数据同步接入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各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性能、电站运行状态,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电网公司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调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单位应配合广东省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运维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安全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展改革(能源电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机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安〔2023〕32号)职责分工,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自按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市、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924/14021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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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内的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管理、项目备案、建设管理、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验收、安全监管等。 第五条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第六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有技术、有经验、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或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在申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并与能源电力、国土空间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提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合理进行项目布局。 第八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网和市场需要,发布建设规模空间。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空间,有序安排项目建设。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第九条 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企业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规划布局。 第十条 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投资主体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内。确因需要设置在以上场所内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专家评审。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简化储能项目备案程序。项目备案前需落实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应用场景等建设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储能型式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并网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水保、用地、电网接入等开工前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系统应高效、可靠、耐用,循环寿命和系统容量保持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行业规范要求。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鼓励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要求及调试、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全程做好技术指导、签订协议等并网服务工作。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及时将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市(州)级能源主管。 第五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相关调用标准及管理流程;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每月5日前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程信息。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每月8日前向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八条 鼓励试点推广不同技术路线、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新型储能发展,结合我省新型电池材料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新型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应用并建立相关价格、运行等机制。 第七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能源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能源监管部门、应急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贵州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运行调度监测监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督促建设(运维)单位定期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治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更新隐患台账,确保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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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6-07
    •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其中提到,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可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有关要求,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三、鼓励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电力市场。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完成站内计量、控制等相关系统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情况下,鼓励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按照现有相关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各地根据市场放开电源实际情况,鼓励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联合参与市场,利用储能改善新能源涉网性能,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随着市场建设逐步成熟,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市场模式。 四、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鼓励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充分发挥独立储能技术优势提供辅助服务。鼓励独立储能按照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或辅助服务管理细则,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等辅助服务,以及在电网事故时提供快速有功响应服务。辅助服务费用应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六、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配建储能,尤其是新能源配建储能,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科学调度机制,项目业主要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储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燃煤发电等其他类型电源的配建储能,参照上述要求执行,进一步提升储能利用水平。 七、进一步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各地要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适度拉大峰谷价差,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空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鼓励进一步拉大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上下限价格,引导用户侧主动配置新型储能,增加用户侧储能获取收益渠道。鼓励用户采用储能技术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减少接入电力系统的增容投资。 八、建立电网侧储能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强电网侧储能的科学规划和有效监管,鼓励电网侧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在关键节点建设储能设施。研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探索将电网替代型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九、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则。在新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统筹,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相关市场规则,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推动储能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储能项目平等参与市场的交易机制,明确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注册、交易、结算规则。 十、加强技术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符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储能项目要完善站内技术支持系统,向电网企业上传实时充放电功率、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项目还需具备接受调度指令的能力。电力交易机构要完善适应储能参与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系统。电力企业要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实现独立储能电站荷电状态全面监控和充放电精准调控,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储能并网所需一、二次设备建设改造,满足储能参与市场、并网运行和接受调度指令的相关技术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总体牵头,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分解任务,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发展的市场机制和调度运行机制,对工作推动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跟踪、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相关工作,同步建立辅助服务和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并向用户传导。充分发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作用,动态跟踪分析储能调用和参与市场情况,探索创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十二、做好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研究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对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监管,保障社会化资本投资的储能电站得到公平调度,具有同等权益和相当的利用率。各地要加强新型储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督促有关电力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要求,鼓励电力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有关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新型储能现状和市场建设情况,制定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有关工作考虑和进展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来源:中国经济网)